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实务沙龙综述 | 未成年人抚养能力评估及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实践 | 苏峰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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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抚养能力评估中,应当注重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包括面谈、观察、问卷调查等,对监护人的经济、心理、教育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同时,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委托方,帮助其改善抚养方式,提高抚养能力。

  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应当注重家长的参与和配合,帮助其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提供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巧,引导家长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应当加强社会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培养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总之,未成年人抚养能力评估及家庭教育指导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关注。司法社会工作中应确保评估质量和社会效果,为未来的政策倡导做出贡献。

  与谈环节

  

  杜志红副教授发言

  发言内容要点:

  我分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社会观护与家事调查和家事调解的区别与联系。

  1.社会观护,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的司法案件中委托特定社会观护员或社会观护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开展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社会观护工作的制度。

  2.家事调查,是指家事案件(如离婚、继承)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对家事案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收集案件事实信息和资料,向法院提出《家事调查报告》或陈述《调查意见》的法律程序。

  3.家事调解,是指家事案件(如离婚、继承)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家事调解员,对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行调和,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家事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三者有交叉,社会观护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设置,覆盖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综合运用调查、调解、回访等手段。而家事调查和家事调解针对全部家事纠纷,范围较广,不单单涉及未成年人。家事调查主要是针对特定事项,辅助法院调查事实真相,家事调解则是帮助法院化解矛盾、息讼服判。

  第二,关于社会观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1.中国大陆最早将社会观护工作引入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7年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首次引入社会观护。广州市中院于2007年制定了《广州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员)制度实施规程》。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应当坚持“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大胆探索实践社会观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等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务院于2021年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也提到应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的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3.各地相关司法文件也相继出台,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社会观护制度(2011)是指在涉少民事、行政案件中,庭前委托社会观护员对未成年当事人,针对涉及其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社会观护。北京市高院在《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中明确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法院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权益保护现状等情况可以开展社会观护工作。宁波中院在《关于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适用社会观护制度的若干规定》(2014)中第一条明确社会观护在司法案件中开展的工作主要为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作为未成年当事人的代理人等社会观护工作的制度。

  关于社会观护制度的问题和建议。

  1.社会观护制度还未全面覆盖、普及率不高。

  2.社会观护制度的程序机制有待健全和完善。社会观护应由法院启动和当事人申请、不以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为条件。

  3.社会观护员的聘任标准、流程和回避等有待进一步明确。社会观护员应主要由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以及法律、心理兼具的复合型人才担任;聘任社会观护员应发布公告、遴选、公示、任命;社会观护员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万薇律师发言

  最高法提出将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加入到案件审理中,以改善家事纠纷的处置模式;最高法最高检全国妇联均在涉及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案件中,也提出关于家事调查及心理的疏导的相关要求。但工作机制运行、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均存在实施问题;岳麓区人民法院与妇联合作进行实践探索,在案件中开展家事调查,但效果有待观察。

  当父母双方均有不利因素时,对于孩子抚养、监护的权利归属,应委托专业的机构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生活环境、育儿理念、心理状态、社会关系等进行家事调查,并进行综合评估。目前已办案件的评估是由有资质的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中邀请了高级社工师,当事人在调查的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评估的过程艰难,基于受托机构的专业支持,最终做出了较为完整的家事调查报告,并被法院采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精神,未保法中提到的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未成年人保护不是被动的,所以当谈未保原则时,更多应站在赋权赋能的角度,尊重才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在家事调查过程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表达权,包括其真实意愿,则会更好地达到保护效果。

  在处理涉及对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或者抚养纠纷案中,通过家事调查,可以及时发现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施暴的,法院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人身保护令只能禁止施暴,对于施暴者如何科学文明地学习和实施家庭教育需通过家庭教育令来督促。但法院配套的家庭教育支持有限、各职能部门的能力不同,若施暴者自主学习意愿低,即使颁发也会实施困难。家庭教育是一个复杂体系,专业素养要求高,但家庭教育的专业力量薄弱,资金投入少,在此呼吁政府投入更多资金,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支持家庭教育令的实施。

  

  赵婧律师发言

  与谈内容摘要:

  非常感谢杨律师和家事法苑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参与学习/讨论未成年人保护和家庭教育议题,我此次试着从判决数据来聊下社会观护的开展现状。

  我此次查阅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云南6个省份涉及社会观护的民事判决,数据显示目前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主要适用于抚养、监护、探望及离婚纠纷,此外也有少量判决数据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权及继承纠纷。另,各法院官微披露的信息显示福建、广西、山东、辽宁4省也将“社会观护”纳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

  就判决数据来看,社会观护的开展目前有三大局限:一是社会观护功能定位模糊,部分判决所展示的未成年人观护工作方法、目的及内容与家事调查和家事调解无二,三者核心区别在于权利本位问题,未成年人社会观护需以未成年人为权利本位,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或者“做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而家事调查或家事调解里未成年人更多是作为父母的权益附属或利益平衡条件。二是社会观护员的组成未成体系,检索结果显示北京、上海多是通过社工机构开展工作,但所用的机构都相对固定,单一机构开展社会观护工作对于该项制度的探索、建设和完善的影响有限,且单一机构的工作方式、方法和观护员不见得适用于所有案件,无法保证社会观护效果。广东、浙江等地均是由观护员开展社会观护工作,但未披露观护员的来源和专业背景。观护员的选任和个案委派关系到个案观护效果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从专业资质、工作经验和结果等层面进行选任、考核。三是社会观护报告欠缺规范性,表现为两点:一是直接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个人认为应当区分社会观护与审判工作,社会观护在于核查、确认个案未成年人处境和需求,未成年人审判则需要结合案件相关因素综合处理,社会观护替代未成年人审判,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并无助益。二是社会观护报告对观护工作无明确总结,建议法院依法处理,这类报告未显现观护工作的内容和细节,对于实现个案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也无助益。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的规范化建设我认为有五点需要注意:一是保证未成年人社会观护职能的独立性;二是社会观护服务机构应当多元化,尽可能引入更多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有效的服务比较和筛选来推动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三是社会观护员的选任应保证专业性,吸纳具有法律知识、心理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参加;四是在个案中注重委派观护员的目的性和实用性;五要观护报告要客观、中立。

  沙龙简介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系列,由家事法苑?团队创办。

  2011年4月21日,由台湾赖芳玉律师主讲的题为“台湾与内地家事法之异同”——第一期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沙龙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沙龙从设想变为现实。

  秉持“为促进家事实务疑难问题解决、家事律师执业技能提高和执业风险防范”的初心,本沙龙已经坚持了11年,取得良好效果。

  欢迎更多法律执业共同体嘉宾来沙龙做客、交流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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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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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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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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