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精选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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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第1篇

  党政“一把手”在一个地方、单位、部门的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决策还是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当好党政“一把手”,是一门系统科学,也是一种艺术。在社会转型期,党政“一把手”在决策时容易“一言九鼎”,执行时“一锤定音”,自己决策自己执行,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权力监督流于形式,形成不了有效的制衡,权力监督有缺失的环节,使得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南京市在去年立案查处的58件案件中,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占立案总数的9.5%”[1]广州市“去年查处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61件,占同期全市立案总数的16.23%”[2]广州市纪委副书记张伟成对此分析说,少数党政“一把手”为缺乏监督制约的权力所害,在大权独揽之后,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频发。

  一、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新情况分析

  查办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龙头,究其党政“一把手”涉案的案件,我们可分析一些新情况。

  (一)理想观念异化,“一把手”堕落成“一扒手”

  这些人共产主义的理想断裂,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断位,只知道利用“一把手”的权力谋私。物欲横流,满脑子的金钱腐臭,心狠手辣,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原湖南省邵阳市湘运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正处级)王邦业,第一次收钱是在当上‘一把手’后”[3]尝到甜头后,根本想不到什么是“饮鸩止渴”,便心急火燎,成为一个红着眼睛在公共权力场所寻找各种机会,使用各种手段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扒手”,瞄准一个又一个,“扒”了一起又一起卑鄙无耻,作案时间连续化,手法多样化,违纪违法的经济数额实现最大化。

  (二)民主监督异化,“一把手”蜕变成“一霸手”

  这些人把民主监督当成累赘,把民主制度当成摆设,钻“上级难以监督,同级不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不能监督”的空子,营造权力的“独立王国”,专横霸道,霸天霸地霸大权,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大搞“家天下”,权力私有化。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信奉“我的地盘我做主”,不遵守制度,乐于搞“先拍板后走程序”,预先圈定拟提拔干部名单,再授意组织部门“履行程序”,将制度玩弄于股掌,甚至形成“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决定普通问题、少数人参加的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个别人参加的会议决定核心问题、一对一的口头交待决定特别重要问题”等非正常情况,让“程序空转”。当县委书记仅8个月,通过批发“官帽”等手段敛财高达500多万元。在这里,“一把手”在其权力的“一亩三分地”内,他们的话都是“绝对真理”,“二把手相对真理、三把手服从真理、其他把手没有真理”,统统成了摆设;广大干部群众,统统成了奴仆!而所谓的“一把手”则为所欲为,恣横骄肆,最终在多行不义中自毙了。

  (三)伦理道德异化,一把手好色成“多情手”

  贪婪与好色似乎总是一对孪生兄弟,贪得的赃款总要有去处,贪官畸形的肉欲大都通过好色来释放。有人做过统计,被查处的党政“一把手”95%以上,都有情人。这些人往往利用“一把手”的权力,与一些有求于自己的人勾搭成奸,然后沆瀣一气。原广西区主席成克杰鬼使神差,让情妇李平拉下水,贪污受贿,命丧黄泉。一般认为,男贪官伦理道德异化,多是好色多情的“一把手”;其实女贪官,这方面也不让须眉。远有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长安惠君接受下属男警员性贿赂违法乱纪,近有抚顺市顺城区“土地奶奶”罗亚平既强迫男上级与之结婚,又“包养”另一些男上级,贪污受贿1.45亿的大案。“一把手”好色成“多情手”,便云雨纵横,在权力与淫欲中获得畸形激情的满足。这些人在寻求刺激的同时,还忘乎所以,播下了“多情的”种子:与情人生男又生女。他们不讲伦理,道德沦丧,荒唐地认为,自己当“一把手”时,权力无限,自应享受二奶(爷)的服侍,什么社会主义道德不道德?自己去寺庙求的签就说自己命中注定是“一把手”的料,应“阅尽人间春色”,养个情人生个孩子又算得了什么。

  二、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新特点分析

  “一把手”权大无边,是把双刃剑!不知权力的边界,容易无法无天!在对“一把手”违纪违法现象进行归纳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分析一把手违纪违法的新特点。

  (一)基层“一把手”违纪违法“放手”现象比较惊人

  一些乡镇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站所人少,管理松懈,漏洞较多,运行不规范。工作人员来源成分复杂,素质参差不齐。违纪违法的经济数额虽然不大,但是总基数还是很大的,且80%以上都出于基层“一把手”在此的胡作非为。这些人抱着“不捞白不捞,逮着了倒霉,逮不着占便宜”的心态,放手违纪违法,且为自己的行为寻找荒唐的理论根据:隔墙砸砖头,被砸到的有几个?倒霉的机率低,占便宜混过关的机率高。因而,贪污受贿、多吃多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其它丑恶现象触目惊心。

  (二)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的“手段”比较隐蔽

  党政“一把手”在违纪违法的现象普遍,数量比较庞大,其违纪违法手段所涉及的性质,无非是经济类、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等少数几种。但是,手段却比较隐蔽,很难被揭露。从案发上来看,“一把手”违纪违法已异化为“职务挪位尾巴漏出来”、“拔出罗卜泥巴带出来”、“小偷偷出来”、“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一把手”违法违纪虽然手段隐蔽,但所引起的窝案、串案特别多。

  (三)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着手”领域比较敏感

  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多集中在社会上的热点行业、岗位,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社会关注性也强,着手的领域比较敏感,如三机关一部门,“一把手”在这些行业、岗位的违纪违法案件占90%左右。另外,在学校办学自主权加大,教育产业化和医疗改革加大的今天,学校、医院的“一把手”违纪违法现象呈现出新的集中多发趋势。

  三、党政“一把手”监督制度的完善

  中央党校教授张荣臣表示,“党政‘一把手’用人一言堂、花钱一支笔、决策一张纸。出事的根子就在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4]人权、财权、物权都在“一把手”的掌控之下,往往利用公权力,谋取个人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法与具有公权力共生性,靠法来治理腐败更有效。在监督基础上依法行使权力,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反之,则会成为不肖之徒攫取利益,危害改革开放大业的幌子和工具。因此,必须用法制完善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

  (一)完善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法制化体系

  惩腐倡廉,要有法可依,要求完善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法制化体系。把《纪律处分条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上升为基本法律。结合反腐败的实际工作,制定《反腐败法》,明确规定反腐败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将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健全监督体系,以国家意志完善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法制化体系。

  1.监督性法律的完善。监督体系缺失,是党政“一把手”腐败现象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在法的实施阶段,法律监督保证各种法律关系的建立、各种法律问题的处理,都要合法在法的实现阶段,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实现”[5]完善监督体系,便要以人为本,发挥最活跃的因素来惩防腐败,真正形成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的氛围,以及“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及时发现、制止、查办党政“一把手”腐败的预警环境。开展反腐败斗争,要靠监督体系的完善,也要靠监督性法律的完善。社会监督的构建、体系的缜密、完善,需要法律来规范。形势的迫切需要,使得《行政监督法》、《舆论监督法》、《人民代表监督法》等法规成为法律创制的内容。在整个社会的监督体系中,政党监督是有效的监督,以法律规范执政党与国家、参政党及人民的关系,对于提高执政能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要保证监督的实效,以法制化带动监督性法律的完善。

  2.防范性法律的完善。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就会产生腐败。“为了从根本上抑制滥用权力,我们认为应当尽快在宪法中确立权力制约的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定一套确实可行的权力制约机制,为权力的运行划定符合宪政的轨道和范围”[6]健全法律监督网络,对党政“一把手”权力进行制约,表现在防范性法律的完善。惩治腐败是治标,预防腐败是治本。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反腐败才能取得根本成效。案件的查办,能够有效震慑党政“一把手”腐败行为的发生。案件的线索大部分来源于群众的举报,依法规范群众举报是防范性法律完善的形式。实名举报的,要有法定限期,给予明确答复。整合纪检、检察等群众举报的部门,将举报工作置于腐败群防体系,保护举报人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建立对诬告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及举报失实的认定制度。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科学管理,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数量、来源,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规定的机关申报,以接受审查,及时发现并惩处其中违法行为,以法制来保证党政“一把手”的勤廉从政,促使群众的智慧与反腐部门的力量相结合,使防范性法律的完善更科学。

  3.惩戒性法律的完善。党政“一把手”涉及腐败,贪财图利的行为居多。法治社会要求党政“一把手”,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对禁令的违反和积极义务的不履行,牵涉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刑法及党纪处分条例中,对违法违纪行为惩处的规定比较原则,具体化的空间很大,附带经济处罚较低较少;判处刑罚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较少,不利于从速治标。要使惩戒性法律完善,改变“抓了我一个,受益千万代”的现状,就要规定经济罚没的对象、条件,不仅对接受贿赂的人要处罚,对行贿者及介绍贿赂者,也要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处罚,决不能使腐败分子经济上占便宜;对利用权力进行腐败的党政“一把手”,要加大政治处罚的力度,使腐败者失去原来的名誉和以权谋私的机会;对不廉洁及“庸懒散”从政行为,纳入惩戒性法律体系进行规范,都需要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法制化来发挥作用。

  (二)强化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法制化的保障

  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法制化,能使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要把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进行综合规范。法律对于法制化保障的强化,是法的实施的环节,是成熟的法治逐渐形成的。在合法有序的轨道上,尊重科学,运用科技,才能强化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实现法制化。

  1.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化建设,建立“一把手”违纪违法的预警机制。通过立法建立预期的法律秩序,靠教育制度提高党政“一把手”的觉悟,靠规章制度约束“一把手”的行为,靠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及时制止、及时查办党政“一把手”的违纪违法行为。制度的阳光普照每块土地,监督的春风吹遍各个角落,使违纪违法行为没有机会,无从下手;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使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制度的科学化建设,是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

  2.全面提高案件查处科技化水平,优化“一把手”违纪违法的纠处机制。立法成果通过执法体现出来,从而实现立法意图。提高办案的科技化水平,用科学的思维指导办案,用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果,优化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的纠处机制,警示违纪,震慑违法,提高战斗力,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影响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3.全面加强办案队伍科学化配置,强化纠处“一把手”违纪违法的力量。党政“一把手”掌握权力,智商高,地位高,能力强。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能够与之相适应,足以能应对挑战。办案人员要善于学习,善于在战斗中成长,善于在办案中提高。要紧跟时代,营造一个培养、锻炼人才的新机制,科学配置队伍,使办案人员的才干复合化,能力互补,形成合力,不断强化纠处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的力量。

  (三)创新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法制化机制

  创新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靠法制化来规范,才比较有效力,能够规范党政“一把手”履职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有序推动各项业务。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法制化体系,为法律的创制提供法律渊源条件。

  1.管理机制的创新。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管理机制创新,可以减少或避免腐败;良好的管理环境,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工作十分重要,可以使好人充分做好事,坏人不敢做坏事。以法制化为原则,在执法监察、纠风等纪检工作中,创新管理机制,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形成案件及时发现的有效机制;对发生在基层、侵犯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创新办案机制,形成程序的科学化。法律法规制定后,要靠科学程序来推行,程序化就是法制化。在管理机制创新中,还要增强法律意识,形成“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有,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7]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创新党政“一把手”管理机制,使法的实施科学化,避免法的冲突,体现法律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法治。

  2.办案机制的创新。办案,是对违纪违法者的纠举;搞好办案工作,是对党政“一把手”最好的监督。办案犹在风口浪尖上,既有危险又冒风险。按法制化原则创新办案机制,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能够将风险抵御到最小值。明确案件主办人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办案权力,责权利相结合,改变办案工作权责不对等的状况,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明确追究的程序,提高依纪依法办案能力。用法制做武器,加大对党政“一把手”腐败行为的针对性研究,争取办案机制的创新。从而,加大腐败的风险,一定程度上遏止腐败,减少社会代价。讲办案程序的法制化,攻心为上,树立零口供也能结案的思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涉案人生活上关怀,使其认清形势谈问题,争取案件的快速突破,取得办案的综合效应。按法的适用方式,积累法治实践经验,将纪检案件调查与司法侦查职能对接,赋予司法意义。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第2篇

  [摘要]诚信是经济交往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是经济活动的润滑剂,企业信用状况在我国信用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企业诚信缺失现象,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重建企业诚信体系。开展诚信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诚信缺失;原因;对策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诚实守信作为我国传统道德中最重要的规范之一,是人们立身处世之本,是道德修养的必备要义,也是社会交往和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经济交往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是市场经济的神经,是经济活动的润滑剂,企业诚信状况在我国信用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诚信道德对人类社会的构建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却不无遗憾地看到,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诚信道德变成了当今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其状况与时代的发展极不协调。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调查系统2002年中国企业信用调查报告表明,有77.9%的企业担心买来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不好,怕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有62%的企业认为,在商务活动中,一定要小心防止上当受骗;63.6%的调查对象认为,现代企业在经营上应重视职业道德。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企业的诚信状况不容乐观,企业信用缺失现象比较普遍,这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一、当前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现象及危害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守信。然而,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在具体经营运作的经济行为中,诚信缺失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不少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企之间陷入信用危机。一些企业通过不规范破产、分立、承包租赁、多头开户等方法,千方百计逃避债务,致使多家银行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给债权人乃至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2企业之间失信赖账,商业信用日趋萎缩。在商品交易中,企业之间通常都签订正式合同,这是当事者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书。但在现实中,实际履行却出现了大量不正常的现象,如故意违约、收了款不交货、收到货不付款、你拖我欠,“三角债”层出不穷,使许多企业因大量呆账坏账而破产。

  3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企业与商家靠虚假广告和不实产品信息,在价格欺诈中获取丰厚利润;更为严重的是为一己私利不惜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各种假烟、假酒、假药、假食品屡禁不止。从2000年12月的“肥仔米”(“毒大米”)到2001年11月的“河源毒猪肉事件”,南京“冠生园”的“黑心月饼”事件,再到2004年4月震惊全国的安徽阜阳特大劣质奶粉制假案件,生产经营者为牟取私利而利欲熏心,一种可怕的诚信危机蔓延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4会计人员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虚假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和消费者。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捣鬼,统计缩水”现象盛行,2004年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信息质量公告显示:在全国抽查的157家企业中,有152家存在虚报利润现象,占被抽查企业的98.7%。2001年据有关调查显示,88%的调查对象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持不信任态度,会计师事务所诚信缺失问题已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会计人员数字造假,财务信息失真,做假账、搞两本账,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导致诚信危机。

  5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屡禁不止。我国每年由于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约1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工薪阶层承担,据测算,高收入群体每年偷漏税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

  日益严重的诚信问题已经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危害,不但消费、投资、产品出口因信用缺失而受到影响,而且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因信用关系的混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一组数字更能直观地显示出企业失信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中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另有近年来合同交易只占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约率只有50%左右,合计起来,中国每年因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近6000亿元。目前,我国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减少两个百分点。而最严重的后果是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

  二、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在转型期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现象如此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作为企业领袖,在对企业自身的经营决策、发展战略作出规划的同时,经营者应该深刻认识到诚信作为企业的生命的重要性,对其自身而言,应该做到诚信为本。然而,转型期的一些经营者总是以一种短视眼光来关注自身利益,企业短期行为严重,当受到物质利益的刺激和引诱时,他们就会陷入制假售假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行为的漩涡中去。另外,企业员工缺乏诚信教育,目前大多数企业只注意员工的技能培训,忽视对员工的诚信道德教育,这也导致了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不能深入。

  2企业失信成本偏低,失信惩罚制度不健全。“一个不诚信盛行的社会一定存在令不诚信者的收益大于诚信者的收益的制度环境。”当前,一些企业之所以不注重信用,与违规成本过低密切相关。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失信行为有利可图,企业生产经营者有可能选择甚至主动选择失信行为,失信现象就会大量发生;反之,当失信行为无利可图时,并有可能遭到惩罚,带来经济损失和制裁时,企业生产经营者就会尽量避免失信行为,从而促进诚信环境的好转。而从现实状况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力度有限,这也在事实上纵容了企业的不守信行为。

  3信用制度滞后。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由公有制的道德、利益和法规制度来规范与约束。进人转型期后,这种约束逐渐放松,市场法规制度不健全,信用制度建设滞后,如缺乏信用信息的公开披露与使用制度;信用保护和信用监控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制度;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不完善,缺乏奖惩制度;信用中介机构缺少应有的企业资信资料数据库;企业内部普遍缺乏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缺乏关于征信数据开放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和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等等。在当前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间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和约束,以致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场交易秩序混乱。

  4信息严重不对称。在信息经济学中,所谓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市场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充足的信息,如借方对自己的还款预期比贷方知道得更多;经营者和董事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比股东了解得更多;预期投入的人对自己的意外事故风险比保险公司更了解。在信用合约签订之前,非对称信息将导致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如市场上质量不同的商品便出现了次品驱逐优质品的现象。这个时候的市场是假冒伪劣盛行,真正好的产品卖不出去,最后倒台和垮掉的极有可能是好企业;而在信用合约签订之后,产生信息优势方的道德风险行为就是违背合同、不守诺言。因为商品信息既然成为“私有信息”,可以不被发现,它就有了不必信守诺言的可能,这在相当程度上与信息的不对称有关。例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上纠纷不断,卖家知道房子有质量问题,而买家却不知道,结果在成交以后发生合同纠纷。又如,开发项目“五证”不全,开发商“明知故卖”,而消费者却不掌握这个信息,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再如,物业管理作了许多过头承诺,其实无法或原来就不打算兑现,业主人住后感到“落差”太大,愤愤不平。

  三、我国企业诚信体系的重构

  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企业的诚信状况好了,市场经济秩序才会稳定,所以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灵魂。“诚信就是成功、失信就是失败。”可以说,信用是一个企业的生命线,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因而,面对当前我国企业的失信现象,重建企业的诚信体系势在必行。

  1加强企业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伦理修养,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企业经营者是企业伦理建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他们的伦理人格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业精神和企业形象,同时也对员工个人的伦理素质的提升产生着最深刻持久的影响。据美国管理学会调查,企业家具备的各种品质中“诚实正直”是其中最被推崇的三种品质之一,表现为忠诚老实、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襟怀坦荡、光明磊落。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也多次强调指出:“诚信就是金钱。”企业经营者只有在生产组织和管理中树立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价值观,才能带领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商海中远航,确保企业的长盛不衰,为企业带来效益和利润。比如,我国的海尔集团在1985年发现了76台有质量问题的冰箱后,公司总裁张瑞敏就当众砸毁,为其赢得了“重质量、创品牌”的良好形象。相反,企业的领导者不诚信,追名逐利,就会把企业带向邪路,使众多“明星企业”变成“流星企业”。如美国的安然、安达信、世界通信等公司,中国的银广厦等公司,都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相互勾结作假账最终自食恶果。无数事实证明企业经营者必须重视自身的商业诚信伦理的修养。

  企业要有效实施诚信经营,企业内部员工的诚信意识也是关键。因此,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诚信经营教育,丰富职工的诚信经营知识,大力倡导讲信用、重信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道德风尚,提高他们的诚信经营水平,建设一支讲诚信的高素质的企业员工队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伦理文化,构筑起企业的诚信长城。

  2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功能,建立并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现代企业信用管理主要包括客户的档案管理、客户授信、应收账款管理和商账追收以及利用征信数据库开拓市场。在企业的市场营销中,客户信息的收集、客户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客户交易有关的风险指数定量化分析等客户档案管理工作显得日益重要;此外,控制企业应收账款发生的总规模,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处理,强化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功能也非常必要。

  而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对于企业信用的管理都必须依托于一定的信用体系这一平台。当前,建立诚信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真实可靠的评估,提供方便快捷的信用信息咨询服务是架构这一平台的关键。同时,还须建立有权威性的征信公司,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向社会提供原来分别由工商、银行、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独立持有的可公开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对各类咨询公司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进行规范,既保证信用信息质量,又保证此项工作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促进信用信息的现代化、社会化。在这一方面,我国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国内第一家信用调查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已经成立,中关村科技园也率先对进驻中关村的企业进行信用管理,把失信的企业对外公布。这都标志着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第3篇

  摘要: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活动对于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职业能力至关重要,应当从教学理念、实践课程体系、评价体系、经费支持、师资队伍五个方面分析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职业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寻求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契合途径。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法律职业;契合模式;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2011年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在走出校门、步入职场时能够迅速适应法律职业的职业特征、很快进入工作状态。这就意味着法学实践教学必须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契合,探讨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契合的模式,成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途径。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职业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状

  通过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比较研究了国内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学期安排。纵向主要是针对国内不同层次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比较;横向主要是选择与齐齐哈尔大学法学专业层次相当的专业的实践环节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地方高校都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寻求合适的人才培养方向,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实践教学体系。但是实践教学体系和法律职业大环境匹配兼容的程度不高,或者和法律职业的需求相比,实践环节的针对性过窄;或者流于形式,没有将实践教学环节和法律职业需求充分契合。在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上也多数遵循一流高校的开课方式,难以形成自己原创性的实践教学体系。这一问题成为遏制增强人才实践动手能力的瓶颈。

  (二)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教育理念落后。从教育理念上来讲,我国教育界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目前的法律职业的现实情况是需要大量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的重心应该从理论教学转移到实践教学上来。不重视实践教学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教育理念落后,思想认识偏差,认为课堂授课才是正道,实践教学不重要;还有一些高校对人才培养目标没有清晰的认识,不了解实际工作岗位对法学实务人才的具体要求;再有,实践教学环节开展时对设备、环境、条件要求较高,重视实践教学,就需要加大投入,很多高校为了节约成本,而忽视实践教学。

  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内在的缺失。现在国内高校出于多种原因,其实践教学环节设计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课程体系缺乏逻辑性、衔接性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应该构成一个严密的课程体系,不仅各个实践环节之间应该有前后衔接、各实践环节还应该和理论课程存在衔接关系。例如,在大一开始法学专业各门理论课程学习的初始,应该开设法律见习实践环节,带领学生到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去参观、观摩,对司法工作形成感性认识;在《刑法》理论课程讲授完毕之后,学生应该到法院、检察院进行刑法实习;在《民法》理论课程讲授完毕之后,应该到法院、检察院进行民法实习;在《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讲授完毕后,应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将其学到的实体法、程序法的理论知识通过模拟法庭环节进行重温、实践。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与理论教学课程应该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让学生在整个体系中形成典型的法律思维。

  3.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就目前对教师教学环节评价情况来看,各高校普遍缺乏对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标准;学生的评价体系主要是体现各门实践教学课程的考核过程中。实践环节的考核,一般都采用学生上交实践日记、实践报告等形式,通过对书面材料的检查给出实践环节的成绩。实践环节中对学生能力的考核无法仅从文字材料撰写上体现出来;不少学校在实践环节开展过程中,缺少过程跟踪、考勤制度,在学生实践过程中的表现缺乏了解。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体系不完善,不能够有效地反映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学生和教师的表现,亟待完善。

  4.实践教学经费支持不足。在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经费不足是现在困扰实践教学环节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涉及模拟法庭实践环节,各高校需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模拟法庭实验室,多则百万、少则数十万,在重理轻文的传统观念中,很多高校都不愿用如此大的费用来建设一个文科的实验室。又如,把学生安排在相对较远的地方实习时,就涉及学生的住宿费、教师差旅费、学生的安全管理等诸多费用和问题。为了节约费用,很多高校就直接要求学生自行安排实习,等到实习期结束,上交一份报告和盖了实习单位印章的协议就了事。

  5.“双师型”实践师资严重不足。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教师———律师”双重资格的教师。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对指导实践的教师要求也比较高。往往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由于其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指导实践时更得心应手,带出的学生实践能力更强。而目前各高校的“双师型”实践师资明显不足,高校法学专业的“双师型”实践师资严重不足,影响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契合途径

  (一)积极探讨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衔接的基本理论

  对实践教学领域的研究还远不如理论教学领域的研究深入,尤其是在实践教学的内容、实践目标、评价体系等方面。这种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教学活动,很难获得突破性的发展。法学教学的研究重点应实现从完善实践教学的形式到寻求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衔接理论的转移。多数高校的教学研究类项目都在对实践环节的形式做研究,几乎没有一所高校对如何实现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接轨作出实质性的探讨。这对于各个高校开展实践教学是十分不利的。

  (二)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首先,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该反映出实践教学环节的名称、学时数、学期等内容。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践教学学时至少应占总学时的15%,但从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的需求来看,这个比例远远不能够实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很多高校响应教育部的号召,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增加实践环节的种类、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另外,还需要制定实用的实践教学大纲。纯粹的实践环节,一直以来都没有严谨的教学大纲,一般都是在实践环节开始前,填写一个简单的表格,上报学校就算完事。因此,重视实践环节课程体系的构建,需要制定完备的实践环节教学大纲,让实践教学开展时有规范可循。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建立和完善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需要从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两个方面入手。针对教师评价,首先应该做的就是改革现有的教师评价标准,不能单纯地看教师的科研成果和理论教学学时数,而是要考察教师指导了多少学生参与实践环节,其实践效果如何、学生在就业岗位中的实践能力如何。当然,这种考核很难用量化指标来衡量。但是,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还是应该克服困难,努力改革教师的评级指标,鼓励教师多从事实践教学活动。另外,对学生的评价指标体系也需要改革,一方面要加强过程监控,要改革学生考勤制度;实践环节的过程监控,主要是在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监控,包括增加考勤,指导教师对在实践单位实习的学生要加强检查监督的力度,不能说把学生送到实践单位,就再不去检查指导。指导教师要与实践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检查监督学生的实践状况,随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于指导。另一方面要改革学生实践环节成绩评定标准。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应该从四方面来考核:实践环节过程中的表现,实践工作记录,实践单位的评价,实践环节答辩。

  (四)构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

  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才能够收到成效。首先,高校在引进人才时,不仅需要考察其学历、学位,还应该考察其职业资格,看看是否具备律师资格。虽然我国目前高校在引进人才时,不能单纯地以是否具备律师资格为标准,但是也应该要求高学历人才具备律师资格,这样引进的人才才算是理论与实践并重,才能为实践教学储备师资力量。其次,高校应鼓励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去考律师资格,通过给予各种鼓励措施,让教师对考取律师资格产生兴趣。再次,高校应该鼓励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改革现有的教师工作考核方式,给予从事实务工作的教师更多的鼓励。从上述多方面入手,应该可以为法学“双师型”实践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祖彤.论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契合[J].教育探索,2011,(10).

  [2]李娜,薛然巍.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建议[J].教育探索,2010,(8).

  [3]杨积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创新[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7).

  [4]杨佶,张玲.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律职业培养的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5).

  [5]廖柏明.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探讨[J].教育与职业,2007,(36).

  作者:孟令军,李娜 单位:齐齐哈尔大学

  第二篇:法学专业中学生创新能力及素质教育探析

  摘要: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发展,创造性解决法律新问题的综合能力,也是法学教育专业的主要任务之一。学生的法学创新能力和素质教育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在法学教育中通过优化课程,创新教育内容,完善和丰富教学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进而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营造一个创新的新环境,实现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学素养的协调发展,最终保障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法学专业;创新能力;素质教育

  法学专业主要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学教育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智力化能力在内在的综合体现,法学专业教育只有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养,才能够培养出未来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因此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时应用系统的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影响,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得创新的价值观念,促使他们能够提高自身对新问题的法律认识,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新的解决法律新问题,实现自身价值。

  一、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具有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创新的解决社会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能够自觉、创新的引进法律文化而具有的一种综合能力。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教育和实践教学来完善学生法律问题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独立的发展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律新知识和新思想,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造性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创新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依靠教育。创新教育作为高等院校实现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和主要的发展途径。为了实现培养创新型人才就必须实施创新教育。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知识面广阔,能力强,且素质高的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需要学生运用准确熟练的法律知识应对经济社会的千变万化,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的运用使得法律更加完善和合理化。要想培养创新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让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中除了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学习法律价值观、法学理论、法条和立法等方面的内容外,还要丰富学生的实践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向社会会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工作,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是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用自己的理智分析案情,有力的说服法官,这些都需要学生具备创新能力。而现有的法学专业传统的教学模式重理论和法律条文,轻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由于多种原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实习往往表现出能力的很大不足,严重阻碍了学生未来的发展,不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随着近年来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法学教育为各行各业培养出一批批高质量的人才,并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的为我国依法治国做出重要的贡献。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社会多元化和高质量的人才需求,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已经成为法学教育必经之路。法学专业属于应用型社会科学,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实践性也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培养应当注重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需要从事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扎实的法律技能,进而为立法、司法等部门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必须以实践为基础,提高学生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真正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全面的适应社会的变化要求。

  二、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和素质教育的培养途径

  (一)更新教育观念

  更新教育观念作为创新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教育是以新型的教育观念为先导的。更新教育观念首先要明确创新教育的重要性,突破传统教育的羁绊,倡导创新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教育。创新教育主张敢实践、敢想,针对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能够具有独特的思维能力,提出新的方法和思路。创新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方式,更是一种全新的教育观念。因此创新教育必须牢固树立创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不是对原有教育的一种抛弃和彻底颠覆,而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教育需要更新传统的教育观念,改变传统的教学体制和教学观念,进行教学理论的创新,改变传统教学中知识灌输的方式,转变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接受和积极参与,让法学教育真正变为学生成才的教育,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变知识接受型教育为知识主动发现型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重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

  创新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超前性和新颖性。但现行的许多法学专业课程内容明显滞后,不利于学生接受新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学生开拓新的领域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对于法学专业来说,随着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是各种高新技术的不断出现,规范这些技术的各种法律法规也相继出现,这促使我们在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时要培养法律人才广博的知识面,只有懂得各种知识才能理解和运用由这些知识凝结的法律。首先,在课程体系上分阶段实施课程目标。法学专业一二年级,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念,形成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将传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教学的基础,适当的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一些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设计实验研究有关的课程,并且注重该课程体系内法律问题的创新性解决。针对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方式上选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可供实践的案例资料和基础平台,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思考能力。同时通过实践教学和毕业实习来让学生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团队合作和语言的表达能力。通过实践锻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在实践教学中,做到校内外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强专业学习和业务能力相结合的程度。

  其次,实现校内外师资力量的相互配合。动员不同学科的教学参与到实践教学当中,完善校外实践的基础教学和教学指导。例如可以聘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生实习和实践的指导教师,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可以实施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教学实践进行管理。确定每个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目标的完成,督促检查学生。加强校内外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另外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的创新教师人才队伍,提高指导教师的实践和创新能力。最后,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重视推陈出新。创造性主要包括丰富的想象力,独立实践和思考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也是教学的根本目标。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中心,以创新为核心,启发调动学生自觉的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重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在教学的重要环节注重法学实践案例的引入,通过案例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案例的引入要以当前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为依据,重视法律的思想以及法律的训练等,借助案例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重塑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途径

  为了改变法学专业传统教学中理论条文多,讲得多,实践实训少的现状,需要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改革,将实践教学氛围理论加实训,综合应用加实践的方式,开展法律实验室和法律诊所,设计不同形式的实践形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在教师统一指导下选择与当代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经典案例,由学生分担不同的橘色,精心准备,针对不同的案件开展模拟发硬,让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创新性的运用到课堂之上。这种实践案例的教学模式能够通过实战演练的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中既是法律的实践者,又是法律的观摩者和评价者,能够运用自身学习到的知识通过认真观摩课堂演练进而提高自身的综合分析能力。模拟实践的方式能够让学生更加注重解决法律问题当中的细节问题,有意识的去发现自己学习上存在的缺陷,进而形成教学和实践的双向互动,实现法律知识的实践化。法律诊所优势课堂实践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法律诊所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教学方式,是美国法学院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是与让学生参与到法律的实际运用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来,通过模拟的法律诊所中,针对法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让学生充当组织者,大家一起集思广益,针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共同商讨,进而为这些疑难问题开出自己的“药方”。另外,还可以运用法律咨询的方式,利用学生的业余时间通过现场、热点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自己获取的知识回报社会。参加各类的竞赛是检验学生学习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成立竞赛小组,参与到各种司法竞赛活动中,让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提升领会法律的内在含义,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构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机制

  构建完善评价机制是法学专业教育推动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工具。如果实践能力的培养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会造成这种培养方式只是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机制。法学专业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此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评价机制需要从大一时期开始分阶段考评。由专门的考评小组依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实践报告成果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的评价,设置相应的学分。另外还可以通过学生的自我评价、互评以及实习评价等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提高对自我的认识。

  三、结语

  创新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作为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目标,在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实践内容等各个方面入手,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提高创新思维能力,进而为社会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晋红、幸红、彭虹.论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及创新能力培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9(3).

  [2]李连峰、袁晓波.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对学生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的培养.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3(3).

  [3]王楠.刍议素质教育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才智.2012,23(3).

  作者:杨超杰

  第三篇: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定位问题研究

  摘要: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三种观点。本文在综合梳理三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毕业生就业结构和师资结构问题,提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应该通过教学改革提高潜在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满足社会需求。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定位法

  学专业是我国高等院校中开设最为普遍的文科专业之一。近些年,法学专业连续被教育部列为就业黄色预警专业。这种状况的形成有复杂的原因,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认真反思。本文认为,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法学教育定位观点综述

  法学教育到底该如何定位,历来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侧重通识教育。徐中起教授认为,“法学院只有培养具有广博的知识基础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法学通材,才能适应社会不同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为我国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大、且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并不能到司法部门工作。因此,坚持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定位是不可行的。朱立恒教授也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大众教育”。即便是欧美发达国家,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其法律职业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以后才开始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专业法学教育是而且应该是‘学术性的’、‘博雅的’,而中国法学院应该从事这一的专业法学教育。”

  龙卫球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虽然如此,但龙卫球教授同时指出该目标的必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教育必须体现出职业训练的特点,二是职业训练必须以学术训练或法律科学探讨为基础。第三种观点是折中说,认为法学教育应当精英教育、职业教育、通识教育并存。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既要注重培养青年人的公民基本素质,又要注重职业技能教育。薛刚凌教授认为,“从具体国情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精英教育、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将三者并存。精英教育应通过硕士、博士连续完成,职业教育通过以职业训练为主的硕士阶段实现,而通识教育则主要在本科阶段进行。”

  以上三种观点是目前学界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典型意见。综合分析以上三种观点可以发现,这种意见分歧背后实际上涉及毕业生就业结构问题。换言之,如何确定一个学校法学专业的教育定位,必须结合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结构来确定。在各种关于法学教育定位的各种论述中,出现争议的重要原因是对于教育对象的界定不同。从上述三种观点中也可以发现,其实大家对于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定位还是更倾向于通识教育。对于本科生中的部分学生,可以加强学术培养,引导其进入硕士生、博士生阶段学习。这种基本立场对于地方本科高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二、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

  为通识教育本文认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应该更明确的认识、更坚定的贯彻通识教育的基本立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所以应该更明确的认识、更坚定的贯彻通识教育的基本立场,主要基于这样两点理由:一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结构。结合本文大学同学毕业10年后的就业情况及本文从事法学本科教育5年来所观察到的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中大约30%在从事专业工作(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教育工作者),其他约70%毕业生在从事其他各种非专业工作。地方高校开设法学专业非常普遍,但其毕业生中从事专业工作的比例远低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实力雄厚的法学院的毕业生。这就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到底应该更多的考虑少数潜在的专业工作者的需要,还是更多非专业工作者的需要。从教育者的角度来看,更多的人会选择前者。因为这部分学生往往是教育工作者眼中的优秀学生、本校的专业声誉要靠这部分学生来赢得、法学专业教育也是一种职业教育。二是地方高校师资结构。虽然近10年来地方高校的师资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师资比例大幅提升、高级职称的师资比例也在大幅提升),但不可讳言的问题是地方高校的师资力量仍然远远低于传统的政法院校和实力雄厚的法学院。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落后主要是指科研能力方面的落后。如果说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需要注重学生学术训练的话,也应当将范围限定在有志于进一步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这一范围内。为该部分学生提供必要的基础学术训练,帮助他们进入硕士阶段学习。

  三、转型发展背景下如何坚持通识教育定位

  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教育定位面临巨大压力。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因此,要“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015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推动转型发展高校把办学思路真正转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从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当前教育主管部门十分看重的问题。在这种宏观形势下,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压力巨大,地方高校中的法学本科教育则面临更大的转型发展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是值得所有教育工作者思考的问题。因为很多人认为通识教育就是宽泛的常识教育,但实际上这种认识是存在误差的。诚如徐中起教授所指出的,法学教育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也应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实务能力。

  基本法律实务能力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力、具有法律工作特点的口头表达能力(陈述、辩论、说理和证明的能力)、文书能力以及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要在课程教学中加强这些基本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一个与之相关的错误认识就是,认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应该能力立即投入法律职业工作。但实际上,法学本科教育(甚至包括硕士研究生教育)是无法(难以)承担全部职业技能训练任务的。这涉及到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的差别,也涉及到职业技能训练成本的转嫁问题。这就是说,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转型发展应该通过教学改革尽量提高毕业生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或者说智能技能,而不可能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实务技能。这就比如说,以前的毕业生只知道看厨师炒菜,现在则要亲自动手去学洗菜、切菜、炒菜。当然,学炒菜也仅仅能要求做到炒熟、基本能入口,至于如何真正做到色香味俱全则是进入具体工作岗位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才能达到的目标。因为一个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要真正熟悉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工作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任何人都无法预测自己以后一定会从事某个岗位的工作。

  四、结语

  总体而言,由于毕业生就业结构及师资结构的限制,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定位为通识教育。在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引导有志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学生开展更加扎实有效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使本科教育为更多(实际上是所有)学生服务;提高潜在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为他们以后的专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进而为本专业的发展赢得更好的声誉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游志能

  第四篇:党校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探讨

  摘要: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捍卫社会正义,并保障人权。在当代地方党校的教育中,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法学教育的核心是法律伦理教育,目前,很多地方党校往往忽视了这一点,没有重视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教育。本文针对目前地方党校法学教育中缺乏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强化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的措施,从而使地方党校的法学教育更加完善。

  关键词:地方党校;法学教育;法律伦理;教育

  在地方党校的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是一门重要的课程。法律伦理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很多关于法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都属于法律伦理的范畴。法律伦理的内容比较宽泛,包含法律制度的伦理,法律从业者的行为伦理以及职业伦理,还有常人的一般伦理。对于法律人来说,他们的伦理性在于,捍卫社会的正义以及保障人权,法律伦理教育是地方党校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

  一、地方党校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地方党校法学教育没有将法律伦理教育设置成目标

  我国地方党校在进行法学教育时,没有考虑到法学教育自身的特殊性,而是将其当作普通的地方党校教学的科目。在法学教育的课堂上,教师只是单纯的向学生传授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相关的概念以及法律的实施效果,而没有注重对学生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忽略了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虽然地方党校中开设了思想道德教育、哲学教育等课程,但是这些课程属于政治教育,主要向政治的方向引导,与法律伦理教育并不相同。地方党校在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测评时,还是侧重于对书面知识的掌握,导致学生普遍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伦理教育的地位趋于边缘化

  1998年,我国的教育部确定了法学专业的14门专业课程,但是不包括法律伦理教学的专项课程。在法学硕士和博士的课程中,也没有涉及法律伦理类的课程。2001年之后,各个地方党校逐渐开设有关法律伦理教育的课程,但是基本都属于选修课程,学校对这些课程也没有足够的重视,教师对这些课程的教学要求也不高,教学的方法与观念也比较陈旧,这导致教学的效果不佳。地方党校的不重视,使得法律伦理教学的地位逐渐趋于边缘化。

  (三)法律伦理教育教学中存在缺陷

  目前,地方党校对于法律伦理的教学中,首先,缺乏大量的师资力量,很多地方党校都没有专门研究法律伦理的教师,一般都是教授公共课的教师进行法律伦理课程的教学,这些教师没有对法律进行过专业的研究,并不了解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法,因此,他们不能按照法律伦理的教学特点进行教学。其次,对于法律伦理的教材编写来说,缺乏影响力较强的教育教材,这直接影响教学的效果。再次,目前对法律伦理的教学中,主要的侧重的是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并没有形成法律伦理的教育机制与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不能将是非观念和正义理念融入到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上,不能真正的培养学生的能力。

  二、完善地方党校法律伦理教育的措施

  (一)树立法律伦理的教学目标

  对于法律人来说,他们的职责在于为社会处理各种纠纷,树立公平的行为规则。而地方党校开设法律伦理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学生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这主要表现在法律伦理的信念以及职业伦理行为。只有培养学生法律制度的伦理思维以及伦理行为能力之后,才能保证学生具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

  (二)地方党校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

  为了强化地方党校的法律伦理教育,地方党校应该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以及相关的系统,向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律伦理的知识以及相关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开设的法律伦理课程应该作为学生毕业的必修课程,提高学生和教师对法律伦理课程的重视程度。通过法律伦理的教学,帮助学生更好的认知法律伦理,掌握处理现实生活中各种事情的能力,比如处理道德价值对立以及道德利益对立的方法。另外,由于社会中存在的关系比较复杂,也不是专门开设一门法律伦理课程就能解决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将法律伦理教学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中,从而提高学生处理实际中冲突问题的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地方党校在法律伦理教育中存在的不足,结合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地方党校法律伦理教育的措施,不但要树立法律伦理教育的目标,还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不断的提高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伦理思维和行为,为社会输送正直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鄢娜.关于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培养与建设初探[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5(14):79.

  [2]万勇华.我国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2,33(4):19-22.

  作者:严旭 单位:中共娄底市委党校

  第五篇:法学专业课程过程性考核模式构建研究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但传统的以结果性考核为核心内容的成绩评价体系缺乏符合职业能力要素的制度设计,应当积极建立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主旨的过程性考核模式,推动法学专业课程的考核机制向着更科学、更合理和更公平的方向发展,这对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过程性考核;职业能力;法学教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中央已经部署在上海、吉林、山东等省市开展包括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实施大大压缩了法官、检察官的数量,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赋予了法官、检察官更为自主的案件决定权,同时也承担了更大、更直接的司法责任,这些改革举措对法官、检察官的法治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从1977年全面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开始,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法学教育完成了教育规模上的扩张,初步探索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但是,作为教学指挥棒的考核制度则显得陈旧过时,无法与新时期的教育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本文以考核方式为切入点,探索构建与法律职业能力教育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法学专业课程传统考核方式的缺陷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引导、测试、评价、激励、矫正等重要作用,是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手段。同时,考核方式对教学有反作用,考核方式不科学,也会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长期以来,法学专业课程考核方式一般采用传统的结果性考核,即在期末集中组织统一的闭卷或开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典型的“试卷中心主义”,虽然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最终成绩,但所占比重不大,期末考试的成绩才是决定学生成绩的最重要因素。对于法学这样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来所结果性考核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1.传统考试方式“重知识、轻能力”,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学教育除了讲授法律思维、法学知识,还应当统筹兼顾,全面培养法律人才的专业技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对真实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但是,传统考核方式中,结果性考核更加注重考查学生对教科书或教师授课内容的掌握情况。命题人、阅卷人通过卷面成绩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具体问题分析能力、法学思想等别的能力都很难在结果性考核中体现。在传统考核方式的引导下,一方面,教师仍然沿用过去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特别注重理论教学,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讲解上,忽视知识的扩展和灵活运用基础知识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学生也只是死记硬背而不求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职业能力没有获得任何提升。此种考核方式指导下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是高分低能,很难胜任法律实务工作,拉大了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

  2.传统考核方式“重教师、轻学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曾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许智宏院士说过,大学之“大”,并不仅仅在于“大师”、“大楼”,更在于有一批“大”学生,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大”学生才是一所大学的精魂之所在。弘扬大学生之“大”,就是要尊重和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教师讲授的知识性内容为考核重点、以标准答案为考核依据的传统结果性考核方式中,教师仍然具有不可撼动的中心地位,学生仍然只是被动的听课对象和考试机器,对教学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较差,学生积极学习的内在动力不足。事实上,这种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模式极易造成教学过程的单调乏味,课堂将丧失对学生的吸引力,沦为教师的自说自话,而非教师与学生良性互动的“大合唱”,并最终成为束缚学生创造性思维和探索精神的枷锁。

  3.传统考核方式“重期末、轻平时”,不利于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结果性考核方式通常以一次期末考试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事实上,学生对特定知识的吸收和掌握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仅考一次考试并不能如实反映学生的掌握程度。“一张试卷定成绩”使考试带有投机性和偶然性因素,一些平时没有认真努力学习的同学,仅仅依靠考前临时抱佛脚,突击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相反,有些同学平时学习刻苦、不仅基础知识扎实,而且能够举一反三,但却因为在期末考试中发挥不佳没有取得理想的成绩。可见,传统的结果性考核方式在考核指标和成绩评定等方面不够科学化和系统化。只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多角度和全方位的考核,才能较为科学和全面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正确评价。

  4.传统考核方式“重评价、轻反馈”,不利于发现问题、改进学习。“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课程考核除了检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业水平外,还应当具有反馈教学效果的功能。通过考试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的实际水平,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更新教学手段,推动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学生也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找到失分原因,进而查缺补漏、优化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在传统考核方式中,期末考试的结束通常意味着该门课程的教学安排也已结束,学生考试后通常只知道自己的总分,不可能查看和分析试卷,也就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问题,更谈不上对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利于学生巩固已学知识,促进今后的学习。

  二、过程性考核方式的价值

  过程性考核方式是对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考核,目的是引导学生改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式,变被动式学习为自主式和探究式学习,帮助学生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体系,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提升法律职业和伦理修养,进而真正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实现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

  1.过程性考核强化了对学生能力培养效果的检验。过程性考核方式将法律职业能力评价放在首要位置,除了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进行考核以外,还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以后,所形成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随着过程化考核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将从以理论知识为主的卷面型考试向以司法实务技能为主的实际操作型考试转变,把法学教育的考核方式由过去单纯传授与接收知识的效果评价机制转变成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效果评价机制。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团队精神、责任意识和职业伦理等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都将得到公允的评价。

  2.过程性考核推动了教学模式的转变。考核方式对教学模式的发展有导向作用,考核内容及其重点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方向标,能够直接影响教师的授课过程和学生的学习过程。过程性考核方式强调科学、全面和开放的评价过程,主张将考核融入教学,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以考代教,以考促教。针对大学教师课堂教学方式单一的情况,过程性考核方式通过丰富考试内容、灵活考试方式、细化考试阶段,引导教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改革,真正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以书本主要载体、以灌输为主要方法的传统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以自主学习为主要方法、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现代教学模式转变。当然,过程性考核强调学生在教学和考核中的主体地位,并非是弱化教师的作用,恰恰相反,过程性考核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程性考核中,教师的真正作用在于构建学生的个体学习经历和体验,并在关键或必要时刻通过必要的引导,启发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过程性考核强化了考核的激励功能。过程性考核方式强化了考试的激励功能,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过程性考核真正给学生提供一个在对基础知识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进行表达和展示的机会,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发散性思维,多样化的考试形式既能引导师生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同时又能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创造条件。另外,过程性考核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整体状况和阶段性学习成果进行多方面、多形式和分阶段的考核,学习过程紧张有序、节奏紧凑,有利于督促学生保持较好的学习状态,一定程度上减少平时懈怠、考前突击的不良现象。总之,过程性考核将学生作为教学中的主角,特别重视对学生自我学习和思考的引导性,增强了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促使学生从“被动性学习”向“自觉性学习”转变,回归到教学的应有之义。

  4.过程性考核有助于形成有效的教学反馈机制。与传统结果性考核的事后评价不同,过程性考核是与教学同时进行的共时性评价,提倡评价和教学相互交叉和相互促进。过程性考核中,由于分阶段进行测验或安排任务,每次测验后或者完成某项任务后教师都能及时把学生的学习质量水平反馈给学生,存在的问题老师能很好的跟学生进行交流,促进学生对学习的过程进行反思,从而更好地把握学习方法;而反馈过程也为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提供了参考,教学与考核形成了良性互动。

  三、过程性考核的方案设计与实施———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

  综合以上分析,在法学教育中,高校应当借助考核方式的改革,使学生在校期间不仅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还锻炼出符合今后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包括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卓越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论辩技巧、出色的文书写作能力、综合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和手段以及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为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教育作用、引导作用和导向作用,笔者在开设的《民事诉讼法》课程中,采取了过程性考核的模式,建立了以培养学生岗位能力为目标的全方面、立体化的过程性考核体系。在授课中,我们设计了专用考核记录本,按照既定方案实施课程考核,分阶段、全过程地考查学生在基础知识、法律文书写作、语言表达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然后按照比例算出最后得分。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阶段的考核完成后,任课教师需要拿出专门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指导学生针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与改进,从而更好地投入到下一阶段的学习中去。

  1.第一阶段:基本知识的考核。第一阶段考核基本知识。过程性考核重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巩固,因为基础知识是实践能力和拓展性训练的前提和基础,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必须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的。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才能在法律实务中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基本知识的考核遵循了命题覆盖面广、题型种类多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全面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2.第二阶段:撰写法律文书。第二阶段考核学生文字表达能力。撰写法律文书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法律人来说,起诉状、词、辩护意见、合同、判决书和裁定等都需文字表达来完成。特别是随着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逐步确立和普法进程的推进,公众特别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仅需要知晓案件处理结果,还要知晓案件处理依据,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对法官、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解疑释惑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更需要法学专业的学生从学校开始就训练撰写严谨规范、说理透彻、文采飞扬的法律文书。反之,文理不通、逻辑混乱、标点错误的法律文书不仅无法真确传达自己的意图,甚至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教师对法律文书撰写能力的考核应当从格式是否规范、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论证是否透彻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过程中应当允许学生做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以发展的眼光评判学生的答案,对学生所做的新颖独到的解答应该持肯定态度,并在分数上予以体现。

  3.第三阶段:陈词和辩论。第三阶段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人在执行职务和承担业务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与他人的语言交流。无论是法官主持开庭、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律师诉讼,都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表达。如果法律人掌握了相应的法学知识和案件事实,却无法用准确、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出来,无疑会大大削弱说理的效果。善辩的口才是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责的重要手段。考核中,学生语言表达是否流畅、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理解是否准确、观点的论证是否严谨和临场反应是否敏捷都是教师进行评价是应当考虑的要素。

  4.第四阶段:撰写学期论文。本阶段考核学生的科研能力。撰写论文能够考核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归纳与分析的能力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虽然学生在大学期间学习了很多的法律知识,但实事求是地说,大学期间学生只学习了法学的一些基本知识,大学期间不会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知识,靠这些基本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人必须深入地钻研法学理论,具备继续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经过一个学期的实践,《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方式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学生在适应了新的考核方式后,学习兴趣增强,学习主动性得到提高,总体成绩逐步上升。可见,合理的考核方式能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的学习,发挥考试的评价、诊断、反馈、导向和激励的功能,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我们要潜心研究,大胆尝试,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需求的考核方法,从而促进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2008,22(1):8.

  [2]礼记•学记

  作者:梁艳 单位: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第六篇:法学教学改革分析

  摘要:人类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正好遵循思维规律,让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在问题情境中获得刺激,在老师引导下展开分析,从而掌握各种知识和技能。文章从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入手展开设想,分析基于问题教学法的可行性,最后结合具体的教学实践对其运用加以说明。

  关键词:教学模式;PBL;必要性;可行性;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电大作为建构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平台,应突出以社会和岗位的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培养特色。在开放教育中注重学法指导,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员的自主学习能力,体现知识与能力并重,有效贯彻“知行合一“原则,是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的必然。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灌输式教学模式。老师往往从概念入手,分析其特征,再从构成要件讲到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学生在学习某一法律制度时,往往要面对大量的基础理论知识,由于其实践性不强,学生被动学习,深感学习枯燥,难于掌握。由于长期的死记硬背,学生貌似掌握了很多知识,可碰到现实问题却一筹莫展,束手无策。有人总结自己在大学里所受的法学教育:“大学学习的知识只有30℅是有用的。”“大学所学的法学知识早还给老师了。”还有人望法兴叹,“学习法律很辛苦,枯燥又乏味。”“学习法律要背很多东西,可我记忆力退化,总是记不住,好不容易记住却又遗忘得很快。”时代在发展,法律在修改,知识在更新,难道我们的法学教学模式可以一成不变吗?古语有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大家有目共睹,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书本知识看过多遍,背过多次,仍记不住;而针对具体问题加以分析,探求答案,在此情境下习得的知识却记得很牢。据此,笔者认为,在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学教学中引入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是很有必要的。

  二推行PBL教学法的可行性

  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即PBL(Problem based Learning),1969年由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加拿大的麦克马斯特大学首创,运用于医学教学中,目前已成为国际流行的一种教学方法。PBL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主的教学模式。老师以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为基础,采用提问的方式,让学生在问题情境中获得刺激,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探究以至解决问题。它是一个建构知识的过程,通过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解决实际的、复杂的问题,使学习者建构起宽厚而灵活的知识基础,培养有效解决问题的技能,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由于问题的刺激,学生的思维活动变得积极主动,而不再是被动的接收。根据PBL教学法的特点,结合我们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目前办学的实际,我认为,引入PBL教学法是切实可行的。首先,法学专业人数较少,班额较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在全省范围法学专业生源减少,每个班级人数都不多。而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正好适于小班教学。它可以更好地兼顾各位学员的知识情况,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至于顾此失彼,有所偏废。其次,学员的基础参差不齐。开放教育的学生年龄不同,阅历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所处环境条件不同,是一个多元化的群体,个体差异较大。采用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可以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要求。再次,成人理解能力增强,记忆力下降。

  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更多地喜欢运用逻辑推理来习得新知。而且,成人的思维难于长时间有效集中,而通过问题,可以有效刺激学生的兴趣,使学生平心静气,潜心思考。最后,开放教育计划内教学课时少,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很少。电大的学员都是在职人员,往往有工作和家庭的负累,闲暇时间少,系统成块的学习时间更是不多,要求提高面授课的教学效率。如果老师简单地按照传统方式教授法律知识,在有限的教学单元时间里很难完成教学任务。而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可以引导学生思考,起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之功效。正是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尤其是实体法的教学中,可以更好地引入PBL教学法。它切合学生实际,学生参与率高,学习效果比较明显。同时,也应该看到,课程特点决定教学方法,不同性质的课程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主要适用于专科阶段实践性强的课程,如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本科阶段的部分课程,如合同法、劳动法、证据学亦可采用此法;而对于知识型、理论型的课程,如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则不太适合。

  三PBL教学模式的设计

  在PBL教学模式下,老师的角色不再是提供知识(这应该更多地由教材来完成),而是创设问题,通过提问等方式引导、促进学生积极思考、自主学习。老师的角色发生了转变,他们由“教”师转变成了“导”师,老师的作用由讲授者衍变为引路人。老师在课堂上提问,学生回答问题,保证学生能从更多的角度思考问题。PBL的教学设计应该包含三个步骤:设计问题,分析问题,解答问题。

  (一)问题的设计

  问题可以启迪学生深入思考,是PBL教学模式的核心,是其成败的关键。问题应该有层次感和针对性,它强调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非支离破碎的知识叠加。问题应该具有典型性,值得学生进行深度探究,而且学生有能力进行探究。问题应该具有自己独特的背景,可以从生活中找寻其来源。学生根据问题提供的情境进入角色,激发学习动机。问题的设计可以通过教材获取,还可以通过生活撷取、网络搜索等方式获得。问题的设计应当考虑学生的知识经验和个性特点。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老师可以适当提供解决问题的线索和方向,从而降低问题的难度。下面,我仅以刑法分则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为例,说明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问题的设计模式。我们可以给学生设置如下问题:1、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对象?2、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对象?3、抢劫赃物能否构成抢劫罪?4、犯罪团伙之间分赃不均而暴力劫赃能否构成抢劫罪?5、对于抢劫非亲属共有财产,能否构成抢劫罪?对于设计好的问题,可提前两天挂在电大在线平台上,供学生了解和准备,方便学生通过教材、法规、图书馆和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资料,解决问题。不仅在面授课堂中,而且在我们的实时交流中,也可以采用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由学生各抒己见,然后由老师具体解答引导,从而有效提高学生的参与积极性。

  (二)问题的分析及课堂讨论

  在面授课时,老师在课堂上提一个问题,待学生回答完毕后继续提更多的问题。PBL中的问题须属于没有规定性、稳定性答案的问题,不能简单从书本上找到答案,不能套用既有的解决方法。而要面对新问题,在原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理分析来解决问题。这就要求老师控制好教学秩序和进度,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

  (三)老师总结

  这是老师答疑解惑的时间,这个部分非常重要。学生讨论完毕,由老师高屋建瓴,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归纳,使学生对内容有清晰的思路。老师可以将有关知识加以比较联系,进行综合概括,便于学生全面准确地掌握。老师应该尽可能地讲清楚分析问题的思路,便于学生掌握。老师还应该将单个的问题上升到系统理论的高度,让学生全面掌握。PBL教学模式也给老师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老师须明确教学内容,借助一定的教学技巧,以核心问题为引导,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技巧,进而培养其自学能力。老师既要敬业,也要专业,其自身也需要受到良好的训练,才能更好地发挥这种教学模式的优势。

  经过教学实践,我发现,这种教学模式深受学生欢迎。在课堂上,他们意兴盎然,各抒己见,积极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老师同学展开热烈的讨论;课后,他们意犹未尽,将问题探讨进行到底,以期活学活用,真正弄懂问题。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我谨希望,PBL教学模式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中,能开枝散叶,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钱小龙.PBL教学模式初探[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0.

  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第4篇

  主题词:司法和谐法治理念法院文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司法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法律理念的提出,司法和谐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也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司法和谐的内涵所在以及如何实现司法的和谐。

  一、和谐理念的传统性和现代性

  和谐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我国古典哲学的主要派别都表达了对“和”的推崇和向往。孔子将“和而不同”作为理想人格的标准,孟子强调“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庄子•齐物论》),从个群关系、人我关系的角度,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实现人际与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以及建设大同社会的远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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