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江苏一起不伦之恋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
以金钱为基础建立起的感情关系,就像一座危楼,随时都会倒塌,若是这段关系再加上一些不道德的因素,那么很有可能招致更大的祸患。比如在2008年,江苏江阴发生了一起软饭男绑架金主的案例,给人以警示和深思。
48岁的娟子是服装店老板娘,与丈夫携手走过20多个春秋。服装店是他俩合伙开的夫妻店,两人既是夫妻又是绑在一起的利益共同体,按理来说感情深厚才是。然而娟子其实早已对婚姻失望,丈夫太老实,整天沉默寡言也不会说句好听话。前些年她要么一心扑在事业上,要么扑在女儿上,整天比较忙碌。但是现如今女儿长大了不需要她挂心,店铺内的生意也稳定了,不用她整天过去管理。
“饱暖思淫欲”,就在娟子即将迈过半百的门槛时,她的思想却出现了严重滑坡,出轨了一名肌肉男。那是一个初夏的下午,娟子闲着没事到好友的理发店去做头发。都说理发店里是非多,娟子与一位壮汉就在这里邂逅了。当时她正在烫发,迷迷糊糊之际,店内走进来一名帅气、俊朗的小生。他上身穿着一件廉价的白色背心,发达的胸肌、结识的臂膀显得很有型。
娟子的眼神凝聚在他的身上,久久无法离去。在壮汉回眸一笑之际,娟子一瞬间便爱上了这个小年轻。她做完头发之后向好友询问,幸运的是,壮汉是理发店的常客。好友说,他可能是附近工地上打工的农民。娟子并没有因为他穷苦人民的身份打退堂鼓,反而感觉这样正合适,她可以更顺利地实施自己的包养计划。
在好友的撮合下,娟子很快就勾搭上了这位名叫曾某的小伙。两人约在一家咖啡厅见面,娟子提出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包下他。曾某感到诧异而新奇,他看着对面这名富贵逼人的妇人,感觉自己稳赚不亏,于是就答应了请求。当天下午,他们两人就在酒店度过了欢愉的时刻。
曾某被包养之后,每次他俩幽会都会得到一些礼物,吃饭时也是娟子付钱,所以实际上娟子每个月早已花费超过2000,正因如此,她感觉有点亏,便在付“工资”的时候仅仅只给几百元。曾某一开始虽然对娟子不守信用反感,不过也不敢得罪金主,于是就一直忍耐着。
曾某有了几个闲钱后,便经常四处游玩,有一次坐车去苏州看望老乡张某。两人晚上去大排档喝酒,醉意正浓之际,曾某不小心吐露出他被富婆包养的事情,后来还抱怨起娟子“克扣工资”一事。老乡非常同情他,于是就撺掇他绑架娟子,索要欠下的包养费。
曾某借着酒劲,同意了张某的说法。之后张某又给他详细策划,并答应帮他找人一起收拾娟子。曾某感到疑惑:“你怎么这么熟练?你不会经常干这事吧。”张某拍了拍胸脯。原来他在苏州干着违法犯罪的勾当,经营着一家赌场,手下还养了一帮小弟。赌场里经常有赌徒拖欠赌资,他总是带着人去讨债。
张某本身就是个违法犯罪分子,他已经同时触犯了开设赌场罪和绑架罪,如果在讨债过程中,他还有殴打情节,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的“包养费”不是债务范畴,包养本来就是违法的事情,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这种费用不可能受法律保护。但是张某和曾某两人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他们认为娟子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包养费是不对的,曾某应该索要自己应得的那份利益。两人一同回到江阴后,就着手开始准备绑架。张某聚集了一堆小弟待命,曾某则将娟子约出来吃饭。
饭桌上,曾某提出自己想回老家探亲,希望娟子给自己3000元探亲费。娟子感觉他胃口太大,于是就提出让他“服务”一下才能给钱。两人携手走入曾某先前订好的宾馆,结果当娟子进门后,立马被三个彪形大汉绑了起来。张某先是将娟子身上的几千块钱抢走,然后为了拿到剩下的钱,把娟子殴打了一顿。她为了保命,于是提出让自己的丈夫过来送钱。
娟子的丈夫周某得知妻子不检点的事,在电话里痛骂了她一顿。娟子痛哭,按照绑匪的提示提出了5万元的赎金。周某在准备赎金的同时报了警,在交付赎金的时候,警方与绑匪展开了一场马路上的追逐战。
不过绑架娟子的人中,也并不是所有人都明白这场阴谋。控制着娟子的那辆车上全都是张某的小弟,他们从始至终以为娟子欠了自家大哥的钱,这次行动只是为了讨债而已。当三个小弟看到后面警察追逐他们的时候,由于警方没开警车,他们还以为后面是娟子的家属追赶报复,于是慌忙之下竟然直接把车开到派出所去了。车上的警察全都傻了眼,赶紧通知派出所里的值班民警,众人将里面的三个“绑匪”擒获。
这起案件,就在这样一个乌龙事件中全部破获,始作俑者曾某和张某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曾某、张某等三名主犯被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
另外,参与绑架的小弟因为事先对绑架一事并不知情,他们以为这次讨要的是合法债务,因此绑架的小弟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几名从犯的犯罪情节,对其判处5-7个月有期徒刑。
普法时间:
张某等主犯之所以触犯绑架罪,是因为他们索要的钱财为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属于他们应得的财产。包养费既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属于合法债务。而小弟从一开始就以为自己只是来讨债的,认为自己讨要的钱财属于“张大哥”的合法之债。在非法拘禁的前提下,如果讨要非法之债,最终触犯绑架罪;讨要合法之债,触犯非法拘禁罪。
同样是一起案件,为什么张某、曾某等人触犯了绑架罪,而从犯触犯的却是非法拘禁罪呢?我们首先要了解,张某等主犯与小弟们同属于一个犯罪共同体,他们是共同犯罪。按理来说,共同犯罪中所有成员触犯同一罪名,但是这起案件特殊之处就在于,非法拘禁罪其实与绑架罪有着法条竞合的关系。通俗来说,触犯绑架罪的人,一定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因为绑架过程中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因此也可以说,绑架罪是非法拘禁中的特殊情况。
张某等主犯与从犯虽然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们在客观上保持了一致,但是主观上的犯意却不一样,这属于有瑕疵的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处的“共同故意”要求同案犯之间的犯意必须完全一致,如果不完全一致的话,那么他们在犯意一致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在犯意产生了分歧的地方则构成单独犯罪。本案中,张某等主犯与从犯在非法拘禁的犯意内保持一致,所以他们共同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但是在绑架的范围内,从犯没有犯意,所以张某等主犯单独触犯绑架罪。
说回本案,其实在这起案例中,娟子与曾某这种不道德的关系,是诱发本次犯罪的根本原因。两人本就以利益相结合,很容易因为利益分配的问题产生矛盾。“自古奸情出人命”其实是有一定道理的,像这种不道德的关系,容易滋生违法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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