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不抛弃、不放弃,给涉案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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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未成年人就像是迷途的羔羊,需要全社会用更多的温情和耐心来教育和感化,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他们从这里重新走向社会。 

    莲湖检察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宣告。 

  为什么黄某犯罪 

  检察院却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呢? 

  案件回顾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他人(同案三人均另案处理,已起诉)抢劫被害人邓某人民币99元,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涉嫌抢劫罪。但黄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故该院依法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宣告。 

  此次宣告,该院组织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代表共同参与。 

  为认罪悔过、弥补过错的犯罪嫌疑人 

  找寻救赎的路径 

  少年宜教不宜罚 

  在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黄某对莲湖检察院能给予她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表示感谢,并表示一定会正视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走上生活正轨。黄某法定代理人表示一定会在考验期内,配合检察机关和帮教中心管教好孩子。 

  帮教机构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代表对黄某进行了心理疏导,要求黄某每周按时参加心理疏导、法治培训、社会公益等帮教活动,改变自己的思想认识,通过帮教活动,顺利回归社会。 

  因黄某与被害人邓某在同一中学上学,经常见面,本着修复受损的同学关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来到该院后,均向检察官表示原谅黄某,要给黄某一次改过的机会,黄某及邓某握手言和,双方重归于好。 

  最后,该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晏铮表示,黄某既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对象,同时也是临界预防工作的帮教监督对象,教育黄某要吸取教训,好好学习,接受教育,考取理想的学校,回馈父母,回报社会,同时对黄某法定代理人进行家庭教育引导,希望他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进行有效管教。 

  周至检察 

  “孩子,附条件不起诉半年考察期过去了。在这个期间,你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能够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对你做出不起诉决定,向你宣布不起诉决定书……”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的 

  不起诉宣告 

  案件回顾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未检办检察官张良向一起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王宣布了不起诉决定。涉罪未成年人小王是某技术学校在读学生。 

  2019年春节期间,小王与4名同学在邻村附近玩耍时,发现被害人家中无人。在同学的怂恿和劝说下,小王望风,其他四人进入被害人家中窃走2300元。案发后,小王及其监护人积极退赔赃款,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小王表示认罪悔罪。 

  经社会调查和综合审查, 2019年12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 

  诉与不诉 

  不一样的人生 

  少年宜教不宜罚 

  “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一个宝贵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一定好好学习和生活,再也不会做违法的事情了。” 

  在考验期间,未检干警给小王制定了有效的帮教计划,与其家长、学校、社区共同联手,通过定期思想交流,多次的电话视频回访、提交汇报材料等形式,对其跟进帮教。 

  考验期满后,小王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从思想上、行动上有了彻底的改变。???? 

  (供稿: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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