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近年来,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采访形式,越来越多地为新闻记者所采用。由于隐性采访是秘密性采访,触及被采访者隐私权的机会要比显性采访多,这就涉及如何保护好被采访者隐私权的问题。这是一个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实际工作中又不易把握的难题。如果隐性采访中隐私权的问题处理得好,记者可以获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达到采访的目的;处理得不好就会被人状告法庭,陷入法律纠纷之中。而且,还会给被采访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甚至经济损失。因此,在隐性采访中如何保护好被采访者隐私权的问题,是新闻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
隐性采访的概念。“隐性采访,是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中不报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工作目的,借助采访工具(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在被采访者不知情的前提下进行偷拍(录)等采访活动。”1984年出版的《新闻学简明词典》收入“隐性采访”这个词条,一开始人们对这一采访方式比较生疏、个别人甚至反对,现在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提出于1890年,美国私法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首先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在我国1982年的《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诽谤和诬陷。”这里所说的人格权,实际包含了隐私权的内容。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隐私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护隐私权已经提到了法律的高度。据有关研究专家统计,1973年,瑞典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信息保护法》、1974年美国各州开始制订隐私法、1977年德国制定了关于防止滥用个人信息的法律、1980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由此可见,隐私权己经被提到人格尊严的高度,受到了法律保护。在保护隐私权方面许多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对隐性采访进行了限制。如美国有的州在法律上规定未经采访对象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摄像、录音和拍照,有的甚至规定刊播录像、录音和照片要经过授权等。
隐性采访的必要性。隐性采访以暴露充分、真实性强、影响面广的特点,越来越显示出存在的必要性和无可替代性。如《焦点访谈》栏目本着“用事实说话”的原则,在很多情况下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获得了现场第一手资料,抨击不良现象、揭露犯罪、褒扬先进,因此而得到了广大受众的喜爱和好评。如在《焦点访谈》开播一周年之际播出的特别节目《在路上》,报道了道路乱收费的现象。整个过程是以隐性采访的手法记录下来的,收费站是为了洗车,还是乱收费,已经不言自明了。再如美国新闻史上广为流传的一次漂亮的隐性采访:著名的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曾扮成一名精神病患者住进精神病院,了解到了该院虐待精神病患者的内幕。逃出医院后,她将获得的内幕公之于众,迫使政府对医院进行整顿。再如,经过隐性采访后曝光的南京冠生园用陈旧的元宵馅做月饼坑害消费者的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轰动,人们都为这样的采访叫好。这些都表明,隐性采访能够在某些复杂、特殊的情况下了解到真实情况,这是显性采访所不及的,它以独特的魅力证明了存在的必要性。
隐性采访存在的社会因素。在我国,有许多电视台对隐性采访这一形式情有独钟,暗访节目层出不穷,有的电视台甚至开办暗访调查专栏,而且收视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真实可信。观众越来越厌烦虚假的电视节目,而隐性采访这一形式能给他们带来真实的信息,因此,观众从心里喜欢这种报道形式。2.隐性采访被认同为舆论监督的合法手段。如《焦点访谈》曾经报道过的乱收费等现象,都是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披露了真实,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利益。3.隐性采访可以获得有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一项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意味着新闻工作者的偷拍、偷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法化,所获得的资料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在我国,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有利于挖掘更多的客观新闻素材,可以满足大众“知”的需要;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它有利于提高电视台的声望、地位与收视率。
隐性采访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隐性采访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2.泄露国家机密
3.侵犯商业秘密
4.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以上四种侵权行为中,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引起的法律纠纷最多,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次之。下面仅举两例以说明侵犯隐私权对公民造成的伤害。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如暗访并报道了算命摊点所引起的侵权纠纷。1988年,在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主要街道及人口稠密的地方出现了几个打着科学算命旗号的摊点。湖北省竹山县电视台的一名记者将摄像机装在手提包内,暗访了竹山县街头的一些算命摊点,并将算命先生在摊前的对话和录像制成电视新闻,以《暗访街头算命摊》为题,在该电视台的“新闻透视”栏目中连续三晚播出。播出后,算命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理由是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肖像权从属于人身权)。他说:“记者拍我是从下往上拍,整个裤头都照得清清楚楚,还照了我的脸。”这起纠纷由县级法院打到了中级法院,历时一年多的时间。
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隐性采访在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方面尚有欠缺。如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隐性采访中有些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妇女时,有的记者不进行技术处理,如遮挡眼睛、头部等,使那些妇女及未成年人的面孔大白于天下。有一个电视台用隐性采访的方式采访了有色情服务的歌厅,播放时对服务小姐的面部不但不做任何技术处理,而且连跳舞时裸露的镜头都播放出来。在隐性采访中对妇女及未成年人若不加保护,就有可能对那些未成年人的心灵乃至一生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使那些妇女日后无法做人,更易遭受侮辱。
隐性采访中出现侵权行为的原因
1.记者不清楚披露的是他人的隐私
因为相关的法律对隐私权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也给记者工作带来困难。
2.记者本身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如关于一起强奸案的报道,记者虽没写出受害者的姓名,却公开了她的单位,还写出了她如何被撕破衣服、受到侮辱的细节,这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使受害人痛不欲生,告上法庭。最后经过法院做工作,有关记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才平息了这场风波。这起侵犯隐私权案件的发生是因记者的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记者应该懂得对事件报道的程度,不能把事实情节都一古脑地进行披露。记者要注意学习业务知识和技巧,学习有关法律规定。
如何避免隐性采访中的侵权行为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隐私权的重视,保护隐私权问题已提到了重要位置。采访中尤其是隐性采访中如何避免侵犯隐私权,是新闻工作者需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国家、记者、公民等三个方面做起。
国家要尽快出台有关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新闻工作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详细、明确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情况,新闻工作者可以参照国外在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增长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知识,在工作中有所借鉴。
在记者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
隐性采访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材或特殊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敌方或对犯罪活动的采访。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务必十分慎重,一般应控制在法律和新闻道德允许的范围之内,或取得有关部门的特别授权,切忌滥用。
2.坚持五个区分的特殊原则
(1)区分公开记录与非公开记录原则。公开记录是党和国家正式公布的文件及其他公开发表,可以引用的材料;非公开记录是记者添加的公开记录以外的材料,或者没公开发表的资料。记者在选取资料时应取公开记录的资料,这样的材料虽然可能涉及某些个人隐私,但享有公开发表的权利,可以为新闻媒介所引用。使用非公开记录资料有一定的风险,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就得负法律责任。
(2)区分公开场合与非公开场合的原则。对任何人在公开场合下的任何行为进行报道都不是侵犯个人隐私。在非公共场合行为的性质就有所不同。如同是恋人之间的亲昵,发生在大庭广众时,不属于隐私,进行拍摄是合法的。如果亲昵发生在私人住宅,属于个人隐私,进行拍摄是侵犯隐私权。
(3)区分保护隐私与包庇犯罪的原则。夫妻、父子之间的事是隐私,但是丈夫打妻子、父子之间动凶器就已经不属于隐私,不能加以保护。对这种情况进行保护,实际上是在包庇犯罪。
(4)区分是否经过本人同意的原则。由于隐私具有可“放弃”性,一切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经当事人,或出于当事人自愿而发表,就不能视为对其隐私的侵犯。因此,记者要坚持经过本人同意的原则。
(5)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享受隐私权的范围不同。公众人物指政府高官和知名人士,这些人士受法律保障的隐私范围要比一般公众小,在平民身上不能报道,成为公众人物时就可以部分报道或全部报道。如对歌星、影星、政府官员进行的隐性采访不必加以太多的限制。对非公众人物要保护个人隐私权,一般情况下,不得对非公众人物进行隐性采访,除非其行为或所涉及的事件危害了公共利益。
3.明确隐性采访时记者的角色定位与职责
(1)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见证人。在对违法犯罪与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以旁观者、记者的身份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要坚持两条原则:一是隐性采访时必须守法,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新闻素材,按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尊重被采访者的人格。二是要把公共利益作为进行隐性采访的依据。凡是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就进行报道,否则就不予报道。
(2)隐性采访中要避免“诱导”。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客观报道事实,不能诱导犯罪事实发生。如不能因为要暴露卖假文凭的人,就把自己扮成去买文凭的人,这就等于设下了圈套,客观上起到了“诱导”犯罪的作用。
4.采用“三公”的拍录原则
“三公”即公开场所、公务人员、公务活动。
(1)公开场所。将隐性拍录的采访方式用于公共场所是比较稳妥的。被采访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就表明了他本人对别人了解他行为举止持默许的态度,记者在公共场所的偷拍是替观众看到了未加掩饰的真实,这样,既没有侵犯隐私权,又得到隐性采访的特殊效果。
(2)公务人员。公务人员不同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指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而公务人员的概念不具备这样的内涵。但是,公务人员的举止广泛地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公众们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监督。所以,对公务人员的隐性拍录涉及不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窗口行业的工作人员也被称为公务人员,主要是因为他们工作在公共场所,对他们的拍摄、录音不会涉及企业内部事务和经营秘密。
(3)公务活动。这是从采访内容上判断运用隐性拍录采访方式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公务活动中的隐性拍录都是合法的,它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5.隐性采访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有正当的采访目的。隐性采访是捕捉鲜活、真实素材、获取新闻事实的有力手段,但是决不可以滥用。隐性采访不是为了哗众取宠,也不是收集证据抓人把柄,而是为了真实反映问题,通过批评监督,解决一些“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问题。
(2)要恪守记者的职业道德。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要坚持真理,坚持正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道德的范畴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隐性采访报道工作,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3)要善于使用掩饰技巧。隐性采访多数是缘事而发,针对某个事件、某种行为进行暴露和抨击的隐性采访,不宜多暴露无辜的参与者,记者要善于使用掩饰的技巧,区分罪犯和无辜者,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目前,很多隐性采访事件的报道,电视屏幕上暴露参与者的面孔,这种做法不妥,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因此,在后期处理时一定要进行技术处理,加以掩饰。
保护隐私权不单纯是记者和新闻部门的事情,一般公民也应该有较强的自我防护意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这要从以下两方面做起:一是要懂法。公民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要做到懂法,才能有自我保护的武器。同时,学习法律知识,清楚有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二是要注意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如,某报社的一名记者半夜到一户人家采访,这户人家以“私闯民宅”为由将记者赶出家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①周明涛:《谈电视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电视研究》,2000年第5期
②胡黎明:《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角色权利和职业责任》,《电视研究》,2000年第10期
③刘月雷:《论“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新闻知识》,2002年第2期
④张雨明 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⑤徐迅:《隐性拍摄的“三公原则”及其运用》,《电视研究》,2001年第10期
作者:崔博远 单位: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
最近更新热点资讯
- 谷歌AI聊天记录让网友San值狂掉:研究员走火入魔认为它已具备人格,被罚带薪休假
- 豆瓣9.4,姐弟恋、三人行,这部大尺度太厉害
- Genes, Intelligence, Racial Hygiene, Gen
- 【土耳其电影】《冬眠》电影评价: 宛如一部回归伯格曼风格的道德剧
- 陌生人社会伦理问题研究
- 理论研究|前海实践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
- 澳门刑事证据禁止规则
- 综艺普及剧本杀和密室逃脱助力线下实体店爆发式增长
- 日本小伙和五个小姐姐同居?看完我酸了!
- 第一学期高一语文考试期中试卷
- 高中必考的物理公式有哪些
- 这部大尺度的申奥片,却讲述了不lun恋...
- 心理语言学论文精品(七篇)
- 《贵妃还乡》 超清
- 专论 | 郭丹彤、陈嘉琪:古代埃及书信中的玛阿特观念
- 微专业招生 | 数字文化传播微专业列车即将发车,沿途课程抢先看!
- 生态安全的重要性汇总十篇
- 原创因“18禁”电影登舆论顶峰,万千少女一场春梦:这一生,足够了
- 章鱼头
- 读书心得体会
- 考研考北京大学医学部或者协和是一种怎样的难度?
- 央媒评女主播编造“夜宿故宫”:让肇事者付出代价,理所应当
- 库欣病患者求医记(流水账)
- 《太平公主》④ | 地位越高,越要装傻
- 爱体检 安卓版 v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