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风险评估十篇
健康风险评估篇1
健康风险评价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科学院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其他一些国家也有很多研究。我国的健康风险评价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最初主要应用于核工业等领域,之后应用于地表水和污水回用较多。近几年国内外对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价研究也颇多,ThiThuGiangetal[4]通过分析地下水中砷存在形式的因素及砷的浓度,与WHO饮用水标准对比描述地下水健康风险。EvaLópezetal[5]利用土壤—地下水迁移模型进行石油污染地下水暴露评价及蒙特卡洛法模拟解决参数的不确定性,最终通过最大日吸入量与可接收日吸入量的比值表征风险。RebeckaTrnqvistetal[6]分析了非洲中部不同季节水污染的变化趋势,利用WHO饮用水标准和美国环保局推荐饮用水标准分别得出不同污染因子的危害系数和累积危害系数。JianbingLietal[7]将随机理论和模糊数学理论相结合,描述场地概况和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健康影响标准的不确定性。韩冰等[8]考虑中国人饮水习惯及有机污染物的自然衰减作用,对USEPA推荐模型进行了改进,增加了水煮沸后污染物的残留比。祝慧娜等[9]考虑各水期的浓度差异,提出浓度参数综合评判的概念,建立了基于浓度参数综合评判的水环境健康风险评价模型,并利用动态聚类分析对评价结果进行了归类。丁昊天等[10]利用模糊化原理将风险等级分为六级,采用采用USEPA推荐模型长株潭地区地下水重金属进行了健康风险评价。
2评价理论体系构建
基于对风险的认识,以地下水作为研究介质,定义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为在一定时间和区域范围内,通过地下水这一环境介质产生的水质污染事件及其引起的人体健康效应与人体可接受水平的偏离程度。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价正是对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的描述和量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建议。文章按照风险描述、风险量化、风险管理的步骤构建了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价理论体系。
2.1风险描述风险描述亦称风险识别,是指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通过收集评价区的地下水水质、水位等资料及人群利用地下水的情况定性判断有无风险及风险大小。包括地下水污染识别和人体健康影响识别。
2.1.1地下水污染识别地下水污染识别主要任务是判定地下水有无发生污染。通过收集有关研究区的环境、水文地质、土地利用方式、污染源分布、地下水化学资料、污染物种类、污染浓度及污染空间范围等资料,开展地下水质量现状评价,常用的方法有F值法、模糊数学法、灰色系统综合评价法[11]。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地下水III类标准是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满足人群饮用水要求[12]。因此当地下水质量能够达到并优于III类标准时,认为地下水污染较轻,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当地下水质量类别劣于III类标准时则认为地下水污染较严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的风险。由于地下水储藏于地面之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地下水污染状况受污染源排放、水文地质、补给排泄等影响,呈现一定的变化性,且风险不是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或结果的概率分析而是要预测不利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和可能性有多大[13],因此有必要研究评价区地下水的稳定性。地下水稳定性研究可以采用数学统计方法,通过给定一个期望值,统计分析连续一段时间内评价区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变化情况。根据统计结果分为两种情景,即低于给定期望值时则认为地下水是稳定的,而高宇给定期望值时则认为地下水是不稳定的。这时就需要对地下水污染进行预测,常用预测的方法有数值模拟法[14]、回归分析法[15]、时间序列预测法等根据评价区的具体情况选择预测方法。
2.1.2人体健康影响识别人体健康影响识别是确定研究区地下水污染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不利影响。通过收集资料和开展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区的土地利用方式、地下水的供需量、供需方式等确定地下水受体是否为人群。综合地下水污染识别,当研究区的地下水发生污染并且受体为人群时,那么研究区的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即存在健康风险。
2.2风险量化根据风险识别的结果,对于存在的风险进行量化。目的是为风险管理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具体步骤包括污染物毒性鉴定、暴露评价、剂量-反应评估、人体健康效应测度及与人体可接受水平的比较、不确定性分析。
2.2.1污染物毒性鉴定污染物毒性鉴定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和判定污染物对人体作用后果。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人体健康》(征求意见稿)对化学物质进行危害鉴定时将物质分为了有阈化学物和无阈化学物。其中有阈化学物质是指已知或假设在一定暴露条件下,对动物或人不发生有害作用的化合物,一般指非致癌化合物。无阈化学物质通常指致癌化合物,是已知或假设其作用是无阈的,即大于零的所有剂量都可以诱导出致癌反应的化合物。目前,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关于化学物质的毒性数据库,我国在这方面处于发展中,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这些权威数据库作为评价依据。主要毒性数据库有:(1)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是隶属于联合国的研究机构,该机构将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分为四类:第一类(G1):具有充足的人类致癌性的证据。第二类(G2):具有有限的人类致癌性的证据,(又分为两种情况,G2A:为人类可能致癌物质,其流行病学资料有限,但有充分的动物实验资料。G2B:也许是人类致癌物,其流行病学资料不足,但动物资料充分,或流行病学资料有限,动物资料不足。第三类(G3):具有的致癌证据不足。第四类(G4):具有对人类无致癌性证据[16]。(2)美国环境保护署综合风险信息系统(IRIS),该系统将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分为五类:第一类(A):人类致癌物质。第二类(B):很可能的人类致癌物质(又分为两种情况,B1:根据有限的人体毒性资料与充分的动物实验资料,极可能为人类致癌物质。B2:根据充分的动物实验资料,极可能为人类致癌物质)。第三类(C):可能的人类致癌物质。第四类(D):不能划分为人类致癌物质。第五类(E):对人类无致癌性物质[17]。(3)其他的组织机构,如美国研究和发展办公室、国家环境评估中心和超级基金健康风险技术支持中心发展的临时的同行审查数据库,即PPRT;加利福尼亚环境保护局的毒性数据、有毒物质和疾病登记处(ATSDR)的最低风险水平和健康影响评估概要表格,即HEAST等。在进行污染物毒性鉴定时,优先选用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其次为美国环境保护署综合风险信息系统(IRIS),当上述两者系统没有数据时选用其他组织机构获得。
2.2.2暴露评价暴露评价是对人群暴露于介质中污染物的强度、频率、时间进行测量、估算或预测的过程,是进行风险评定的定量依据。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查评价区域暴露人群分布、暴露频率、暴露强度、暴露途径例如饮水途径、吸入途径、皮肤接触途径、食物链途径、暴露浓度、人群生理特性包括体重、年龄等。另外还应收集相关资料确定人群肠胃吸收因子、皮肤吸收因子等参数,最终评价时间段内的人群暴露量。其中,暴露浓度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它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度,为了减小该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目前多采用蒙特卡洛法进行浓度分布模拟,选择评价区内监测浓度或预测浓度的95%置信区上限为暴露浓度值,对于特殊情况,采用保守思想即为污染物最大浓度为暴露浓度值。
2.2.3剂量-反应评估剂量-反应评估主要目的是量化污染物的毒性数据,建立人群受污染物剂量与不利健康反应之间关系。无阈物质毒性因子采取无阈值方法,以斜率概念表示即以剂量反应关系曲线估计平均每增加一个单位剂量所增加的致癌概率有多少;有阈物质毒性因子的计算是以阈值(又称参考剂量RfD)方法为主。对于毒性因子确定,优先参考毒理学、人体流行病学、临床资料等提供的数据。当数据不足时,尤其对于是一些低剂量、长暴露、范围广的污染物时,一般通过动物实验外推到人体,常用模型有对数正态模型、指数模型β泊松模型。目前,常用的毒性数据库有:美国环境保护署综合风险信息系统(IRIS),世界卫生组织简明国际化学评估文件与环境卫生准则(WJPCICAD;WHOEHC)[18],美国环境保护署暂行毒性因子(PPRTVs)[19];毒性物质与疾病登记署(ATSDR)及最小风险浓度(MRL)[20],美国环保署健康效应预警摘要表格(HEAST)。
2.2.4人体健康效应测度人体健康效应测度也称作风险计算,根据暴露评价所得的人体暴露量和剂量-反应评估确定的污染物的毒性参数,计算人群在评价时间段内的健康风险。
2.2.5人体健康可接受水平人体健康可接受水平是指以人体健康为基本依据,人体所能接收的风险最低标准。对于有阈化学物质,以总风险指数小于或等于1为可接受非致癌风险的上限,即总风险指数大于1时。受体所承受的非致癌风险在不可接受范围内反之。受体所承受的非致癌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对于无阈化学物质,目前国内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研究较多的以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推荐标准为依据。此外,美国环境保护署、英国皇家协会、瑞典环境保护局、荷兰建设和环境保护部推荐标准[21]。保守起见,笔者认为以总致癌风险小于或等于10-6为可接受致癌风险的上限,即总致癌大于10-6时,受体所承受的致癌风险在不可接受范围内;反之,受体所承受的致癌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
2.2.6健康风险综合评价由于有阈化学物质风险指数和无阈化学物质风险指数的人体可接受标准值是不同的,因此,当地下水中有阈化学物质和无阈化学物质共同存在时,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最终风险值。
2.2.7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是对风险计算结果准确度的评估。风险评价过程中由于信息的灰色性,可能会引入一定的不确定性。分析这种不确定性对于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过程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地下水污染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分健康风险评价的不确定性主要分析其在数据收集整理、污染物的毒性鉴定、暴露评估过程。较为常用分析方法主要有敏感度分析、一阶误差分析和蒙特卡罗法等[22],应根据不确定性的来源、类型和性质选择合适的方法。
2.3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主要任务根据风险计算结果,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为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合理建议。对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管理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施行措施:其一从源头查清导致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实施关闭或增添环保处理设施以达减小污染物排放量目的。其二从受体人群出发,改善人群用水方式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暴露量。
3结论与展望
健康风险评估篇2
关键词:架空输电线路;风险评估;CBRM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扩大了人们生产生活中对电的需求。国家电力战略不断推进,致使我国的输电网络规模不断扩大,架空输电线路数量也急剧增加。由于新线路和老线路一起投入到电网运行之中,造成了一定的架空输电线路风险存在。
1. 架空输电线路的健康状态
每一条输电线路就是电力系统的每一根神经,它的状态决定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状况。因此要维护电力系统的稳定,对性能不同、制造工艺有差异的输电线路完善管理。电力系统中的老旧输电线路运行状态要进行定期的检测,排除电力系统隐患,才能够有效把握它的运行状态,延长线路的使用周期和维护电力资产。架空输电线路长期处于野外,面临的环境恶劣复杂,经常受到风、雪、雷电、高温、寒冷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在自然环境条件作用下,输电线路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要对线路的状态进行评估,为电网机构对设备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另外在人为因素中,电力检修和检修力量的矛盾也一直存在着,如今电力检修主要形式还是周期性的检修,但是电网中电线密度越来越来,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导致了的工作质量下降,检修力量不能满足检修需求,也让输电线路的健康状态存在着威胁。解决这样的问题应该要制定合理的计划,以最高效的完成检修工作,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和过度检修对设备的损耗,明确需要检修的对象,使资源得到最高的利用。设备少,线路简单的地区可以开展周期性检修。但是在设备多,线路复杂的地方检修工作开展就比较困难,就可能造成检修人员疲劳而出现违章检修,并且时有设备故障发生,这种状况下安排定期检查不能及时的排除电力故障,也让架空线路健康水平下降,因此盲目的电力检修制度对现代电网发展会造成损害。
2. 架空输电线路的风险评估
2.1风险评估的重要性
架空输电线路的风险存在不确定性,,如何将这种不确定性加以确定是排除输电线路风险首要步骤[1]。架空输电线路的风险评估不仅包括自身线路存在的风险评估,还包括风险状态下对用户、电网企业以及整个电力系统,甚至包括对环境影响的评估。
对于电力系统而言,它不仅存在着设备风险和财务风险,而且还存在着维修风险以及管理风险。但是设备风险是引起其余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设备风险的评估地位很高,是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对于电力设备风险评估就要考虑到故障发生之后的隐患,比如对人身的伤害,对电力系统的损坏,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以了解线路相关信息,记录设备故障历史资料的同时也要了解输电线路在电网中的作用和影响,这样才能完善的评估风险和管理风险。
2.2风险评估的缺陷
目前架空输电线路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个内容:电力设备的状态、发生故障的案例、电力系统安全信息[2]。事实上,架空输电线路评估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但是在传统的风险评估流程中往往会因为存在主观因素而造成评估精确性欠佳的情况。同时在电力风险评估中还出现其他问题:风险评估方法简单,结果不具有可信性;评估信息获取不全面,设备的情况不能真实反映;状态监测与风险评估不适应,评估和维修工作脱节;评估的方式不对造成评估结果有误从而不能正确指导维修决策的实行。根据上述情况可知,现存的架空输电线路的风险评估存在很大的缺陷,风险评估理论依据匮乏。
3. 基于CBRM的架空输电线路的风险评估
CBRM是较为完善的架空输电线路的风险评估模型,能够弥补当今风险评估中的缺陷,它能够结合设备的信息和工程学理论知识和经验来对电力系统中的各项设备的状态、性能以及风险进行数字化评价,能够综合得出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故障风险率以及设备使用年限,还能够根据设备的使用状况校正评价结果。因此保证了包括架空输电线路在内的电力设备的安全以,降低了由于设备造成的其他风险几率。
CBRM风险防范管理体系主要为电力设备风险控制提供状态评价、风险预测评估以及辅助决策三个方面的防范管理[3]。
状态评价功能是对设备的健康状态及可靠性分析,并计算出设备的健康状态值、故障存在率和设备使用剩余年限。为设备的维修、改造和重新规划等决策提供了指导依据。
风险预测评估则是对设备发生故障的风险进行评价,包括对故障发生后的影响进行分析。针对各项电力设备引发故障的因素进行计算测出风险值。更加有利于设备的风险管理,为电力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资源和高效利用起着很大作用。
辅助决策是基于风险评估基础上,依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管理制度以及对电力设备性能要求对电力机构提高科学检修计划的机制。它能够帮助电力机构制定科学的设备改良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很重要的战略意义。
4. 结语
科学的架空输电线路的风险评估机制有利于防范电力风险,保证电力设备系统的安全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人身财产安全、国家资源安全,对国家长远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凯,蔡炜,邓雨荣,朱时阳,吴彪,王海涛.输电线路在线监测系统应用和管理平台[J].高电压技术.2012(05)
健康风险评估篇3
来自矿产业运营活动的环境风险及其对环境和地方社区的潜在影响可能对矿产企业产生诸多影响,例如:影响社区人群的健康、公众不满导致声誉受损、矿区关闭和复原导致成本消耗、矿区关闭后持续的遗留风险。为此,澳大利亚政府组织编写了《工业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指导手册》。该手册概括了针对工业化学品的最优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包括评估化学品所使用的信息、方法和工具。
同时,该指导手册为评估人员提供了风险评估所需的必要信息,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的一般概念和实施的步骤;评估数据的要求;对数据的充分性、适宜性和可靠性的评估方法;环境暴露的评估方法;环境效应的评估方法;具持久性的、生物累积性和有毒化学品的评估方法;以及如何确定环境风险的特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等。
二、社区健康风险管理
社区健康风险通常与采矿或矿产加工过程中的大气、水或土地排放有关。在澳大利亚普遍存在社区健康问题的地方,矿业公司可能选择卫生资助计划或为偏远地区建设社区基础设施来改善社区人群和矿业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福利,为社区和矿业公司都带来了益处。为系统评估环境危害所带来的健康风险,澳大利亚政府组织编写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指南》,该指南提供了一种通用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方法,适用于各种环境健康危险,并明确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具体步骤,尤其是在确定一般人群、小团体或个人所面临的风险时融入了毒理学、流行病学、暴露评估方法和剂量反应评估方法。
三、风险沟通管理
澳大利亚矿业公司普遍认为自身有责任与员工和公众就风险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有效的风险沟通是建立社区信任、增加社区对采矿和矿产加工风险的了解,以及使利益相关者能更好地了解可能受到采矿和矿产加工活动影响的重要方式。
风险沟通过程必须是双向的,也就是说,倾听和讨论同等重要,基于这种互动才能充分发挥风险沟通的作用。对于已识别的重大风险,为了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选择必要的风险沟通方式尤为重要。这些沟通方式包括简单的员工会议、为了与大量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交流而制定的风险沟通计划等。风险管理标准AS/NZS4360:2004要求在风险管理过程的每个阶段和整个过程中,与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适当的沟通和协商,这些重要的沟通要素与整体的风险评估是密不可分的,对风险管理的全面性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四、结束语
健康风险评估篇4
【关键词】 高龄孕妇 孕前孕期 保健
【中图分类号】R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183(2013)11-0329-02
1 高龄妇女孕前保健
1.1 孕前健康教育:孕前健康教育的目的是增强出生缺陷预防意识,树立“健康饮食、健康行为、健康环境、健康父母、健康婴儿”的预防观念。
1.2 孕前健康检查:孕前进行医学检查和咨询,了解其身体、心里、营养、社会、坏境等状况,以及家族史、生育史、疾病史、用药史。在常规孕前体检基础上更重要的是针对高龄妇女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1)生育能力的评估:包括性激素水平的测定、排卵监测、超声检查,必要时进行宫腔镜检查。(2)针对孕育史情况的检查:存在有不良妊娠结局的情况时,应当对每一次不良妊娠结局进行分析,确定需要进行的检查。(3)针对疾病史的检查:对高龄孕妇所患的慢性疾病在专科进行检查和评估,确定疾病本身对健康和生命的影响,是否能够承受妊娠以及可能对胎儿造成的影响。(4)针对接触不良环境因素的检查:如果高龄妇女夫妻双方在职业环境和生活环境中接触不良环境因素时,应当进行相关的检查。比如,长期化妆应当建议进行尿铅检查(5)其他相关检查:经治医生通过对高龄妇女夫妻的咨询、病史收集、医学检查等方面,发现有其他高风险因素存在的情况,应当建议进行相关的针对性检查并提出具体的检查项目。
1.3 孕前风险评估:通过孕前健康检查,对所获得的夫妻双方的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医学影像学检查等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判断和评估存在的可能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遗传、环境、心里、身体和行为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形成评估结论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供计划怀孕夫妻知情选择。高龄妇女风险评估的要点如下。
1.3.1 预产期年龄:女方预产期年龄大于或等于35周岁应评估为高风险人群。
1.3.2 家族史: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存在有遗传病家族史的情况,评估为高风险人群。
1.3.3 既往生育史:发生过任何一种不良妊娠结局的情况均应评估为高风险人群。如反复性早期自然流产、死胎、死产、治疗性引产、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儿等。
1.3.4 慢性疾病:例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炎、结缔组织疾病等评估为高风险人群。
1.3.5 患病用药史:女方长期使用药物但在孕前可以停止药物至少3个月以上,评估为一般人群;如果在孕前不能停止使用药物且孕期也不能停止使用,评估为高风险人群。 男方长期使用药物但在孕前可以停止使用药物至少三个月以上,评估为一般人群;如果孕前不能停止使用药物,评估为高风险人群。短期用药如果能够停止使用药物后怀孕,则评估为一般人群,但必须确定药物是否在体内已经完全排除。
1.3.6 感染性疾病:女方在感染期间应评估为高风险人群,男方感染期间,女方不具有免疫力应评估为高风险人群。
1.3.7 工作和生活环境风险:能够在怀孕前4-6个月脱离生活环境和职业环境高风险因素,并经相关检查没有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则评估为高风险人群。虽然已经脱离这些环境。但这些不良环境因素 已经对身体造成伤害的评估为高风险人群如:职业接触高铅环境已经造成高铅血症或铅中毒者。
1.3.8不良生活习惯:有不良生活方式且不能改变或不能避免,或经检查已经表明对身体造成危害庆评估为高风险人群。如经常化妆、染发等,检查出体内铅汞超过正常标准。
1.3.9营养:夫妻营养不足及营养过剩评估为高风险人群。
2 高龄孕妇孕期保健
高龄孕妇在妊娠期间的检点在于孕妇孕前的合并症的控制,针对妊娠期出现并发症的早识别、早发现、早治疗,以及高龄合并的胎儿非整倍体异常风险增高。对于未做孕前评估的高龄孕妇,可在早孕期尽早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发现的搞风险因素进行咨询指导。
2.1 高龄孕妇合并妊娠并发症增加:目前,有些关于高龄初产妇妊娠结局没有考虑到年龄以外的影响因素,例如一般健康情况、吸烟习惯以及孕产史(包括流产史、不孕症病史)。在20世纪90年代,Bekowitz等报道,尽管在高龄孕妇中妊娠并发症更加常见,新生儿结局不良的风险并没有明显增加。但是他们所研究的高龄孕妇都是社会经济环境好、非吸烟者,而且是在三级医疗中心分娩的单胎。因此,他们研究的人群不能代表所有的高龄孕妇。孕妇高龄是许多妊娠并发症的危险因素,包括自然流产、异位妊娠、死胎、染色体异常、双胎、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等。前次剖宫产再次妊娠的孕妇还存在瘢痕子宫,高龄初产孕妇发生因产程延长、头盆不称手术分娩几率增加。
针对这些高龄孕妇可能发生的风险,只能在孕期检查中发现和治疗,对于出现合并症的孕妇,要个性化进行咨询和产科检查。然而,可预知的风险远远不及突然发生的并发症更危险,在孕期保健的同时,要做好知情告知,在必要的情况下随时就诊。
健康风险评估篇5
“选购卫生杀虫剂首先要查看三证。”“使用蚊香类产品时要注意开窗通风,并不一定要把蚊虫杀死,只要能把它们驱走就可以了。”“被蚊虫叮咬后就不要再使用驱蚊花露水了。”7月6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北京举办的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新闻会上,专家给出了这样的提醒。当天,主办方《常用卫生杀虫剂产品安全使用指南》《卫生杀虫剂使用手册》系列宣传册和挂图,这是技术管理部门第一次针对卫生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
会上,主办方还了一条重要信息――农业部近日并实施了《蚊香类产品健康风险评估指南》(NY/T2875-2015),这是卫生杀虫剂居民健康风险评估领域的第一个行业标准,标志着我国卫生杀虫剂居民健康风险评估进入了标准化时代。
据介绍,《蚊香类产品健康风险评估指南》规定了使用蚊香、电热片蚊香、电热液体蚊香等蚊香类产品居民健康风险评估的程序、方法和评价标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严端祥指出,该标准的与实施有三个重要意义。一是我国卫生杀虫剂居民健康风险评估研究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引进到自行研究”的转变和提升。二是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产品的安全性又新增一重保障。企业登记产品时,除按要求进行大量科学试验外,还要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和使用情况,并进行居民健康风险评估,把好登记入口关。三是引导卫生杀虫剂企业研发更加安全的产品。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特定形式,行业内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不仅管理部门可以用它来评价登记产品的安全性,而且企业研发时也有章可循,提高研发的针对性,少走弯路,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
安全性评价技术提高了,产品的安全性有了保障,但要发挥产品的效力,合理使用是关键。为了加强对消费者安全使用卫生杀虫剂的指导,作为技术管理部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了《常用卫生杀虫剂产品使用指南》,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告知消费者如何科学选购、如何正确使用卫生杀虫剂产品;同时,与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编写了《安全选用驱蚊花露水》宣传手册和挂图,形成了《卫生杀虫剂使用手册》系列宣传图册和挂图。分别是:《科学认知卫生杀虫剂》《安全选用电热片蚊香》《安全选用杀虫气雾剂》《安全选用电热液体蚊香》《安全选用蚊香》《安全选用驱蚊花露水》。
在谈到安全使用时,严端祥强调,卫生杀虫剂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商品。登记时,技术管理部门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试验进行科学评审,最后的精华都体现在产品标签上。所以,消费者在使用前认真阅读标签或说明书,是安全使用、发挥产品效力的重要保障。 活动主办方同时表示,包括卫生杀虫剂在内的农药风险评估工作任重道远,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农药风险评估体系,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专门成立了农药风险评估推进工作组,全面推进我国农药风险评估技术研究与应用。目前,在卫生杀虫剂方面,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正在研究杀虫气雾剂和驱避剂的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将陆续实施,全面地为卫生杀虫剂的安全性把关。此外,科普宣传材料将会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官方网站“中国农药信息网”上公开,消费者可随时免费在线阅读。
健康风险评估篇6
【关键词】环境影响 评估 人体健康风险 生态风险 环保意识
所谓的环境影响评估是在预备进行一项拟议的或预定的行动前,针对环境的各种社会经济与生物物理特性,就该行动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或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一般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对在某一行动实施后可能发生危害的环境因子进行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的频率;其次是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行动策略;最后藉由危害的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降低该评估计划的风险。环境影响评估是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灾害,拟定适宜的对策及措施,降低环境风险的不利冲击,是环境风险确定与环境风险管理间联系的重要枢纽,拟定环境风险执行的基础,藉由发生频率、损失幅度组成的环境风险矩阵,决定环境风险程度的高低。
环境影响评估兴起于七十年代几个工业发达国家。美国最为典型。上世纪60年代至与70年代,美国境内环境公害问题层出不穷,这时一股关心自然及生态环境的浪潮逐渐酝酿,不仅造成环保意识的高涨,亦将美国带入环境运动的“黄金十年”,1969年美国通过《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该法案便创始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观念。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目的在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估的提出,使联邦政府内各机关在计划、方案、政策制定前,针对拟推动的计划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以确保计划推动后仍能维持良好的环境。该制度使人类对整个生存环境的维护,从消极、被动与事后补救,进步到积极、主动与事先的预防及控制,透过该制度之实施,期望能将对自然环境之损害降至最低,以强化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因此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产生,为公害防治、环境保护开拓新的里程碑。任何可能破坏或污染环境之经济开发活动,于其核准设立之前,即应审慎而严正考虑环境因素,使环境污染或公害发生降至最低。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大体上经历了三个时期: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环境影响评估处于萌芽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内涵不甚明确;八十年代中,环境影响评估得到很大的发展,为环境影响评估体系建立的技术准备阶段,但以人体健康评估为主,例如,1986年了致癌风险评估、致畸风险评估、化学混合物健康风险评估、发育毒物健康风险评估等指南;自1989年,对1986年指南进行了修改时起,美国环境影响评估的科学体系基本形成,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美国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从制定到施行,外界的评价极高,再加上环境影响评估的积极功能,慢慢的有愈来愈多的国家利用环境影响评估作为决策过程和环境管理的工具。目前已具备完整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瑞典、卢森堡、比利时、加拿大、纽西兰、澳洲、日本等。
我国台湾地区早在1975年首度将美国的环评制度加以翻译介绍。到1979年5月,通过提案,将环评制度的引进列为科学技术发展方案,研议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建立之可行性。1985年台湾开始推动环评制度,期间历经三个时期,包括1985年10月17日核定之《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估方案》,该方案为五年期的试办性方案,目的在于累积办理之经验、技术、人力;其后,原拟透过立法以建立法治化,但因立法须周延考虑,以致进度未能配合。遂于1991年4月17日核定《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估后续方案》,并以1990年送台湾立法院审议之《环境影响评估法》草案为推动蓝本;惟因该法草案于1991年12月立法院一读时,将整个运作制度架构加以调整,台湾行政部门为使将来制度运作得以接续,复于81年11月2日,参考台湾立法院一读内容,修订《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估后续方案》,并施行至1994年12月底止。
1994年正式由台湾正式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法》,并于1994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其相关子法如施行细则、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环境影响评估书件审查收费办法、各类开发行为作业准则等亦于1995年间陆续施行。至此,环评制度已完成全面法治化,使台湾环境保护工作由过去消极的事后补救转变为积极的事前预防。
尽管目前主要工业国家的的环境影响评估体系基本形成,但是主要指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的方法基本定型,相对来说生态风险评价正处在总结、完善阶段。尽管近几年来,生态风险评估业已被人们所重视,已处在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同等地位。但是到目前为止,生态风险评估还没有一套方法指南。由于生态风险评估不完全等同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用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的一系列方法指南并不完全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因此美国EPA从1989年以来一直致力于生态风险评价指南的制订工作,1992年确定了一个生态风险评价指南制订工作大纲。该大纲将生态风险评价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为问题阐述(Problemformulation),描述目标污染物特性和有风险生态系统,进行终点选择和有关评价中假设的提出。问题阐述是确定评价范围和制定计划的过程;第二步为分析阶段(analysisphase),主要从暴露表征和生态效应表征两个方面进行;第三步为风险表征。
总的来说,目前国外环境风险评价具有如下的特点和趋势:通过完善的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估所牵涉到的问题进行规范;研究热点由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转移到生态风险评估,另外生态风险不仅仅只考虑到生物个体和群体,而且考虑到群落、以及整个生态系统;环境风险类型,从只考虑化学污染物,发展到考虑非化学因子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考虑成因,从只考虑单一污染物作用进一步考虑到多种污染物的复合作用;评价范围,由局部环境风险发展到区域性环境风险,以及全球环境风险;技术处理上由定性向半定量、定量方向发展。
我国的环评工作近些年来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特别是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这部法律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在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的强制性规定。如第七条明确规定:“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其次,充分保护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第三,在程序设计上充分考虑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如其第十九条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第四、对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当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法》出台后,国家环保总局和一些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些相应的法规、规定、办法等。例如,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并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尽管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得以构建,但总体来说,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环评的经验和技术落后,效率和效果都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准;环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满足环保工作不断变化的需求;相关的配套法规或者实施细则还不完善或者说缺位;已有的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一些形同虚设;公众参与意识不强,有些地方有意或者无意的限制公众的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规定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但是其操作起来效果不显著;肆意浅踏环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置环评工作于非常次要的位置。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首先,要培养大量的高素质的环评专业人员,只有具备了一个满足环评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群体,我国的环评工作才能真正上一个台阶,各项环评制度的实施才能有技术和人力资源方面的双重保障。
其次,环评技术专业人员实行准入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配备环评专业技术人员,这可以参考有关会计师方面的制度。
第三、加强全民的环保意识,从小抓起,在小学阶段句设置环保课程,因为环评工作需要全民的参与,只有从小培养他们的环保意识,我们的整个环评工作才有群众基础和意识保障。
第四、学习国外先进的环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民情,制定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实施细则。
第五、重点解决目前环评工作的几个关键技术问题,这也是其他国家共同存在的问题,即评估终点的选择问题,评估的模型优化问题,评估的不确定性处理问题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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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晨生 《环境法原理》
健康风险评估篇7
关键词:食品安全;伦理风险;伦理决策
目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增多,引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生产厂家、卫生监管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的不满和不信任。即使有些企业不会以牺牲经济利益为代价损害社会利益,也应该把未来世代的利益与风险承担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加以伦理审视,有效降低伦理风险。所以,有必要对食品安全进行价值评估,审视食品安全对社会可能带来的直接或潜在影响,建立食品安全伦理风险的预防机制与反馈机制,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对社会所产生的负效应。
一、食品安全风险和风险评估
就风险而言,由于人们关注的视角不同,对其所作的阐释也不尽相同。Covello和Merkhofer(1994)把风险定义为“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发生的不确定性,时间的先后安排,不良后果的严重性”。美国项目管理学会(PMI)对风险的定义是“正面或负面影响项目内容的不确定事件或条件”,选择性风险被描述成“一个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并对实现目标的不利影响”。食品危害是指食品中可能导致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者物理因素或状态,食品安全风险可定义为“对健康的不利影响的概率和这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由此导致的食品危害的一个函数”(EC,1997)。以转基因食品为例,转基因食品的风险主要是由于科学认识的局限造成的对技术后果的不可预知性,并不是说它一定会对人体或者环境带来危害。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风险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各种生物、物理和化学危害进行评估,对风险特征进行定性或定量描述,在参考各种相关因素后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的过程,以保证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风险方面处于可接受的水平。风险分析包括三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风险评估是理解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后果的科学。风险评估是整个风险分析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食品安全今后工作的重点。欧盟委员会确定风险评估由四部分组成:(1)危害识别:识别可能产生对健康不利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2)危害描述: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3)暴露评估: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暴露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对于短期急性暴露和长期慢性暴露是不同的。对于急性暴露(如病原菌)引起敏感人群疾病的病原菌水平这一数据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慢性危害,如可能引起积累损害的,寿命平均暴露是重要的。(4)风险描述:基于上述三个方面和危害有关的风险评估,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
风险管理是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被选政策进行权衡,实施适当控制风险的政策选择机制,必须以科学为基础,以食品安全目标为决策依据。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Sobyetal(1993)开发了一种风险管理循环模型,通过风险沟通研究其相关关系,主要集中在与食品相关的风险。这个模型认识到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包括每一阶段的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被发现和被承认的那些公众需要。风险管理可以分为四个部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估、执行管理决定、以及监控和审查。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制定最高限量、制定食品标签标准、实施公众教育计划、通过使用其它物质或者改善农业或生产规范以减少某些化学物质的使用等。
风险沟通被定义为“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经理人、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于风险的信息和观点的互动交流。风险水平的有效沟通对于食物安全来说至关重要,使食品安全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整个供应链中传递,尤其是消费者,以便使消费者在购买食物时能做出有效信息的决定(Manning and Baines,2004a)。有效沟通原则既要求能提供清晰的信息又要求与所提供的信息有关的交流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二、食品安全伦理风险的内涵与影响因素
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科技理性不断发展的同时,人的自身价值也不断受到重视,出现了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科技理性与以人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为核心的价值理性,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都是人类理性的重要内容。在人文主义的视野里,科学知识尽管逻辑严密、系统有序,但它并不能给人以思想和价值的判断,科学只能助长人的趋利性与工具性。过分强调科技理性或价值理性都是有失偏颇的,这种分离不仅会带来两种文化主体的知识缺失,还可能产生伦理风险。
伦理风险(也称道德风险)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伦理范畴的概念,一般是指自利的个人或组织受某种因素的引诱,违反有关诚实、维护公众利益等一般道德准则所产生的不确定的伦理负效应,诸如伦理关系失调、社会失序、机制失控、人们行为失范、心理失衡等等,是人类为获得“道德合法性”或“存在正当性”的不确定性要素和事件的组合。一旦产生上述负效应,将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为环境允许他们这样做而不会遭受社会惩罚。可以这么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伦理风险就不可避免。
健康风险评估篇8
【关键词】 安卓系统; 心脏康复风险评估; 应用前景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d the basis for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the evaluation software,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Android system, the application effect of cardiac rehabilitation risk assessment software was evaluated.Method:The Android-based cardiac rehabilitation risk assessment software consisting a cardiac rehabilitation risk model, which was built upon multiple parameters such as past medical history, family medical history, habits,basic physical monitoring index,cardiovascular behavior rating scale,and medication history were used for the study.A self-adjustable item pool was established based on such model.The cardiac risks then was assessed by utilizing computer’s adaptive principle. From January to June 2015,a survey was distributed to 300 patients from departments of cardiology in several general hospitals and community clinics in Guangzhou,their satisfaction of using assessment software,knowledge of cardiac rehabilitation and the need for evaluation of Android systems software were observed.Result:The patients had higher satisfactions of using Android-based cardiac rehabilitation risk assessment app in regards to its assessing time and accuracy.Meanwhile,the survey indicated that the majority of the patients had inadequate knowledge about cardiovascular diseases and were in great need of personalized management on cardiac rehabilitation.Conclusion:Patients have higher satisfactions toward using Android-based cardiac rehabilitation risk assessment software. Such application has broader applicable prospect and practical value of intervening risk factors of cardiovascular diseases,and realizing personalized management on cardiac rehabilitation.
【Key words】 Android system; Cardiac rehabilitation risk assessment; Application prospect
First-author’s address:Guangzhou Dongsheng Hospital,Guangzhou 51012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6.19.037
心脏康复是一个多赢的健康体系,对患者而言,可改善生活质量、延长寿命;对医院而言可控制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及社会满意度;对国家而言可节约医疗资源。而心脏康复是一个缓慢的、系统的、长期的康复过程,仅在大、中型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且长期住院康复的方法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并不可行。因此,大力建设和发展社区心脏康复体系,对满足多层次心血管疾病人群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1]。现在针对心脏康复,已经有多种运行、心理、对症等措施,但是由于患者通常在院外,无法进行医疗的精确评估和治疗,因此对于各种康复手段的效果研究等工作,我国仍处于一个定性和粗略的阶段,正在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心脏康复及防预模式[2]。近年来文献[3-6]显示,美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将信息化技术应用于MI患者的心脏康复程序,并应用相关软件收集患者的心血管危险因素及健康信息,通过互联网方式实时反馈给医护人员。通过对心脏康复成果的宣传,引起整个社会的重视,增强公众对于疾病预防及自我管理的意识,使预防、医疗、康复和保健更加完善地融为一体,造福广大的心脏病患者。所以本研究基于安卓系统开发心脏康复风险评估软件,通过问卷得到心脏康复风险评估软件的应用效果评价,同时调查患者对心脏康复知识的认知需求情况,为进一步推进评估软件的开发使用提供依据,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5年1-6月对广州市多家综合医院心内科和社区门诊有需要心脏康复患者300例进行调查,年龄45~65岁,平均(52±6.8)岁;男163例,女137例;文化程度均初中以上。由于心脏康复的概念较广,因此笔者重点调查心血管疾病的低危人群(无需ECG检测)。具体来说是符合如下指标的人群:(1)单纯冠状动脉再通后;(2)>7.5 METs(缺血发作3周后);(3)无心肌缺血;(4)无左心功能不全;(5)无严重心律失常。
1.2 调查工具 参照中国心血管患者生活质量评定问卷,在咨询专家和文献分析的基础上自制患者对心脏康复知识的认知和应用安卓软件对心脏康复风险评估的满意度调查表。
1.3 方法
1.3.1 建立心血管疾病风险模型 采用既往史、家族史、生活习惯、基本生理检测指标、心血管医学行为量表与临床评分和用药史的方式结合进行。既往史/家族史包括如下内容:高血压、高脂血症、糖尿病、肥胖、缺少活动、精神紧张等;生活习惯包括如下因素:吸烟、饮酒、地域、饮食习惯等;基本生理测试指标包括:心率、心电图、体检结果等;行为量表和临床评分等包括:心血管疾病临床量表、Borg分级表、运动三原则量表(时长、频率、强度)。风险模型高度自定义,方便根据研究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心血管风险模型基于笔者改良的层次分析法(AHP)进行各种危险因素的全自动科学建模。
1.3.2 计算机自适应测评 每次风险评估除了填写相应的内容之外,通过计算机自适应测评的方式来进行。系统会根据患者所填写的资料,自动从内置的2000多个题库中抽取题目(都没有统一标准答案)。根据患者回答的情况,计算机测评自适应的原理,自动精简题库。最终回答题目一般不超过200个,不超过20 min。自适应题库将采用效度、信度和敏感度三个维度进行建设,采用SQLite数据库进行存储。在此基础上使用Android SDK的成熟开发方案创造应用程序,可用于支持安卓系统的移动终端如安卓智能手机、PDA等。
1.3.3 对上述自制安卓评估软件宣传实施环节 充分利用当前广州市比较成熟的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医联体政策下的公共卫生服务团队(全科医师、全科护士、健康管理师、心里咨询员、康复护士、社区志愿者),心脏康复模型在安卓系统的应用可通过社区网格化服务的各个环节、社区门诊、综合性医院心脏专科门诊寻求到更大限度需要心脏康复的患者,认识到心脏康复模型在安卓系统的应用的好处―使得患者康复与便捷双赢。
1.3.4 调查问卷 调查患者使用上述手机安卓系统对心脏康复评估软件的满意度以及对心脏康复知识的认知情况问卷,收集结果并评分。前者按“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一般”3分,“不满意”2分,“非常不满意”1分进行评分,分数越高表明满意度越高;后者以“是”或“否”作答。
2 结果
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90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96.7%。结果显示,患者利用手机安卓系统对心脏康复动态评估软件各方面满意度评分分别为:操作方便(4.16±0.42)分、评估时间短(3.91±0.51)分、评估准确度高(4.21±0.53)分、操作程序好用(4.30±0.33)分、
健康宣教内容全面(4.51±0.66)分、信息反馈医护人员及时(4.31±0.54)分、掌握心脏康复知识提高(3.61±0.23)分,但对无线网络信号满意度低为(2.51±0.83)分。同时调查显示128例(44.13%)认识到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并预防其发生,87例(30.00%)了解出院后的心脏康复方式,63例(21.72%)认为心脏康复运动对身体有明显的益处,表明患者对心血管疾病和康复相关知识认知不足;276例(95.17%)愿意参与心脏康复,264例(91.03%)愿意参加心脏康复的知识讲座,270例(93.10%)希望得到更多关于心脏康复的专业指导,278例(95.86%)希望通过安卓系统软件评估对心脏康复个性化管理,表明患者非常需要心脏康复知识及希望通过安卓平台对心脏康复过程的动态评估和分析;110例(37.93%)了解什么饮食习惯对心脏疾病有好处,282例(97.24%)能主动戒烟或不抽烟,237例(81.72%)能坚持长期有规律的服药,275例(94.82%)能严格遵守医嘱。
3 讨论
心脏康复是一个综合的治疗过程,旨在帮助心脏病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得到更好的康复,帮助患者了解与自己疾病相关的知识,个体化的饮食及生活方式改变的指导,心理调节,早发现早治疗等[7]。相关研究显示合理的心脏康复可使心血管疾病患者总死亡率降低20%,可减少患者再住院率,有效地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使他们回归到社会家庭和工作岗位[8-9]。吴晗等[10]设计了社区医疗服务系统,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现在医学信息技术,用户可在家中进行多项生理参数的检测,并通过网络将数据传输至社区医院进行后续诊断。这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基于安卓系统对心脏康复风险评估软件应用调查的结果,提示患者利用手机安卓系统对心脏康复动态评估软件满意度高,95.86%患者希望通过安卓系统软件评估对心脏康复个性化管理,应用前景广泛。
3.1 推动心脏康复管理 面对日益增长的亟待进行心脏康复的广大患者,由于缺乏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建立的心血管疾病风险模型,无法准确用于各种心脏康复手段(例如锻炼、心理等)的效果评估、动态分析和科学研究。为建立改善心血管疾病的慢性管理方式,探讨应用适宜技术支持,基于安卓的医疗信息系统在医疗领域已得到了广泛应用,能够为医疗信息系统的发展提供保证[11-12]。本研究利用手机平台这一普及率极高的工具,将慢性病管理随时在患者身边,以方便心脏康复管理。
3.2 推动医疗模式改革,向心脏康复模式转变 各大医院目前实施临床路径的医疗模式,以治疗疾病为中心的模式已经转为心理-生理-社会的预防康复模式,将改善预后作为关键的措施,传统模式并未形成慢性病管理方法。因此将心脏风险模式纳入到慢性病院外管理中,将营养、运动、心理、教育等内容延伸到家庭慢性病管理中,使心脏康复真正地融入患者的全程医疗[13]。康复过程中,医护人员可以通过信息管理指导帮助社区与家庭患者院外康复而保证心脏康复的延续性和系统性,本研究利用手机安卓平台能更细化管理院外心脏康复[14-16]。
3.3 突出以患者为主导的慢性病管理 慢性病患者自我防预意识不强,为持续改进和科学用药,倡导自身健康责任,调动心脏康复患者的慢性病管理主动性,保证医疗科技持续发展[9]。本研究显示多数患者对心血管疾病相关知识认知不足,通过心脏康复的风险模型建立,利用手机安卓系统软件对心脏康复风险评估,将心脏康复转归到自我责任,可引导患者在医生的指导下基于安卓平台的网络进行心脏康复自我管理。
3.4 创新心脏康复管理模式 创新心脏康复平台,利用手机互联网建立一个没有围墙的心脏康复管理联盟,指导患者对慢性病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可实时地将患者血压、血糖、血脂等检测结果反馈给医生,再通过网络达到对患者康复过程动态评估和调整患者心脏康复中的最佳靶心率与最佳运动时间等。根据运动时患者的生理指标、主观症状和自感疲劳程度,判断运动强度是否适宜等,本文研究安卓系统对心脏康复风险评估软件的开发,可有效提高连贯性。
3.5 社会效益 心脏康复可以提高冠心病患者的运动能力,促进其社会心理的健康,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冠心病患者的再入院率,从而降低住院费用等[17-18]。我国目前传统医疗模式仅注重心脏疾病治疗,缺乏对出院后的防治及管理[19]。本研究使用安卓系统心脏康复风险评估软件可对院外心血管病危险因素进行康复干预,以提高院外康复质量。
综上所述,基于安卓系统对心脏康复风险评估软件的开发和使用,患者使用需求和满意度高,通过使用手机安卓评估软件可对心血管病危险因素进行康复干预,并能实现心脏康复个性化的管理,创新心脏康复管理模式,具有及其广泛的应用前景和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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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风险评估篇9
关键词: WTO/风险规制/科学标准/SPS 内容提要: 从现有裁决来看,WTO在审查各成员风险规制的合法性时,既确立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权利,也将科学标准及相关程序要求置于优先地位。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欧美司法机构虽然适当地顺从规制机构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时采取的行动,但其仍然严格地审查风险规制的科学依据及相关程序。实际上,WTO有关SPS风险规制的裁决在诸多方面相通于欧美相关司法审查的法理。在当前国际贸易体系下,坚持科学标准优先的原则无疑十分重要。我国应对贸易壁垒和规制风险时,均应注重科学基础和完善相关制度。 一、引 言 依据传统的法治原理,卫生与环境规制应基于“科学”和“理性”,依据法律监管那些有害性明确的特定物质或行为。然而,众所周知,当今人类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致病物质、转基因食品乃至生物恐怖主义,似乎处处都存在着潜在的、但不确定的危险。显然,风险并不表明损害的实际发生,而是存在不确定性。为此,多数发达国家逐步将对确定损害的管理转移到对潜在风险的规制,“以在有害性被证明之前不限制该物质使用为内容的自由主义法治原则,转向以安全性被证明之前限制使用有潜在危害性物质为内容的预防原则”。简言之,从损害补救变为风险防范。现在,由专门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已成为各国卫生与环境规制中的常见程序。通过表明如何减轻损害并增加收益,风险评估提供了一种应对各类不确定性的制度性手段。“因为它提供了辨别非理性焦虑、虚假信息或不完整知识的方法,表明在不确定性情况下可能采取理性决策。” 与此相对应,WTO《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简称SPS协定)规定,成员方在卫生与环境领域可采取风险规制措施,但应遵循若干原则。问题在于,在面临关于风险可接受性与科学不确定性的争议时,各国法律规制模式开始发生了转变。相应地,在国际层面是否应顺从各国的风险规制,或基于新兴的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行事?近年来,关于WTO框架下风险规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成为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热点。例如,最近接二连三提出的禽产品争端,均涉及到: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的争议时,WTO应严守科学标准还是顺从成员方的风险规制措施?无疑,在风险社会背景下,WTO应对于风险规制采取何种立场,不仅关乎“贸易与健康”的平衡,也涉及到“法律与科学”、“风险与理性”等法理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二、WTO将科学标准置于优先地位 (一)充分的、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 纵观SPS协定全文,它不再局限于GATT框架下的非歧视原则,其核心要求是:成员方应为其规制措施提供科学证据。例如第2.2条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任何SPS措施的实施,不得超过为保护人和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依据科学准则,除第5.7条规定之外,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实施”。这样规定的优势主要在于,使各成员的风险规制更加透明、负责和审慎。在“水果品种测试案”中,上诉机构将该条款解释为“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与科学证据之间的一种合理的或客观的联系。”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均得出结论说,日本不能提出科学依据来表明,用于一种水果或坚果的检疫与熏烟消毒法对于其它种类会不充分,从而违反了第2.2条;同时,作为对“第2.2条关于依据科学准则之义务的特定适用”,第5.1条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其措施“依据对人和/或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风险评估。” 显然,要证明依据科学准则或存在充分的科学证据,就必须基于风险评估。问题在于,“基于”风险评估究竟是程序性要求还是实质性规定?这涉及到科学在决定风险重要性上的作用的问题,需在法律与科学之间寻求平衡点。如果只是程序要求,则规制方可无视风险评估的科学调查结果,确立应对政治和社会压力的措施。在“牛肉激素案”中,上诉机构以缺乏SPS协定文本根据为由驳斥了专家小组的“程序性要求”论点;并认为,采取风险规制措施无需事先实施了自身的风险评估,而可依靠另一成员或国际组织实施的风险评估;对每一项措施的预先的风险评估要求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程序负担;而且,在评估相关措施是否“基于”风险评估上,风险评估的科学结论与那些潜存于这些措施中的科学准则之间的关系,只是一个相关的因素,但不能被赋予“排除其他一切”的关系。然而,上诉机构认为,它们仍必须能够表明在这些措施与风险评估之间存在一种合理或客观的联系。可见,“基于”应解读为一种“实质性规定”。 根据上诉机构的有 关裁决,SPS协定所指的风险评估须包括三方面:(1)应当指明成员方旨在防止进入其境内的疾病种类及其社会和经济影响;(2)评估该种疾病进入成员方境内的概率;(3)评估在采取卫生措施后这一疾病进入的概率。这是否意味着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通常,只要一成员方的卫生措施依据一种充分的风险评估,该措施的成本超出了效益的事实并不构成违反协定。但第5条的其它款项规定,各成员在风险评估与采取卫生措施时,“应考虑下列有关经济因素”:由于病虫害输入、寄居或传播造成的产销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费用;以及采用替代方法控制风险的相对成本—收益;“考虑到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上诉机构在“牛肉激素案”中也指出,促进国际贸易与保护人类健康“有时候是相互竞争的”利益;争议中的激素残留物或许是存在于牛肉中的致癌物;但是,与那些从许多其他渠道进入人们饮食中的激素或其他物质相比,少量的这些残留物是否会造成更加多的癌症?上诉机构认为,欧盟提及的表明激素残留物致病风险的极端个别化的研究,可认定为造成了一种不可克服的贸易阻碍;欧盟禁止此类助长激素会取消任何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可见,在有关风险规制的裁量方面,WTO实际上倾向于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小心翼翼地权衡各种相互竞争的利益。 在“欧共体生物技术案”的裁决中,WTO专家小组认定,欧盟及其成员国主要出于政治而非科学标准来证明其限制贸易的食品安全措施的合法性,显然有违SPS协定;它再次阐明了科学在规制措施采取前的卫生与环境风险评估中的中心作用——“科学的这种作用甚至超过国际标准”。专家小组还指出,不能仅仅依靠不内行的非政府组织报告或同行在杂志中提出的一般性科研意见,因为它们都未能提供特定的基于科学的卫生或环境风险评估,没有“考虑到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因此不足以构成“充分的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因为联合国系统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都存在相关国际标准。当然,专家小组也承认,立法者主要依据科学家们在计算如何达到“适当的保护水平”时所评估的“安全”程度,来管理那些潜在的产品风险,以达到其保护健康与安全的目标;它们甚至会对评估何种风险的问题产生影响,故科学家们通常也会首先确定并分析特定产品引起的潜在卫生与环境风险的存在与否或风险大小。但是,专家小组不同意“表明某一风险评估必须充分满足规制方立法者目标”的要求,惟一相关的问题是,科学证据与实施第5.1条所要求的风险评估的义务。” (二)风险预防措施的严格适用性 SPS协定本身并未明确所有的法律问题,最引起争议的是,潜在地体现于该协定第3.3条和第5.7条的“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第3.3条规定,如存在科学依据,则各成员可采用或维持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卫生检疫措施;第5.7条规定:“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方可根据现有的相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它成员方实施的SPS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SPS措施。”在“牛肉激素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第5.7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并指出,“在面临不可逆转的风险时,如造成对人体健康的终生损害,负责任的、代议制政府通常会审慎行事”。但是,它回避了对该原则本身的法律地位的判断,认定它尚未作为一项例外规则写入SPS协定,是一个“有待继续争论”、“尚未明确的”问题。这就意味着,“风险预防”措施必须在协定内严格适用:首先,如有充分科学证据来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则排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其次,成员方还须寻求进一步的证据资料并在合理期限内评估临时措施。因此,上诉机构通过着眼于具体的程序规则,为风险预防原则在WTO体制内的适用设置了门槛——“只有当存在真正的科学不确定性时方可适用”。[11] 既然“风险”是指可能性而不是实际损害,那么,卫生与环境风险规制本身便承认了客观性的科学知识的局限性,而需要涉及对特定风险的主观性的社会价值判断。因此,在可得到的科学数据不确定,且就相关风险的社会价值判断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最容易产生争端。正如WTO及各成员有关SPS争端的实践所表明,科学不确定性的出现使得很难在决策的科学与政治方面维持明确的界限。“澳大利亚鲑鱼案”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进入风险评估程序中的政策因素,究竟是一种对科学不确定性的有效应对,还是让不可接受的政策风险评估因素介入科学风险评估?[12]上诉机构指出:“不仅包括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科学实验操作中可查明 的风险,而且指人类社会的风险,如同它们实际上存在,换言之,在人们生活、工作与死亡的真实世界中的对人类健康的负面影响的实际潜能。”所以说,WTO争端解决机构并未否定政策选择对科学因素的影响,承认影响公众风险感觉的非科学因素。但是,它试图通过给风险评估施加苛刻的程序要求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日本水果品种案”中,上诉机构提出了4项累积性要求:(1)“在相关科学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实施;(2)基于可获得的可靠信息;(3)寻求获得更客观风险评估所需的附加信息;(4)在合理期限内审查该措施。 在“生物技术案”中,奉行“安全胜过遗憾”(better-safe-than-sorry)哲学的欧盟反复强调,根据SPS协定第5.7条,科学不确定性不是避免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理由,而第5.1条所要求的常规的科学风险评估并不足够,因此必须首先防止风险物质的产生;而且“科学不确定性”与“不充分的科学证据”是可以互换的概念。但专家小组再次重申,必须全部满足前述4项累积性要求,从而认定欧盟及其成员国无资格适用第5.7条;“不充分的科学证据”并不成为豁免风险评估要求的借口。首先,第5.7条中“不充分的科学证据”并不允许WTO成员国绕过第5.1条中关于风险评估的各项程序要求。“如果一项措施不是基于‘风险评估’,则可认定为并非依据第5.1条所规定的‘科学准则’”。其次,欧盟及其成员国未能表明存在“不充分的科学证据”来就每一项有疑问的产品进行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专家小组认为,欧盟相关的科学委员会确实审查并评估了共同体机构或成员国提供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信息,但没有考察这些信息是否对应于它们得出的结论。因此,专家小组认定,存在“充分的科学证据”。第三,任何风险评估若未能满足第5.1条所规定的条件,就不能成其为一项可信的风险评估,而只能说是规制方对它没有绝对的信心;欧盟及其成员国所依据的“科学不确定性”,不同于只有“不充分的”采取规制行动的科学证据。此外,专家小组延续了“牛肉激素案”的裁量,不承认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目前尚未有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就承认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习惯法或一般国际法原则做出权威性的解释”,且该原则尚缺乏确切表达,更拒绝援引《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这一环境协定来适用风险预防原则。[13] 此前在“牛肉激素案”中,上诉机构也指出:“如果可得到的科学证据的实质在量与质上并不构成SPS协定第5.1条与附件A所要求的充分科学评估,则‘相关科学证据’在第5.7条意义上将是‘不充分的’”;“相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并非“科学不确定性”。显然,这两个概念不可相互偷换。 总之,尽管争端解决机构设法为风险评估中的非科学因素创造空间,并试图维持各成员根据其自主“保护水平”确立风险规制措施的主权权利,但是,WTO在审查其合法性时将科学证据要求置于优先地位。一种风险是否被认定为一种纯粹“理论上的不确定性”事项还是一种严重问题,将取决于如何要求风险规制措施具有科学支持。从已经裁决的各项案例来看,各成员在决定它们的风险规制措施时,实际上很少有过分背离科学证据与风险评估的自由决定权。尽管上诉机构曾裁定各成员风险评估可依赖少数科学意见,WTO决策者倾向于对在评估风险中可能考虑的科学材料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方式,坚持要求它们对于系争风险而言必须是“充分、明确的”。这意味着在采取预防风险的临时措施时,必须表明有关特定产品的特定接触与发病率和死亡率之间的科学证据。[14] 三、美国与欧盟风险规制司法审查的比较 (一)美国的科学标准及程序要求 美国不承认风险预防原则,但创立了“风险评估”程序,[15]以评估有关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潜在损害的科学知识,从而将风险减少到一种可接受的水平。受到“牛肉激素案”及转基因食品之争的影响,人们通常认为,坚持风险预防原则的欧盟倾向于顺从风险规制机构的裁量,而美国则截然不同;并将这种差别归结于历史文化之异,即,欧洲国家固守谨慎传统,而美国人作为欧洲移民强调个人进取。实际上,美国国会制定的大量卫生与环境法律,均要求各机构预测并防止尚未具体化的卫生与环境风险。例如,《1977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要求,环保机构应“评估风险而不是坐等实际风险”。[16] 然而,风险评估最初是从封闭的工程体系中发展出来的。在卫生和环境风险评估中,要考查很多变幻莫测的自然环境和人类行为等因素,并非总能做出一个确切的事实陈述。因此,随着范围的不断扩展和影响的日益深入,风险规制机构的行动导致了越来越多的质 疑和争论,遭受不同利益集团的夹击。产业界以这些机构所依靠的科学数据存在不确定性为由,认为风险规制措施未得到“合理科学”支持而仅仅是为政策判断所驱动;环保与健康积极分子则认为,这些机构在行使有关应对风险的法律使命时行动过于迟缓。因此,由于公众对风险规制发生了争论并表示出对政府与技术机构的不信任,各国开始了约束风险规制的行动。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便着手制定要求规制机构依据特定标准进行详细风险评估的立法。根据《1996年清洁饮用水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进行的风险评估必须基于“最佳可得的经同行评议的科学与依据可靠和客观的科学实践进行的研究”。同年英国《食品标准法》也强调规制机构以“公开、透明和最佳科学准则”为基础,并考虑到那些受影响者的成本和收益。同样,法院也逐步发展出对风险规制进行司法审查的法理与规则。 在美国,法官们通过判例法设计了关于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原则,名为“严格查看”(hard look),以禁止“不为实质证据所支持的”卫生与环境规制,或“任意、反复无常的自由裁量权滥用”。[17]考虑到审查技术决策的困难,法院承认科学证据可能“难以得到,且不确定或相互矛盾,因为它处于科学知识的前沿”,故宣布:“在各项法规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宗旨,且这种决策是由专家管理者做出的时候,我们不会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的按部就班的证据。”[18]不过,法院并没有推翻“严格查看”原则,即仍要详细审查风险规制措施的科学根据。[19]在“苯案”中,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署(OSHA)提高工作场地标准,即要求空气中苯含量从10ppm下降到1ppm,理由是:《1970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第6条要求,“基于可获得的最佳科学证据”,设立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苯的标准,以保证不会有雇员遭受实质性的健康损害;在已知致癌物(如,苯)方面,应该假定:在缺乏确立该含量标准的明确的科学证据时,不存在任何安全的接触水平。然而,尽管OSHA掌握了关于接触水平超过10ppm的健康损害的充分科学证据,但没有关于评估1ppm水平上的致癌风险时所依据的充分数量证据。法院在审查OSHA该规制措施时指出,该机构只需“得到某种声誉良好的科学思想的支持”,则该机构就获准使用“保守的假定”,选择“宁可失之过高而非过低的保护。”但法院同时认定,该机构忽略了在该措施时所必需的“门槛”步骤,即,没有表明原有标准的风险水平“重大”,新标准乃是提供工作场安全所“合理地必需的或适当的”措施;在规制之前,该机构应该基于损害可能性的信息预断有关风险的“重大性”。[20]正是由于联邦法院在“苯案”中对“风险评估”提出了严密要求,此后美国进一步确立了对卫生与环境规制机构的风险规制程序的广泛审查,并制定了大量的“风险评估标准”。美国的这种模式被概括为“可靠科学原则”(sound science principle),即风险规制必须有充分可靠的科学证据基础,而不能依据任何主观判断或猜测。 值得关注的是,同样是在涉及空气标准的“American Trucking案”中,[21]法院裁定,这些臭氧空气标准是“基于”有关空气质量的技术数据,符合《清洁空气法》有关“充分安全幅度”及“保护公众健康所必需”等要求;认定该机构可“确立保护公众健康所‘必要的’——即不高于或低于必需的——具有充分安全幅度的空气质量标准”,考虑到科学数据,但不问引入更严格标准所造成的经济成本。[22]在“巴尔的摩燃气与电力公司诉自然资源保护理事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规制机构。此案涉及核监管委员会通过的一项关于核废物永久存储所致风险水平的规则。上诉法院曾认定,由于潜存假定的科学证据有较大不确定性,该委员会的决定是任意的和反复无常的。然而,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法院在审查时必须牢记,该委员会是在其特定专长领域内就科学前沿做出预测。当检查这种科学测定时,与简单的事实认定相比,法院通常必须处于其最顺从的立场。[23]所以,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审查来看,都逐步对规制机构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时做出的适当政策选择采取顺从(deference)原则。实际上,之所以在类似案件中有不同结论,在于规制机构是否遵从了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的程序要求。所以说,美国法院似乎依靠“对联邦机构的技术治理合法性的信任,特别是国会授权的规制复杂技术方面的卫生与环境风险的行动”。[24] (二)欧洲法院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限定 欧共体在20世纪90年生了一系列公共卫生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危机”、比利时“鸡 肉毒素事件”、法国“血库污染事件”,不得不反思其处理卫生与环境领域的风险规制方法,一方面是增大欧共体层次的决策透明度与可评估性,另一方面更多地依靠风险防范原则作为风险规制的基础。当然,风险规制需要事先进行“尽可能完整的科学评估,在可能的情况下界定每一阶段科学不确定性的程度。”[25]但欧盟追求“高水平”卫生与环境保护也存在这样的矛盾:即,规制措施的目标是否必须反映了为科学证据充分支持的真实的风险?所以,欧共体机构在科学不确定条件下采取预防措施时也引起了争议。例如,1998年以来,欧盟为应对病牛病传播等风险采取的规制行动就导致了英国、荷兰和葡萄牙等国以及部分产业界的反对。[26]而且,最近各成员国日益以风险防范原则为由来作为证明可能构成欧共体内贸易壁垒的行动的合法性“辩护”。[27]因此,这就导致了问题的根本:在欧盟法上应如何解释风险防范原则的问题?也即,当存在对潜在风险的严重关切但没有损害的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时,如何判断风险规制的合法性? 欧洲法院(ECJ)在有关欧共体疯牛病控制措施的案例中指出,在对人类健康的风险的存在或程度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各机构可采取保护性措施,无须等到这些风险的真实与严重性变得彻底明显之时。[28]法院在该案中还指出,“在更详细的科学信息提出之前,委员会在施加任何临时禁止时并未以一种不适当或不相称的方式行事。”法院在另一案件中也强调:“注意到与疯牛病案有关的风险的现实性与严重性,以及在这种疾病下基于保护人类健康的保护性措施的适当性”。可见,法院在支持风险预防原则的同时,仍坚持规制措施必须符合相称性或适当性原则。然而,这其中仍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有争议的风险的“严重性”没有像疯牛病那样明显的情况下,欧盟措施必须在何种程度上得到科学证据支持? 欧洲初审法院(CFI)则在“Pfizer案”与“Alpharma案”裁决中阐明了欧盟在科学不确定条件下采取防范性风险规制的范围。[29]这两个案件都涉及对欧盟理事会一项规章的指控,因为该规章撤销了对用作动物饲料助长剂的维及霉素等抗生素的许可。[30]尽管共同体机构可得到的科学证据有限,且缺乏表明存在某种即刻的健康威胁的东西,法院仍认定欧共体机构在采取措施前进行的健康风险评估未有明显错误;不过,规制当局在其自主处理时必须拥有充分可靠的科学信息,足以使它们了解相关科学问题的各种看法并在洞悉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在2011年“Bellio案”中,欧洲法院(ECJ)支持共同体对可能含有造成疯牛病介质的动物饮料采取的追求“高水平保护”的规制措施。尽管这些介质最多可能是偶然的,感染物水平很低,且关于导致人类感染方面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但法院认为,该措施是在具有科学依据的专家建议基础上自主采取的,从而构成共同体抗击疯牛病法规的组成部分。[31] 然而,与对共同体机构风险规制所持的依从态度相比,欧洲法院对各成员国援引风险预防原则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更严格地详细审查各成员国的科学不确定性主张,且不允许各成员国以风险防范原则为由脱离在共同体层次上采取的协调行动。这使得成员国事实上很难证明其风险规制的合法性。在2001年一项有关疯牛病的案件中,法国拒绝依据共同体的决定取消对英国牛肉的禁令。法国认为,欧盟委员会未考虑到某一委员会科学咨询机构关于疯牛病传播途径的少数者意见以及法国食品安全部门的科学结论,违拗了风险预防原则。欧洲法院予以驳回。[32]因此,有人评论说,成员国不可援引风险预防原则来规制欧盟委员会认为不重要的风险。[33]在“丹麦浓缩食品案”中,丹麦指出,由于不能依据充分的科学确定性,来决定掺加在日用食品上的维生素与矿物质的毒性,可禁止在其它成员国合法生产或销售的“浓缩”食品在丹麦销售。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8条起诉丹麦。[34]尽管承认各成员国具有在未协调条件下选择自身保护水平和风险规制措施的自主权,但欧洲法院认为,任何关于健康风险存在的主张都必须依据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和国际研究的最新结果。如果进行了综合性风险评估,“因研究结果的不充分性、非结论性或不精确性,表明不可能确定地查明风险的存在与否或程度大小,但对公共卫生真实损害的可能性仍在持续如,则风险防范原则证明(成员国)采取限制性措施是合理的”;即使在此等情况下,成员的风险规制措施必须是相称的,丹麦的做法没有达到法院确立的条件,因为“它全面禁止销售所有添加维生素与矿物质的食品,没有根据不同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或添加它们可能给公众健康带来的风险 水平进行区别对待。”[35] 有人认为,在有关转基因、疯牛病等案件中,欧洲法院对于规制措施与风险评估之间的关系摇摆不定,更多地是基于利益折衷。实际上,欧盟司法机构倾向于支持共同体机构设计的旨在确保“高水平卫生与环境保护”目标的风险规制措施,但否定各成员国提出的单方面的措施,以避免破坏欧洲内部市场的运行。这一方面是达成贸易与健康的微妙平衡,另一方面也表明,在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虽然可针对“真实的”而不是“假设的”风险采取防范措施,但仍需要符合风险评估的各项程序性要求。 四、WTO坚守科学标准优先的重要性 (一) WTO风险规制审查与欧美法院的相通性 国际上有许多学者要求将欧美风险规制司法审查的法理运用于WTO:(1)就存在关于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而言,应该顺从各成员选择指导风险评估的科学政策,“只要该成员对可获数据的推理在科学上是有一定道理的”;(2)在每一成员的民主程序内,做出科学风险评估与公民对可接受何种风险以及不在意何种风险的直觉判断之间的平衡,“只要这些平衡本身被明确地、透明地做出,且符合民主合理性的观念”;(3) WTO应该抑制全面预测风险的立场,相反应授予各成员在规制上更大的自主权,包括适用风险预防原则。[36]笔者认为,这些论点没有了解到,在法理上,WTO的裁量实际上与欧美有诸多相通之处。 首先,如上所述,WTO各成员可根据其自身“适当的保护水平”确立风险规制措施,表明非科学因素也可在决定政府如何应对风险中起到某种作用。这与欧美极为相同:即,通过给予规制机构在即使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行事的灵活性,允许有关重大风险的政策因素与社会价值判断进入有关风险规制的决策。其次,WTO争端解决机构就风险规制提出的诸项原则要求,极类似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苯”案中判决所提出的风险评估方面的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专家小组在日本苹果案中得出结论说,“科学”证据是“通过科学方式收集的证据,出于同样原因排除了不是通过科学方式获得的信息。”而且,与欧美的成本—收益分析类似,WTO对风险规制的相称性十分强调。如,WTO专家小组通过将科学专家的认定与组成日本措施的因素的性质相对比,推定该措施“显然与基于可得到的科学证据界定的风险不相称。”再次,WTO对“国际标准”的强调,表明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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