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拖欠工资后,意图砍老板儿子报复,获判无期徒刑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8
手机版

  男子被拖欠工资后意图杀害老板9岁儿子未果,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6月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其中一则加强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司法保护案例提到,一名50岁男子郭某因被拖欠工资,意图杀害老板9岁儿子未果,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男子被拖欠工资杀害老板儿子未果,法院:性质恶劣,判无期徒刑

  据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某(男,50周岁)因被害人王某甲(男,9周岁)的父亲王某乙拖欠其工资心生怨恨,意图杀害王某甲进行报复。

  2022年7月7日8时许,郭某某敲门进入王某甲家后,趁王某甲不备到厨房取出一把菜刀,砍击王某甲颈部一刀、头部数刀。王某甲在反抗过程中上肢多处受伤,后逃至楼下邻居家并被送医救治,郭某某追赶未果,逃离现场。

  经鉴定,郭某某的行为造成王某甲颈部开放性损伤、颞骨及顶骨颅骨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休克、左手小指浅屈肌腱断裂、左尺骨开放性骨折、右拇指短伸肌腱断裂及右第二掌骨骨折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惩。

  郭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拖欠工资不还而持菜刀连续砍击王某甲颈部、头部数刀,杀人故意明显,犯罪手段残忍,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郭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定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该案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王某甲的父亲拖欠其工资而迁怒于无辜儿童,意图杀死王某甲以泄愤,犯罪动机卑劣;其持菜刀连续砍击王某甲要害部位数刀,犯罪情节恶劣,审理法院考虑被告人郭某某杀人未遂,又系自首,判处其无期徒刑,体现出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

  被害人王某甲案发时年龄尚小,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变得沉默寡言,为帮助其走出受侵害阴影,审理法院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后,第一时间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了心理评估和疏导,帮助其驱散内心阴霾,逐步恢复身心健康。数月后,办案法官对王某甲进行跟踪回访,发现王某甲情绪稳定,话多了,脸上也有了笑容。本案的处理和延伸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其他案例一: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依法判处死刑

  2015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谭某某(男,47周岁)在互联网上注册多个QQ账号并添加未成年女性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谭某某套取对方的个人信息,后在明知对方未成年甚至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以编造、散布诋毁名誉的信息相要挟或以金钱引诱等手段与对方见面实施性侵,同时,拍摄裸照和视频胁迫对方此后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

  至案发前,谭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先后奸淫14名未成年女性,其中10人不满14周岁。其间,谭某某还利用QQ等网络聊天工具介绍、引诱6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其中2人不满14周岁。2018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将谭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强奸未成年女性14人,其中不满14周岁的幼女10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谭某某强奸未成年女性多人,且多次强奸、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介绍、引诱包括2名幼女在内的多名未成年女性卖淫,严重损害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故以强奸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谭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谭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其他案例二:对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重在教育、感化、挽救

  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与被害人于某(男,17周岁)均为高三同班同学。2018年2月2日晚自习课间,杨某与于某在嬉闹时产生矛盾,当日21时30分许,杨某趁学校放学及于某不备,持教室内的椅子砸向于某头部,造成于某头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手食指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案发时杨某系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据该案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于某均系即将高考的高三学生,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杨某平时在校表现和成绩良好,进入高三后,在升学压力下逐渐产生焦虑、烦躁等心理问题但未得到及时疏导,导致本案发生。

  考虑本案发生的特殊背景、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于某均为未成年人,审理法院本着特殊、双向保护原则,着力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根据杨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助力其重返校园,重回人生正轨。

  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对杨某进行了庭审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提升守法意识,同时鼓励其不要放弃学习,全力备战高考;针对杨某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备考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问题,对杨某的母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杨某的母亲更多关注杨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帮助杨某以积极方式释放压力、纾解情绪,顺利完成学业。

  本案审结后,办案法官对杨某持续跟踪回访、长期关注其学习成长状况。据悉,杨某于当年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如今,已顺利毕业,正在备战研究生考试。

  其他案例三: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从业禁止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男,37周岁)成立某教育咨询服务部并在某居民区商服从事中小学辅导教学。

  7月6日16时至18时,在该商服3号教室内,张某在为被害人姚某(男,14周岁)进行"一对一"补课期间,强行抚摸姚某背部、腰部、腿部及下体,进行猥亵。同年7月8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为未成年学生姚某授课期间,违背姚某意志,强制猥亵姚某,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考虑张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禁止张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据该案典型意义,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黑龙江省首例禁止性侵犯罪被告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案件。

  其他案例四:为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2020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男,16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拉载被害人荆某某(男,16周岁)、毕某某(女,14周岁)沿某公路行驶时,因注意力不集中致使车辆冲出道路与树木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荆某某、毕某某重伤二级,乔某亦受重伤。

  经事故责任认定,乔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二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乔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乔某的法定代理人乔某某、刘某某共同赔荆某某经济损失178 960元,共同赔偿毕某某经济损失494057.14元 。

  据该案典型意义,本案被害人荆某某、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花费医疗费数十万元,后续治疗费用二人所在家庭已无力负担;而被告人乔某在事故中受重伤,其监护人在医治乔某后已无力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导致本案生效附带民事判决无法实际履行。

  鉴于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家庭因本案生活陷入困境,审理法院通过积极协调,为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最大程度帮助二人渡过难关。

  其他案例五:运用司法建议制度强化未成年人保护诉源治理

  2022年7月下旬,被告人常某(男,21周岁)与被害人范某某(女,13周岁)在快手APP平台上结识,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常某得知范某某实际年龄,并与范某某确立恋爱关系。

  2022年7月31日、8月2日和8月4日,常某先后将范某某带至甲、乙、丙三个宾馆的房间,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2022年8月4日,常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一篇:电脑最近使用的文档在哪(电脑上最近使用的文档怎么删除)
下一篇:三十岁开始参加自考,用五年提升学历的意义是什么?不出国的一年制马来西亚在职硕士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