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里的宗族法传统
读书,看文,思考。看《红楼梦》,有人看故事,有人看历史,有人看诗词,也有人看法治。今天的文化长廊给大家奉上的就是别样的红楼法治印象——从吃饭中看孝,看宗族伦理法治观。一起去读吧!
在《红楼梦与中国旧家庭》一书中,作者萨孟武先生诙谐地指出,“红楼梦记事不忘吃饭”,而在一次次的吃饭中,我们透过 “贾珠之妻李氏捧饭,熙凤安箸,王夫人进羹”等场景,深切地体会到,“孝”的观念融入到了这个家庭的每一处细节中。在传统社会里,“孝”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或伦理观念,它还表现为一套系统性的、真切的制度。历代要么“融孝于法”,要么“屈法申孝”,使“孝”在制定法层面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体现和发扬,这无疑是中华法系的一种“大传统”。具体而言,作品大致涉及到以下相关的制度。
1.别籍异财禁止
第三回,“林黛玉进贾府”,我们看到,荣国府里,住着贾赦、贾政兄弟并贾母,贾政居于正室:
“仪门内大院落,上面五间大正房,两边厢房鹿顶,耳门钻山,四通八达,轩昂壮丽”“是正经正内室,一条大甬路,直接出大门的。进入堂屋中,抬头迎面先看见一个赤金九龙青地大匾,匾上写着斗大的三个大字,是‘荣禧堂’。”
而贾赦的住所在“一黑油大门中”、“是荣府中花园隔断过来的”,虽然“悉皆小巧别致”,却“不似方才那边轩峻壮丽”。第一百零五回,荣府被抄,贾政道:“犯官祖父遗产并未分过;惟各人所住的房屋有的东西便为己有。”很明显,荣府是一种“同居共财”的生活模式。那么,为什么贾赦、贾政兄弟没有分家析产呢?原因即存在“别籍异财禁止”的制度。传统的典籍《礼记》中就有“父母在不有私财”的说法。由此扩展,父母健在而别立户籍,分异财产,不仅有亏养之道,且大伤孝慈之心。唐、宋时处徒刑三年。明、清则改为杖刑一百。祖父母父母死后子孙虽无此种限制,但丧服未满仍不得别籍异财,否则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2.为亲者讳
第五十四回,“史太君破陈腐旧套”一节,说书的“女先儿”给大家讲《凤求鸾》的故事,里面的人物和凤姐重名,也叫王熙凤:
媳妇忙上去推他,“这是二奶奶的名字,少混说。”贾母笑道:“你说,你说。”女先生忙笑着站起来,说:“我们该死了,不知是奶奶的讳。”
在传统社会里,避讳是一门学问,内容非常广泛,有为君讳、为尊讳、为亲讳、为师讳等,不一而足。例如,林之孝的女儿本名林红玉,因为冒犯了贾宝玉名字中的“玉”字,遂改名叫小红。第八十回,香菱一不留神说出了“桂花”二字,竟被宝蟾指责:“要死,要死!你怎么直叫起姑娘的名字来了!”因为这触犯了主子奶奶夏金桂的名讳。第二回,贾雨村和冷子兴聊天,谈及林黛玉,贾雨村道:
“怪道这女学生读至凡书中有‘敏’字,皆念作‘密’字,每每如是,写字遇着‘敏’字,又减一二笔,我心中就有些疑惑。今听你说的,是为此无疑矣。……”
这里,因为母亲的名字谓“敏”,黛玉在写字的时候,为了表达对母亲的尊敬,就不能写这个字,而是用“密”字来代替。这就是“为亲者讳”的做法。更甚至,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的,传统社会里,犯讳是任官事项中当考虑的一条件。基于“孝”的要求,如果将要任职的部门犯了父祖的名讳,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到该部门任职。例如,父亲名为“常”,儿子就不能担任“太常”之类的官职。在此,父亲的名讳与官职的名称相冲突。在唐代,贾曾云被授予“中书舍人”的职位,他以父亲的名字为“忠言”这个原因,两度请辞。此外,赴任的地名也不能够与父祖的名讳相冲突。在唐代,冯宿因为父亲的名字为“子华”,请辞华州刺史。在宋代,范崇被任命为鄂州的官员,可是他的父亲名崿,因此辞官不就。由此看来,古人对犯讳的事是极端审慎的,否则便要被旁人加以弹劾了。如已不辞而冒荣居之,一经发觉,是要免所居官,并处徒刑一年的。
3.代刑
第四十七回,因为“鸳鸯事件”,邢夫人、贾琏在贾母那里触了霉头,贾琏向邢夫人抱怨道:
“都是老爷闹的,如今都搬在我和太太身上。”邢夫人道:“我把你没孝心雷打的下流种子!人家还替老子死呢,白说了几句,你就抱怨了。你还不好好的呢,这几日生气,仔细他捶你。”
这里,邢夫人说的“人家还替老子死呢”,就是所谓的“代刑”。这一制度通常是,一个人犯了罪,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他(她)的儿孙请求替代执行。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在今天,代刑的做法早已被废止。而在传统社会,这一做法却大行其道、屡见不鲜。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缇萦救父”。应该讲,“代刑”并不是一项制定法,传统的法律典籍里并没有规定这一制度。不过,因为历代的政府都倡导孝道、伦常,由此,子女替父母承担法律责任被视为“孝行”“义举”,成为一种值得赞扬、鼓励的精神。因此,尽管缺乏制定法的依据,它却属于法外的权力——皇权——的一种自由裁量事项,犯罪人的子孙一旦提出代刑的请求,主政者往往感动其孝亲之心,那么,犯罪人原本要承担的责任往往会被加以赦免或减轻。
4.告亲老
第九十六回,贾政被放了外任,贾母哽咽着说道:
“我今年八十一岁的人了,你又要做外任去,偏有你大哥在家,你又不能告亲老。你这一去了,……”
在传统社会里,儿子外出做官,父母不会跟随。那个年代,家中子女较多,一般情形之下也不会发生“空巢老人”的社会问题。但是,如果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家中又没有人侍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儿子的当事人就应该居家侍亲,不能够再去外地做官。此即“告亲老”制度。如果当事人罔顾“亲老”这一事实一心赴任,就会面临严苛的法律制裁。“唐、宋律不仅免所居官,而且处一年徒刑,便是任官之时亲未老疾,其后老疾,亦须辞官归家侍养,否则亦按违令问罪。明、清的处分较轻,只杖八十,亦无去官之文。”
5.丁忧
朝廷官员的父母亲死去,无论此人任何官何职,从得知丧事的那一天起,必须停职守制,这被称为丁忧。丁忧的人不准为官,如无特殊原因,国家也不可以强招丁忧的人为官。第一百一十回,写贾母之丧:
“从荣府大门起至内宅门扇扇大开,一色净白纸糊了,孝棚高起,大门前的牌楼立时竖起,上下人等登时成服。贾政报了丁忧。……”
这里,我们看到,贾母甫一去世,贾政遂报了丁忧。那么,官员违背丁忧制度的责任是什么呢?明、清法律规定,“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而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丧制未终而冒哀从仕者亦罢职、杖八十。”由此,官员违背丁忧制度要承担严苛的责任。作为丁忧制度的例外,称为“夺情”。它的意思是,因特殊原因,国家强招丁忧的人为官。历史上最有名的夺情事件,莫过于明代万历年间的张居正“夺情”事件。
6.居丧娱乐禁止
在传统社会,本着孝道伦理,父祖之丧是极端重要的事情,国家层面上有“丁忧”的规定,而就家庭成员而言,在父母丧期内,子女一切享受和娱乐行为都被视为不孝的行为。《大清律例》的“十恶”条、“匿父母夫丧”条等都严禁“居父母丧身自嫁娶”, 在此期间,“违律嫁娶”是无效的婚姻,必须解除婚姻关系,“各离之”、且“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顶筵宴者,杖八十”。第四十六回,鸳鸯冷笑道:
“老太太在一日,我一日不离这里,若是老太太归西去了,他(贾赦)横竖还有三年的孝呢,没个娘才死了他先纳小老婆的!”
第六十二回,香菱在和几个丫环玩闹时,弄脏了新穿的石榴裙,宝玉道:
“我有个主意:袭人上月做了一条和这个一模一样的,他因有孝,如今也不穿。竟送了你换下这个来,如何?”
第七十六回,尤氏陪贾母中秋赏月,并言明要陪贾母通宵。贾母笑道:
“使不得,使不得。你们小夫妻家,今夜不要团圆团圆,如何为我耽搁了。”
尤氏红了脸,笑道:
“老祖宗说的我们太不堪了。我们虽然年轻,已经是十来年的夫妻,也奔四十岁的人了。况且孝服未满,陪着老太太顽一夜还罢了,岂有自去团圆的理。”
上述三例,鸳鸯说“三年孝”,袭人居丧期间不穿吉服,尤氏很明了地表达了居丧期间夫妻间性生活应禁止的观点,都是符合当时的制度要求的。
第六十五回,贾琏私娶尤二姐:
“至次日五更天,一乘素轿,将二姐抬来。……一时,贾琏素服坐了小轿而来,拜过天地,焚了纸马。”
婚娶是一件喜庆的事情,按照礼俗的规定、一应物品、服装都应该是要用红色的,且场面须热烈、隆重。然而,抬尤二姐的轿子是“素轿”、贾琏穿的衣服是“素服”,且时间选择在“五更天”。之所以如此隐秘、低调、违背习俗,是因为朝廷里死了老太妃,贾府里死了贾敬,此时的贾琏可谓“国孝、家孝在身”,他和尤二姐之间的结合是违背礼法的。因此,他刻意地用“素轿”、穿“素服”,秘密地完成和尤二姐的婚娶仪式。这一切意在表明,他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有孝在身这一因素,且主动地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7.归葬
归葬,即将尸体运回故乡埋葬。死后归葬的最重要理论依据出自《礼记·檀弓》,其载:太公封于营丘,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这里的太公,即指姜太公,他的封地是齐国。他死后及他的后世共五代人都葬在周。这一做法对后世影响非常大,并衍生出“落叶归根”的民族共识。如果父母死在外地,子女将其尸体运回旧墓埋葬,也便成为子女必尽的义务。对此,《红楼梦》里有大量的归葬描写,例如涉及林如海、贾敬、王子腾等,均有归葬的描写。应该指出,归葬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火化后归葬;一是扶柩归葬,而后者的方式需要耗费大量成本。第一百一十六回,就贾母归葬问题,贾政主张扶柩归葬,于是商量贾琏,贾琏道:
“老爷的主意很好,只是这件事也得好几千银子。”
贾家即便被抄,败落至斯,在贾母的归葬问题上,也要不惜耗费巨大成本,选择扶柩归葬的方式。这是因为,与火化后归葬相比,扶柩归葬被认为是最能体现子女孝心的。再者,基于孝道伦理,明、清政府原则上都禁止焚烧尸体,认为这种处理尸体的方式是“不孝”的表现。《大清律例》规定:
“旗民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有犯,照违制律治罪。”
综上,本文梳理、总结了作品中有关“孝”文化的诸多表现。由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使得女性处于非常不利的社会地位。然而,同这类文化原则相比,“孝”是更高的原则,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它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和消解了当时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对女性家庭地位的消极影响。因此,就其功能而言,在传统社会语境之中,“孝”对于改善女性地位或维护女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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