【热点观察】揭露高考替考,“卧底采访”是英雄行为吗?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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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上午,《南方都市报》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曝光跨省团伙”为题,揭露了有团伙组织在江西实施高考替考,引起社会关注。

  但是,“卧底采访”本身也引发了争论。表示支持的专家,如北京外国语大学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认为,“卧底采访”不属于刑事犯罪,具有公共利益,并没有影响高考本身。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这个行为对社会有大义无大害,轻微违反刑法和行政法的一些条款,是应该得到豁免处罚的。

  然而,本报记者采访发现,多数专家持保留态度。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就提出,南都卧底记者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记者自己都违法,还有什么资格揭发别人。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是否可以采用非法的手段?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容易造成不良示范效应

  “卧底采访”与一般暗访的重要区别,在于卧底需要参与和体验。记者要打入对方,成为对方的一个成员,这就意味着有可能身不由己地参与和体验对方的活动。但记者不是警察等执法人员,不享有出于侦查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违法活动的行政司法特权。

  实际上,记者到违法犯罪集团卧底以致发生法律问题甚至受到追究的事件已经发生多起。2002年央视两名记者“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历经7天7夜”,摄录盗墓全过程,制成《亲历盗墓》节目播出,被质疑记者也构成盗掘古墓罪,节目很快就被撤销。今年央视记者到东莞以暗访采制“黄流”节目,也受到网民“记者做这个报道的前提是当嫖客”的讥刺。

  南京财经大学新闻学院院长邵国松表示,记者的职业角色决定了南都记者能做的只能是证明替考行为可能要发生。如果可以有下一步动作,所有网民借网络平台的舆论监督功能,走进考场真替考,那怎么处理呢?这样不良的示范效应显然并不可取。

  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林爱珺也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有意义,记者不能做破坏秩序的事。1978年以后,普利策新闻奖不再颁发给暗访报道,说明了什么?

  “成功”卧底一样涉及伦理风险

  南都记者“卧底采访”曝光了替考考生的身份证件以及照片信息,把他们个人信息公诸于众。而之前这一批人并不知道他们的所言所行都有可能进入报道,并不知道自己面对的是记者,自己的言行可能在媒体被广泛传播。他们也不知道报道后,他们将面临被学校开除,以及未来社会的排挤与不待见。这样的后果,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在与南都记者打交道的过程中,或者在日常生活中,抛弃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在特定场合下,记者卧底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相对轻微,尚不足以影响“卧底采访”的正义性、合理性。但是公共利益是多元的,不同的公共利益有时是会有冲突的。高考替考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新闻媒介和记者的诚信、公信力,是不是同样涉及公共利益呢?

  知名传播法专家魏永征表示,卧底报道问题在于,一边卧底,一边向全世界大喊:我们在卧底!有没有想过下一次呢?关键在于如果记者没有这种高度的伦理自觉意识,就可以一直“用力过猛”下去?应该做长远和广泛的利益考量,不能为一时的得失所左右。

  是否要受行政处罚

  对于替考者,也就是所谓的“枪手”来说,目前刑法尚没有明确的罪名来规制,从各地处罚情况来看,主要是给予行政处罚。南都卧底记者作为替考人员之一按理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南都记者的卧底报道行为系“正当业务行为”,构成“违法阻却”,即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追究。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之前那么多轰动一时的记者暗访,都没有进行司法追究。

  但这样的观点却没有考虑到此种行为是否合乎社会长远发展利益。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系教授陈堂发提出,南都卧底记者从坐实替考组织的违法犯罪的事实考虑,记者“获取”“身份证”“准考证”可以谅解,但真的走进考场并实施替考行为,性质就改变了,该行为已不能被多数人接受。

  事先报警处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不是会比等替考团伙进入考场替考,然后举报抓捕带来更少的社会危害吗?其卧底报道任由事件发酵的方式显然与“正当业务行为”背后所蕴含的法益衡量不相符合。

  记者是否享有特殊豁免权

  据报道称,南都记者在卧底之前是经公安局备案的。有人认为,南都记者卧底报道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应该获得行政处罚的豁免权。

  林爱珺表示,具体到南都“卧底采访”这件事,公安机关实际无权允许记者进入,若需批准也要由检察机关作出。公安要卧底、找线人,一般也需检察机关批准。另外,检察机关基本上也只会批准对拐卖人口、贩毒、走私军火等重大犯罪行为实施卧底行动。所以,事实上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均无权或不会批准记者卧底。

  另外,记者是普通公民,违法犯罪没有免责一说,目的的合法性不能替代行为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合法性。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顾理平认为,记者没有获得任何法外授权,替考行为不仅越权而且违法。崇高的道德愿望、对事实真相的了解把握等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免责理由。我国现行法律强调以事实为依据(而非道徳或其他),以法律为准绳,只要记者有违法行为,就很难寻找到免除担责的理由,最多只能从道德层面获得宽恕或褒奖。 (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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