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教师的道德权利
摘要:教师道德权利的存在是教师正当利益的表征、教师道德义务非权力动机的反向赋予、新型教育道德体系的支持、社会舆论的呼声。其基本内容包括专业自、公正评价权、被尊重权、追逐幸福权。教师道德权利弘扬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提升了教师道德义务的自觉性,保障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力,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教师道德权利 教师道德义务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社会转型期,人们的道德观念受到巨大冲击,教师道德出现了“滑坡”现象。为遏制这种现象,提升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水平,政府颁布诸多政策措施,但并没有取得应有效果。笔者以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成员普遍缺乏教师道德权利意识,导致教师无法有效认同其职业道德,阻滞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水平。
一、教师道德权利的合理性
教师道德权利是指在与教育有关的道德生活中,由教育道德体系所赋予教师应有的自由、地位和对待,并通过道德手段(主要是道德规范、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确证。教师道德权利以对教师利益的肯定为核心,被教育道德体系所支持,通过道德手段确证。
1.教师正当利益的表征
马斯洛提出,人类生存有各种各样的需要,包括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的需要、受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人从自身需要出发获得生存满足,即利益的产生。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本质是协调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利益原本就是教育道德关系中人们道德行为的动机。教师道德产生于调整教师、与教师相关人员和社会整体之间不同利益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所谓调整利益关系,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范,规定各自应占有多少利益、承担多大责任,也就是分配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教师道德权利是教师在承担自身义务的基础上,获取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合理表现。
2.教师道德义务非权力动机的反向赋予
传统上,教师践履道德义务不以获取权利为目的,这却反向说明教育道德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客观存在的事实。教师道德义务的非权力动机性,不能成为否定教师道德权利的借口。教师注意到自身的利益,并要求得到尊重是正当的、合理的。赋予教师道德权利,才能充分展现一个国家对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利益需求的尊重。
3.新型教育道德体系的支持
传统村落型熟人社会,成员之间密切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个体惟命是从,没有自己的自由意志,依附方只被要求履行义务,而被依附方则只攫取权利,权利和义务被人为地分裂为二。因此,传统上教师是“蜡烛”“园丁”“人梯”等牺牲自己成全他人的“神”化角色,教师道德的隐义是其应尽的义务,即“无权利的义务”。新型都市型陌生人社会背景下,个体追求独立、平等的意识愈益凸显。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是彼此平等地追求权利和履行义务,即想要获得某种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履行义务时其权利亦应充分被尊重,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源此而生的不是以己属人的“客体道德”,而是推己及人的“主体道德”,人们渴求彼此承认和尊重自身权利。教师道德“义务”理观已然无法满足人们早已觉醒的独立、平等和权利意识。现代社会教师追求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如果只被要求履行义务,权利不被尊重,则会使教师产生不平等感,漠视甚至拒绝履行义务。“无权利的义务”时代面临着消解,教师道德权利呼之欲出。
4.社会舆论的呼声
只有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才能实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公平分配教师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使承担义务的教师在给予的同时也可以获取。权利和义务获得平衡,才能使得道德关系平衡。倘若教师履行义务,却不享有权利,德行成了有德教师的重负,抑或成了缺德教师片面要求别人的借口,那么教师职业道德将被视为虚伪或被肆意践踏,无法有效调节道德关系,并使教师道德堕落、人际关系霉烂、社会风气败坏,因此社会舆论呼吁教师道德权利。
二、教师道德权利的基本内容
教师道德权利除了具有一般道德权利的共性,又因其劳动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道德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自
专业自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自由抉择。道德领域活动不同于其他领域活动,是主体自由、自觉选择的结果。人们不会按照别人规定的方式生活,而是按照自己认定的价值标准来选择自己的道德生活,塑造自身的德性。教师在合理的道德价值等级范围内自由作出取舍,从而形成不同等级的道德水平,即高尚道德水平、中间道德水平和底线道德水平。但是,无论哪种道德水平均是教师基于一定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所做出的合理道德抉择,不可一味推崇崇高道德而忽视抑或贬低中间道德水平和底线道德水平。第二,不涉。教师对道德的各种因素进行重新理解和建构,并作用于教学过程,学校管理者或外部社会不得干涉。教师有权按照自己的专业理想和专业志趣来践行道德实践,不受他人逼迫。
2.公正评价权
部分教师自觉自愿选择无私奉献、自我牺牲甚至为教育事业献身,他们从不考虑个人利益,为集体利益献身,被视为崇高职业道德;而部分教师选择中间道德水平和底线道德水平。第一,部分教师无私奉献、自我牺牲的道德精神并不能否认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应当给以肯定和褒扬的公正对待的义务。第二,中间道德水平和底线道德水平教师亦有权获得他人的公正评价。崇高的教师职业道德固然让人敬佩,然而,不能用同一标准要求所有教师达到同样的高尚道德水平,所有教师均有权获得社会和他人的公正对待。
3.被尊重权
教师理应被尊重,获得尊严、人格和地位。第一,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教师道德要求很高,表明教师职业在人们心中所起作用之重大,其享有的人格、尊严和地位亦应较高。教师有权要求获得尊重,这是基于教师角色应该给予的对待,是义正词严的。他人负有帮助教师实现其尊严的义务。第二,对教师的尊重程度,将直接影响教育道德关系中与教师相关人员和社会整体的道德权利实现程度。以“尊师重教”的氛围保障教师享有的地位、人格和尊严,与教师相关人员和社会整体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
4.追逐幸福权
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追求的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从中国传统观念中“德福一致”的观念来分析,修养道德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领略幸福生活的真谛,即幸福是道德的组成部分。对待教师决不可认为“苦行僧”一样的生活才是其应有的道德生活。道德和幸福具有同一性,讲道德的人,可以享有幸福;不讲道德的人应当受到惩罚。获得幸福是讲道德应有的回报,幸福权是教师应有的道德权利。教师人生的大部分时光都是在教师职业生活中度过的,作为专业人员,其主观上享有和创造幸福的愿望强烈。只有成为幸福的教师,才能给他人以幸福的方向和幸福的真谛。
三、教师道德权利的价值
1.弘扬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现代社会倡导“以人为本”,主张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肯定了人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性。教师道德的起点是教师,现实承担者是教师,最终目的是也应是教师。教师道德只见与教师相关人员和社会整体的权利,不见教师主体的道德权利,是对教师道德中主体人的忽视,无法体现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的“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只有以教师道德权利为基础,才能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性,调动教师的主动性,推动“以人为本”。
2.提升教师道德义务的自觉性
梁启超先生认为:“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两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实乃非人。”“权利意识是一种重要的道德意识,只有对自己的权利有很强烈感觉的人才能对他人的权利有同样强烈的感觉。”如果教师道德只是为义务而义务,无法肯定其道德权利,其结果往往是奴颜屈膝顺从的奴仆,一旦获得蝇头小利,亦感恩戴德,没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意识。梁启超先生专撰《论权利思想》一文,号召国人:“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为教育家者,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肯定教师道德权利,才能使其理解利己、互利、利他等道德范畴,可强化自身的道德义务感,尊重他人道德权利。相反,忽视或践踏教师道德权利,只会削弱教师的道德义务感,导致教师漠视与教师相关人员和社会整体的道德权利。事实上,教师道德义务是其道德权利实现后的一种外在表现。
3.保障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力
以2008年国家教育部和全国教育总工会最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例,此《规范》只包含教师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并不包含教师应享有的道德权利。它只提出了“应该”,而并没有提出“应有”,《规范》是要求教师应该克己利人的道德戒律。比如《规范》中的“关爱学生”,事实上,只规定了教师负有保障学生享有受关爱权力现的道德义务,但并未指明教师享有与教师相关人员和社会整体应该协助教师关爱学生的权利。教师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确立教师道德权利才能使教师自觉自愿维护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道德秩序和规范确立,并成为大家共同认可的道德价值标准和约束,这样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才会有生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
4.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为落实“依法治国”提出的保证人们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根本目的,国家一再完善和加强立法工作。尊重教师道德权利并逐步推进教师道德权利纳入法律范畴,不仅有助于保证教师的权利,推动依法治国,而且,会较少甚至避免道德实践中对道德的随意理解和处理,使道德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和具体性,有助于主体内在道德的养成。明确教师、与教师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达成社会共识,形成切实的道德标准。这是适应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提升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水平的客观要求。
5.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诉求。“社会公正意味着平等,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核心”,也就是说正义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视为公正。尊重并维护教师道德权利,将有效协调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道德义务与道德回报、道德义务与幸福之间的关系,激发人们的道德动力,坚定人们的道德信念。尊重并维护教师道德权利是对教师、与教师相关人员在社会中平等地位的肯定,是对教师作为教育道德关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平等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肯定,有助于推动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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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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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林珂(1982-),女,河南南阳人,南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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