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亡故 姐姐有义务养弟弟吗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11
手机版

  原标题:父母亡故 姐姐有义务养弟弟吗

  田媛

  电影《我的姐姐》近日热映并引发讨论,影片围绕一对失去父母的姐弟展开,姐姐被要求抚养没见过几面的弟弟,她不得不在追求个人梦想还是照顾弟弟的问题上挣扎徘徊。“父母去世,姐姐是否必须抚养幼弟”一度登上微博热搜,这也反映出二胎时代的家庭可能面临的现实困难和伦理困境。那么,在二胎家庭中,对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提问1

  父母能否对长幼子女“差别对待”?

  对于二胎家庭来说,父母最关注的就是如何平衡“大宝”与“二宝”的关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因为照顾“老二”冷落“老大”的情况,甚至有些父母迫于经济压力,要求“老大”一起承担起对弟弟或妹妹的照顾和抚养。这种“差别对待”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呢?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主要包括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保护其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等。父母的这种抚养义务是没有差别的,无论是长子还是幼子,都应当保证其维持正常生活和接受学校教育。父母不能要求尚未成年的长子承担抚养、教育幼子的义务。

  那么,在长子已经成年的情况下,父母是否可以仅照顾未成年子女,而让已经成年的子女“自谋生路”呢?比如,不再支付已经成年但尚在学校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支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即使子女已经成年,但若其“不能独立生活”,仍然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子女成年而消失。

  具体来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即“不能独立生活”是基于学历和劳动能力状况进行判断,没有收入来源并非法定的认定标准。在高等院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情形。因此,不能将没有收入来源的但在校就读的大学生、研究生列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没有义务承担成年子女在高校就读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等支出。

  王某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小王。离婚后,小王由李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至小王18周岁后就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年满18周岁的小王被某大学录取,其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王某继续支付抚养费至独立生活,并支付在大学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已经年满18周岁,正处于大学学习阶段,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列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对未成年子女,父母确有抚养义务,需承担其生活、教育等必要支出,无论长幼,父母均应一视同仁;但对成年子女,除存在“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外,父母确实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对长幼子女的这种“差别对待”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提问2

  成年兄姐是否有义务照顾年幼弟妹?

  在传统观念里,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对年幼弟、妹进行抚养和照顾是天经地义的,所以民间一直有“长兄如父”“长姐如母”之说。考虑到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稳定生活来源,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法定扶养义务,以补足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不足,保护家庭中弱者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即父母去世或无力抚养时,若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兄、姐不履行扶养义务,未成年弟、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构成遗弃罪。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因自然血亲所形成的兄弟姐妹,如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还包括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如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承担扶养责任的前置条件是其具有负担能力,即兄、姐的收入在维持自己及第一顺序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合理生活需要后,还有扶养弟、妹的经济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都难以维系,或者仅仅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也不应当强制要求其扶养未成年弟、妹。

  特别指出,成年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照顾义务是“扶养”而非“抚养”。抚养是长辈对晚辈,扶养则是发生在同辈之间。兄姐与弟妹的扶养义务是双向的,属于同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相互帮助而结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相应的扶养义务。

  提问3

  成年兄姐是否可以送养未成年弟妹?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赖于家庭的呵护与温暖,如果家庭已无法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兄、姐可以送养未成年弟、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因此,在父母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孤儿”,成年兄、姐作为未成年弟、妹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将未成年弟、妹送养给适格的收养人。但是,成年兄、姐并非当然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兄、姐为第二顺序监护人,只有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兄、姐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收养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首要指导原则。因此,国家对送养人、被送养人、收养人、收养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以期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的情感关怀和稳定的家庭环境,保障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因此,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兄、姐如果要送养弟、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收养行为无效,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而对于借收养名义拐卖、买卖儿童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梁某与徐某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经人介绍领养了李某之子小明,双方签订了领养协议。后李某诉至法院,称自己当时被丈夫欺骗才签订了领养协议,希望孩子小明可以重回自己身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签订了领养协议,但并未按照收养法规定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梁某、徐某均未达到法定收养人年龄标准,判决其与小明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行为无效。不过,该案的收养行为虽然无效,但“收养人”确实为“被收养人”付出了大量抚养义务,“收养人”可以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实际支出情况,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提问4

  兄姐弟妹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所差别?

  遗产的继承与分割,一直是复杂又引人关注的问题。一般而言,继承权男女平等,兄弟姐妹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在法定继承中,均可作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获得遗产份额。但在特定情形下,成年子女与未成年子女所获得的遗产份额会有所差异。

  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分配作出处分,是否给予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不同的遗产份额,完全依被继承人的意思。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规定的遗产份额属于特留份,如果遗嘱非法处分特留份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在法定继承中,对未成年子女应予以适当照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父母去世后,尚未成年的子女同时满足“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依法可以适当多分,以保障其正常生活。但是,如果其他继承人也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满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可以不向未成年子女倾斜。

  另外,对遗产的继承,自然是以“遗产”为限,即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财产不归被继承人所有,则继承人无权继承和分割。若父母生前已经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作为判断权利归属的依据,房屋不属于父母的遗产,则不发生继承。

  家庭幸福离不开爱的土壤和浇灌。法律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相处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但亲情才是维系家庭关系最好的法则。面临选择时,希望每一个家庭成员能够多一分理解和包容,让彼此用呵护收获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原创小八卦,王力宏,张翰,应采儿,张继科,肖央
下一篇:乌军反攻不利,与俄激战2周,装备折损达2成,西方已经不耐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