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研究论文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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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学校事故,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在校学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伤害事件而诉诸法律的事情日益增多,而且进入法律程序后,不少学校由于不懂得如何收集有利的证据,也不善于依法为自己辩护,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还有一些学校无任何责任的事故中,面对伤亡学生家长的无理纠缠,学校也不善于主动地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往往是委曲求全,花钱换安宁。广大教育工作者对此感到困惑和无奈,学生及家长也感到非常委曲。同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被侵害的事件也日益增多,没有真正地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去认真落实、贯彻,导致许多侵权事件和伤害事故的出现,给学校和社会、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如何维护中小学及师生合法权益成为教育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学校在未成年保护中的作用与任务。

  1、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智力的培养。

  3、抓好青春期教育。

  4、对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

  5、坚持面向全体,关注每一个学生。

  二、维护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是学校紧迫的、也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1、学校和教职工应尊重并自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活动必须坚持有益、安全的原则。

  3、校舍及其它教学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三、加强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在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的根本。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学校事故,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在校学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伤害事件而诉诸法律的事情日益增多,而且进入法律程序后,不少学校由于不懂得如何收集有利的证据,也不善于依法为自己辩护,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还有一些学校无任何责任的事故中,面对伤亡学生家长的无理纠缠,学校也不善于主动地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往往是委曲求全,花钱换安宁。广大教育工作者对此感到困惑和无奈,学生及家长也感到非常委曲。因此,如何履行学校法定义务,依法维护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为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广大学生家长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结合在教学管理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探讨一下对该问题的认识:

  一、学校在未成年保护中的作用与任务

  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它担负着对青少年进行科学文化教学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任。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首先是通过学校的课程设置和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全面系统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来实现的。同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同样是学校的应尽义务。具体地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作出了明文规定。未成年时期是人生最富于情趣、最浪漫的时期,但同时也是最难抵御各种诱惑、最具危险性的时期。这一时期,未成年人还在性格形成时期,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很大的影响。当前我们的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有些学校抓智育扎扎实实,抓德育花拳秀腿,一些小学甚至挤掉思想品德课,而代之以主课或自习课;有的学校团队组织形同虚设,人员配备不得力,工作基本陷于停顿。这些学校把绝大部分精力用于抓教学、抓考试、抓分数、抓成绩排队,假日补课现象正由毕业班向低年级逐步蔓延,学校鲜有组织其他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其结果是学生的政治思想水平低下,没有革命理想,没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只讲实惠,贪图享乐,有奶便是娘。一部分学生变成“双差生”[1],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年来,各类犯罪呈向低龄化发展趋势,全国青少年犯罪占全部案犯70%--80%,而且居高不下,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截获的给敌特机关的挂钩信中来看,在校学生发信者所占比例逐步加大。这类案件的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在校学生来看,除了受社会大气候影响之外,最主要的是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削弱,使他们缺乏政治辨别能力,由好奇入迷,从而中毒。尽管在校学生中,这类带有政治性的犯罪案件数量不多,但从中完全可以反映出作为教育人,培养人的主阵地——学校,削弱甚至放弃思想政治工作将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贯彻落实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方向,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阵地,把所有学生都培养成具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四有新人。

  2、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智力的培养。反对片追并不是不要教育教学质量,教学工作仍然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我们必须不断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提高教学的效率与水平。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同时,要注重挖掘未成年人的智力潜力,扩大其知识视野,重视在教学过程中和日常生活中培养未成年人的注意力、记忆力、观察力、想象力和思维能力,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要尽可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静、整洁的学习环境,耐心地帮助未成年人解答学习中所遇到的难题。

  3、抓好青春期教育。长期以来,我们的学校受传统思想和意识的影响,对青春期教育遮遮闪闪,未能系统地、有效地进行而社会上的一些不健康的甚至是黄色的东西则乘虚而入,所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因此,在未成年人性成熟前,父母、教师及其他有关公民就应对其进行青春期教育,使其对性有一个正确的心理态势,安全度过青春危险期。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为未成年人安全度过青春期生活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保证。

  4、对有特殊天赋[2]或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3]进行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而有特殊天赋或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中的佼佼者,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由此把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升到法律高度。根据这一规定,有些学校允许具有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破格提前入学、插班或跳级;有的大学还设有少年班等。这些都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加速了人才的培养,同时,可以激发广大未成年人以他们为榜样,立志成才。

  5、坚持面向全体,关注每一个学生,特别是做好“双差生”的转化工作。

  由于种种原因,在中、小学生中往往出现一些学习成绩差、品德操行存在种种问题的所谓“双差生”,令老师、家长大为头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保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我们应当端正对待“双差生”的态度。

  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是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教育,培养他们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全面发展,使他们成为适应国家和社会文明建设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秩序与生活方式,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贡献的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公民。这一目标应当在每一位学生身上得到实现,而不能只将精力集中在少数“双优生”而忽视对后进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双差生”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当前在学校教育中对“双差生”的教育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1)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

  首先表现在忽视德育的问题上。一部分学生之所以成为“双差生”,有的甚至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从根本上讲,就是缺乏正确的政治观念,没有远大理想。有的学校只注重追求升学率,忙于抓教学成绩,对学生的思想状况不闻不问或很少过问,这样必导致“双差生”更容易在思想上受到感染病害;其次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只重视尖子生而忽视放任落后学生。许多学校与教师对“双差生”只投入很少精力,无心认真关照,导致其放任自流,使这部分学生破罐子破摔,问题越来越严重。

  (2)校内外教育脱节,不能对“双差生”的学习、生活等进行全面指导,全面教育。现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联系普遍都不很紧密。主要是学校与家庭间信息交往较少,或者很不具体。如家长不知道学生在校的具体表现,教师不了解学生的家庭生活情况,因此双方的教育都缺乏针对性。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起初都是从内瞒家长、外骗教师开始的,应引起注意。另一方面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不能很好结合起来也是重要的问题。学生家长中有相当一部分对教育子女缺乏知识、经验和精力,普遍存在方法简单的问题。学校方面如不和家长共同协商教育方法,就会形成严重的脱节,如有时教师发现学生有问题,就简单通知家长了事,家长则报以严厉训斥责骂甚至体罚。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学生很容易对教师和家长失去信任,甚至造成怨恨心理。

  (3)对“双差生”中违反纪律的情况处理方法简单。由于存在对“双差生”不够关心的倾向,有些教师对违反纪律的“双差生”缺乏说服感化的耐心,偏重于使用处罚手段,甚至动辄以开除学籍相威吓。在学生中曾发现一段顺口溜,可以说是对当前存在的普遍问题的一个生动写照:“写不完的检讨,罚不完的站,请不完的家长,滚不完的蛋。”

  综上所述,抓紧对“双差生”的特殊教育,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发现问题和帮助有困难的后进生的成长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应采取下列措施:

  (1)重视教育,对症下药,以感化教育的方法对待“双差生”。首先要重视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师要以身作则,家长要言传身教,真正把全体学生的德育情况纳入对教学的考察评价之中。其次,要因材施教。教师要树立“孺子可教”的思想,善于发现“双差生”的长处,挖掘其潜在的优势加以鼓励、培养。最后,要以极大的耐心和热情感化后进生,使其对社会生活树立信心,从而使其由差转优。

  (2)对“双差生”要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律意识。青少年学生正逐步走向社会,将面临许多社会问题,面临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是非不清,必须及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之了解社会规范对行为的价值取向。这对于帮助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有很重要的作用。

  (3)对“双差生”要严格管理,全面管理。一方面,对该类学生的教育管理一定要严格,绝不能放任自流;另一方面,对“双差生”的管理要和家庭、社会结合起来,进行开放式的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家长,共同协商解决办法。许多学校开办了家长教育学习班,这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做法。

  (4)对于违纪的“双差生”不要轻易惩罚,更不能随便开除,要全力积极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达到改正的目的。更不能草率从事,在没有其他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开除学生,把其推上社会,极易使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维护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4]是学校紧迫的也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近年来,学校和教职工侵害在校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接连不断,个别地方、个别学校还相当突出,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针对近几年来全国安全治理活动中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我们必须切实把在校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牢牢挂在心上,把各项保护工作落实到行动上。

  第一,学校和教职工应尊重并自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尚未成年,不享有人格尊严,因而,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且严重。有的未成年人家长认为子女是他们的私有财产,一旦犯有错误则随意打骂、虐待。有的教职工对犯错误的未成年学生采取歧视、污辱、体罚、变相体罚。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犯法行为。有些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如有的未成年人被致伤、致残,甚至死亡。有的未成年学生逃学、离家出走、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更大危害,所有这些后果都和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有着直接的联系,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和教育工作者的注意。

  (1)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教职工要平等对待每个未成年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更不能随意擅自决定开除学生。

  (2)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教职工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随便更改,更不能给学生起绰号、外号;要鼓励学生的荣誉感,不能对有创造性意念的学生泼冷水,在公众场合或集体活动时间,不能冷嘲讽刺学生,批评要注意方式方法。

  (3)尊重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教职工不能公开学生自身或家族的某些隐私事件,不能私拆学生的信件,也不能干涉学生个人的通信来往,对有劣迹或违反纪律、法规和法律的学生要尽量减少影响范围。

  (4)尊重品行有缺点的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施以体罚[5]和变相体罚[6];发现有旷课、逃学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并配合家长教育学生改正,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抓住某一缺点不放,经常批评或找家长对学生施加批评、打骂。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从上述规定可知,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教职员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行为,是严重违犯教职员职业道德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他们健康成长,也有违教育目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正处在成长阶段,对他们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会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时还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结果。而且还会挫伤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导致学生与教职员关系的对立,更有可能使他们从小养成恶劣的品质,以致危害社会。因此,必须坚决禁止教职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加强对教职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教职员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对于那些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的教职员应当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也可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如造成伤害结果,触犯刑律者,应依法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以便能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行为。

  第二,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活动必须坚持有益、安全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在组织未成年人集体活动时,首先,应该注意所组织的活动是否有利于学生、儿童身心健康的需要。未成年学生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让他们走出校门,接触社会,使他们进入社会角色,适应发展环境,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其次,要注意选择对学生和儿童有益的、长知识、增见识的活动项目,使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在娱乐中受到教育,在活动中增长才干,而不能让他们经常参加,应付与学习、生活无关的社会活动,更不能让他们进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场所。再次,要注意活动场所、场地的环境卫生、安全,不能让学生、儿童在有毒、有害的、危险的环境中活动。最后,教职员在组织未成年学生活动时,要注意不能让幼儿使用有害的玩具、用具,更不能让未成年人饮用有害的食品饮料。

  第三,校舍及其它教学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校舍等建筑设施是在校学生学习、活动的主要场所,学校应该保证校舍、活动设施的安全可靠,保证学生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接受教育,获取知识。对校舍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整改造,消除隐患,防止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同时,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危房倒塌,致伤未成年学生的,要依法追究直接或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明知校舍、设施有倒塌危险,并危及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而故意不采取措施,放任伤害事故发生的,要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加强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是在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的根本。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关爱学生是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核心,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具体表现。然而,爱好学生容易,而对那些孤儿、离婚、再婚家庭子女,身体有明显缺陷、性格乖僻的学生,要真正的思想上关心其进步,在学习上细心指导,在生活上热心照顾,遇到困难时耐心帮助,则不是每一位教师都能做到的,因为这些学生身上往往存在一些令人讨厌的缺点和错误、问题。但是,这些孩子恰恰是我们学校教育和保护的重点对象。由于这些学生在学习上、生活上、思想上有更多的困难和问题,而又最不容易得到家长的温暖,因此,他们应该得到教师更多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只有那些严肃的、认真负责的教育工作者,才能迎着困难、顶着压力,抛掉个人名利来担当起自己的责任,不嫌弃任何一个差生,不疏忽学校的每一项工作,以加倍的辛勤劳动抚育祖国的花朵,用真挚的爱教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千千万万这样的人类灵魂工程师是我们时代的呼唤。

  文中注释:

  [1]“双差生”:学习成绩差、品德操行存在种种问题的学生。

  [2]特殊天赋的未成年人:指智能发展明显超过同年龄常态未成年人发展水平可具有某种特殊才能的未成年人。

  [3]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是指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创造发明的未成年人。

  [4]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权,指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5]体罚:就是指教职员用打手心或打屁股等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

  [6]变相体罚:就是指教职员采用罚站、罚跪或者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

  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义务教育六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4、《非要惩罚不可吗》徐特立著

  5、《教育法》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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