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收藏┃江苏省内监狱地址一键导航!附电话联系方式大全、会见注意事项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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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内监狱地址及电话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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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监狱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9号

  邮编:210012

  对外咨询电话:025-52353711

  乘车路线:公交75路宁双路西站下

  

  

  南京女子监狱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信路28号

  邮编:210012

  对外咨询电话:025-52353911

  乘车路线:乘75路公交车至宁双路西站步行至凤信路

  

  

  金陵监狱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金丝岗

  邮编:211135

  对外咨询电话:025-85096538 85096517

  乘车路线:南京市柳营乘147路公交至金丝岗南站下

  

  

  龙潭监狱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珠子山8号

  邮编:210034

  对外咨询电话:025-85716500 85716600

  乘车路线:南京车站乘南栖线——栖霞底站转乘龙栖线——珠子山站

  下

  

  

  浦口监狱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 邮编:210031

  对外咨询电话:025-57077262 57077036

  乘车路线:南京南站——应天大街——长江隧道——312国道浦珠路石佛车站——双城路即到

  南京火车站——建宁路——扬子江大道——长江隧道——312国道浦珠路石佛车站——双城路

  

  

  江宁监狱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邮编:211122

  对外咨询电话:025-52294024  52294116

  

  

  高淳监狱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固城镇花山 邮编211308

  对外咨询电话:025-57375719

  乘车路线:南京——高淳——花山

  驾车路线:南京——双牌石——固城——华山

  

  

  镇江监狱

  地址:镇江市学府路7号  邮编:212003

  对外咨询电话:0511-89002409(狱政科)0511-89002401

  乘车路线:镇江火车站至镇江监狱乘19路、D1路直达;镇江火车南站至镇江监狱乘39路直达;镇江客运南站乘9路直达。

  

  

  句容监狱

  地址: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亭子村

  邮编:212412

  对外咨询电话:0511-80977111 87739056  87739057

  乘车路线

  镇江方向:镇江汽车站乘宁镇线或镇江至下蜀公交六里桥(下蜀交警队)下,转乘下蜀至句容公交,在亭子村下,打车或步行约3公里至湾山(句容监狱);

  句容方向:句容汽车站乘往下蜀方向公交车,在亭子村下,打车或步行约3公里至湾山(句容监狱)。

  

  

  苏州监狱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太东路2888号

  邮编215143

  对外咨询电话:0512-69598021

  乘车路线:火车至苏州火车站下,乘坐82路公交车至“上浜桥”;

  汽车至苏州汽车站北站下,乘坐火车站-汽车北站便民车至苏州火车站,转乘82路至上浜桥。

  

  

  徐州监狱

  地址:徐州市铜沛路184号 邮编221002

  对外咨询电话:0516-85636076 85636021

  乘车路线:徐州火车东站乘102到文化宫下,再换乘21路车至监狱。

  

  

  洪泽湖监狱

  地址:泗阳县洪泽湖农场 邮编223932

  对外咨询电话:0527-86478023 86478021

  乘车路线:泗洪县长途车站-10路公交车-城东车站-农场公交车。

  

  

  盐城监狱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大中农场

  邮编224135

  对外咨询电话:0515-83482028 83482100

  乘车路线:到大丰市,乘大中农场班车或自行驾车-裕华-南阳-黄海公路-大中农场。

  

  

  连云港监狱

  地址:江苏省灌云县七道沟 邮编222225

  对外咨询电话:0518-88613009

  乘车路线:到连云港市灌云县汽车站,乘“灌云-燕尾港”中巴车,中途至七道沟下车即到。

  

  

  丁山监狱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龙山桥132号

  邮编214232

  对外咨询电话:0510-87411116 87415192

  乘车路线:宜兴市金三角车站乘6路车至西施环岛站下,或宁杭告诉宜兴出口下沿104国道往丁山方向,途径川埠转至陶都路西施转盘南300米。

  

  

  宜兴监狱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芙蓉寺 邮编214232

  对外咨询电话:0510-87399175  87399161

  乘车路线:宜兴汽车站乘旅游二线到芙蓉寺站下。

  

  

  常州监狱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竹箦煤矿

  邮编213355

  对外咨询电话:0519-87721017

  乘车路线:乘车可至金坛北站、溧阳总站,然后换城镇公交:1.至常州监狱机关(丫鬟山监区、女子监区、监狱医院)路线1.金坛-竹箦煤矿;路线2溧阳-竹箦,然后换乘镇村公交竹箦-竹箦煤矿。2.至薛埠监区路线:金坛-东港。3.至竹箦监区(三十二监区)路线:溧阳-竹箦,然后换乘镇村公交竹箦-农场

  

  

  无锡监狱

  地址:无锡市北塘区吴桥西路121号

  邮编214044

  对外咨询电话:0510-81182021

  乘车路线:无锡火车站南广场乘202路公交车建华厂站。

  

  

  南通监狱

  地址:南通市濠东路258号 邮编226001

  对外咨询电话:0513-85286030

  乘车路线:南通长途汽车站乘4路公交至第一人民医院下车,换乘101路公交至友谊家园下车;南通火车站乘55路公交至城隍庙下车,沿濠东路往北300米左右到达南通监狱。

  

  

  南通女子监狱

  地址:南通市濠东路258号 邮编226001

  对外咨询电话:0513-85286228

  乘车路线:火车站乘55路公交车到濠东绿地转乘101路公交车到郭里新村下车。

  

  

  通州监狱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环本农场

  邮编226336

  对外咨询电话:0513-86937048 80937049

  乘车路线:南通市长途汽车站-通州区汽车站-公交231或232至三余镇-公交333至环本农场。

  

  

  彭城监狱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大湖火车站西侧

  邮编221004

  对外咨询电话:0516-83163047 83163078

  乘车路线:市内72路、29路。

  

  

  未成年犯管教所镇江女子监狱

  地址:江苏省句容市东门外 邮编212407

  对外咨询电话:0511-87209188

  乘车路线:1.江苏省句容市内,乘坐市内公交4路车,至未成年犯管教所(底站)下车抵达;2.江苏省镇江市内乘坐镇江到句容班车,至暨南农场站下车抵达。

  

  

  边城监狱

  地址:句容市边城镇小衣庄-边城监狱

  邮编212416

  对外咨询电话:0511-87612087

  乘车路线:1.南京-句容-边城镇小衣庄-边城监狱;2、镇江-句容边城镇小衣庄-边城监狱。

  

  

  溧阳监狱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社渚农场 邮编213346

  对外咨询电话:0519-87593208

  乘车路线:乘车至溧阳市汽车站,同站转乘公交车至社渚镇汽车站,同站转乘社渚农场即可。

  

  

  监狱会见注意事项

  1.会见对象为因婚姻、血缘和收养与罪犯形成亲属关系的人或者监护人(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养父、母,养子、女及其配偶,继父、母,继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非亲属(或监护人)会见罪犯,必须经狱政科审核,监狱分管监管领导审批;

  非亲属(或监护人)会见重要案犯的,必须经狱政科、监狱分管监管领导审核后,由监狱主管监管领导批准,报省局狱政处备案。

  2.罪犯每月可与亲属、监护人会见1—2次,具体日期由各监狱自行确定,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3.会见须携带好本人身份证及会见卡,如没有会见卡请向监狱狱政管理科咨询办理。如与服刑人员是夫妻关系,须携带结婚证。

  4.会见一般在会见日当天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00进行。

  5.非会见日一般不予安排会见罪犯,特殊情况确需会见罪犯的,须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每次会见的服刑人员亲属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

  6.会见手续及流程以服刑人员所在监狱具体规定为准。

  详情可咨询江苏省狱务公开热线:(025)962326

  7.公、检、法机关以及纪委、监察等部门办案人员:公、检、法机关以及纪委、监察等部门来监提审的,办案人员应向监狱狱政管理科提供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和提审公函,需录音、拍照、录像的,由监狱狱政科审核,报监狱分管监管领导批准。法院来监开庭及其他单位来监办理相关业务的,参照提审有关流程和要求办理。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已经2016年11月16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6年12月5日

  罪犯会见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所称通信,是指罪犯收寄信件、通话等。

  第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会见

  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五条 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第六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第七条 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通知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监狱准予会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第八条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未成年罪犯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第九条 监狱应当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对进入会见场所的会见人进行安全检查。会见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不得进行会见。

  第十条 会见应当在监狱会见室进行。罪犯因患精神病、严重传染病或者病重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监狱安排在指定的安全场所会见。

  第十一条 监狱应当向社会公开会见日具体安排,会见室应当设置候见区域、物品寄存柜、咨询台、狱务公开查询平台等,为会见人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罪犯会见时,监狱应当实时监视、全程录音。

  根据监管改造需要可以实时监听,没在实时监听的,应当在两天内复听录音。视频会见的,监狱应当实时监视、监听。

  第十四条 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

  的;

  (四)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通信

   

  第十五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与亲属、监护人通话。

  第十六条 监狱对罪犯拟邮寄的信件经检查后寄出,对收到的信件应当及时登记,经检查后转交给罪犯。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十七条 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监狱应当扣留。

      监狱对扣留的罪犯信件,应当登记、存档,对违禁物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罪犯通话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未成年罪犯通话的次数,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增加通话次数、延长通话时间或者与其他人员通话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第二十条 罪犯通话应当使用监狱指定的通话设施,通话号码限于已在监狱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的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通话: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罪犯通话时,监狱应当监听。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

  (一)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

  阻的;

  (二)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三)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外国籍罪犯的会见通信,按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司法部令第76号)执行。律师会见罪犯,按照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司发通﹝2004)3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亲属是指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罪犯会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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