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洞见】刘春园 | “ 亲密敌人 ”与 “快乐伴侣 ”——文学作为刑法学研究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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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走着的歌:文学对刑法思想发展脉络的完美诠释

  对特定时期成文法典的考察,是每一个法学研究者开启该时期法学思想宝库的最可信赖的钥匙。然而,从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Hammurabi)到古希伯来的摩西(Moses),从古希腊的德拉古(Draco)到古罗马的“十人委员会"(Decemvirate),当镌刻着西方早期文明密码的立柱、海岩、石板、青铜随着伫立于文明源头的立法者身影逐渐消湮于历史尘嚣时,我们不得不徜徉于残存至今的各种文明碎片中去搜寻特定时期的刑法学思想与司法制度。囿于远古时期人类文明发展水平,初民社会的道德伦理与成文法典均以神话色彩浓厚的宗教教义为载体,因而,人类社会接受规训伊始,法律、宗教与文学便相伴相生,难以分离;同时,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制定法,它们在世俗社会运行过程中遗留的种种痕迹,亦总是嵌入同时期文学作品之内核,向后世传递着详实、丰富的信息。

  从文学作品对法学思想的观照来看,二者存在着显著的历时性差异——揭示法律生存危机的文学作品的出现时间往往先于刑法思想的变革。不仅如此,从各个时期流传至今的主流文学作品考察,西方文学作品在漫长岁月的积淀中,已经形成了对法律的批判传统(在每个历史阶段的末期,这种现象表现得尤为明显),所谓的正典文学所传达出的更多声音是对实证法的挑战、质疑与抨击,而非支持、理解与赞美。换句话说,这些具有远见卓识的文学作品的问世亦是当时社会问题迭出、法律危机频露的综合指征之一。

  刻录远古时期人类社会生活图景的《古希腊神话》,充分彰显了童年时代的人类张扬个性、放纵原欲、肯定个体生命价值的人文特征,其中蕴含着根深蒂固的世俗人本意识,这种原欲型文化模式逐渐积淀为西方文明的两大源流之一。从西方刑法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类文明早期对侵害者的惩罚大多源于生物学意义的护种本能。古希腊城邦司法制度产生之前,以私力复仇为主的原始、朴素的报应观是解决纠纷与仇恨的通行法则。公元前6世纪左右,已经在自然状态下演化了千年之久的罪罚现象,逐渐进入西方人的理性思考范围,人们用生存环境的需要、自然法则的恪守等理由来求证城邦刑罚权的正当性,人类社会开始由荒蛮迈入文明。以普罗塔格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家引导人类迈出了这伟大的一步。他们以朴素、直视的观点考察犯罪与惩罚现象,认为罪与罚就像江河湖海、山川草木、飞禽走兽般属于自然现象,鼓励人们将其当做大自然的一部分或者在大自然的延长线上加以把握,并引导人们重视家族利益、城邦利益、“与自然相一致”地生活。

   

  希腊化时期,马其顿帝国击溃希腊城邦,文化中心亦转至两河流域,不同民族间开始混居,异质文化得以融合。马其顿君主制摧毁了希腊民主制,市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消失,维系整体利益的观念不复存在,价值重心亦由城邦移到个人——如何获得个人幸福成为哲学思想的重要课题。此时产生了与个人幸福、利益攸关的斯多葛学派(禁欲学派)与伊壁鸠鲁学派(快乐学派)。该理论不仅对同时期的刑法思想颇有影响,而且辐射至若干世纪之后——18世纪功利主义刑法思想与上述学派分享着共同的理论基石。

  征服了希腊城邦的古罗马崇尚武力,追求社会与国家、法律与集权的结合。希腊在大小城邦被罗马人武力征服的同时,亦以其独特的民族魅力成功地对罗马进行了反征服——面对辉煌灿烂的古希腊文化,罗马人毫不掩饰其惊叹与崇敬之情, 他们将《希腊神话》中的神祇巧妙地更改为罗马姓氏,开创了本族神话。与希腊神话的灵动活泼相比,古罗马文学具有更强的理性精神和集体意识,具有庄严崇高的气质。在刑法思想层面,罗马人以务实的精神承袭了古希腊人所尊崇的自然法观念;与希腊刑法对私人领域介入较多之司法实践相异,古罗马刑法侧重于刑罚权对公领域的介入,《十二铜表法》被公认为是罗马成文法典之鼻祖,在第八表、第九表中,刑法由对个人、家庭的保护逐渐向宗教、城邦领域渗透。

   

  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均臻于完美的古罗马刑法并未能阻止罗马帝国的轰然坍塌。当时的欧洲人普遍认为,不可一世的罗马帝国的毁灭原因之一,是罗马人对古希腊原欲型文化极端化、片面化推崇,造成群体理性与个体原欲间制衡关系失调。此时是希伯来——基督教文学的鼎盛期。与希罗文学相反,它是一种强调群体本位、抑制原欲、肯定超现实之生命价值的宗教本位思想。这种抑欲型文化模式逐渐发展为西方文明的第二条源流。追寻理性生活的群体性心理需求为教会刑法思想的渗透与蔓延提供了良好的精神土壤——“强调抑制原欲、注重精神寄托、鼓励群体本位”的教会刑法逐渐发展为严密强大的逻辑体系,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近代三大刑法渊源。然而,随着教权执掌者对教谕的恣意解释与苛刑酷罚的滥用,人的主体性无限萎缩,上帝成为人的异己力量,人们对它的反叛也就在所难免,对新的文化模式的追寻成为历史发展之必然趋势文艺复兴运动蓄势待发。

   

  文艺复兴前期,古希腊文明与希伯来-——基督教文明产生大规模的冲突、互补与融合,西方社会的整个基础价值面临着新的选择与缔造。历经文艺复兴的洗礼,被压抑已久的西方人终于冲破基督教之桎梏,从肉体到精神均酣畅淋漓地浸润于古希腊与罗马文明的个性自由、心智自主之模式中。这是一种对古希罗文明的回望与翻新,其中以彼得拉克、薄伽丘、拉伯雷的作品的反叛色彩最为浓厚。在希罗文明提倡个体主义与原欲精神的映衬下,教会刑法的擅断、残酷与对人性的悖逆成为众矢之的,刑法思想亦由教会把持的神性向世俗人性回落。文艺复兴末期,西方社会的群体心理再次萌发出向原欲型文化模式涌动的迹象。旧伤未愈的欧洲人回首罗马废墟,心悸犹存,惶恐之中再次寻找着理性制约。在新的理性文化思想尚未诞生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再次匍匐于基督教思想的脚下。我们可以从文艺复兴后期托马斯?莫尔、塞万提斯、莎士比亚的作品中体验到这种对原欲型文化的刻意回拨。文艺复兴是西方文化模式的重组时期,新的价值取向与精神内蕴使得西方社会的人文传统既吸纳了古希腊——古罗马文学的世俗人本意识,也囊括了希伯来——基督教的宗教人本思想,从而完成了“放纵原欲——禁锢人性——释放人性——原欲泛滥——理性回拨”之人文精神的转换。至此,西方完整意义上之“人文主义”思想积淀成型,它指引着其后数百年西方社会价值观的波动与变迁。

   

  理性主义时期是西方文艺复兴向启蒙思想过渡的重要时期,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将彼岸世界的上帝从世俗世界中彻底驱逐。然而,面对着肉欲横溢、道德失范的社会现实,西方人于惶恐之中迫切需要一位世俗社会中的“上帝”,企图以“皇权”代替“神权”,来抵御原欲中蠢蠢欲动的“撒旦”。对理性与秩序的渴望使得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被幻化为至高无上的地位,对政治理性的追逐亦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在文学作品上,主要出现了英国的清教徒文学与法国的理性主义文学。前者提出了以“因信称义”为核心思想的宗教改革;后者则着重对个人义务与群体责任进行强调。此时的刑法思想中,“契约论”逐渐成型。无论是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还是霍布斯与洛克,其“契约思想”中均包含以下三个要素:(1)公民自愿订立了理性契约;(2)契约中权力的保存者与保护者是君主;(3)犯罪行为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破坏与侵犯。契约论的生成与人之本性密切相关,其理论假设前提是“人性本恶”而导致的自然社会的无序状态。由于人性固有的原恶,人类若想获得平静、安定的生活秩序,就必须以理智战胜情感、个人欲望服从于群体、国家、民族利益。这样,以个人义务、群体责任以及国家利益为核心的刑法思想逐渐萌芽、发展,强调以皇权代替教权,群体理性代替个体纵欲,成文法代替习惯法,刑法观念由宗教走向世俗。

   

  启蒙思想时期,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以天赋人权为理论核心,主张自由、平等、博爱,提倡教育与科学,这种“理性”根本上不同于17世纪崇尚君主王权和封建伦理的“理性主义”。启蒙思想文学是对“王权崇拜”狂热心理的反拨,体现着人类对彻底摆脱蒙昧、张扬人智、获取自由的追求与渴望。一批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家,大力抨击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专制制度,批判中世纪以来身份的、擅断的、残酷的、神学的刑法,提出民主、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口号,宣传从人性论出发的自然法,力图将刑法从皇权束缚下解放出来;他们倡导理性主义与功利主义,刑事古典学派得以创立。古典学派所提出的人类意志自由、社会契约理论、刑法与宗教分离、罪刑法定、客观主义、罪刑均衡、报应刑罚观等法学思想至今被西方刑法学奉为圭臬。但是,启蒙学者高举理性大旗,鼓舞与引导人们去探索、发现自然,解决当下的生存问题,却忽视了对人生的终极意义以及信仰、伦理等问题的思考。科学启蒙背后的隐性人文缺失,已经引发了一些目光更为深邃、感触更为敏锐的启蒙学者的检讨与反思。包括卢梭、狄德罗、伏尔泰、孟德斯鸠等学者在内的法学、哲学思想著作与文学作品中所表述的思想并不一致——在文学中,他们流露出更多的对启蒙理性带来的功利主义与价值低迷等负面结果的深切忧虑。总之,18世纪的启蒙运动实质上是文艺复兴早期原欲型人本主义的延伸与发展,不同的是,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侧重人的感性欲望,启蒙运动时期的个性主义则强调人的智识。同样,正如文艺复兴末期的刑法思想最终走向世俗人本与宗教人本主义相融合的道路,启蒙运动后期的刑法思想亦包容着理性精神与宗教信仰的双重取向。

   

  法国大革命之后,启蒙思想遭到质疑,理性主义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使得西方人的目光从启蒙运动时期对外在世界的关注,逐步转向对内心宇宙的检视。人文思想由客观转向主观、由理性向感性退缩,浪漫主义思潮诞生。与此种思潮对应,此时期的刑法思想亦一改启蒙时期所追寻的纯粹的“客观主义",开始向“主观主义"迈进,注重探索行为人的精神世界,并尝试将主观与客观统一于近代刑法学体系的建构之中。无论是黑格尔以“绝对观念"为原点派生出的罪罚本质观,还是费尔巴哈以“心理强制说"为中心建立的刑罚论体系,或是边沁以“人之趋乐避苦的潜意识"为基础创立的立法原则,均将对行为主体内心世界的探索与规训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他们一方面继续坚持启蒙刑法学者的客观主义犯罪观与刑罚观,一方面积极开拓刑法思想研究的主观主义疆域,赋予该时期刑法思想以崭新的内涵,为近代西方刑法的理论体系勾勒出初步轮廓。

   

  19世纪,人们对自然科学的崇拜与物质财富的追逐达到空前狂热的状态,“科学与理性"将上帝彻底驱逐出人类精神世界由于自然科学的发达、学科方法论的推广,无论是文学还是刑法学均开始采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思想整体向排斥价值判断色彩的客观主义倾斜。西方出现了自然主义文学,主张用实验方法进行写作,强调绝对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刑法学领域,刑事实证学派诞生。实证学派包括人类学派与社会学派两个分支。前者完全运用自然科学观点与方法对犯罪与刑罚进行剖析,特别注重罪犯的生物学因素;后者则认为社会环境是人类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二者均对启蒙思想学者意志自由论产生质疑,认为人的意志由生物学与社会学等领域内的诸多因素决定,主张对犯罪原因进行多层次、广角度的考察,研究重心亦由犯罪行为向犯罪行为人过渡,刑罚则由报应刑向目的刑、教育刑转变。

   

  进入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空前的灾难,摧毁了人们对科学与理性、自由与民主的全部幻想,西方人普遍存在着因高度的“科学理性"与“物质文明"带来的深刻异化感与危机感,再一次感觉到现实生存空间的非理性与荒诞性。西方现代主义文学将理智与情感、禁欲与原欲、灵与肉、善与恶、罪与罚等二元对立的人文母题推向纵深,悲观主义与虚无主义盛行。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信息时代,传统社会道德与价值观念受到全面质疑与挑战,人类社会步入多元文化并存时期,西方社会秩序与文化观念进一步发生重大演变,各种文明观念规范着不同族群的心理机制与行为模式。西方文学击碎了数百年来的统一流派模式,流派间的显著特征逐渐退隐,文学作品亦由传统的宏观叙事模式分裂为碎片式、私语式,从不同角度与相异旨趣出发,塑造着每个人心目中不同的“罪恶"与“救赎"图景。刑法思想层面,历经了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与自由、民主的极端蹂躏,保障个人尊严与权利的重要性被重新认识,罪刑法定主义与刑法的程序正义得到应有的强调。此背景下孕育出多维共竞的刑法思想,刑法各学派间的理论开始妥协、折中与融合,重视刑事诸科学的协调与合作一一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与格拉马蒂卡的激进社会防卫论相互抗衡;韦尔策尔的目的行为论试图取代传统的因果行为论;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长期对峙的格局中产生了具有折衷色彩的人格责任论;由李斯特创立、耶赛克继承并发展的刑事诸科学协调合作的设想亦得到普遍重视。刑事政策方面,出于对个体生命的尊重,国际刑法学界开始对死刑的存废予以关注;对刑法谦抑思想的广泛认同与对异元文化的理解包容使得犯罪圈在世界范围内呈缩小趋势,同性恋、吸毒、卖淫、安乐死、堕胎、通奸、非自然性行为等基于人类道德、宗教层面的犯罪被逐渐清理出犯罪圈。传统刑法思想所蕴含的人文观念面临着又一次的价值重塑,西方刑法学也因此进入多元观念之间全面冲撞、竞争、融合的新时代。

   

  以西方文学作品为镜像,从古朴粗犷、崇尚自然法则的远古时代一路走来,我们已经清晰地捕捉到西方刑法思想在孕育、发展、进化过程中所历经的数个关键性镜头——从训谕原罪、禁锢人欲的中古时代,到肯定原欲、释放人性的文艺复兴时期;从提倡公民义务与群体利益、重视规则与秩序的古典主义时期,到旨在开启人智、宣扬理性的启蒙思想时期;乃至近现代以来,西方刑法思想从向客观主义、理性精神的大步迈进,到向主观主义、感性世界的黯然退守,在极速发展的自然科学与风起云涌的哲学思潮的刺激与引导下,终于形成了多元观念之间全面冲撞、竞争、妥协、融合的局面。分裂与整合、蜕变与异化、衰亡与新生——在西方刑法思想所经历的每一次巨大变革的背后,我们均可以发现包蕴着相同主题的文学作品之身影。

  二、亲密敌人:刑法学的“傲慢”与文学的“偏见”

  历史变迁视域中,通过考察西方刑法思想与文学思想的关系,可以发现西方刑法思想萌芽、发展、进化与以文学作品为载体的人文背景有着深厚的血缘关系。从文学作品对刑法学思想的镜像化反映,可以看到“法典"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总是具有差距。但这种差距并非空洞地存在,亦绝非法律进化过程中的陷阱,而是潜藏着无限能量与变革的空间,也是刑法专业人士与普通民众法律思想进行激烈交锋的平台。借助对这种交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刑法思想是如何在世俗社会得以维持,以及历经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解释与批判逐渐变得强大与坚固。

   

  同时,我们可以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漫长岁月的积淀中,文学作品已经形成了对法律的“批判传统",流传至今的文学正典向世人传达的更多声音是对同时期实证法的质疑与批判。作为刑法学研究者,我们应当充分关注这些文学作品所特具的揭示法律危机的功能,同时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由于法学与文学的客观特质不同,二者在诸多层面上无法构建统一平台,因而之间的对话与沟通也显得颇为尴尬一一文学家眼中的刑法学者傲慢孤高,试图以概念、逻辑、推理取代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追寻普适性、理想化、绝对化的公平,演绎的是一种脱离了生活实践的书斋正义;刑法学者眼中的文学家则戴着有色眼镜打量客观世界,对实证法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他们的作品大多聚焦于刑事司法的社会效果,将批判锋芒对准司法运作过程中的种种异化现象,向公众传达的信息更是偏离主流价值导向、甚至与法律规范背道而驰。如此,在两门学科之间形成了所谓“法学的傲慢"与“文学的偏见"的尖锐对立。针对文学对法学的批判传统这一客观事实,应当作多维度的分析,寻找二者之间基于本质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探求其在特定领域中的共性,在共性的基础上完善彼此的合作发展。总的说来,文学与刑法学的异质性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层面:

   

  (一)本质与使命不同

   

  首先,文学是一种包蕴着创作者理想化审美旨趣之载体,追求作品个性的张扬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体现于外部的特征必定是开放而自在的;而刑法的工具性本质决定了它是特定时期占优势地位的意识形态之载体,扮演着维控社会秩序的角色,具有规范性与合一性,因而其外部形态多为内敛而自觉的。

   

  其次,作为一种典型的去功利化的审美客体,呆板规律的叙事模式与整齐划一的精神蕴含是文学作品的大忌;而作为人类统一行为准则、彰显着最强烈的约束性与最严厉的惩罚性的刑法,其秩序性本质却与生俱来。从产生时间分析,西方文学作品对人类社会实然、应然状态的关注,总是先于刑法意识的觉醒;文学与社会矛盾的萌芽、酝酿与爆发具有同步性,它能够及时反映、甚至超前预警社会中潜在酝酿的冲突;而刑法针对“孤立的个人反抗社会的斗争”总是以堤坝之角色存在,其作用是堵截、抗衡与恢复原状,必然在时间上会滞后于社会矛盾的萌芽、发展与激化。

   

  第三,文学的使命是以质疑与探索的方式向读者呈现生命难题,通过对社会与矛盾的竭力渲染,凸显作者所希冀表达的憎恶、赞美、疑惑之情;而刑法的使命则是通过解决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冲突去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面对文学作品所诉求的理想状态下的正义与实证司法效果间的龃龉,面对文学作品所质疑的自然正义在法律正义侵袭下的异化,刑法往往从社会控制角度出发,制定刑事政策予以回应;或者基于其谦抑性的品质,在临界范围内保持观望。因此,文学作品诉求所特具的理想性、预示性与刑事司法运作空间的现实性、紧迫性之间产生了一种固有的排斥力——通过文学作品析晶出的价值观未必会纳入同时期立法者与执法者的视野,至少会存在一个滞后期。

   

  (二)价值诉求载体不同

   

  就内蕴思想所展现的价值诉求而言,文学作品所表达的多为“个体与群体的呼声",刑法规范则是“公意的体现"。

   

  文学叙事过程中,总是致力于对叙事主体的“具体化"或“个别化"描述,对其所承载的富有个性的价值观颇为珍视;文学创作者亦总是习惯于突破现有制度的限制,挑战现有意识形态与主流价值观,期许实然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的自然正义。西方文学作品中,从古希罗悲剧到当代的存在主义文学,大多确信应当用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原则来代替现存的法律制度,继而对现存的官方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进行质疑一一这是一种终极正义,带着理想国的色彩,履行着对刑事立法与司法的监督评价之职能。同时,与刑法学家冷静矜持的处事风度、严密周详的逻辑思维相比,文学家的情感世界更为跌宕起伏,他们往往由于某种激情的爆发,因为某个群体或者阶层的利益对整个司法制度进行尖锐的质疑与猛烈的抨击,作品中许多理想人物的塑像甚至是同时期刑事司法亟待严惩的对象。

   

  刑法学所承载的价值,是源于集体理性形成的“公意",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在这种暂时达成的动态平衡中,基于学科属性的客观需要,刑法规则的制定必须致力于高度的抽象化与普遍化,将诸多类似个案归结为特定规律的作用结果,并从该种特殊规律中抽象出普遍适用的规则。因此,在刑法学的研究视野中,作为其探讨对象的“人"与“行为"必定是被抽干了血肉、被风化为 “类"的概念。另一方面,基于社会公共政策对刑事政策的调整,特定时期刑事司法的运作在某种程度上会选择牺牲部分群体的利益来换取整体社会秩序的井然,而这一点正为古往今来的诸多文学作品所诟病。

   

  (三)事件解读视角不同

   

  “诗无达诂,法有正解",面对相同的社会事件,刑法学与文学的观察视角有别,聚焦范围不同,所得出的评判与采取的应对模式自然相异。

   

  刑法学往往企图最大程度地还原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文学则对前者的推理与判断表示质疑;刑法学的思维轨迹是记忆、观察、推理、判断,文学则始终穿梭往返于人类复杂的情感空间与理性世界之间。更为重要的是,文学的柔性气质决定了它无需追求某个权威性的价值判断来迫使公众接受与服从,而作为刚性控制手段的刑法学却必须在有限的资源内、特定的背景下做出规范公众意识、引导公众行为的权威性结论。

  正是针对此点而言,文学作品所包孕的刑法学意义主要集中于法社会学领域——文学作品尤其关注刑法规范背后所发生的种种图景,对客观案件发生前、发生时、发生后的种种“内幕",对行为人接受审判、被交付执行乃至若干年以后依然可能绵绵不断抽绎出来的案件外延颇感兴趣。它们力图呈现的是一种社会效果而非法律效果,竭力追寻的是一种自然正义而非法律正义。相对而言,刑法学所关注的领域带有浓厚的专业化、理论化与工具化色彩——面对同一社会事件,其切入视角是严密的理论模型与严谨的逻辑推理;在对规范的理解与解释上,亦要求最大程度地做到精确、谨慎,以尽量客观、中立的态度代替主观情感对处理案件的影响,所体现的是一种现有法律架构许可下的现实的、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四)价值输出方向不同

   

  首先,基于二者的异质性,文学与刑法学对承载价值的输出方向不同。文学对受众的启蒙过程通常是自下而上;而刑法学的启蒙过程往往是自上而下。文学家关注法的实施效果,期望通过具体翔实的底层生活经验向当权者与决策者传达价值诉求,更多考虑的是底层公众、弱势群体等被实证法所忽略或有意舍弃的一部分群体的生活感受,价值输出路径具有对话性、双向性与多元性,以期在不同阶层的受众中引起同情与共鸣。刑法学则立于社会控制的高度向公众输出规则、施加约束,引导具体的社会行为,更多关注的是法的逻辑生命以及应然的适用效果,必然会遵循命令式、单向性、一维度的输出路径。另外,基于学科客观性要求,刑法学家必须保持一以贯之的学术品质、坚守客观学术阵地,不会轻易因同情、憎恶某一个体、群体或者阶层的意识形态而更改其基本学术立场。

   

  其次,文学作品青睐于对个体生命价值的感性召唤,刑法学却承载着维护社会群体理性的基本使命。在社会变革、政权交迭之际,往往首先从文学作品的内蕴中感受到变革气息的逐渐增浓,潜流中涌动着对旧秩序削弱甚至解构的渴望。在此意义上,文学天生蕴含着一种对社会主流价值的颠覆性、对抗性的力量。而刑法学通常是根据统治阶级意志来构建、维持某种秩序,它的使命是以科学的方法与缜密的逻辑对该秩序实证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解释,一般很少质疑其合理性,更不会尝试着在实践层面瓦解它、推翻它。从此意义而言,文学是激进的,刑法学是保守的;这也与优秀的文学作品多产生于道德失范之乱世、经典的法学著作多创作于秩序井然之盛世的客观事实相吻合。

   

  综上所述,刑法学是特定时期的人类文明中相对固定的存在,而文学作品则是时代精神变迁过程中最为灵动的载体,刑法学冷静、刚硬的特征与文学作品温柔、浪漫的天性形成了强烈对比,二者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深藏着对立与摩擦,这也是上文对“文学的法学批判传统"之形成原因的客观解释。作为刑法学研究者,固然可以将文学作品作为刑法学的分析工具、通过多样化研究进路对刑法理论的实然状态进行批判、对司法实践的应然图景进行构建,亦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二者之间保持着相当广泛领域的异质性。

  三、快乐伴侣:刑法学与文学之琴瑟和谐

  上文通过对刑法学与文学的异质性的分析,解释了文学对法学批判传统的形成原因,这主要是从断代史角度进行的考察。如果我们将镜头拉长,立于人类社会整体进化史的宏观角度,还可以发现另一个更为有趣的现象:文学“感性浪漫的天性"与刑法学“理性保守的气质"之间存在着极强的亲和力,二者不仅是一对相互指摘、对立冲撞的亲密敌人,更是一对不离不弃、琴瑟和谐的快乐伴侣。

   

  通过对西方刑法思想史与文学思想史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西方刑法思想萌芽、孕育、进化的轨迹与西方文学作品所承载价值理念的发展轨迹之间呈现着完美契合的状态。一个事实是,当代社会的多数公民(包括部分刑法学学者在内)对罪与罚之最初始、最直观的印象来自于对文学作品(广义包括影视作品)的阅读与欣赏。另一个事实是,成文法产生之前,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对“罪"之古朴描述与“罚"之原始刻画,均是借助神话、诗歌、宗教故事为载体才得以传承至今,从记载人类思想的文字符号角度讲,广义的文学从形式上甚至包含了法学与刑法学。因而,刑法学与文学具有同源性——最早承载古希腊刑法思想与正义观念的并非史书、亦非法典,而是人所周知的《古希腊神话》《荷马史诗》以及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等人的古希腊悲剧;古罗马戏剧中,为了彰显故事的真实性,达到戏剧与现实的高度统一,涉及死刑执行的场景通常由司法执行官与死囚来扮演。

   

  考察西方文学史上的经典作品,在细腻刻画人之本性的同时,也深刻揭示了人类的意志、行为与社会控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中或者隐含着特定时代的人们对刑事法律的古朴性思考,或者刻录着特定时期刑事法律制度的丰富信息,既反映了世俗社会对静态刑法规范与动态刑事司法的感性认识,又积淀着刑事制度在世俗社会中得以运行的心理基础。这是一种大历史观进化论意义上的契合,理论根基即为特定时期经济、政治、自然科学以及哲学思潮对二者的共同影响。下文阐述的是刑法学与文学在学科性质、研究方法、社会控制以及角色特征四个方面的密切关联与高度统一。

   

  (一)学科性质的交叉性: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角度

   

  始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创立的学科分类,是人类对自然、社会以及人类本体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认知规范化。从学科分化时间考察,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开始思考生存的意义与人生的价值。古希腊时期已经具备严格意义上的人文学科分类(哲学、史学、文学、艺术);17世纪自然科学逐渐发展成熟;19世纪末期,在自然科学极度繁荣的前提下,形成了以探索社会规律为己任的“社会(物理)学",其特点是移植自然科学方法、提倡实证研究原则,而“社会科学"之名称则是直到20世纪二战以后才由美国行为学派创立。三门学科内部以相对稳定的核心领域进行支撑,排斥其他学科干预渗透,捍卫本学科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同时,各个学科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边缘地带,与其他学科交叉互融。

   

  从学科属性来讲,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均是“人",不同的是二者的研究进路一社会科学通过研究人来研究社会,人文学科通过研究社会来研究人。社会科学将人看做客观存在的“物"来研究,旨在发现支配某一社会领域的普遍规律,并力图以这种普遍规律去适用、解释该领域的个体事件,以抽象出普世性理论为研究终点(与自然科学十分相似);人文学科则将人置于特定领域的社会中来研究,关注的是具体、独特的个体价值,这种研究注定没有结论、没有终点。从此角度而言,文学与刑法学在研究对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作为一项世俗的事业,刑法学的研究最终应当体现对人类尤其是相对弱势阶层的终极关怀;而文学作为人文学科中的重要门类,以其所散发出的浓郁的价值关怀揭示着人性的本质、探求着人生的终极价值。刑法学虽然是社会科学,在它对社会各种冲突的理性化解决过程中,亦需要对人情世故的精确把握、对人性的充分感悟,才能够穿透纷纭的争端表象,确定适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回顾刑法学的发展历程,正是由于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以及具有人文主义情怀的刑法学家的推动,才使得它从窒息人性的宗教教义与僵化迟滞的注释法学的桎梏中释放出来。历史已经证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如果缺乏人文学科所重视的对自由、平等精神的关怀,将彻底沦落为专制与暴行的工具;而作为“法律的良心"的刑事司法官,如果抛弃了被人文学科所珍视的爱与怜悯等基本人类情感,将逐渐蜕变为守护着僵硬正义的冰冷石像。因此,我们应当重拾原本蕴含于社会科学中的文学传统,以温暖的方式来诠释冷峻的刑事规范;我们应当说服刑事司法官从法学殿堂步入文学领地,激活其灵魂深处所蛰伏的悲悯情怀,使其成为法律伦理与人文情怀的兼备者。在此意义上,文学的价值关怀对于刑法学的科学性追求已然成为一种正面的、积极的因素,而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将不再相互悖谬与冲突,演变为人类文明进化过程中相互促进的两翼。

   

  (二)研究方法的互鉴性:刑法学方法论角度

   

  早在启蒙时期,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就对法学研究方法与进路颇为关注,特别强调各学科之间的联系和整合,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真理是分散在许多人手中的,将自己局限于某种学科范围内,忽略相似和相邻学科的人,在自己的学科中绝不会是伟大和杰出的……一个广阔的大网连接所有真理,这些真理越是狭窄、越受局限,就越是易于变化、越不确定、越是混乱;而当它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点时,真理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通过对各门学科、各种知识的有效整合,创造了我们至今无法重现的奇迹。我国刑法学专家储槐植教授亦指出,刑法研究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在刑法之内刑法之外与刑法之上"。其中的“刑法之外"包括与刑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人文学科。美国法理学学者庞德于20世纪初提出了所谓“综合法学"的建议,这种综合性不仅体现在各个法学流派(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之间的联合,而且包括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交互借鉴。延伸至刑法学领域,进入20世纪,刑法学者逐渐认识到,靠某一类别的研究方法与理论不可能完成全部刑法学研究之历史使命,应当允许各种研究方法兼容并蓄,各派理论向折衷、综合方向发展。

   

  根据法理学基本观点,对刑法学的研究大致可以建立于价值、逻辑以及事实二个层面之上。价值层面关注于刑法哲学体系的构造,逻辑层面侧重于对刑法规范的分析,事实层面则强调对刑事法适用效果的考察。在诸多刑法学派理论向纵深化、精密化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固定的研究进路能够一劳永逸地适应刑事法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如果说希望借助一种分析工具,可以将刑法学研究的价值、逻辑、事实三个层面有机融合,那么这种工具需要具备极大的包容性以及对社会现实异常灵敏的反应能力——文学,作为一种被刑法学研究放逐已久的工具,应当重新回归我们的视野。

   

  1.自然法学角度:文学作品对“逻辑原点"的刻录

  刑法产生前,人类是居于平和有序的世外桃源还是“狼与狼之间永恒的战争状态" (参考《古希腊神话》之“三代神衹弑父篡位",《冰岛史诗一尼亚尔萨迦》)?刑法是何种社会状态下的必然产物(参考《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之“阿克琉斯的复仇"以及《古希腊神话》之“俄瑞斯忒斯的审判")?刑罚权的根据究竟何在(参考《圣经·新约》之“行淫时被捉的女人",《古希腊神话》之“被缚的普罗米修斯")?“社会契约论"是纯粹人为构建的虚拟理论还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推断(参考《古希腊神话》之“三代神衹弑父篡位"以及《圣经·旧约》之“耶和华与摩西订约"、《圣经·新约》之 “上帝与耶穌续约")?人的意志是否真正自由以及可以在何种程度上支配这种自由(参考《俄狄浦斯王》《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人定法之上是否存在着永恒正确、支配宇宙万物的最高法(参考《安堤戈涅)《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俄狄浦斯王》)?针对上述问题的假设性回答构成了刑事古典学派进行理论研究的前提,成为理论研究的逻辑原点。众所周知,逻辑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它必须依赖前提的正确。进入19世纪,刑事人类学派、社会学派对古典学派理论的试图颠覆,正是建立在对上述先验性假设进行诘难的基础之上。面对实证学派的凌厉质询,古典学派开始思索这些先验性命题(作为其理论研究之逻辑起点)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事实上,如果将视野转向人文学科角度,考察西方人类早期社会所产生的文学作品,也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对上述疑问予以回应。我们虽然不能无视文学作品所具有的丰富的想象能力与夸张的叙事手法,但是,针对某一社会事件,当同时期的文学作品从不同角度反映出的价值诉求呈现出同一性或近似性时,至少可以从文学作品中探求上述先验性命题的人文渊源,为上述先验性命题的证实与证伪研究提供可靠的信息。

     2.历史法学角度:文学作品对“民族精神"的承载

   

  针对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观点,历史法学派曾经以如下质疑构建自己的理论基石:法律的形成是人为制定,还是民族精神自然发展的结果(参见西方主要国家的“英雄史诗"《约翰·克里斯朵夫》)?习惯应当被排除于法律之外,还是真正的民族法律精神之载体〈参见《高龙巴》《不可饶恕》)?法律的推行是依靠政治权力,还是人文社会力量〈参见《尼亚尔史诗》《朗读者》)?法官进行裁判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典的字面解释,还是可以创造出新的法律(参见《十日谈》《巨人传》)?可以看到,将法视作“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体现”是历史法学最重要的命题;而文学作品则是民族精神与意识的重要载体之一,不同民族的文学作品中无不渗透着各民族之间风俗习惯的差异性、传递着各民族之间价值取向的融合性。通过对文学作品的鉴赏,我们可以把握刑法学理论所中蕴含的不同民族精神与意志的萌芽、发展与进化。

   

  但是,刑法学者对通过文学作品进行法学研究存在着普遍的质疑——文学叙事与史料记载拥有着全然不同的表述方式:文学叙事以想象为基础,史料记载以求真为目的,想象无法代替真实,研究结果的客观性亦存有疑问。这种见解是客观的,同时亦有待商榷。首先,文学叙事中的想象空间无法突破作者生活时代的社会背景;而历史叙事中的求真旨趣在权力的压制与干扰下,难免会出现失真情形,正如福柯在《知识考古学》中所揭露的关于“语言、权力、知识、真理"的联盟(参见《水手比利巴德》《城堡》《第六病室》《飞越疯人院》等)。其次,尽管文学叙事具有想象空间,但这种想象之母题的形成与特定民族的思想、风俗密不可分。事实上,中外历史上不乏通过文学作品对相关学科进行周密、严谨考证的研究者。例如我国始自汉代、盛于清代的乾嘉学派传承至今的考据学即通过对文学经典求证相关学科的理论真伪;近代,王国维、陈寅恪等国学大师,亦利用丰富的文学资料来治学修典,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法学领域,关于法的起源,历史法学派著名代表人物亨利·萨姆纳·梅因秉持着与多数西方学者的不同观点,认为应当选择《荷马史诗》作为研究古代法起源的原点,因为反映于该部文学作品中的“基本观念对于法学家,正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可贵……”,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因此,将文学作品作为研究工具来考察刑法学思想所包含之民族精神,根本原因“不仅在于文学故事是一种历史研究的资料,更在于其本身就是一种历史叙事样式,它们对细民百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意识叙事,具有档案和正史无法替代的价值"。探寻文学作品中的民族精神,并寻求其中可能蕴含的刑法学理论,将为我们探询包含于西方刑法思想中的历史与现实的轨迹、凝视传统与现代的变迁过程提供一个极好视角。

  3.分析法学角度:文学作品对“法律规范"的解释

  早期的分析法学派(规范法学派)将注意力始终放在对实在法的规则、规范、制度的研究上,既不同于注重法律价值论的自然法学,也不同于注重法律实际效果的社会法学,其传统是简明、抽象、极富逻辑性的纯理论分析法学派主张消除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因素,以进一步实现法律“纯粹科学"之目标。进入20世纪,由于人为地割裂法律与价值评价间的客观联系,分析法学面临着日益衰落的困境(参见《审判》《城堡》《荒凉山庄》《第22条军规》等)。新分析法学代表人物哈特及时修正了早期分析法学之观点,承认分析法学中也必然包含着 “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因素,提倡以“外在视角"对实在法规范进行必要解释。

   

  刑法规则的司法适用以解决社会冲突为目的,而刑法规则与司法适用之间存在着间隙与空白,即使是具备了最大程度封闭性的刑法规范,在不同裁判者眼中解读结果也不尽相同(参见《抛锚》《把那家伙给他吧》)。社会是各种利益的复合体,面对多样化的利益冲突,只有遵循一定的价值观、追寻特定的目的,才可能对刑法意义的各种尖锐的冲突作出理智的调和与裁判。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是为了灵活、准确、有效地将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这是考察刑法效力能否得以发挥以及何种程度上得以发挥的重要环节,由此,刑法典由固化规范向社会秩序控制之使命的转变才得以完成。从此角度而言,文学作品对社会冲突之多元化的诠释为刑法规范解释的方法论提供了有益借鉴。文学作品对公众视域内社会冲突在解读层面的多样性,表现了公众对于相同社会事件在认识与理解上之差异性的客观存在,而这种差异性来源于解释者自身的文化素养、价值取向、宗教信仰、成长背景等主客观因素的多样性。文学作品是社会冲突的镜像,其开放性、多元化的视角可以给刑法规范逻辑注入价值性考评,从而在实证法与自然法之间找到有效的过渡因素,对刑法规范与具体适用之间的空隙进行填补。

   

  4.法社会学角度:文学作品对“法之实效"的检视

  法社会学从社会本位出发,从社会环境、历史变迁角度讨论法的发展动力,强调研究法律的实际社会作用与效果,以发现法律的实际作用与预期作用之间的距离,从而为改革与改善法律提供方案。与自然法学强调的重点是价值、分析法学强调的重点是规范不同,法社会学强调对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研究,关注“活法" “行动中的法"的运行轨迹。法社会学认为,逻辑与理性并非刑事法律的全部生命,作为一种人类经验的积淀,刑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之一是实现社会正义。而正义是一种多元复杂、不断变化的混合体,与道德观念的变迁、物质条件的改善、公共政策的转变、社会利益的平衡、社会舆论的倾向息息相关;此外,社会、历史、政治等宏观背景以外,生存于“行动中的法"与“活法"语境下的角色,诸如被害人、被告人、司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物的意识与行为,也在某种意义上影响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程度。而法社会学者深刻关注、系统研究的上述对象,均可以在同时期文学作品中追溯至其原型及其演绎。

   

  文学作品中体现的个体角色对刑事法律制度的整体性意识与感情,正是基于对“行动中的法律"的认识,而非仅是对狭隘意义上制定法的认识。文学作品对刑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运行状态的检视与质疑,涵盖了公众对刑法学理论中罪罚观念与实践效果等各个层面的现实性回应;文学作品在对世间多样化冲突的描述中,以揭示人性为使命,破译着作为个体的人与社会制度之间或服从或抗拒的密码。当刑事制定法与法的实施效果之间发生价值悖离,公众对法律的诚挚信仰将逐渐枯萎,其社会效果往往通过失常形态加以显现(参见《在法的门前》《在流行营》《第22条军规》《守法公民》等)。考察西方涉法文学对法律实际运作轨迹的描述,于文学作品的视野下对“法律适用效果"进行解读、分析,将有助于刑法学者始终保持敏感的外倾姿态,将刑法学研究触角探入社会实在,扩展实证主义思维定势下所难以穷尽的资源,使得刑法理论对“刑法适用效果"的认识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加以拓展、延伸。

   

  5.后现代法学角度:文学作品对“非主流话语"的关注

  进入20世纪后半叶,在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法学开始面临着自身的合法性危机。后现代主义思想在质疑、挑战当代世界观与方法论的同时,也将反思、批判的矛头指向现代法学所弘扬的基本原则与法治理念,认为在现代法学体系庇护下的规则与制度充满了对弱势群体的漠视。后现代法学派试图采用不同于现代主流法学的认识论来颠覆现代法学流派所诠释的各种本质性话题,化解由权利建构形成的客观标准,整体上采取了法律、文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众多领域的多元视角,来探求、评价现实法律制度,排斥现代法学“从法律中了解法律"的内在视角,以打破主流法学“条块分割、画地为牢"的僵化局面。

   

  与后现代法学“反基础主义、反内部视角"的基本立场具有高度易融性的文学作品被理所当然地运用为拓展思维领域的工具,用以颠覆现代法学长期以来大一统的、旗帜鲜明的话语霸权;而文学作品所采用的关注个体经验的多样叙事方式,亦被后现代法学承继,作为瓦解传统法学著作经使用的宏大叙事结构的替代,挑战着现代法学研究领域与其他学科之间不可逾越的界限与陈规。后现代法学认为,支撑现代法治的基石与原则已经越来越经不起推敲,他们对历史以来由法学者、哲学家、法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制度所提供的认识论基础持深刻怀疑态度,而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诸多文学作品对上述质疑提供了令人振奋的佐证(参见《土生子》《发条橙》《西点揭秘》等),其中所演绎的大量被当时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与法律规定的社会个体行为,反映了公众从各个领域要求“新个体权利"、设计“新社会目标"的呼声;在当时法律中尚未涉及之权利,诸如堕胎权、死亡权、同性恋权等,纷纷在文学作品中首先涌现出来(参见《雷灵顿10号》《费城故事》等),从中折射出社会所面临的从未经历过的价值大分裂。同时,现代文学作品的背后亦隐藏着对现代法学的尖锐批判一例如蜕变后的法律已然成为保护既得利益合法化、定型化、凝固化,阻碍社会变迁与对弱者权利保护的绊脚石;在小型叙事文本中,所呈现出的在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主流话语霸权背后被刻意忽略的边缘群体〈贫穷阶层、弱势群体),其微弱的抗议声往往被社会 “文明、进步"的喧嚣声所湮没(参见《美国悲剧》《土生子》《杀死一只知更鸟》《黑暗中的舞者》等)。这些反映多元价值取向的文学作品,被后现代法学充分借鉴,作为解构现代法学的利器——以讲故事的方式,来消解法学主流话语霸权对边缘性群体的冷漠与蔑视。

  (三)社会功能的同质性:社会控制之视角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则是指对成员的偏离行为与越轨行为进行控制。社会控制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各种方式之间存在互补性。刑法具有的社会控制功能是毋庸置疑的,同样作为某种意识形态的载体、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的文学作品对大众的教化作用也不容忽视。文学作品正是刑法控制客体状况的镜像化反映,从多元角度为刑法提供了关于控制客体的信息;刑法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正是建立于占有信息的真实性与丰富性基础之上。

   

  就整个社会管理体制而言,不同的社会控制方式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平衡的动态互补关系——法律控制强势之领域,其他社会控制方式较为式微,反之亦然。刑法学的控制领域是公共社会最基本的运行秩序,若期望获得良好的社会控制效果,主流刑法思想必须融入社会实践,为公众所认同,从而弱化其暴力色彩,获得公众信仰层面的支持与容纳。在推进正义理念、维护公众心理秩序的过程中,刑法通常以逻辑推演的方式来设置正义,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来实现正义——法典条文对人类行为进行约束,刑事裁判对违反规范者自由、生命、财产的剥夺,无不揭示着刑法之控制使命是通过对公众的外显行为进行规制而完成,具有刚性控制、第三方控制、消极控制、强化意识控制等特征。而文学作品的作用界面却是人类的内心世界,它同样具有规劝、教化的作用,却是通过对人类心灵的感化与指引来完成,属于典型的柔性控制、自体控制、积极控制、无意识控制。二者在社会控制的手段上虽然具有异质性,但作为社会控制网络系统的重要联结点,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交叉性与互辅性。这种交叉与互辅性关系建立在“文学思想传播→民意形成→公共政策制定→刑事政策选择"四者之间的关联性基础之上。

   

  公共政策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基础手段之一,也是平衡、调节、缓和一个国家特定时期各种利益冲突的有效方式。公共政策的制定以特定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状态为前提与限制,其实施结果即对政策选择的特定阶层进行阶段性特殊保护。鉴于公共政策运作前提与施加对象的特殊性,在公众政策的运行过程中,作为社会公众意愿与诉求载体的“民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成为公共政策制定的原点与适用的终点。何为民意?英文中的民意(republic opinion)意即“公共意见”。18世纪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已指出,民意分为众意(republicopinion)与公意(general will),公意不同于个人的私意与反映个人利益总和的众意,它以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只着眼于共同的目标。社会契约的形成方式应当以“众意"进行,而社会契约的形成目标必须达成“公意"。如此,我们可以确定,公共政策中所探讨的民意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是特定主体基于特有的价值取向对特定时期产生的社会现象所抱有的基本态度。唯有这种多元民意才能对强权意识的绑架进行有力反抗,折射出现代法治社会的民主、自由、平等、独立的精神内蕴。公共政策具有极其鲜明的价值旨归,利益相关性与政策内核紧密联系,多数公共政策均涉及对以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价值之分配,不同时期的利益保护与政策倾向自然不同。基于多元性民意观的存在,公共政策在制定时,必须尽可能地全面搜集民意样本。民意调查的取样渠道种类繁多,包括网络、专访、田野调查等,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文学作品,以其特有的人文关怀特质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不同公共领域的呼声,代表着被主流话语霸权所压制的边缘性群体的诉求,自然也是可取方式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文学作品不仅具有承载民意之作用,还具有刺激民意、引导民意、形成民意的作用。这种作用在西方历史上屡见不鲜。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美国作家斯托夫人的《黑奴吁天录》的发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激化了美国北方民众的废奴情绪,促使了废奴律法的产生,林肯总统后来接见斯托夫人时戏谑地称她是“写了一本书,酿成了一场大战的小妇人",这句戏言充分反映了该部著作对民意造成的深刻影响。与斯托夫人的宣战小说对应,启蒙思想时期的英国文学家斯威夫特利用一纸宣言熄灭了一场英法两国之间燃烧已久的战火。面对英国与荷兰、瑞典联盟对法国进行的长期战争,斯威夫特于1711年发表了《同盟国和前任内阁在发动和进行这次战争的行为》一文,以生动风趣的语言详细揭露了战争给人民带来沉重负担、为资产阶级带来巨额利润的事实。这本小册子对反战的英国舆论起了重大影响,激起民众的反战怒潮,坚决要求统治者与法国缔结和约,直接促成了英法停战,后该和约被称作“斯威夫特和约"。另外,斯威夫特以颇具号召力的文笔先后发表了《普遍使用爱尔兰的工业产品的建议》(1720),以及1723年针对“半便士铜币"发表的公开信,直接导致了爱尔兰民众抵制英货运动、并逼迫英王收回“半便士铜币"许可状。

   

  狄更斯于1853年发表的涉法小说《荒凉山庄》,对英国当时的衡平法法院之繁冗、臃肿、拖沓、无能、邪恶的本质予以尖锐讽刺与猛烈抨击,认为“法律的傲慢与粗暴,着实已经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后来,英国议会对衡平法法院(大法官法院)的改革措施,与这部作品反映的深刻思想及其在整个社会掀起的轰动效应不无关系。曾任英国上诉法院院长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丹宁勋爵感慨道:“不得不坦率地承认,我个人认为,狄更斯的小说对司法改革的贡献,远远超过了法学家杰里米,边沁。"

   

  19世纪末,法国作家左拉发表的一纸控诉信将“公共知识分子"推上了世界政治舞台。在“德雷福斯案"中饱受诋毁与侮辱、孤身奋战的左拉于1898年在法国的《震旦报》上发表了万字长文《我控诉》,创下了当天销售37万份的纪录。第二天,《震旦报》上又刊出了一篇短文《我抗议》,坚决支持左拉的正义行动,文末署有法朗士、普鲁斯特等一大批法国“文学士"和“理学士"的签名。从此,左拉身后开始迅速出现了“一支看不见的军队——全欧洲和全世界的知识分子"(茨威格语)。这些人的支持,不仅带给左拉以巨大的精神安慰,也使人们终于看到了知识分子的群体力量。同年,法国出版了一本《法国文学界向埃弥尔·左拉致敬》的书,将那些支持左拉的人称为崭新意义的 “公共知识分子"。

   

  20世纪初,美国全速向工业社会过渡,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与阶层矛盾的白热化,引发了人们对正义与公平的关注。一批文学家联合政界、商界、文化界的进步力量,利用大众传媒,揭露当时的政界腐败、社会黑暗,并对各种不公现象进行猛烈抨击,史称“揭发黑幕运动"。该运动仅持续了10年(1904年至1914年),却在复杂动荡的社会变革中率先登场,针砭时弊、搜集民情、引导民意、促使国民共识产生,为美国最终完成社会转型提供了扎实、可靠的民族心理调试平台。更为重要的是,该运动促进了大量立法的产生,迫使相关部门对存在的弊端及隐患加以改进,其影响之广泛、效果之显著为世界文学史上之罕见。

   

  进入20世纪,1929年两次经济危机使德国上空笼罩着浓厚的战争阴云,好战分子极力宣扬铁血政策,德国青年沉浸于战争言论的蛊惑之中,作家雷马克于当年发表的小说《西线无战事》,是“一战"时期被毁灭的德国青年的控诉状,出版后引起德国等欧洲国家无与伦比的轰动,仅德国便销售170余万册,并被翻译成29国文字,销售量达 500余万册。它以无可辩驳的写实风格向德国青年诉说着战争的残酷与不义,一幕幕无以伦比的惨景深深震撼了欧洲青年的灵魂。当然,雷马克也为此部作品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最终被纳粹政府剥夺国籍;其妹亦遭受牵连,于1943年以莫须有之罪名(“不相信德国将取得胜利")被执行死刑。

   

  “二战"以后,发生在英国的1950年“伊文思冤案"和1953年“戴瑞克冤案",经过纪实文学报道以及影视传播(《雷林顿十号》与《把那家伙给他吧》),引发了司法界与民众对死刑正当性的热烈争论,在民意的推动以及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导致英国于1965年废除死刑。

   

  由此可见,文学作品思想对民意的刺激与引导是潜移默化的,而该种民意一旦形成便坚固难撼,保持着较为长久的有效性。正是由于文学作品具有着承载民意与刺激民意的双重使命,因而它不仅在公共政策的选择、甄别、制定角度方面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在独立的社会控制层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如前所述,民意是公共政策制定的起点与适用的终点,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当然的公共政策类型,其制定与实施无法脱离公共政策运作的大环境,因而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必定呈现着同质性。民意与刑法学之联系虽然最终体现于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施行层面,但它的最初影响却施加于刑事个案之上,在犯罪圈的划定、犯罪主体的限制、刑罚体系的设置、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犯罪人再社会化等刑事政策的适用领域中,诸多刑事个案上集结的民意是政策制定者重要的参考、甄别、分析的对象,也是政策最终形成的主要根据,同时还是政策实施效果的检验标准之一。如此,以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为使命的刑事政策就以民意的形成为媒介与文学作品之间产生了密切关联,继而在对社会的刚性控制与柔性控制间达成了平衡与互补。

   

  (四)个体角色的共融性:文学家与刑法学家

   

  历史长河中,人类发展所历经的每一个关键性飞跃的前夜,均会涌现出大量思想深刻的预言性文学作品,它们照亮了人类的发展方向,并在接踵而至的社会变革中逐渐凝聚为人们探索实践的价值旨归。例如,西方启蒙运动时期的某些作品,我们很难简单地将其贴上某一类清晰的标签,它们既是哲学著作又是文学著作,同时还是法律著作。正因为拥有如此的包容性与易感性,这些经典作品才能够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深远的影响;启蒙思想家立足民生、胸怀世界的人文情怀使得他们在各国人民心中享有着崇高的地位。在此意义上的哲学家、文学家与法学家,均已经超越了自身知识领域的局限,成为全人类之思想启蒙的推动者。

   

  1.讲述人间“罪罚报应"的文学家

  考察流传至今的西方文学的作者生平,多与刑法学或刑事司法领域有着多种多样的不解之缘——或者是法学科班出身,或者拥有丰富的刑事司法经验。这些文学家中不乏法学博士学位获得者,其职业亦涵盖了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几乎全部刑事司法领域。正如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戏言,之所以文学具有法学的批判传统,是因为“许多诗人即为法学院逃逸出来的学生,他们是绝不会对法律大唱赞歌的"。同时,在这些具有专业法律背景的文学家中,又有许多位因种种原因(包括因文学作品思想触怒当局)与刑事法庭、监狱有过“亲密接触"(被捕) ,其本身即沦为阶下囚、被驱逐、甚至命丧绞刑架与断头台。

   

  例如,古罗马诗人维吉尔曾是辩护律师,后因口吃放弃了这个职业。意大利文艺复兴三杰中,但丁曾任贵族法庭督察官,后被贵族法庭判处放逐终身;彼得拉克曾在法国蒙彼利埃和意大利波伦亚大学专修法律;薄伽丘法科专业毕业,喜好旁听审判、撰写判词,后因《十日谈》入狱,逝世后当局对其尸施以鞭刑。

  法国文艺复兴最杰出的人文主义作家拉伯雷,其父是皇家大法官,他幼年曾与父亲一起出庭、熟谙司法程序,成年后专修法律。作品《巨人传》被巴黎法院宣布为禁书,本人也被入罪,后经家族多方打点,逃脱火刑惩罚。启蒙思想时期作家卢梭,因小说《爱弥儿》获巴黎最高法院逮捕令,后流亡日内瓦、普鲁士、英国;孟德斯鸠获得波尔多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后出任律师、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继承波尔多法院庭长职务,后出售世袭法院院长职务,专心于写作;伏尔泰法科毕业,因作品思想反动两度被投入巴士底狱,多次被驱逐出国境,曾为“法拉斯冤案" “拉巴尔冤案"“风水先生西尔旺冤案"奔走呼告,使其得以平反;狄德罗在兰格尔和巴黎天主教专科学校修习法律,因《论盲人书简》获思想危险罪人巴黎文森监狱服刑,因《百科全书》被教会指为异端,险遭火刑。浪漫主义作家雨果,毕业于法兰西学院法学专科,曾任上议院议员,后被迫流亡布鲁塞尔。自然主义文学家福楼拜,曾赴巴黎攻读法律,因《包法利夫人》被当局指控刑事责任。同是自然主义文学的扛鼎人物莫泊桑曾赴巴黎攻读法学,考取律师执照,后放弃专业,专心从事写作。世界“公知"代表人物,自然主义文学家左拉,针对“德雷福斯冤案"发表《我控诉》一文,被当局指控诽谤罪,判处罚金3000法郎并监禁1年。批判现实主义文学大师巴尔扎克,曾就读于巴黎专科学校,挥金如土、负债累累,数次与人对簿公堂。自然主义文学家梅里美,曾在巴黎大学学习法律,后成为皇室族裔,与司法界高层人士走动频繁。罪犯系列小说家热内,一生被捕、入狱数十次,后在萨特等文学家的呼吁下被法国总统特赦,其坎坷的一生即一部情节紧张、传奇色彩浓烈的自传体小说,本人即一位以生命体验犯罪的行为艺术家。

  英国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家、《乌托邦》的创作者莫尔曾在新法学院与林肯法学院攻读英国法,历任律师、皇家大法官,后因拒绝遵照《至尊法案》宣誓被关押于伦敦塔,最后被构陷叛国罪执行死刑,头颅被悬于伦敦桥示众。文学家培根是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法学科班出身,历任律师、法院院长、检察长,后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罚金,囚禁于伦敦塔。新教作家弥尔顿曾在剑桥大学研修法学,因政论文章被判处绞刑,后改为监禁,出狱后创作了著名的文学三部曲《失乐园》《复乐园》与《力士参孙》;同时期另一名宗教作家班扬,曾因非法传教罪被两次逮捕入狱,狱中失明,谱就了西方世界发行量仅次于《圣经》的著名宗教作品《天路历程》。启蒙思想时期,以《鲁滨逊漂流记》闻名于世的英国作家笛福,曾因政治论文被判人狱与戴枷游行,狱中创作诗歌《枷刑颂》。浪漫主义文学代表人拜伦,10岁继承爵位成为英国上议院议员,因抗议上议院“对破坏机器者处以死刑"法案,被判处短期监禁。批判现实主义文学家史蒂文森法科毕业,曾任刑事律师,后放弃律师职业,专事写作。同时期批判现实主义作家狄更斯,10岁时因父亲负债,全家被判决迁入负债者监狱,承担起繁重的家务劳动与还债义务,16岁开始做律师事务所学徒、民事法庭录事和刑事法庭记录员。爱尔兰唯美主义作家王尔德毕业于都柏林圣三一学院,1895年,昆斯贝理侯爵因儿子阿尔弗莱德与王尔德交往导致父子不和,据英国1855年刑事法修正案第十一部分,王尔德被判有罪,在瑞丁和本顿维尔监狱服两年苦役,狱中创作了诗作《瑞丁监狱之歌》与书信集《深渊书简》。以《一九八四》与《动物庄园》闻名于世界文坛的英国文学家奥威尔,曾就读于英殖民地印度的伊顿贵族公学专修法律,因参加西班牙内战被军情五处和伦敦警察厅特别科自1929年起一直严密监视至1950年逝世。

  德国启蒙思想时期作家、《浮士德》的创作者歌德,其父为法学博士,本人在莱比锡大学和斯特拉斯堡大学学习法律、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浪漫主义犯罪文学代表人霍夫曼,曾在德国柯尼斯堡大学攻读法律,任格洛高法院陪审员、柏林高等法院顾问、上诉判决院委员,因负责审讯德国“体操之父"雅恩,反对当局捏造罪名,于1820年受到审判。《格林童话》作者格林兄弟,曾在马尔堡大学学习法律,与法学家冯·萨维尼交往甚密。批判现实主义作家雷马克,因《西线无战事》一书被剥夺国籍,1943年12月,其妹埃尔夫莉德因莫须有罪名(不相信德国会取得胜利)被纳粹法庭宣判并执行死刑。以《朗读者》征服了西方文学界的德国文学家施林克,在海德堡Ruprecht-KarIs大学和柏林自由大学学习法学,1975年在海德堡获取法学博士学位,1981年执教波恩与法兰克福大学, 1992年在柏林洪堡大学从事法哲学教研工作,1987年任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宪法法院法官。

   

  俄国浪漫主义文学家雷列耶夫曾任彼得堡刑事法庭陪审员,素以正直、公正闻名,后加入十二月党人团体,起义失败后被判绞刑。素有“俄罗斯诗歌的太阳”之称的普希金因《自由颂》《致恰达耶夫》《致西伯利亚囚徒》等作品流露出浓烈的反对农奴制、同情“十二同党人"之政治倾向,分别于1820、18年两度遭受流放,最终在沙皇政府的策划下与人决斗而死;而享有“俄罗斯的月亮"美誉的莱蒙托夫亦曾在莫斯科大学专修法学,因作品数度被捕入狱、流放,狱中创作大量歌颂自由与民主的作品,后在决斗中身亡。批判现实主义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因参加彼特拉舍夫斯基小组,以阴谋反对沙皇政府罪被判处死刑,临刑前获赦免,改判四年苦役。同时期的伟大作家托尔斯泰,曾在喀山大学东方系与法律系学习,18年在军事法庭为士兵希布宁辩护,该事件与 1857年巴黎断头台观刑经历使其开始反对法庭与死刑,1881年上书亚历山大二世请求赦免革命者,因《论饥荒》险遭流放,因《复活》于1901年被东正教至圣宗教院革除其教籍。

   

  美国浪漫主义文学鼻祖库柏,曾入学法科专业,婚后辍学,专心创作小说。《红字》的作者,犯罪心理学作家霍桑,曾任驻英国利物浦的领事兼法律顾问,其祖先是殖民地时期法官,卷入1692年塞勒姆“驱巫案",这段历史造成了霍桑与生俱来的负罪感。出生于全国十分之一的最贫困家庭的美国文学家杰克·伦敦,13岁曾加入蚝贼队伍,被捉捕后罚做苦役,1893年参加失业游行以“流浪罪"被判30天苦役。

   

  另外,西班牙作家塞万提斯,担任税吏期间因无法缴纳足额税款数次入狱,《堂吉诃德》系狱中构思创作而成。奥地利表现主义作家卡夫卡,18岁进入布拉格大学初习文学,后在父亲干预下专攻法律,获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律师事务所、法院、保险公司等处任职。

   

  文学家们与刑事司法的近距离接触,一方面对于文学创作而言是一种艺术原料的重大收获,增加了作品内涵的包摄力,使得作品散发出强烈的批判现实主义色彩,由于作品对“行动着的法律"的描述与感悟更为细腻贴切,令人感觉更真切可信,因而具有法学研究意义上的价值与权威。另一方面,创作者真实的涉法经历使得其作品内涵无论在广度、深度,还是厚重感、责任感等各方面均呈现出其他作品难以比拟的优势,它们在岁月的冲刷涤荡与民众的世代取舍下,逐渐积淀为整个人类文明进化史中的宝贵财富,也为刑法学理论提供了广阔多维的研究视角,开辟了清新有趣的研究路径。

   

  2.追寻世间“诗性正义"的刑法学家

  一部西方的刑法思想史,就是一部西方社会由蒙昧走向开化、纵欲走向抑欲、感性走向理性、嗜血残暴走向妥协和解的进化史。从远古时期的雅典文明到21世纪的后工业时代,刑法学家肩负着实现人类自由、彰显世间正义之使命,在刑法思想史上留下了笔笔浓墨重彩。这些经典之作不仅被现代刑法学研究奉为圭臬,更因其睿智深刻的哲学内蕴与独特隽永的文学审美价值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从散发着强烈人文气息的刑法学著作中可以看出,刑法学者生活在世俗的社会中,严谨、抽象、形而上理论知识体系的背后,人文关怀的影响始终伴随左右。甚至一些著名的刑法学者本人就是文学大家,其不朽文学作品与法学著作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静静流淌、熠熠生辉。

   

  例如,前文列举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政治家与法学家的光环背后,又拥有诗人、浪漫喜剧作家、音乐家的头衔。其所著之《曼陀罗花》《假面》等文学作品,承载蕴含着丰富、激越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现了人性本恶的基本观点,认为冲突是源自人本性的普遍永恒的社会现象;国家的安全可以超越法律,国家有权要求任何事物为它做出牺牲;并提出著名的“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正确"的功利原则,为17世纪盛行于西方社会的国家利益至上、王权崇拜等政治理性注入了系统而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撑,为近代刑法之社会防卫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再如法国启蒙思想时期的查理,路易·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是其穷毕生精力完成的一部杰作,这是一部人类法律的自然史,阐述了人类法律发展的前提,探讨了公民自由的条件及保障,并揭示了契约精神、罪刑法定、刑罚宽和、罪刑均衡、犯罪的分类、刑事立法技术等诸多理论。但是,在《论法的精神》发表前二十余年,孟德斯鸠曾经撰写了一篇启蒙哲理小说一一《波斯人信札》。二者体例不同,精神内蕴却浑然一致。可以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在《波斯人信札》中几乎都已经萌芽。《波斯人信札》作为小说,却比《论法的精神》更富有生活气息、说服力,因而也拥有更多平民读者,这可以从《波斯人信札》在孟德斯鸠生前就再版二十余次的事实中得以印证。其后三十余年间,孟德斯鸠对其不停增补,修订版达二十余次。至1754年,孟德斯鸠逝世前几个月,他还在对《波斯人信札》进行着修改与润饰,足见孟德斯鸠本人对该部小说的喜爱与重视。

  法国启蒙思想时期百科学派代表人物戴尼斯·狄德罗,在刑法思想层面,认为人既是道德实体又是肉体实体,是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社会性与反社会性的统一体;他提出刑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人民是真正的立法者,刑法的任务在于保障人民不可转让的权利与幸福;他主张良好的刑事立法应当更加简单且合乎自然,不反对人们的情欲,而是鼓励人们运用情欲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上;他明确提出刑罚应当具有教育的作用。同时,狄德罗又是才华横溢的文学家,他的文学作品(《修女》《拉摩的侄儿》)均以惊世骇俗的鲜明特色诠释着自己所秉承的政治法律思想,被马克思赞誉为“无与伦比的作品",恩格斯称作“辩证法的杰作"。

   

  让·雅克·卢梭,启蒙思想运动中最卓越的代表,法国大革命与美国独立战争的思想先驱,在其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对“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严谨、系统地论证,成为无论是刑事古典学派还是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研究无法逾越的理论前提;他建构了刑法产生前的自然人类社会状态,提出人性本善之观点;他提出天赋人权论,反对封建专制与暴政,“主权在民"的思想成为西方宪政的基础;他肯定对凶手处以死刑是社会契约缔结的必然结果,同时主张对罪犯实行赦免和减刑制度,并支持教育刑理论。上述政论文之外,卢梭还著有歌剧《风雅的缪斯》、小说《新爱洛伊丝》《爱弥尔》《忏悔录》等传世名作,以风雅、优美、清新、自然的笔触,使得其政治法律思想借助文学的翅膀,穿越时空,流传至今。

   

  另一方面,对那些在世人眼中严肃古板的刑法学者之生平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他们虽然未能拥有上帝赋予的横溢才华、浪漫气质,因而无法在忒弥斯女神与缪斯女神之间穿梭自如,但在其内心深处,依然守护着一片悲天悯人、充满着正义、勇气与大爱的天空。他们对于同时期文学作品的钟爱之情,或者说文学作品对其潜移默化的影响,已经渗入其学术气质之底蕴,其刑法思想体系亦因此被抹上了浓郁的浪漫主义色彩、镌刻着明显的人文主义烙印。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所开创的客观唯心主义与辩证法哲学体系对刑事古典学派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贡献巨大。幼年的黑格尔受到良好的拉丁文与希腊语的教育,目的仅仅是为了“更好地阅读《希腊神话》与拉丁语古典文学"。在小学阶段,因为学习成绩优异,黑格尔接受启蒙老师洛佛勒尔的第一份奖励便是《莎士比亚》全集 8卷。另外,洛佛勒尔曾为黑格尔与几位优等生两度私下补课,内容为《伊索寓言》与《圣经故事》。少年时期的黑格尔迷恋古希腊文学与音乐,醉心于索福克勒斯与欧里庇得斯的戏剧,这两个爱好伴其终生。1788年,黑格尔完成了《论古代诗人的某些特征》之文,指出古代诗人和现代诗人在质上的不可比拟性:前者无可争议的长处在于纯朴自然,他们的思想并非来源于书本,而是直接取自自然,他们所关心的并非取悦于读者,而是为了彰显正义与真理,因此后者永远无法达到前者的造诣与作用。大学时代的黑格尔阅读和摘录了大量启蒙运动者如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著作,宣称是这些书籍使他从传统偏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1839年,黑格尔的同窗好友伊特魏回忆大学生活,谈及黑格尔最爱阅读的卢梭的《爱弥尔》与《社会契约论》,肯定“卢梭是黑格尔心目中唯一的英雄"。由此可见,从黑格尔幼年时代开始,文学作品就已经对其思想与气质进行着潜移默化的渗透,文学作品中所体现的价值冲突与矛盾,在黑格尔日后的法哲学著作中均得以完整体现。《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经常借用古希腊神话对理论进行剖析与佐证。他借用古希腊复仇三女神“欧墨涅德斯"来论述刑罚之报应性本质;他借用“安堤戈涅的悲剧"来宣扬自然法的永恒性与效力等级;他借用“俄狄浦斯王弑父娶母"的故事解析刑事责任的担当与行为人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在世人面前严谨、刻板、严肃的一代法哲学大师,居然如此钟情于浪漫多情的希腊神话故事,不能不令人掩卷微笑,思绪良久。

  贝卡利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其著作《犯罪与刑罚》(1764年出版)奠定了现代刑事法学、犯罪学、刑事司法学的理论基础,被奉为近、现代刑法学思想的圭臬。如果我们结合贝卡利亚的生平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在这部洋溢着伟大人道主义气息的著作中,贝卡利亚希望带给世人的绝不仅仅是刑法学的理论与原则,其中还包蕴着他所钟情的启蒙主义理想和他所热烈追寻的人文主义精神。在贝卡利亚从一个没落贵族公子到刑法学家的转变历程中,有着强烈民主、自由思想的韦里兄弟给予其莫大的物质帮助与精神慰藉。韦里兄弟出身贵族,哥哥彼德罗·韦里是一名经济学家,弟弟亚历山德罗·韦里则是一名文学家、社会活动家。正是由于韦里兄弟的倾力引荐,贝卡利亚才加入了当时进步青年们组成的“拳头社",与其他社会上层阶级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文学家等聚会,讨论他们所感兴趣的各类作品。这一切均极大地丰富了贝卡利亚的人文主义情怀、开拓了他的视野、提高了他的思维层次。后来,贝卡利亚在给朋友的信件中谦逊地提到,身为经济学家与文学家的韦里兄弟在学术和思想上给他的启迪是巨大的、不可替代的。另外,正如上文所述,孟德斯鸠之哲理小说《波斯人信札》对贝卡利亚的思想引导也具有相当突出的作用。贝卡利亚在1766年寄送给其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的信中坦言:“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八年来一直遭受溺信教育扼制的人道情感。仅仅五年的工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并且成为《波斯人信札》的信徒…… "另一部不可不提的文学作品是意大利作家乔万尼·薄伽丘于1350年出版之《十日谈》,将抨击锋芒直指宗教神学笼罩下的苦难人间,毫不留情地揭开教会神圣的面纱,以犀利无比的笔锋嘲讽了教会的腐败堕落与宗法制的罪恶与残酷。这部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中所蕴含的强烈的人文主义思想,对贝卡利亚的刑法学理论形成的影响毋庸置疑。《十日谈》中蕴含着对“身份刑" “罪行擅断"“惨刑酷法"等司法制度的猛烈嘲笑与抨击,以及对“平等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等强烈诉求,从中我们不难读出贝卡利亚刑事法理论与原则的雏形。同时,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论证“罪刑法定"思想合理性的基础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言论的折衷与结合;对罪行擅断等司法体系的批判可以从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以及斯威夫特的《格列佛游记》中看到鲜明的印记;对人之本性的看法与孟德斯鸠的小说中《穴居人的故事》以及卢梭小说《爱弥尔》《新爱洛伊丝》对初民社会美妙场景的描述颇为近似;关于刑罚的及时性、均衡性以及心理威慑作用的理论产生于自然科学家们的时空接近、地心引力等定律。正因为贝卡利亚对启蒙思想的全面包容与承继、发展,使得后世学者对其理论的创新性产生了怀疑。例如意大利著名史学家坎图认为,贝卡利亚的思想不过是启蒙哲学在具体学科中的演绎与应用,其中并无深化、更无创新;意大利刑法史权威人士斯皮里托则坦言,《论犯罪与刑罚》是对当时占主流地位思想的集中表述,而贝卡利亚的地位仅仅是一件表述工具";后来与贝卡利亚交恶的韦里兄弟更是出言不逊地指出,他们可以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搜寻到所有贝卡利亚思想的来源,使得他“显得像个剽窃者"。这些学者的言论虽然过于苛刻,但也指出了贝卡利亚刑法思想体系与法国启蒙思想领域之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启蒙时期刑法思想的集大成者,贝卡利亚确实肩负着融百家言论、创一己体系的历史重任。《论犯罪与刑罚》集中了所有启蒙思想的精华,这部立于巨人肩膀上完成的扛鼎之作带给刑法学领域的震撼与功绩至今无人能够再现。

  龙勃罗梭是西方著名的犯罪学家,被誉为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其著作《犯罪人论》〈1877年第一版、1907年第五版)中提出的惊世骇俗的见解使得“整个刑法理论根本为之一变"。该理论的诞生极大地开拓了刑法学的研究视野,将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拓展到对犯罪人的研究,标志着实证派犯罪学的建立。在龙勃罗梭刑法思想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天生犯罪人"理论——从生物遗传学、人类学的角度,运用实证方法揭示了犯罪人的特性在于其人身危险性,并首次将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危险个人概念引入刑法学研究领域。在龙勃罗梭的理论根基中,融合了现代医学、心理学、文学等多门学科的理论与影响。如前文所述,龚古尔兄弟之《热曼妮·拉瑟顿》(1864年)《勾栏女艾丽莎》(1877年)等作品均以生物学角度出发,强调人的“遗传病态" “生理本能",以医学的研究方法将文学作品中的主人公当做病人解剖,研究其墮落的每一个阶段的特征,突出其“低级本能"的生物属性。左拉早期的自然主义小说《泰莱丝·拉甘》(1867 年)《马德兰·菲拉》(1867年)均突出了遗传等生物学原因对行为人意志的完全控制,两位女性在生理欲望上的病态基因刺激了其人格的裂变与异化,决定了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必然性。1868年,左拉进入自然主义文学创作的成熟期,创作了《卢贡一马卡尔家族》,通过对一家五代人悲剧生涯的描述,从生物学与遗传学角度探讨了由一个祖先基因所出的后代,在经历了不同生活境遇以后变态性格与情欲的内在形成过程。在第7、 8、9、13部系列作品《小酒店》《娜娜》《萌芽》《人兽》中,主人公均失去了自由意志,完全为他们的生理因素所控制,成为“天生犯罪人”,沦为刑事犯。左拉将家族第三代女主人公人生悲剧的根源归结为劣等的先天遗传,将第四代成员的犯罪行为归结为先天性凶杀疯狂症转化而成的经常性破坏癔症。上述文学作品所表述的思想与龙勃罗梭 “天生犯罪人"理论之间严丝合缝、紧密契合,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值得注意的是,在左拉晚期的作品中,已经突破了龚古尔兄弟开创的自然主义文学的窠臼,并不对人作纯粹生理的研究,而是将生理特质与社会因素紧密结合,固然生理学与遗传学始终是他研究人和社会的切入点与基本方法。这与龙勃罗梭晚年对犯罪人论的修正与发展轨迹基本相同。关于龙勃罗梭犯罪学理论与文学批判的另外一件趣事是,德国医师兼作家马克思,诺尔道于1893年发表了《蜕化》(Degeneration)一书,借用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理论对世纪末的西方作家群进行批判,认为他们的人格与天生犯罪人的基因蜕化现象呈现出相同特点,作品所反映的是世纪末心理世界歇斯底里的邪恶与颓败。他所列出的黑名单包括象征主义、唯美主义、自然主义的作家如瓦格纳、左拉、易卜生等。该书英文版于1895年发行时,正值王尔德“同性恋"案件在欧洲掀起轩然大波,该案似乎为诺尔道的理论提供了极为有力的佐证。诺尔道师承龙勃罗梭,以自然科学角度将“蜕化"的标签贴在这一批世纪末的作家身上,却忽略了这批“蜕化"的作家所代表的另一种被自然科学、物质文明所压抑的声音,他们所展示的并非仅仅是没落与垂死的影像,而是寓于其中的对物质世界、理性精神的质疑与反抗。

  四、结语

  通过对刑法与文学同质性与异质性的分析,我们也许可以作出如下较为客观的结论:从启蒙时代到21世纪,西方刑法学家秉持着自由、平等、民主之精神向世界大声宣称“刑法应当如此";而同时期乃至先前数千年的文学作品却在其身后默默地诠释着 “刑法何当如此",以及“如此"的刑法思想是历经了怎样艰难曲折的过程才得以凝炼而成。它们或隐含着特定时代中人们对刑法现象之古朴性的思考,或刻录着特定时期刑法思想的丰富信息;既反映了世俗社会对静态刑法规范与动态刑事司法的感性认识,又积淀着刑法制度在世俗社会中得以运行的心理基础。历史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而不是随机事件的无序堆积。西方刑法思想的孕育、发展与进化,拥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的支撑。西方文明的两大源头,古希腊-罗马文明与古希伯来-基督教文明,是一切西方刑法思想的逻辑原点;而“放纵原欲、肯定个体生命价值的世俗人本意识"以及 “抑制原欲、强调群体本位的宗教人本思想"则界定了西方刑法思想的进化框架。需要注意的是,在每一个时期内,文学思想都有一定的反复,亦即在世俗人本与宗教人本主义之间来回摆动,发展到某一精神的极限后,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回拨;而刑法学思想却保持着从主观主义走向客观主义再到主观主义的发展趋势。展望未来,越重视个体价值、越鼓励多元发展、越提倡价值共融,刑法理论与刑事政策就越向主观方面倾斜。这种世俗人本主义与宗教人本主义之间存在着的自相矛盾之尴尬,彰显着西方传统文化所包蕴的辩证主义内核。正是这种矛盾的文化心理,使我们看到了被否定、被批判、被解构的旧有文化体系中,隐含着合理的、必然的、新文化重构所不可缺少的基因。

   

  刑法思想与文学思想在形成与发展的轨迹上之所以呈现出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因为二者均是人类社会进化过程的亲历者与见证人。它们相伴而生,之间的关系或明朗或暧昧、或一致或悖逆,或水乳交融或剑拔弩张,共同构成了群体社会中真实、鲜活的图景。法学家与文学家不仅在职业上具有传统的兼容性,同时亦分享着心系苍生、放眼未来、追求极致理想与正义的浪漫主义气质。二者分别司管着“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从应然与实然、理想与现实、情感与理性、灵魂与肉体的角度对人之本性进行探索、对人类良知进行拷问。文学是情感中的人性诉求,法学是理性中的人道主张;对人性的关怀与探索成为刑法学与文学研究的绝对价值指向,对人类的热爱、尊重与教化则成为法学家与文学家毕生承载的使命。正是在此意义上,刑法学与文学完全有可能抛弃囿于学科视角的狭隘而产生的傲慢与偏见,消弭因学科异质性而存在的冲突与对立,“冲突于当代、和谐于未来",演绎为一对琴瑟和谐的快乐伴侣。

  

  作者简介:刘春园,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原载:《刑事法评论》(总第35卷)2014年第02期。

  因文章篇幅原因略去注释与附录。

  本期编辑:王子涵。

  本期审校:钱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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