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性侵害报道的伦理规范] 伦理规范分为哪两种
【摘要】近年来,在性侵害事件的报道中,许多媒介基于商业目的和猎奇等心理,常常在性侵害报道中有意或无意地透露了性侵害事件的具体细节,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伤害。新闻媒体在性侵害事件报道中的失范和新闻伦理的缺失也开始引起我们的反思。本文从这种报道现象出发,结合案例,探讨目前性侵害报道事件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性侵害 媒体 新闻伦理 一、性侵害事件报道中伦理失范问题 性侵害事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新闻往往引起普遍的社会的关注,然而,在性侵害事件的报道中,许多媒体不是出于对事件本身的关注而是单纯从吸引受众注意出发,再加上报道时把关不严,对性侵害事件中被害人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有的甚至是以此作为吸引读者的噱头。这使得许多性侵害报道不仅不利于事件的解决,还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 1、隐私暴露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先来看一个报道事例:2007年9月2日,南方某报报道了一起索赔案。事情是这样的:出生在山东省沂蒙山区某县一个农家的刘某身世凄惨,6岁便成了一名孤儿,四处流浪。2006年,经人介绍,她与忠县男子刘某相识,并订婚。2007年3月24日下午,刘某从男友家到相邻的万州培文镇赶场,在返回的路上,场镇旁一年近七旬的老汉郎某伙同他人将刘某轮奸。晚上,两犯罪嫌疑人用车把刘某送上万州去成都方向的火车……报道中配发了受害人的大幅正面全身照片,并将受害人的家乡、姓名以及照片全都刊发在报道中。这对于这名身世凄惨,尚不到16岁的女孩来说,还有什么隐私可言?对其造成的伤害也可想而知。 大众传媒与社会政治、经济、公众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弱势群体的隐私报道,大部分媒体都懂得要在客观的基础上,对新闻报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取舍,以此彰显人文关怀及专业自律精神。但是在性侵害报道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少数媒体隐私意识的缺失和对人文关怀的匮乏。频繁暴露的问题说明我国新闻媒体对于性侵害事件的报道还很不成熟,尤其对当事人的隐私没有给予充分保护。 2、过分渲染场面,偏离报道初衷 “新闻是‘一种融精神与物质为一体的生产力’,它是社会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国家社会健康发展的一种精神财富。一旦媒体道德观念和加强自我专业形象塑造的心理减少以至丧失,都可能造成媒体从业人员对新闻事实把关时,无法做到中立,也不可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实。长此以往,侵权新闻、虚假新闻、策划新闻都可能在‘猎奇心’下诞生,而最终受害的除了读者和当事人,还有媒介的公信力。”① 作为公众传播媒介的媒体承担了报道社会事件的职能,这一职能却经常被猎奇心理所淹没。猎奇心态是商品文化的重要特征,它追求符号生产的新奇性,以吸引公众眼球、追求市场份额为目的,而不是让人们思考事件本身的意义。在许多性侵害事件的报道案例中,许多媒体报道都停留在了性侵害本身这个浅层面话题,而没有为受众提供更深层的思考余地。 二、性侵害报道伦理规范不足的原因 1、媒体面临转型时期,过分追求受众的注意力 当前,我国新闻业不仅经历着全面、深刻的观念变革,而且经受着巨大的制度变迁和体制重构,而新闻伦理道德往往会在这种转换的节点上陷入困境。因为任何新闻伦理和道德规范都是大的媒介环境下的产物并受到这个环境的影响,当这种环境发生变革时,新闻伦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另外,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压力下,新闻媒体需要不断地抓住受众的注意力资源从而保证受众的持续关注和消费。所有的媒体使出浑身解数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受众注意力争夺战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境况下,许多媒体会在这种矛盾中片面强调注意力的争夺,有些媒体忽略了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甚至不顾新闻伦理道德,在性侵害事件报道中刊登了一些能够吸引读者却会暴露受害者的隐私信息。 2、法制法规不够健全 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向社会承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并且对司法报道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用司法规则明确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但是众所周知,我国没有关于新闻传播的专门法律法规,在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视为特殊的责任主体。所以对于新闻工作者、媒体和受众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业界自定的规章制度又不够健全、缺乏刚性,操作性不强。加之目前我国对于性侵害事件报道的伦理规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立法的缺失使得一些媒体进行性侵犯类的报道时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既不触犯法律,又不会受到有力的惩戒和惩罚。所以即使性侵犯报道中对某些当事人造成了很大伤害,但因责权无法律依据,导致新闻伦理的缺失愈演愈重。 3、媒体工作者隐私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媒体越来越多,媒介日益规模化、集团化。与此同时,媒体工作者的队伍不断壮大,但是由于新闻行业门槛降低,许多没有受过严格专业训练的非新闻专业人员也加入记者的行列,其中许多人并不十分了解新闻媒体的各种基本操作规范,甚至一些最基本知识储备和新闻意识,其中就包括对性侵害事件报道中涉及的隐私的保护。 性侵害报道中对受害人的保护说到底就是对其隐私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许多媒体在这方面的认识尚十分缺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隐私意识,再加上大多数的普通民众隐私保护意识都比较薄弱。因此就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即有些媒体并不是有意要去暴露案件受害人的隐私信息,但是却在无意之中刊登了一些足以识别受害人身份的信息,造成了对受害人的伤害。 4、网络等新媒体把关不力,推波助澜 性侵害报道往往会在网络等新媒体上引起强烈关注,这与互联网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有密切联系,同时因为网络受众的参差不齐,性侵害往往会在网络传播中渐行渐远,失去本来的初衷,而互联网等新媒体在把关过程中往往存在滞后性,很难从源头上“斩断”消息来源。这些都造成了许多负面消息的迅速传播,使得不良影响迅速扩大。“由此,我们仿佛看到了网络传播媒体成了一片杂草丛生、无人看管的荒地。传统理论中的媒介“把关人”地位受到了巨大的挑战,甚至似乎已经不复存在。网络传播信源增多,传播交互性增强,受众主动获取信息的能力大大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受众可以绕过“把关人”的限制获取自己所需信息。”②而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也可以轻易地越过把关人的审核把信息传授给众多的接受者。网络监管的不利在性侵害的不妥报道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性侵害报道中一些个人信息都可能在强大的网络力量的推动下造成“人肉搜索”,暴露受害者的全部信息。 三、加强性侵害报道的伦理规范建设 1、强调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媒体行业自律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虽然只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它代表的应该是公众的利益,因而媒介机构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和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新闻媒介应该在现存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约束,加强行业自律。只有增强媒体的自律水平,才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隐私保护意识,从而依照法律法规和道德的要求来规范采访报道行为。对受害人隐私的保护是我们新闻从业者时刻都应该拥有的一种意识。当媒体的利益与采访对象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该把采访对象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能为了媒体的利益而损害被采访对象的权益。性侵害报道中更应该严格规范自身的媒介行为,真正做到为当事人着想。 2、完善规章制度,呼吁社会监督 法制的完备是促进媒体行为规范的制度基础。我国法律体系中现有的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化的条款。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多是民事手段,因而在性侵害事件危害了当时人的利益时,现实中缺乏更有威慑力的法律手段。 但是单靠法制约束和媒体自律并不能根本改变隐私保护不力的问题,还要有强大的外部约束作为补充。来自受众的监督、来自监管部门的管理都是十分有效的外部约束力。对于性侵害事件的报道,公众应该有对事实进行甄别的意识和能力,对没有规范性侵害报道、哗众取宠的媒体进行批评举报,形成舆论声势,从而构成一支庞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3、开展专业的新闻伦理教育,培养职业精神 由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实用主义理念,而且伴随着媒介进一步走向市场,新闻伦理教育呈现边缘化的趋势。 这种状况与西方的媒介人才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很多传媒业发达的国家,新闻伦理道德教育向来都备受重视。美国的各大新闻院校,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就普遍开设了新闻伦理道德课程。比如著名的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对新闻学子传授的两件根本的东西就是:“道德”和新闻工作技巧。这样在人才培养的源头就对其职业伦理进行了灌输,就尽到了把关责任。而我国目前的新闻教育,虽然开设的新闻专业教育点多达700多个,但是能够系统开展新闻伦理教育的几乎没有。现在的新闻伦理教育更多的是作为新闻教育的附属点到为止的,没有形成深厚的新闻伦理观念。这也是性侵害报道问题频出的一个深层原因,值得新闻界和教育界反思。 4、正确引导网络等媒体,增强把关意识 现代社会中网络等新媒体具有强大的威力,一件小事一经网络的传播可能立刻就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而这种效应也是有利有弊的。倘若是有益于社会的影响当然是好的,但是由于网民素质高低不一,所以许多不利影响也会迅速扩大。对于性侵害报道而言,在网络上一经传播,可能就会超出报道者的初衷,对当事人造成意想不到的伤害。因此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应当加强对于网络的监管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对于性侵害类的事件应当正确引导受众舆论,防止受害人隐私信息通过网络遭到泄露。“不论媒体职业把关人的地位是否被弱化,网民把关人的地位是否得到认可。双重把关人即职业把关人和网民把关人同时在网络媒体的传播过程中发挥作用并不是相互矛盾的。职业把关人以其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始终担负着引导、提高网民把关人的作用;反过来,网民把关人在自身选择网络信息方面的媒介素养的加强,对职业把关人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③■ 参考文献 ①《媒体道德遭遇媒体“市场”:明星隐私报道》,http://blog.省略/s/blog_48ee70f501000ava.html ②③马宁,《浅论“恶搞”与网络媒体把关人》[J].2006 (作者:均为兰州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09级新闻专业研究生) 责编: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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