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杀死并肢解同学:他还是个孩子,千万不要放过他!
可更多的人觉得,15年太便宜他了,刑满出狱后,他可能不到30岁,还有光明的未来,但那个7岁小女孩的明天,却早在2017年便戛然而止。
的确,这不应该,也不公平,法律保护的应该是那么年幼的受害者,而不是无知又凶残的社会渣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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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看到的新闻,陕西神木有个15岁的少女,被人带到宾馆强制卖淫,结果因嫖客不满意,便被众人脱光衣服,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等殴打,长达数个小时。
少女死亡以后,更是被这些人给肢解掩埋……
父母去殡仪馆认领尸体时, 几近崩溃,那时的女孩身体已经被分成了好几块,没穿衣服,身体发黑,脸已无法辨认。
压根就不敢想,她在生前和死后到底经历了怎样的惨绝人寰。
然而,更让人震惊的是,这起残忍的故意杀人案,竟是6名未成年人所为,年龄最小的,才14岁,最大的,也只有17岁,其中两个还是女生。
事情曝光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和愤慨,舆论再一次对准了未成年犯罪。
等着吧,又要因为是未成年就轻判了。
等着吧,又要因为是未成年就轻判了。
说真的,大众对未成年犯罪处罚不满意,早就积怨已久。
毕竟这几年发生了太多类似的案件,未成年犯罪也越发的低龄化,其中凶手未满14周岁的案例并非罕见。
2015年,13岁男孩赵某在强奸14岁少女后,被无罪释放。一周后,他再次闯入女孩家中,将其母亲杀害,最终仅劳教1年半。
2016年,广西13岁少年杀害3名儿童,因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杭州11岁男孩因被指偷钱,残忍杀害7岁男孩藏尸阳台纸箱。
2018年,13岁男孩持刀抢劫初中女生,强迫对方脱光衣服,割伤女孩的脖子、手臂、腿部,最后被无罪释放。
2018年,13岁少女覃某因不满女同学比她漂亮,将其杀害肢解,仅收容3年,赔偿10.8万元。
2015年,13岁男孩赵某在强奸14岁少女后,被无罪释放。一周后,他再次闯入女孩家中,将其母亲杀害,最终仅劳教1年半。
2016年,广西13岁少年杀害3名儿童,因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杭州11岁男孩因被指偷钱,残忍杀害7岁男孩藏尸阳台纸箱。
2018年,13岁男孩持刀抢劫初中女生,强迫对方脱光衣服,割伤女孩的脖子、手臂、腿部,最后被无罪释放。
2018年,13岁少女覃某因不满女同学比她漂亮,将其杀害肢解,仅收容3年,赔偿10.8万元。
以上每一个罪犯,都动机明确,手段残忍,他们有着与年龄不符的凶残,心狠起来连成年人都忌惮。
他们不仅仅是孩子,还可能是恶魔。
某个网友评论说:未成年人的恶,才是最可怕的恶,因为没有尺寸、没有底线、没有约束。
可现实就是残忍又魔幻,明明犯了滔天大罪,杀了无辜的人,却只需要付出小小的代价,甚至能够逍遥法外,就因为你未成年,还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记得以前看过一部电影《伊甸湖》,讲述的是一对情侣在伊甸湖休假,被一群青少年折磨致死的故事。
这部电影很真实,也很绝望,不恐怖但虐心,有时候小孩子那种无知又无畏的残暴,比你想象中的还要可怕。
他们不仅会说谎,还是魔鬼,既享受着法律保护的漏洞,行使着无法被惩罚的权力,又做着丧失人性的事,简直无法无天。
看完这部电影,我只能奉劝大家,惹什么都别惹熊孩子。
就连某个社会大哥都说:
“我最怕那些10几岁,毛还没长齐的孩子了。不管谁错,他们谁跟你讲理,一个不顺心,砍你分分钟,刀刀下死手。”
因为他们所释放出来的恶意都是最纯粹,没有束缚的,而受到的惩罚,与犯下的罪行相比微不足道。
所以他们动起手来没有概念,甚至更加的残忍,冲动不讲理但会下狠手,完全不考虑后果,即使是成年人都难以招架。
人性丑恶,但跟年龄无关,法律不该因为未成年就过于偏袒。
他们也许心智不成熟,但心要是坏的,再宽容也无药可救,这种人根本就不配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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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早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
早前,北京市一中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
根据法院成立8年来的数据显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5.0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14.96%,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而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3、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3、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14岁以下的熊孩子,无论做出怎样出格的事,包括杀人放火,都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
要是未满16周岁,但做了偷盗、破坏公共设施、损毁他人财物、对同学实施校园暴力等事情,基本就是被训诫一顿,父母赔偿点钱就能了事。
就算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等,只要你不满十八周岁,都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难怪有人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刑法,鄙夷为“小畜生保护法”。
可能从法律的角度,是希望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心智未成熟的他们一种独特的宽容。
虽然这种思考不无道理,但十几岁的孩子就能做出丧尽天良的举动,很难保证他以后不会继续干同样的事,而且法律在保护和宽容未成年罪犯的同时,那谁来维护那些未成年受伤害的孩子呢?
这让我想起了去年看到的一个令人不适的新闻,2018年的暑假,16岁的赵某因冲动强行与17岁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当地检察院起诉。
因赵某未满18岁,考虑到他未成年,于是检方决定请心理咨询师“劝导”被害者,帮她解开心结,并教导施暴者也就是赵某法律知识,让他写下悔过书。
就这样,在检察官打着“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先”旗号的努力下,最终以赵某赔偿了8万块,双方达成和解。
后来,又考虑到学校马上要开学了,在检察官的再次努力下,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成取保候审,以确保他能赶得上开学。
赵某的父母看到孩子能重回学校,非常感谢检察官的帮助,于是送了锦旗称赞道:
执法为民,尽职尽责;
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而该检察院也真把这件事当成好事,在微博上大肆宣扬。
只是,看上去皆大欢喜的结局,其实压根就没考虑受害者的感受,虽然女孩在心理咨询师的辅导下情绪有了缓解,但她却因性侵感染了性病。
一个16岁的小逼崽居然会有性病,这只能说明他之前有性经验,而且方式很可疑。
但可笑的是,没人关心这点,就因为他未成年还有将来,所以要极力为他的犯罪行为开脱,甚至迫使受害者家和解……
多么魔幻,性侵无辜的女孩,导致她染上性病,以后可能一辈子活在阴影里,却只需要8万块钱就能“冰释前嫌”,这犯罪成本还能再低点吗。
对于该检察院的处理方式,我只觉得荒唐,那种自以为做了好事的愚昧,更是令人感到可笑。
不可否认,其出发点是好的,但也不能因为对方未成年就可以如此的纵容,强奸不是小事,如果就这么轻易的放过,很难想象以后会怎样的猖狂。
有句话说的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是未成年人,两边都是人权,更应该保护的,是那些无辜受害的孩子。”
当然,更可怕的是,如果有人懂得利用这法律的漏洞,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教授曾在接受采访时说:“好多少年犯自己知道,14岁之前要大干一场,16岁之前你也可以干,但是到16岁之后就要收敛点。
如果不知法,咱们可以加强法制方面的教育,可他们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去犯法。这个才是最恐惧的。”
2013年,山东一名警校生因琐事,将同学连捅十多刀致其死亡。在法院审讯时,他态度特别的无所谓:“反正我是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偿命。”
当某些未成年人意识到法律可以成为保护伞的时候,那刑法就会成为他们肆无忌惮作恶的资本。
一次又一次的挑战法律,就算犯下滔天大罪,最后也会用未成年作为挡箭牌,逃避刑事责任。
就像有句话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罚得过严或过松,可能都会适得其反,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大面积的“宽容”造就了少部分的“纵容”。
一旦“未成年”成为某些人肆意侵犯他人权益、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护身符”,很多“魔鬼”便可以靠着这张“附身符”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了。
真是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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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好在今年两会中,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
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支持,毕竟现在的熊孩子真的比以前可怕多了。
真心希望法律能够及时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不管怎样,未成年都不该成为犯罪或者脱罪的理由。
无论什么年纪,是个人都应该要清楚触犯法律的后果,更要有“杀人要偿命”的觉悟!
所有的罪恶面前,是没有年龄之分的,只有溢出来的恶意,而这些恶意往往会袭击那些善良无辜的人。
法律不能因为未成年就同情施暴者,将善良者置于危险而不顾,这怎么都说不过去。
作者剑圣喵大师曾说过:“我们不关心受害者的心灵创伤和未来的艰难生活。只关心加害者的前途命运和颜面。不操心如何给被害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
反而过分强调加害人改过自新的可能性。这是在变相鼓励暴戾,折磨善良……”
但愿以后有未成年人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时,别再有人说“他只是个孩子”了,真正的孩子不会这么恶劣。
如果非要说,那就说:他只是个孩子,千万别放过他!
转自:刑事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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