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子宫移植术背后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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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先天性没有子宫,22岁的女儿婚后无法生育,这让43岁的妈妈痛苦不已。近日,西京医院妇产科等11个学科、38位专家协作,成功将妈妈的子宫移入女儿体内。目前女儿恢复良好,新移植子宫已经成活。(11月26日《华商报》)

  接受移植的女子杨华(化名),曾就读于西安某高校护理学专业。因从未来过例假,到西京医院妇产科就诊,被确诊为先天性无子宫、无阴道。杨华很想要一个孩子,经与医生交谈得知,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进行子宫移植。在这种情况下,杨华的母亲主动提出将自己的子宫移植到女儿体内,让杨华成为一个完整的女人,还可以圆杨华一个做母亲的梦。

  国内首例人子宫移植手术成功实施,不仅体现了杨华母亲的无私与大爱,也体现了现代医学科学的发达与进步。不过,随着国内首例子宫移植手术的成功,一系列问题也亟待法律界和医学界专家厘清。比如说,像子宫这类生殖器官,可不可以在近亲之间移植?女儿接受母亲的子宫移植后,将来生的孩子,辈分上会不会出现某种尴尬?

  从报道看,西京医院的这一病例比较特殊,医生为杨华做了阴道成形术,并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得到了杨华和其爱人的受精卵,冷冻起来为后续孕育子女做好准备。通俗一点说,卵子和精子都是杨华夫妇的,孩子也是杨华夫妇的,只不过借助杨华母亲移植给女儿的子宫,孕育了一个新生命。

  即便如此,有些问题还是不容回避。其一,在世俗的眼里,特别是那些没有医学知识的人眼里,不一定就认为杨华夫妇的孩子是他们自己生的;其二,虽然杨华也只是接受了她母亲的子宫,将来会不会有第二个乃至更多的母亲,在女儿不孕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子宫、产生卵子的卵巢等生殖器官,一并移植给自己的女儿呢?如果有,显然牵涉到伦理和法律问题。

  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8年来,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条例》的局限性日益显现。例如,由于种种原因,《条例》未能就建立符合伦理学的人体器官移植捐献系统提出明确规定。因此,有识之士呼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在2012年全国政协小组讨论会上,时任卫生部副部长的黄洁夫也表示,将尽快修改该《条例》,建立器官移植应对系统,增加器官移植的分配公信力和执法力度。

  人体器官移植人命关天,是一项系统工程。10月4日,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团队在广西接收爱心捐赠肺源,由于高速路上堵车,赶到机场时距起飞还有15分钟。尽管提前跟南航客服人员沟通过,但机场值班人员仍拒绝让团队登机。虽然事后南航正式致歉,但器官转运面临的难题却是不争的事实,有很多器官都因为运输耽搁白白浪费掉,令人痛心。

  黄洁夫副部长当年曾表态,修改后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12年有望出台,遗憾的是,3年过去了,还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佳人”来。如何规范器官捐献流程,保护器官捐献者的隐私权,如何厘清器官捐献背后的法律与伦理,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显然已经力不从心,有关方面应该将《条例》的修订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不能一等再等了。

  文/张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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