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论文十篇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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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篇1

  我国的土地制度,在新中国建立前的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随着各个朝代的更替,呈现周期性变化。每个王朝新建之初,统治者一般都采取鼓励自耕农发展的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被集中于大小封建地主的手中,此时社会矛盾会逐步激化,统治者就会进行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调整。在此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整和有效的永佃制和押租制。

  新中国建立后,进行了,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将所有征收和没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之后1952年的大规模的初级农业合作社运动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将使用权由个人使用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而到了1955年,开始推行的高级社和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在当时生产力水平还很低的条件下,这种制度缺乏多样性和灵活性,无法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农民自发到国家逐步承认的过程,最终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但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农产通过承包方式获得了独立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力,他们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土地产出的大部分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农户成为独立的和完整的经济核算单位,他们获得了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迅速上升,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1997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比1978年增加14倍,数百万农产在80年代摆脱了贫困。

  土地承包经营使农用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可以分别归属于集体和农民两个不同的主体,使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转变为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这种体制使农民对土地有了的强烈归属感,激起了农民长久利用、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由于可以明确预知和享受自己承包土地上的劳动产品,农民付出的劳动就与劳动报酬直接对应起来,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使农民在土地上生产的热情空前提高。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什么时期,土地制度的调整都会对整个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影响,土地制度究竟是阻碍还是推动农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它是否适应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业这一产业的特点。

  二.当前土地制度面临的窘境

  土地承包经营使农用土地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的改革和平稳的调整,土地制度是继承和发展性的。将承包经营权细化给农产,初步实现了土地权利、义务的统一,既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又使制度有了新的内容和发展。同时,采取承包的生产经营方式也和农民习惯的农耕劳作方式有效衔接,得到农民和社会各界拥护,新旧体制的转换平稳进行,制度改革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很低,改革带来的效益非常显著,改善了农民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引起的农用土地制度改革是在缺乏成熟理论准备与系统的政策设计的情况下进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着重对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调整,不可能深入地涉及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问题,因此与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比,农用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不规范、不系统、不彻底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了出来,并严重影响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具体表现在:近几年来,我国粮食总产值不断下降;农民收入自97年开始持续4年增幅下降;在我国土地资源极其紧张的状况下,农民弃耕、薄耕和抛荒现象严重;农民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下降,强壮劳动力外出打工,只留下所谓的“三八六零”部队进行耕作,劳动效率低下。

  这些问题的日益严重,标志着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产权形式已经走到了一个瓶颈,在其调动农产积极性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之后,它所蕴含的深层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了。

  1.土地产权极为模糊、产权界定严重不清

  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的定义则极为含糊。《土地管理法》中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集体所有。”但究竟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有多种提法不说,概念也极不明确,造成对权利主体的认定带来很大困难。谁都有权利变成谁都无法有效行使权利,往往行政上的组织如村委会等运用其行政权力来干预和行使所有权。

  2.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大大挫伤了农民承包土地和进行投入的积极性

  为了显示机会均等,遵循人地均分原则,每隔一段时间就对集体成员承包的土地作一次强制性的调整,从而使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无论是人员数量上还是构成上都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虽然中央说土地承包15年不变,更规定延包土地可30年不变,但在农村,普遍3—5年调整一次,甚全有的村年年有调整。据调查,从1978以来,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调整3.01次,至少有超过60%的村庄和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如此频繁的变动使承包者的预期大大降低,并且即使允许转包土地,也受到“只允许农户将无力耕种的土地在经集体同意并不能擅自改变承包合同的前提下自找对象、协商承包”的限制:同时国家对种植面积、种植品种等都加以限制,给农产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带来较强的干扰。这样的土地制度显然不能为农产提供长期而稳定的预期,势必导致农产土地利用行为上的短期化,特别是在土地改良的问题上,农户对土地投资缺乏激励,相反会选择过度利用土地导致土地肥力下降,因为这种掠夺式经营方式的成本由于时滞因素将由下一任承包者而不是自己承担。转3.现行土地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

  前面已经提到过,现行法律中涉及土地制度的条款都相对笼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特别是当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时,没有有效的法律武器,失去了法律保障,再加上农民往往较为分散且文化水平不高,使农户处于谈判上的弱势地位,无法依法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利。

  4.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承包权作为农民的使用权是不完整的,农民没有被赋予转包、租赁、抵押、转让其他土地权利,使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中介和金融支持无法形成。尽管按农户均分的小块土地,适应了现有农村生产力的需要,但因土地在产权上是凝固的,难以满足适度规模经营中归并土地的要求,生产力无法重新配置,使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处于要么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要么放弃规模经营的尴尬局面,土地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三.理论探索:国有还是私有?一种新尝试

  由于模糊的集体所有制带来的弊端,理论界早就开始探讨更为合理的土地所有制,国有还是私有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赞成土地国有化的主要理由有: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障碍小,成本低;有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成功经验等。

  而赞成私有化的则认为:私有化的产权体系以及保护私有权益的法律体系有助于建立起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

  我认为,土地私有并不是解决目前问题的良方。从保加利亚、捷克、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等国家农业私有产权改革的经验来看,私有化在改革初期造成很大的混乱。私有产权给予个人关于财产自由使用、让渡和获取收益的权利,无疑会给微观主体带来激励。但由于私有化后,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农民难以得到信贷和适合家庭农场耕种的机器,同时国家取消了对农业的多方面支持和补贴,致使投入品价格攀升、农业利润下降。在我国,私有化同样会带来这些问题。更何况我国还有自身的特殊情况:

  首先,从历史上来看,我国从未实现过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土地私有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有的土地都处于以封建君主和官僚为核心的中央集权体系的控制之下,即使是自耕农自由买卖土地也受到很多限制。因此农民并没有很强的土地私有的要求,他们要求的是土地经营自。

  其次,在缺乏分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由于技术水平不高,交易效率低,个人激励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土地私有将最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而目前我国农业已基本脱离自然经济状态。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土地私有将会引起剧烈的社会震荡,冒较高的政治风险,进而不可避免地增加土地制度创新过程中的阻力,减少制度创新的绩效。

  因此,私有化是不能适应我国农业土地现状的。但是,单纯的国有化将农民完全剥离土地,更会打击农民的积极性。那么,是否可以在我国尝试构建“三权分离式”的新型农用土地产权体系呢?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为农用土地产权体系中最高层次的产权形态。

  (二)承包土地使用权:承包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下的一个完整、独立的土地产权形态。

  (三)土地耕作经营权:土地耕作经营权是在承包土地使用权上附设的一种他项权利。承包土地使用权人可将其土地耕作经营权单独以转包、分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经营,经营期可根据经营的需要由承包或租赁双方自行商定。

  国家拥有农用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仿照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模式,从宏观上起到调控和综合治理的作用。作为所有权者,国家收取合理的租金代替公粮以推动农业的市场化进程,以迎合WTO竞争环境的到来。

  由于从物权的角度对承包土地使用权给予了准确界定,赋予农民的土地就可从土地产权的角度给予可靠保障,其权利义务一经政府土地部门登记,承包经济关系的各种调整就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农民与土地关系,今后就可以做到无论承包关系怎么变化,土地权利义务不变:不管生产任务怎么调整,农民都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

  在这种体系中明确区分了承包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耕作经营权。农民可把承包土地使用权当作一种财产权留在手中,保障自己最基本的土地权益,同时可将土地耕作经营权按经营的需要转包、出租给其他的农业生产者,获取土地经营收益。承包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耕作经营权分开,解决了既要把土地稳定在农户,又要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难题,土地在耕作经营层次充分流转,可满足不同规模的集约化、产业化以及市场化的经营要求,由于土地耕作经营权可迅速向种田能手集中,增加农地经营的面积规模,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生产力更快的发展。

  土地耕作经营权可自主流转,使农民有了更多的“离土”机会与择业自由,而承包土地使用权暂不允许转让,土地最终仍留在承包农民手里,流转的将只是短期的耕作经营权,防止了因土地长期转让而造成土地兼并,大量无地农民流入城市,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危险倾向。由于每个农民都能平等地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益,农户又有了一份可资经营的土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从事非农产业或向城市转移时,土地就能发挥可靠的社会保障作用。

  尤其重要的一点是,这三种权利都必须在法律中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确保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四.以农产家庭为基本对象是这一体系具体实施的基本要求

  我国农村仍然保留着较为传统的风俗和文化心理,千百年来始终以家族血缘为纽带。在社会价值观念中,家庭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在家庭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家庭成员的有限性和收益的连带性,使家庭成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实施较为有效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从而是使监督成本降到最低。这也正是家庭联产承包制能发挥如此巨大作用的关键所在。因此,农户家庭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微观产权主体的最佳组织形式。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篇2

  关键词:土地增值收益;产权公共领域;长期经济增长

  中国分类号:F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3-0077-04

  DOI:10.13483/ki.kfyj.2015.03.017

  一、引言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称为“三农问题”,其中农民问题即农民收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收入问题并不是指农民绝对收入低,而是指农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对缓慢和农民相对于非农民主体收入水平较低的问题。近年来,农民收入问题特别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引起众多学者关注,党中央和政府的相关文件也多次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使农民公平分享我国改革开放、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成果,学者们也提出了各种增加农民收入的对策,如增加对农业的补贴提高农民经营农业的收入、发展城镇化、扩大农民非农就业的机会、发展现代化农业及特色农业等。但本质上,农民收入低源自农民来自土地生产要素的收入低,所以,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从增加农民的土地收入人手。

  产权经济学认为没有权利就没有收益,收益权不是一种独立的产权项。一个完整的产权项包括权能和权益两个要素,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产权项。权能是主体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权利,权益是主体行使权能的收益。所以,要想增加主体的收益,必须增加主体的权利即相应的权能。就我国农村土地和农民收入来讲,要想增加农民来自土地的收益,必须给予农民相应的土地权利。事实上,简要回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加的历史就会发现,农民收入之所以增加,仅就土地而言,是因为先是赋予了农民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而后是赋予了农民在农业用地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考虑到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增加,其原因也是因为赋予了农民完整的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必须增加农民的土地权利。但是,并不是增加农民的权利就一定会增加的农民的收益。只有将相对稀缺的产权赋予农民所有,才能增加农民的收益。对农村、农业和农民而言,最为稀缺的产权是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这种农村土地产权相对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增长对农业用地的需求而言,是我国农村土地诸产权中最为稀缺的产权,所以,为了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应该把该项权利赋予农民所有。但是,不能仅因为农民收入低就将此项权利界定给农民所有,那么,这么做的合理性是什么呢?

  二、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的历史基础

  通过研究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来寻找农民获得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流转权的依据,原因有两个:(1)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变迁,而任何制度变迁都存在路径依赖特征;(2)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经济绩效非常明显,它能够告诉我们什么才是正确的制度变迁。因此,历史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能够使我们清楚了解为什么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村家庭所有是合理的。

  新中国建立初期,实施了农村土地权能项皆归农民所有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的交易权、使用权和使用权的交易权皆归农村家庭所有,农村土地私有制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农民土地私有制的经济效率还没有得到充分检验时,我国迅速展开了农村土地产权集体化运动,农民的土地产权被迅速剥夺,1956年11月底全国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村家庭达96%,农民土地私有制便被彻底取代。随后,制度建立之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产权项都转移到之中,1959―1961三年困难时期过后,制度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持续的1978年改革开放,在这一期间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非常少,而在这一期间农民的贫穷也是有目共睹。1978年12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再次发生重大变革,1983年末,包产到户在农村的比例已经达到了98.9%。此后,随着政府不断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不断完善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法律法规,2000年之后农村土地流转权逐步回归农民所有,到2008年承诺农民拥有永久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农业产权基本上都归农民所有了,在这一期间,农民收入增长较快也是有目共睹的。

  1950―1978年末这段历史时期中农民经历了一个逐步丧失农民土地产权的过程,林毅夫、蔡防和李周认为该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经济绩效是低下的。黄少安和孙圣民、黄少安、孙圣民和宫明波对中国大陆农业增长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土地所有权农民私有、合作或适度统一经营”是相对效率较高的制度,间接表明农村土地产权公共领域越小,经济绩效越好。所以,新中国成立初至改革开放前农民持续地失去农村土地产权的经济绩效是低下的,直接导致农民收入的降低。1978年末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经历了一个持续地得到农村土地产权的历程。乔榛、焦方义和李楠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1978―2004年的农业增长,主要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扩散。何一鸣和罗必良利用中国1958―2005的数据实证研究了农业经济体制转轨的经济绩效,结果表明政府放松农村土地产权管制将农村土地产权赋予农民的经济绩效增加明显。易永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效率的实证比较研究表明,“农民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是比“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效率更高的制度。因此,农民持续地得到农村土地产权致使经济绩效提高,从而直接提高了农民收入。

  通过对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多少的变化历程的经济绩效,可以发现,农民失去农村土地稀缺产权会降低经济绩效并减少农民收入,农民拥有较多的农村土地产权可以提高经济绩效并增加农民收入。目前,农民相对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在于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多为农村土地农业用途产权,这种产权相对农村土地非农化产权稀缺性较低,而农民并不拥有农村土地非农化产权。因此,为了提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济绩效并增加农民收入,应该将农村土地非农化产权也回归农民所有。但是,这其中原理是什么呢?

  三、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流转权界定给农民的理论基础

  租值消散理论可以给予初步说明。租值消散理论的核心要义是,由于稀缺产权处于公共领域之中(其表现形式如公路、公共渔场、公共土地、地下石油等),使这些稀缺产权成了非专有收益(或公共权益、公共资源),由此引起了主体投入资源来争夺这些处于公共领域之中的资源,结果导致公共资源价值减少,张卫东和童睿给出了一个关于租值消散理论的很好的综述。实际上主体争夺非专有收益导致租值消散的原因,一是这种逐利活动不创造财富但却消耗社会稀缺资源,二是由于没有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负责。租值消散理论告诉我们,将要素的稀缺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当中使农民推动农村土地产权时,会引起稀缺资源的租值消散从而降低经济绩效,因此,应该随着要素稀缺程度的增加缩小农村土地产权公共领域并将之界定为农民所有。

  何一鸣、罗必良以及韩江波等学者的系列研究将产权管制理论与租值消散理论结合起来研究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过程,得出了放松对中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管制能够提高经济绩效的结论。事实上,放松农村土地产权管制的过程就是一个缩小农村土地产权公共领域和给予农民农村土地产权的过程。将目前农村土地最为稀缺的产权项,即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村家庭所有,就是一个增加农民拥有的农村土地产权量并提高经济绩效的合理选择。何一鸣和罗必良认为,产权管制“把资源留在了公共领域,它们的经济价值便是租金,从而引起了所有理性主体的攫取行为”导致了公共资源租值的消散。何一鸣和罗必良明确提出了产权管制一公共领域一制度绩效的研究范式,并且运用该理论研究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经济绩效,认为,1978年之后产权管制放松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农业经济绩效提高的重要原因。何一鸣和罗必良将产权管制、公共领域和经济绩效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韩江波和李效允、韩江波、韩江波和易顺也运用该理论研究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经济绩效问题。产权管制理论论证了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的合理性。

  农村土地产权管制的重要后果是农民的产权残缺,农民没有得到应得的农村土地产权项。湖洪曙从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转让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与经济绩效的关系,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在这几个方面都是不完善的,因此,应该赋予农民更为完整的产权,而更完整的产权实际上是说要求将某些稀缺产权从公共领域中分离出来给农民所有。冀县卿则创造了产权完全性和产权完整性两个概念,分析了同样的问题,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产权从完全性和完整性两个方面都是残缺的,产权越是残缺经济绩效越差,应该赋予农民完全和完整的产权。而赵德起从国家的视角创造了一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国家强度概念,认为国家强度与产权制度的经济绩效成反向变化,为了提高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经济绩效,应该降低国家强度将更多的农村土地产权赋予农民所有,实际上赋予农民稀缺产权才有意义,这个产权就是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我国其他学者基本上也都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具有产权界定不清晰、农民产权残缺等不足之处,都说明了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的合理性。

  将稀缺产权置于公共领域之中为什么经济绩效较低呢?当稀缺产权处于公共领域之中时,当一主体投入稀缺资源利用公共领域中的资源创造财富时,这些财富也会由于处于公共领域之中而成为一种“公共权益”,因此不能全部归创造者所有,所以,该创造财富主体的私人成本会大于私人收益,而从收益率的角度来讲,该主体的私人收益率会小于社会收益率,从而该主体创造财富的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和约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些实力强地位高的主体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制获得“公共收益”而不必支付这部分创造财富的成本,其私人成本小于私人收益,从收益率的角度来讲,该主体的私人收益率大于社会收益率,其花费稀缺资源追逐“公共权益”的分配性活动的积极性受到激励和保护。所以,当稀缺产权处于公共领域之中时,会使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关系受到破坏,生产受到压抑而分配性活动受到鼓励,不利于一个国家的长期增长。诺思和托马斯就关于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关系明确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行动。”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赋予农民所有,缩小农村土地产权的公共领域能使主体的私人收益率尽可能地接近社会收益率,激励主体的生产,有利于我国农村经济的长期增长。

  综上所述,租值消散理论表明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置于公共领域之中,会造成农村土地租值的消散,不利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绩效的提高;而根据产权管制放松理论,赋予农民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流转权,实质上是一种缩小农村土地稀缺产权公共领域范围和放松产权管制的提高经济绩效的行为;同时,这么做也是一种增强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完整性的过程,可以使农民拥有更加完整和完全的产权,促进我国的农业和经济增长;最后,这么做也能够使主体的个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激励主体的生产。

  四、农村土地权利重新界定可能引起的问题

  建议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为农民所有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尽管它符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趋势,也符合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要求,但是,这依然可能会引起很多担忧。

  一是农民会不会肆无忌惮地将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从而导致我国耕地的大量流失。实际上,我国地方政府才是目前我国耕地大量流失的最大推动力量。而且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必定要转化为城镇,城郊土地也必然会转化为城镇土地,只不过转换的收益目前归政府所有而已。也就是说,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是一种客观趋势,无论将这种转换的权利界定给农民所有还是界定给地方政府所有,或者将之留在公共领域之中由地方政府在事实上拥有,只要我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没有停止,这种趋势就不会改变。另一方面,农民只能作为一种经济主体行事,政府掌握国家公权力经常做一种政治主体使政府在使农业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引起耕地流失方面相对更加缺乏约束、监督和制衡,而这种权利归农民所有之后,耕地流失将会受到更加有效的约束。最后,农民只在产生盈利的情况下才会行使该权利,而农民对该权利的行使必然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督和管理。

  二是可能会担心农民获得农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会不会存在与政府和国家争利的问题。事实上,国家作为一种严格组织起来的组织形式,对自己国土范围之内的任何资源包括农村土地在内都拥有意义上的所有权,同时,税收作为一种国家向其居民提供包括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在内的报酬,都是合理而正当的,而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实际上是由于土地稀缺而产生的一种租金,这种租金的收取权应该归农民所有。盛洪详细论述了租税同源、分离、互替以及归属问题,认为收租权应该归农村家庭所有,而收入税权应该归国家即政府所有,如果将二者合而为一全部归政府所有,就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事实上,将收租权与收税权分开分别归经济主体和政府所有,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避免政府既成为博弈者又成为博弈规则制订者带来的诸多问题,有利于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三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奇迹出现的重要原因,在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为了政治晋升而有了推动地方增长的强烈激励,而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够快速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重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目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获得土地财政。可以想见,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之后,地方政府将失去占有土地财政主要部分的出让金。这会引起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后会不会使地方政府失去推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资金来源的担忧。我们认为,即使短期之内土地出让金使地方政府拥有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资金,但是长期来看却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增长,而且,失去土地出让金也不会让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危机。首先是原来的权利安排制度下,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本来就有部分要补偿给农民;其次是政府虽然失去了收租权及其收益,但是依然享有土地出让有关的收税权及其收益;最后,政府可以通过债务融资来缓解资金困难,事实上,现在发生财政困难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到2014年为止,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城市由2011年的4个扩展到了10个,地方债务融资在将来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综上所述,尽管将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的流转权界定给农民所有会引发众多可能不利的问题和担忧,但是任何改革都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且,在事实上,许多担忧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严重,为了保持我国的长期增长,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充分的土地权利,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研究结论

  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收入增长幅度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如何公平分享改革开放和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及经济增长成果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则是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问题。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经典理论,要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以赋予农民高质量的产权,即相对更为稀缺的产权为前提。本文认为由于土地对“三农”问题的极端重要性,而在农村土地的诸多产权项中,目前最为稀缺的产权是农业用地到非农业用地流转权,因此,将这项稀缺产权界定农民所有是使农民公平分享农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关键所在,因为没有权利,就没有收益。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篇3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1-095-02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思路和指导政策,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政策的进一步的细化举措,专家对其赋予高度评价,称之为“新世纪以来聚焦三农工作的12个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全面系统的部署。”由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时期。

  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我们不能绕开“两田制”。所谓“两田制”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前提下,将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部分。由于这种制度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土地支配权,容易损害农民利益。1997年国务院曾经发出通知,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认真进行整顿。显然,“两田制”存在着伤害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问题,面对其已然存在的现实,欲保护农村集团产权之有效途径是寻找制度创新之道。许多人都知道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但可能并未过多关注过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和产权受损现象。这并不是因为农村集体产权受损情况微不足道,事实上,这些年农村出现的随意征用、私自处置、侵吞集体资产的现象已是屡见不鲜且多有论述。在这里,笔者对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的这些具体问题不再赘述,仅就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的制度性风险及制度建设进行理论分析。

  一、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产权面临的制度性风险

  尽管产权的概念颇为繁杂,但一般情况下我们把农村集体产权解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其客体包括村集体所拥有的如耕地、林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包括能为村集体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农村集体产权所面临的风险也就涵盖这两方面的内容。

  从产权的主体来看,我们把村集体产权可以理解为所有权归村民集体所有,支配权归经营者。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产权的实现方式。

  (一)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着“政企不分”

  产权的实现不可能由村民集体来共同行使,要考虑效率问题。依据201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并“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多数情况下,产权的实现是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现实也可能演变为村委会的某个人行使。而目前村委会的职能倾向于行政化,所以有学者形象地称上述做法为“政企不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

  “政企不分的风险”并没有在城镇化过程中自然消失,而是随着乡、村融入城市,改制成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后依旧被完整地保留下来。这就需要我们对制度进行设计,以规避这种风险,而股份合作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中的“两权”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两权”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后,原来一切土地权利归集体的单一产权体制,变为集体拥有土地和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产权体制。农村土地实现了“两权分离”。但此处,承包权和经营权是一体的,且承包经营权不能随意转让。

  到了上世纪90年代,随着股份制的推行,出现了“法人财产权”,“两权分离”也就成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两权分离”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经营者做决策时考虑的很可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所有者的利益。“两权分离”的风险不可避免,但能通过制度设计使其减少,比如经济组织内部机构之间的各种监督机制。

  2014年9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前者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提出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后者提出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了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

  二、探索设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村集体产权维护的制度保障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度的历史变迁

  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的历史可追溯到建国初,当时农业、商业和手工业普遍实行了合作化,成立了生产、供销、消费等多种合作社。当时的农业合作化经历了互相组、初级社、高级社等阶段,其中,初级社就包含了许多股份合作的因素,农民以土地、农具、牲畜等折股入社,按劳、按股分配等等做法,被认为是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的最早实践。几年后,合作化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而中断。改革开放以后,农民合作组织又陆续出现,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也相继发展起来。上世纪90年代,股份合作制由农业推广到城市工商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有一定的区别。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资合”,一股一票,按股分红;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合作经济,劳动合作是基础,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正式提出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概念。实践中,股份合作制被广泛运用于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1997年“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此次中央又提股份合作,而且把它放到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的高度,是前所未有的。

  (二)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及“三权分置”

  源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在城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关键是增强经济活力。但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制度层面,城市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要远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系统、更完善,笔者认为这应该也是近十多年来农村经济远滞后于城市的一个根本原因。“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就是在当年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提出并加以成功运用的。目前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无异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攻坚战,从提法上看,可看做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理论的又一次具体运用:村委会的行政化与村集体产权的股份合作化分开;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如此,现代企业制度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村”的观念将逐步被接受,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也就有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支撑。

  (三)农村集体产权的股份合作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的现实选择

  股份制是“政企分开”与“两权分离”的现实模式,这已经是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多年的实践经验所证明的。而且按照西方通行的公司法原理,只要是民商法意义上的公司,不管是什么性质,两权分离都是其降低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优选方案。

  城镇化的过程,也是农村与城市融合的过程。所以,从逻辑上讲,我们在经济理论适用上也就没有理由把两者割裂,而认为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经验不适用于农村。

  股份制作为一种现实选择同样也应该适用于农村经济组织,只不过农村集体经济更适合用股份合作制。以股份合作为基础探索农村集体产权的具体实现方式,是维护农村集体产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和有利途径。

  三、结论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行模式,即“两田制”导致了政企不分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问题,这导致农村土地无法有效流转,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使得农村土地很难实现规模经营,从而直接降低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篇4

  [关键词]新农村;农民环境权

  [作者简介]徐丽媛(1978―),女,江西临川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西南昌330013)

  200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份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显示,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新农村就是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村容整洁”意味着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说到底“村容整洁”的宗旨就是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质量。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公众发出了呐喊――要求环境权。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权首次被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不是某些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它属于全人类,属于地球上每一个人。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一直都是环境法学界关注的重点。环境权的研究成果根据周训芳教授的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短短20年间,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杂志和文集上发表的,当在百篇以上。②此外,在近几年出版的环境法个人专著中,也常涉及到环境权问题。基本上都认同环境权为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但农民环境权③问题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界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作为环境权子系统的农民环境权,它的研究将会更加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近年来,学界对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十分关注,如此,对于环境资源权益的弱势群体――农民,其环境权益的讨论将于之有补充作用。

  二、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正当性评论

  由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度等很多方面都处于不利的景况,农民受到过或正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许多法定的权利缺失或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他们的环境权益常常被忽视和侵犯。

  (一)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

  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表明,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等等。由于环境恶化导致癌症病人猛增, 1991年至2000年,我国农村居民中死亡率上升了11.03%。其中,尤以肺癌的上升最为迅速,上升了47.73%,上升了17.12%,都远远高于城市上升的比例。“癌症村”,一个如幽灵般的名字频繁见于报纸中,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曾播放的《河流与村庄》就讲述了一个癌症村的案例。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这个美丽的村庄大约从十几年前开始就逐渐被癌症的阴影所笼罩。这个村是个以癌症多而闻名遐迩的,2005年就新增了17个癌症病人,其中8人已经死亡。癌症死亡年龄大多为50岁左右,最小的只有1岁。该村的残疾及其他疑难病症也很多,村里失明、聋哑、残疾的有41人。

  (二)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严重侵犯了农民环境权益。

  就环境而言,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随着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国家除了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更新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外,还斥巨资将一些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诸如钢铁厂、纺织厂,转移到人口密度小,环境质量好的郊区、农村,数年来的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通过截污,城区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区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在这一过程中,和生存权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农民环境权受到了侵犯。

  (三)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资金投入,农民环境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

  (四)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求更好地保护农民环境权。

  农村生态环境更应受到重视,其原因如下:一是我国80%左右的人口和土地在农村,农村对生态环境影响更大。二是食物源在农村。如果农村的环境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食物、水、空气就会受到污染。三是农村承受治污能力比城市更差。四是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保护,城市环境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现在,随着新农村建设口号的提出,发展农村生产力又必将放在第一位,农村环境问题又将面临一次严峻的考验。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未雨绸缪,在推进农村发展同时,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提高农民收入,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双赢”的最佳模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而其理论基础则是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三、我国农民环境权的制度保障

  农民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成为弱势群体,当然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诸如其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等,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我国农民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处于不利情况。在环境保护制度与体系日益建立和完善的今天,农民不能再次被摒弃于我们的制度之外了。农民作为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法律主体,必须平等地享有各项法律权利。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农民是这一权利的当然主体。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生存质量。

  (一)完善环境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

  法律上的确认,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目前,在我国,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一定程度上其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因此,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把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其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的权利内容,采取列举式规定公民享有,诸如宁静权,日照权,眺望权,通风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等。第三,在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操作程序,便于权利的实现。

  (二)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农民产生环境权的自觉。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将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和环境治理的相关内容编成小品、快板、顺口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通过举办文艺演出、“三下乡”等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影响社会。加强对农民等生产者的科技文化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逐步从传统的耕作方式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

  (三)在相关环境制度安排中,以参与机制为核心,以确保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③

  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的需求,依据于农村环境的特点。农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然生态系统,有其自然性、整体性和独特性。农村生态环境与城市生态环境有很大不同,这里人口较为稀疏,就组成生态系统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大生物部分来说,生产者是足够充分的,多余的生产量也有足够的分解者进行分解,除了太阳能外,它不需要得到外界系统的能量、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即可维护自身的平衡与运作,因此,在农村生态系统中不会产生象城市生态系统中那样的交通紊乱、废物堆积、污染严重,需要从外界大量引入能量、物质流等问题。因而对于环境制度的安排,需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征,以农民自身参与机制为核心,确保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1.农民有选择符合其本身的生活方式的权利。由于农民的生活方式已与农村特有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其有权选择符合自身的生活方式,任何政府都不能不依实际情况改变它。但是有些地方出现了农民拿着镰刀、锄头坐电梯上下楼,很不方便的情况。因此农民的生活方式要体现农业特色、农村特色,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2.农民有知道与其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如对于城市工业污染搬迁,乡镇企业的创办等有可能影响农村环境的活动,我们的环保部门有责任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农民了解该活动会对环境造成什么样的污染,村民受到污染后应当如何救济等环境信息。

  3.对于所有涉及农民家园的建设开发活动,农民有最后的否决权。

  注:

  ②可参考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5页。②有学者提出农民生态权的说法,如陆福兴著的《论农民的生态权与农村生态建设》,见光明网交流中心。③这一说词借鉴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篇5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体系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不明晰

  由于农村信用社从成立开始就从来没有自己管理的权力,从开始的人民银行到中国农业银行再到现在的省级联社,农村信用社管理权都是控制在外部机构,造成了产权不清晰,同时也使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长期以来,入股社员对自己股金的产权只是表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而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都受到各种各样的禁止或限制,入股社员长期得不到贷款优惠,不能转让自己的股份,很难退股,很少得到分红派息,不能参与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产权不清晰。同时,基层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受到来自信用联社的严重干预,缺乏相应的人、财、物和经营管理权。入股社员对信用社管理的参与意识差,对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无法形成实质性的约束。因此,产权中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

  (二)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

  农村信用社除了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不科学,还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不系统、不衔接。总体上看,防范信用风险的内控制度少,并且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和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少。同时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不衔接。具体表现为,行业管理的要求与基层机构内控制度不一致,农村信用社内控管理与金融监管的要求不一致,法人治理结构要求与内控管理的模式和方式不一致。如在法人治理方面:法人治理是县联社内控的核心,但当前县联社缺失完备的相互制衡的“三会”议事规则,缺失法人机构对非法人机构的授权制度。

  (三)员工素质不高是道德风险存在的原因

  道德风险是农村信用社风险中的主观因素风险,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现在的用人机制加大了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农村信用社缺乏“能进能出”的人员流动机制。人员流动的权力高度上收,流动渠道十分狭窄,同时缺乏“能上能下”的干部任免机制。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没有彻底根除,竞争选才的“赛马”制度难以公正运作。这样造成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文化薄弱,员工的人生观、价值观与自身的道德修养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蚀,再加上信用社本身风险管理监管上的漏洞,无疑给内部金融案件的发生制造了有利的机会,解决好道德风险问题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制,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的运行机制的情况下,道德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四)民主管理机制加大了信用社经营风险

  近年来为了完善管理机制,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工作效率,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三会”制度,即监视会、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理论上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农村信用社最高权力机关,行使重大经营决策权。但是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在农村金融领域大力推行“三会”并不能取得良好积极的效果。

  首先,自从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以后,每年虽然召开一次大会,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入股社员普遍没有参与的积极性,他们只是认为重大事情决策应该由高层人物决策,同时,由于社员自身素质的限制,知识和学历不高,被单位外派到外地的学习机会也很少,难以提出比较有建设性的意见。种种原因造成了社员代表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情况基本上都不了解或了解不多。

  其次,理事会和监事会几乎虚设。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长期以来理事会与监事会的选举深受地方政府和上级联社的影响,选举已经失去了意义。理事会、监事会基本上流于形式,难以履行其职责。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备必然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比如说一些需要贷款的企业就会通过主任或是其他高级人员获得高额的贷款,而这些企业凭借自身的实力是无法贷到大额贷款的,这样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

  二、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农村信用社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农村问题,而解决农村问题需要大量资金。农村信用社要为农村解决资金问题,但是信用社存在较大的风险妨碍了为农村建设提供资金,因此,构建科学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是一项必要、系统、复杂、长期的工程。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合理风险管理制度需要调动农村信用社的各个部门各项资源通力合作才能完成。从产权结构到法人治理结构,从外部环境着手到内控机制的建立,从构建授信机制到人才的引进和培训,最后再到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各个制度共同构建一个科学的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一)建立明晰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最为关键的是要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自从农村信用社脱离中国农业银行以来,产权制度就一直是理论界和实践家讨论的重点问题。农村信用社产权就是农村信用社决策权、所有权、经营权和分配权的归属问题。理论上,农村信用社应该是由入股的社员所拥有,但是社员只是农村信用社名义上的所有者,并没有经营决策权。这种权和责的不匹配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经过多年的探讨,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国不仅存在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生产力水平、发展理念上的差异,就是同一地区不同的农村信用社其经营状况也有差异。因此,农村信用社采取何种产权关系应该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革;对于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改造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对于比较贫穷落后的山区,应该采取合作制的原则进行改造。明晰的产权关系建立以后,农村信用社各种权利和义务就有了明确主体,各种事情就有了真正的实体,各种风险也得以避免。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也是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

  首先,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建立权责明确,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建立所有者、监管者和监督者相互合作与制衡的机制,形成防范风险的内在约束。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三会”制度,打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平台。要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职权,包括社员代表名额分配、组织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章程、对信用社的经营方向、投资决策和股息分配方案等进行决策。建立规范的理事会制度。理事会作为信用社的法定代表,要真正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履行好决策权;严格执行理事长、社主任分任制度;建立名符其实的监事会制度,要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向社员代表大会和全体社员负责。完善的“三会”制度,使各个部门职能明确,对于本部门出现差错导致的风险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会出现管理的“越权”、“错位”的产生,各种风险事故发生有具体的部门负责,各种风险也就可以得到有力的控制。

  (三)通过健全内控机制来构建防范内部风险的长效监督机制

  内控制度是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得以稳健运行的基础,随着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管理模式、组织形式等方方面面的改革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加大。因此,农村信用社内控的健全成为了构建防范内部风险的长效监督机制。应该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监督的机制。农村信用社要加强风险管理就要建立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中加强执行的力度,各个内控部门务必要落实责任制,确保自身的监控职能得到足够的发挥。要杜绝决策权和监督权名义上或者实质上的集中,严格监管农村信用社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培养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内在积极性。要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控理念,通过内控环境、信息与沟通、监督、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等控制要素的健全和完善,建立起覆盖所有部门和环节,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的内控机制,构建包括贷款风险的预警、贷款风险的防范、贷款风险的补偿的系统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不间断的持续监控,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

  (四)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素质,降低风险概率

  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要“高”。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才是农村信用社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核心手段。无论是经办人员还是各级管理者,至少要具备以下素质:廉洁自律,不能以贷谋私;对国家资金、银行事业和职工利益高度负责;作风严谨,按章操作;与时俱进,刻苦钻研业务技术。

  只有具有如此高素质的员工,农村信用社风险才可能会降低,经营的各种风险才能得以防范。特别是要保证信贷人员的高素质,要把懂业务、会管理、人品好、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选调到信贷队伍中,时常对其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对不适合信贷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

  (五)培育企业风险管理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企业文化的好坏往往决定了这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企业营利水平。总之,就是什么样的文化体现企业什么样的价值和什么样的竞争力。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同样农村信用社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跟,进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也离不开文化的支撑,也就是说要建立与农村信用社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文化。目前农村信用社要从各个层面不断引导广大员工自觉参与文化建设,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以主人翁的心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到业务开展的各个流程,只有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才能使我们的规章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文化,是防范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培育良好的信用社企业文化,从而内化为员工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让风险管理活动得到更稳固的发挥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明华.信用社经营风险形成的原因和对策[J].科技与经济,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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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刘建强.浅议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及其管理[J].内蒙古工作,2005(4).

  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篇6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农民是农业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生产水平不仅与农业生产的投入规模、农业生产的社会条件有关,而且是农民由生产动机决定的社会行动的结果。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有必要在关心农业生产的资源投入和社会环境条件的同时,也深入了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在农村的社会生活。不仅是对农民行动形式和过程的了解,而且是对农民之所以必然如此的社会交往和互动意义的了解。后者是解释农民行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分析社会结构的基本角度。这样获得的资料才能较全面地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作出解释。

  重视农民是由中国的历史和国情所决定的。农民中国社会的主体,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从消费需求看最大的市场在农村,从社会流动看农民对中国的社会地位的重新分配和社会资源开发分配影响都很大。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主要是农民问题。正是因为农民问题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居于如此重要的地位,不仅是经济增长问题,而且与社会结构变迁密切相关,因此引起普遍注意和持续的深入研究。现在很多部门从多方面展开对农民的研究说明了农民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性,如从农产品供求关系角度研究农民,从社会流动角度研究农民,从农民的有支付能力的现实需求方面研究农民,从文化习俗角度研究农民等等,即使要推销化肥也需要研究农民,不仅要研究农民的需要,而且要分析农民内部不同群体对这类产品的需求差异,更为深入的市场调查还包括农民形成该类需求的动机和文化背景。可以说,对于农民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代学术研究中的显学。

  单纯从瞄准机制来定义农民研究并不全面,这样不能体现社会学研究农民的学科特征。真正体现学科特征的是围绕对象和问题形成的课题设计:即研究目的、研究角度和研究中使用的分析工具。工具的应用划分了人类历史进化的不同阶段。近十年来,社会学领域研究农村和农民在研究力量和发表的论着中占很大比例,比较而言对于方法论探讨相对弱。脱离实证研究的方法论固然是不结果实的花朵,但是如果实证研究没有方法论的指导,这样的调查甚至不能称作实证研究,只能称作不加入知识背景的直观描述,说白了就是侃山聊天。这种没有结构化特征的材料不能用于分析,有分析能力的学者使用这些材料进行抽象也受到质疑,因为合理的逻辑并不能从证真和证伪两个角度同时证明材料的真实意义。社会学有句名言:没有理论框架的任何实证资料都是无效的。现在社会学界有人力图将社会调查排除出社会学领域固然缺乏根据,但也不是所有的社会调查都必然有资格纳入社会学范畴。我觉得可以纳入社会学范畴的农村社会调查必须同时具有如下特征:以社会学范畴发展史、现代化理论为学术基础,以中国农村和农民群体的社会地位、社会功能为研究对象,以规范化研究概念为分析工具,进行实证性应用研究。这里的实证性不仅指从具体到抽象的逻辑建构,而且包括意义解释。农村社会学的重点领域是从群体行动层次积累资料,描述和了解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了解中国农民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内部分层特征。社会学的特点在于瞄准行动者和行动机制,农村社会学以农民的社会行动为分析单位。农民的行动与社会体制文化背景和个体动机的形成和变化都有关系,从宏观角度研究农民的社会地位,从微观角度研究农民以村落为中心幅射到社会各个方面的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网络特征。

  研究农民需要对社会学理论发展史及其范畴认真研读细心体会。但是现在许多研究农村和农民的学者更注重深入农村,强调“在场感”,从数量和质量上出活的也是这些人。这两种倾向在优先性上是否存在矛盾?

  政府职能部门研究人员对于这两者有优先性之分,因为政府工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预先设定不容讨论的。对学术研究机构人员来说二者关系不构成优先性冲突。这在认识上分歧不大,但在研究操作中没有完全解决。现在研究农民取得了相当成果[1],但是还没有达到对30-40年代一些富有意义描述和解释的农村社会调查资料深入研究的水平,在理论预设和村民意识形态对村落内部社会关系解释方面还显薄弱,特别是在调查研究方法上没有设项检验研究结论的代表性以及结论是否得到研究对象的认可。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和农民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调查设计、分析概念和调查员素质要认识到和努力适应这种变化。80年代后期陆学艺导师带我们几个学生到山东农村驻村入户调查,农民称我们为“上面来的人”,见我们又问又写又记感到很神圣,1995以后再到农村调查,农民的态度已经变了,普遍反应是不再好奇,有的农民甚至这样提问,(你们)干嘛不去挣钱,干这活有啥意思?前后对比反映出农民自致性导向的积极主体意识和已经具有了相对性的开放眼界。现在农民的流动空间加大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的一些表面现象与过去研究确认作为本质表现的关系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当时自己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再到那些农村去调查,发现有些十年前的总结有的已经过时了,有的是起点一样逻辑一样,但结果不一样,有的是起点一样结果一样,但过程和逻辑不一样,说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因果关系已经由线性向多元发展,社会条件变了,不能刻舟求剑了。

  本世纪以来对于中国农村和农民的研究积累也相当丰富,有较成熟的范式和规定。今天研究农村和农民已经有条件将以往的学术积累与现实发展联系起来,脱离当前时代背景和当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简单重复以前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村调查方法已经不适应了。现在研究农村和农民首先需要从认识上重视农民,从感情上贴近农民,但是这些仅是基本条件,仅有这些已经不够了。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新的要求就是,在前两个条件仍然有效的基础上,还需要从学理上反映和达到时代条件所许可的认识深度,才能够准确描述现在中国农村和农民的变化。现在社会上对于农村研究确实很重视,研究和调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是取得的成绩与时代要求相比还有差距。原因有观念上的,投入上的,技术上的,但是主要问题已经不是这些方面,而是在于问题意识和调查方法。现在的中国农村已经不同于本世纪初的传统中国农村,仅仅有一个善良的愿望和吃苦的决心下到农村,未必能有所发现和了解实情。农村职业分化和农民流动增加,仅靠缩小空间距离,甚至面对面,也不能保证必然会得到深刻准确的知识。认识和了解农村需要理论指导,提高研究农村和农民的理论水平以达到准确深入认识农村与农民的目的。

  你是在强调社会学研究农民的研究对象重要性,还是在强调社会学研究农民的方法和规范的重要性?

  黑格尔哲学认为目的和工具是同一层次的东西。研究农民不能简单描述农民的行为,要深入研究农民行动的意义,社会学在这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目的上强调研究农民的重要性,就要在方法上强调社会学的工具重要性。研究农民的社会行为如果不是仅在于表达道德同情,而是研究社会规律和内在联系,就需要社会学的专业意识。农村社会学研究能够从自己的独特视角诠释农民问题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学者表述观点的职业方式应该是论文和专着,其次是学术研讨会上的专题讲演。参加这样的访谈不应该是学者的工作方式。你怎么看?

  问题不在于学者是否应该介入交谈,而在于学者是否以自觉的学术意识介入交谈。认为社会分工给学者的发言权是专着和论文如果局限在规范表述学术成果领域是准确的,论文和专着的格式化特征使主题明确,易于学界同行之间的内部交流。但是从社会接受便利方面看就不一定了,由于专业刊物、专业规范、专业话语表述的职业规范性,多少限制了社会其它界别成员的阅读兴趣。理论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不应该是沙龙内自娱的玩物。学术的真正意义在于对于社会发展有所贡献,必须要关注社会,与社会现实发生关联。美国社会学家默顿在《理论的社会功能》一书中说过,学术对于社会贡献率的考核指标就是阅读率以及由阅读率决定的引用率。这就需要两极主动地互相靠拢,一是提高大众对于学术的接受兴趣和理解能力,二是学术要承担这样的职能,在没有意义缺失前提下,将规范的学术文本“转译”成大众能够理解的日常话语。论文反映学者成熟成型的思想,但是由于论文和专着的严密逻辑和主题核心,那些与构造逻辑相关而与表述逻辑不太相关的细节和思路往往被忽略,结果就是从着述中难以深窥大家的底蕴。与规范表述的论文和专着相比,交谈构造了“表述”和“质疑”直接互动的的共时性情境,互为客体的双向建构有利于破除“表述”的伪自圆其说和“质疑”的似是而非,这样的双向交流增强了学术的内在构造能力和亲和性。这种语境也构成一种阅读,即“内在性地阅读”。

  读有启发性的理论着作时,我常有如此感受,一方面为大家的见解而赞叹,另一方面又想知道大家是如何达到精辟认识的。作为读者,前一问题属于类型学意义的接受,后一问题属于发生学意义的关注。钱钟书先生对看了他的着作后慕名而来的采访者的经典回答是,既然你吃了鸡蛋觉得不错,就没有必要关心母鸡如何了。钱先生的回答固然有目的论的道理,但是吃了鸡蛋还捉摸母鸡的人则有工具论的道理。就论者是怎样发现这一问题的研究思路,哪些观点是开始作为基本思路但后来舍弃了,舍弃的原因是什么,至少对于学科建设来说有意义,这样的研究有利于挖掘论者的全部积累,尽可能全面地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如果没有访谈,显学鸿儒的学术积累除过已经公开发表着作外,其思想精华难为后人所全窥,许多深刻的思想碎片只能沉积在个人体验的深层,难以形成规范文本保存,同时代小范围圈内人也许心领神会,但圈外人难以识见,往往只能将前辈成果归结为人格魅力,从而在统计意义上削弱了学术积累,迟滞了应有发展。这种探讨在学界以课题有核心的研究小群体内部并不陌生,许多相同或相近主题的学者之间的非正式交谈和讨论往往正是以这种形式展开的。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向社会学前辈学习,有利于同行交流心得。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这样的访谈有利于学术思想扩散并超出本学术范围接受社会的检验,这种互动式检索有利于防止在同代学人和前代学人已经达到的学术水平上简单重复,这样的比较和梳理有利于明确学术的主流框架和内在逻辑构造,有利于学术积累和进步。

  你研究农民侧重哪个方面?

  村落公共权力。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分化,村落公共权力越来越重要。

  一.村落公共权力在农民研究中的位置

  研究村落公共权力?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按法律,你是研究村委会选举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强调依法治村四个民主;按现实,你是研究村党支部的,强调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按传统,你是研究家族的,要论证传统组织资源在现代化进程中是可以利用的;讲到人格,你要发现无私奉献鞠躬尽粹的村干部典型作楷模。讲到财政,你要研究形成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痛斥“服务就是收费,管理就是开会”;也许你重视社情民意,你要列出若干村名、有纵横对比,用分类数字、饼图、直方图证明现在农村干部太多了,老百姓养不起了,干部要钱都要得“人生了,狗熟了”。最后要形成政策建议,财务规范化、村务公开化,三监督双代管一上墙,依法减负、减人增效,云云。

  我的研究包括你说的内容,但并不是依据你所说的村级组织形式分类来定义村落权力类型。我在1994年开始研究农村基层组织时也是首先从农村现有组织的形式分类入手,但在后续研究中感觉对于村落权力的形式分类不利于说明村落权力的整合和各自组织的实际功能。在目前研究中我对村落权力的定义是:以村落为单位反映的中国农村在现代化进程中体制性权力与村落内生性权力的互动和整合。我说的村落是以自然地理为基础的经济地理和人文活动中心概念;我说的权力包括权力的类型,关系及其生成。我力求在分析的起点上能够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常识对话,在研究的终点上体现为规范的理论建构;分析的逻辑过程来使用规范的概念分析工具来解构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构造和运行,了解村落内具有哪些资源,其中哪些是有重要意义的资源,哪些重要资源和村民权利发生关联,哪些重要资源受村落权力支配;村落权力是如何动员资源,如何决定村落资源的配置方向和使用规则的。研究村落权力要对比制度规范和生活内在逻辑的关系。我对自己研究的要求是:资料和结论必须对现实有解释力,研究必须建筑在科学的领域之内,方法是要对村落权力实行奥斯汀所说的“哲学的实地考察”。上述的意思是要回答你:农村现有组织的形式分类只是我分析农村权力建构的切入角度,我的任务是最终要说明它,而不是在研究一开始就作为论据来使用它。

  研究农民一般以农户为分析单位,村落公共权力属于结构,结构研究与农户研究是什么关系?

  研究传统社会的农民多以农户为分析单位,但并不局限于农户,也涉及到农户与村落权力的连续谱系,本世纪以来对于乡绅在农村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保甲制度的研究,对于家族、氏族和房(自然村)的研究,都取得了重要成果。就农户与村落权力关系而言,解放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和改革开放以来有质的变化。解放前农村的制度特征是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和农村土地地主所有制,土地买卖兼并;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特征是公社体制对于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和生活要素的全部控制,农民没有流动的合法性。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有了生产经营权,依次开始了资源选择、效率选择、职业选择,村落权力对于农民的意义和与农民的关系就展现了前所未有的互动深度。当农民面对非农产业发展时,当城乡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时,农村中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使用价值就增加了,农民对于村落权力支配各类资源的传统、方式和规则就敏感起来,村落权力对于农民发展的意义和重要性就突出出来。

  在现代化进程中和社会转型进程中,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之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体现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个维度的构造,村落权力成为透视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良好视角。在现代化的国家发展进程中,国家对乡村的渗透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长期以来对从上到下方向的研究,整理分析了各种规章制度,建立了大传统分析模型。相对而言对于自下而上的权力构造研究比较薄弱,对于地方精英的日益政治化缺乏了解,对与文本规则相对应的生活规则的了解从研究设计、资料收集到意义解释都很缺乏。本世纪以来中国农村保甲制度研究的一个难点就是已经掌握了基本的制制度规定,但是对保甲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则缺乏详细文献资料。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个人和法人行动者的理性动机对于提高社会的资源配置和生产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法人行动在社会机制方面纳入主流必然重构新的生活规则,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在人际互动层面构成现实冲突,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对于资源边界的确定对公共权力的需要和依赖更为迫切。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社会激励的导向是强调个人和法人行动的利益和效率激励,在此社会背景下,自下向上的社会权力构造更有意义。

  中国传统社会就是农业社会,研究中国农村地方权力和地方势力以及地方势力得以形成的基础的宗族、家族的成果很多,怎么能说积累的资料不够呢?

  这个感觉是从对已有资料的系统整理中发现的。这里要区分文本规则和生活规则。文本规则容易收集,而生活规则需要了解比较解构和筛选,生活规则的意义在于说明文本规则的形成,并且对行动有直接解释力。1858年3月30日,马克思在《马志尼和拿破仑》一文中写道:“现代历史着述方面的一切进步,都是当历史学家从政治形成的外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深处才取得的”。解放前陈之迈先生在《中国政府》第三册序言中就指出,“特别是在法治精神尚未十分发达的今日,讲求实际尤为必需,因为法令与事实是不一定相符的,而我们所要知道的是事实”。钱端升也指出,研究问题必须法律和实施并重,而历史的演进为必要的基础。在受到地域传统定义的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生活规则。基层政权作为一种政治秩序,一个各种统治手段综合运用的调控系统,生活规则才是它最本质的内容。村落权力运作的实质就是村落内生势力建立生活规则以积极适应或消极敷衍文本规则的动态过程。典型就是根据分析案例建立的研究模式“依附-庇护”关系理论。解放以来,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政治地位提高,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流动空间加大,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一个重要群体。在中国社会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研究农村也需要哲学背景。更深刻地作用在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研究农民的一个重要难点是缺乏对权力运行方面生活化石的分析。

  农民研究的魅力在于提供了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连续谱系。不能只是泛泛地讲农民是小生产者,要用农民的群体分化和社会行动特征来证明这一理论标签。行动构造关联,行动赋予生活世界以意义。研究农民是一个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有很强实践性,指导意义,也很有意思的题目。不仅需要从感情上接近,从资料上整理,而且要从文本规则与生活规则的参照比较中发现不足和缺失之处,在现实生活中去发现、还原和再现。因此需要深入地研究农民生活要引入人类学的“深描”概念,仅使用概念分析工具和应用以往的逻辑是不够的,需要在事物的动态成长和历史背景中来看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对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地位已成共识,由此可以推论,只要给农民放权,农村经济社会就会发展。

  这样表述没有准确和完全反映现象事实与内在规律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归纳在方法论上是个体主义,在思想史上属于民粹主义。虽然将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但是不能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仅归结为对农民放权,经济体制改革的放权只是构成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的动力基础,并不构成农村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基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义固然提高了农民劳动生产积极性和提高了农业产量,但根本意义在于奠定了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至上的产权关系和社会基础,使农民对自己的生存价值和社会位置与自己的追求和努力联系起来,这正是社会学所说的社会地位与财富的积累由先赋性向自致性转变,这样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摆脱了村落的自然地理局限和种植业局限,农民的社会地位和发展空间开始以整个社会为舞台,这个舞台改变了农民思考问题和对自己生活意义定位的传统狭隘眼界,促使农民的劳动在与市场需求更密切的结合方面寻找和开拓可能的和潜在的发展空间。当使村落内部资源适应市场的深度开发,当以自己已有的资源存量与村落外部要素结合从而走向农村以外的社会时,农民会立刻感受到村落权力对于农民发展的重要性。正是有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第一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建设性关系才真正提上日程。今天探讨和研究农村村落公共权力不仅有了理论的重要性,而且和农民的个人体验有了沟通和交流的现实可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个人行动者和社会结构的关系,社会结构影响又是通过组织权力和体制约束表现出来的,因此要分析农民对于社会学来说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瞄准农民行动和行动所嵌入的社会背景,透过村落权力揭示和反映农民行动和体制约束的关系变化。

  八十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特征是社改乡镇、联产承包和乡镇企业;九十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变迁可以概括为三个基本方面:农民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参与;资本对乡村生活的全面渗透;国家权力对村社[10]组织和权力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建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18年了,中国农村的现代化道路已经明确。中国农村现代化在形式上和发达国家农村现代化道路有相同之处,但是本质原因则在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内涵性变革,核心因素就是市场经济发展、城镇化、地方精英的日益政治化[11],地方精英的日益政治化指的就是在村落社会内生性权力的构造和人格化代表的生成。1987年以来,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为标志的国家权力对农村组织和村落权力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化建构就是国家意志适应和促进农村内生性现代化的生动体现。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固然是农村现代化的内在需求,但是农民流动和资本对乡村生活的渗透都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有重要影响。获得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农民自己也切实感到: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农户经营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农户与社会的联系、农户与村落公共资源的联系在发展中已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而且在农民个人可以感觉的社会行动中已经明显表现出来。

  你是说现在的村落权力建设既受到体制制约,也受到农民素质的影响。

  当代中国农民既不同于传统农民,也不同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民,已经不能从单一维度定义,而是和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迁具有深刻内在联系的社会群体。理论分析模型表明现在农村的社会结构已经和传统农村社会结构有所变化。传统农村的基本因素包括:1.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形成的产业结构;2.村落内部以家庭生产经菅和生活一体化的基本互动单位;3.以家族长幼秩序为基本格局形成的权威结构;4.以差序格局形成的利益分配格局;5.以村落家族和自治组织形成的对村内公共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状况;6.传统农村社区的封闭性以自给自足的内在生活结构和缺乏社会流动和要素流动的外部制度环境为条件。我国农村发展不仅是经济增长,而且是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现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改变了农村原有的血缘和地缘为依托的社会结构基础;农村村落利益共同体的作用强化或者弱化,农户家庭参加到更广泛的产业结构分化中,其作用和功能已经具有多种类型;随着农村开放和社会流动,农民个人的行动空间和流动自由度也在增加;农村村与村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对于流入地来说是要素增加,对于流出地的农民来说是要素生产率增加,结果导致“非国家空间”的生成[12],形成“国家-市场-传统网络-资源及其使用规则”的互动链条。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影响到农村劳动力占有资源的类型和规模,改变着农村原有的长幼有序的权威结构,使农村以家庭为主要生产经营单位转变为合伙或者企业经营;改变着差序格局的利益分配结构,效绩评价逐渐成为主导趋势;改变着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村落民意表达形态,在当地村民与包括外来劳动力资源的生产要素组合在规模和结构上都体现出巨大差异的情况下,由制度保证的村民自治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劳动力流动带来的增值已经使农民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不均衡,在决定村落公共事务方面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虽然仍然采用一人一票制,但是票所代表的权重已经发生变化,即同样一票的影响力已经在决定村落公共事务中有所区别。上述特征的总和反映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在这样的农村社会发展背景下,在社会动态发展过程中准确地把握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干群关系就成为研究当代中国农村和中国农民的重要内容。

  国家权力深入农村所反映的社会进步在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中已经有深刻表现。1996年冬天到1997年春天正在进行的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最突出的特点是国家权力以严格细致的程序法保障有效实施实体法。村级自治权力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农民的自主选择,但是农村自治权力的生成却不是农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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