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划分为 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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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民法典体系正在逐渐健全完善,其中的内容逐渐丰富,婚姻家庭法也被纳入其中。

  婚姻家庭法归入民法典体系有利于发挥其价值,有效保护婚姻和家庭。但是婚姻家庭法本身存在着公法属性,这一点区别于其他民法类型,所以婚姻家庭法存在着相对独立性。

  一、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是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合为法律上统一体的一种伴侣关系,从事实角度分析,婚姻是一种长期持久的关系。从本质上分析,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家庭,则是一种以血缘和婚姻为纽带的一种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条件,家庭则是婚姻缔结的必然结果。

  二、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发展至今,婚姻法共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发展历程,分别是:

  1950年《婚姻法》颁布,将婚姻家庭法从民法中单独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1980年《婚姻法》调整以后,也是单独的法律部门。我国学者谈论婚姻家庭法的法律体系地位,以往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的演变,将婚姻家庭立法从身份调整到了契约的关系,资产阶级将婚姻家庭法看成是资产阶级民法的附庸,这是因为他们将婚姻家庭看成是私有财产的从属,亲属法方面的行为被看成是契约。但是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婚姻家庭的关系事实上是一种人身关系,不同人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不再是以往的依附关系。

  民法典民法典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针对我国的部分婚姻家庭的关系进行概括确认,针对婚姻家庭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所以,针对婚姻法是否应该归属于民法体系,我国的相关学者们进行了探讨研究,分析中有两种主要的观点:第一,婚姻家庭法应该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法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能明确规定,发生在平等的公民主体之间。《民法通则》对于民事权利进行了列举,其中就包括婚姻自由权利,同时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规范,所以按照我国的立法体质看,婚姻法就是民法的一部分。另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婚姻法仍然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也是我国的传统,甚至认为婚姻法应该单独讨论,从民法中脱离出来,但是这种研究视角过于脱离实际,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将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有利于发挥其价值,有效保护婚姻家庭。但是,婚姻家庭法本身具有公法的属性,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民法,因此婚姻家庭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是法律规定的,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法律上结成伴侣关系。从事实来看,婚姻是一种长期持久的关系。婚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而家庭则是以血缘和婚姻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是婚姻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必然结果。

  二。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迄今为止,我国婚姻法经历了三大发展历程,分别是:

  1950年婚姻法颁布。1980年婚姻法调整后,也是单独的法律部门。我国学者谈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过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演变把婚姻家庭立法从身份关系调整为契约关系。资产阶级把婚姻家庭法看作是资产阶级民法的附庸,因为他们把婚姻家庭看作是私有财产的从属性,把亲属法的行为看作是契约。但在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人身关系。不同人的权利和地位是平等的,不再是过去的依赖关系。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从总体上确认了我国部分婚姻家庭的关系,并对保护婚姻家庭作出了规定。因此,婚姻法是否应属于民法体系,我国相关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分析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婚姻家庭法应当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法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以明确界定,发生在平等的公民之间。《民法通则》列举了公民权利,包括婚姻自由权。同时在法律上规范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宪法,婚姻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其他专家学者认为,婚姻法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也是我国的传统。他们甚至认为婚姻法应该单独讨论,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但这种研究视角太脱离实际,说服力不够。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编制了民法典草案。不同学者发表的不同民法典草案将婚姻法单独列出,但章节体系安排略有不同。然而,大多数专家和学者都认为婚姻家庭法应该是民法典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体系来说,婚姻家庭法可以归为民法。两者本质上都是私法,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客体都是私人关系。所以,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的一切制度都应该以权利为轴心来建立。民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行使方式、类型、保护方式、保护期限等都适用于婚姻家庭法,所以婚姻法属于民法典体系。但婚姻家庭法有所不同,有明显的相对独立的特点。

  三。民法典体系中婚姻家庭法的相对独立性

  (一)调整对象的伦理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伦理是由亲情和性爱形成的自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保护,进而在行为和地位上规范相关主体。在人类社会中,由血缘关系引起的人际关系秩序在法律诞生之前就已出现,由自然选择的法律演变而来,再由伦理调整,最后演变为法律调整。家庭法具有非常鲜明的伦理特征,伦理可以与法律规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首先,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具有伦理特征;其次,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伦理是一致的;最后,婚姻家庭伦理可以补充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中国的婚姻法能够有效地反映当代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观念。1950年的婚姻法改变了封建社会 婚姻,男性优势,父母专制,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 当观念被彻底废除,新时代的婚姻家庭观念就是 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 夫妻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尊老爱幼,保持平等、和谐、文明的关系 补充规定中增加了,所以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维护主流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也对伦理道德的发展起着指导作用。

  (二)与其他民法的区别

  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组成部分。从宏观上看,婚姻家庭法和民法是统一的,其调整对象、半个规范、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是,与其他类型的民法,如合同法和物权法相比,婚姻家庭法并不完全一致。与其他民事法律相比,婚姻家庭法主要调整亲属关系,其他民事法律调整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决定了它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如果将私法体系分为两种,即财产法和身份法,那么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调整对象的主体和使用原则不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关系的主体。因为身份关系,他们之间会有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身份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保护家庭中弱者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很多,但民法强调主体是一切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财产关系强调公平、自愿、自由、平等;其次,社会功能和性质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是人性使然,会受到文化、道德、民族的影响。它具有人文主义伦理观,强调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婚姻家庭法的性质是身份法,其功能是保护家庭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维护家庭稳定。民法的功能主要是保护个人财产利益,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财产的转让可以是第三,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不同。婚姻家庭法设定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是一致的,但不具有对价。归根结底,是因为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但在民法领域,同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对价,双方进行利益交换,所以权利义务的区分非常明显。

  (三)婚姻家庭法的公法属性

  婚姻家庭法需要保护公民的家庭自主权和人身自由,同时也需要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与物权法相比,婚姻家庭法需要维护伦理道德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中以人为本、个人自治的理念是家庭自治的源泉。传统民法理念强调个体和权利本位,实现对个体的人文关怀。一个人希望有自己的决策权,因为一个智力健全的人是理性的,有独立的人格,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利益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做出判断和决策。家庭自主是从个人自主发展而来的一种理论。家庭成员有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维护感情,追求幸福,同时维护一定的隐私权。每个公民都可以追求家庭自治和婚姻自由,但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涉及个人利益,更不能单纯追求个人幸福。因此,为了平衡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家庭中的弱者,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国家需要通过公权力来规范婚姻家庭,建立亲权和监护制度,适当限制家庭自主权。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群体单位,是社会凝聚和整合的主要力量。所有人基本都生活在家庭中。不管什么条件,一个人出生就需要养,老了也需要养。即使他物质资源丰富,但家庭亲情和爱情是社会支持无法替代的。婚姻是维持人类社会繁衍发展的基本形式,家庭是人们生活和成长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家庭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国家应制定相关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政策,适当干预家庭生活,保护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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