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鹏程|女人女人,如是如是!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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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实迹虽然如此之多,表面上却仍要维持着一个礼法门风的形象,嫁娶双方才会满意。嫁者得了实利、娶者满足了虚荣。

  这实利与虚荣,就是生活社会实然的逻辑。满足了这些,是运用了规范的语言而得,故而在心理上也获得了符合正义满足了伦理规范的道德感,故大家心照不宣、乐此不疲。

  但是,五,这样的游戏,不是人人有资格玩的。世家大族可如此表演着礼法门风(请注意礼法门风的表演性质),一般庶民却无力如此。家中贫窘,仅靠丈夫一个人工作,岂足以养家活口?凡是女人,多不免要出来工作,谁又能在家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出来卖茶、卖酒、卖衫布、卖胡粉,又怎能男女授受不亲,头脸不轻易让人得见?

  过去做妇女史的朋友,利用那些女诫及道德规箴时,忘了做阶级分析,没追问那些材料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在说的话。所以才会把特殊阶层或群体为巩固其利益而发的言说,视为整个社会共许共遵的伦理原则。

  要改善这种情况,除了在研究方法上要再仔细斟酌外,材料也应改采较足以反映其社会生活的文献。例如收录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就比《温公家礼》《袁氏世范》一类书更能显示宋代妇女生活状况。

  《清明集》明刊本第七卷《立继有据不为户绝》条,载吴琛有四女一子,四女为亲生,一子是收养的义子。吴琛死后,女儿告官,说义子不应继承财产,所以诸女要按“户绝法”分财产。官府则认为收养在三岁以下视同亲子。且女儿未嫁可得嫁资,已嫁便不能承分。

  可见宋代与现代一样也争遗产。但女儿基本上以置嫁妆的方式早已事先分得了,儿子却要待亲亡后才可以继承遗产方式得财。何况妻子的嫁妆,在婚后,所有权仍归她所有,夫家不能使用呢!

  可知妇女在保障或争取财产权方面的活动,与现代社会相同或相近,绝不像一些人所以为的:女人毫无财产权,甚至连她自己都只是男人(丈夫、儿子)的财产,任人支配,毫无保障,也无“法”去争取。

  同理,一些道德话语,例如男女授受不亲之类,在实际运作中,反而可以形成对妇女的保卫网。

  《清明集》卷十四《卖卦人打刀镊妇》的判词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刀镊妇,是替人挽面的职业妇女,被一个算命的在酒醉后打了,官府认为:“男女授受不亲,正欲其别嫌也。男不许共女争,亦惧其以强凌弱也”,算命的找女妇挽面,已属不当(因为他大可以找男的),该妇不肯,“又从而辱骂之,其情理可谓强暴”,所以判他有罪。

  在这里,女性以其性别差异及体能生理上先天的弱势,在法律上反而占居优势;儒家男女授受不亲之说,则在道德上给予法律一种道德解释。故所谓“男女授受不亲”,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究竟是种禁制束缚,还是对女性的优遇与保障,应在动态的关系中看。

  另外,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也反而对女人较好。例如宋律规定犯罪者缘坐时,女并得免(见《宋刑统》卷六?杂条)。户籍脱漏者,家长徒三年;户内无课役者减二等;若户内无男子,以女人为户,又减三等,只杖一百(见卷十二?脱漏增减户口条)。收养子时,养杂户男为子孙时,徒一年半;可是若收女养,只杖一百(同上,养子条)。婚嫁时,若女方违约妄冒,徒一年;男方如妄冒,罪加一等(卷十三,婚嫁妄冒条)。女子论罪,都比男的轻。

  至于离婚,两方可协议离婚。但女方若随便离去,徒二年;男方随便休妻,徒一年半。什么叫不能随便休妻?休妻有要件,即所谓“七出之条”。但纵犯七出,若曾持舅姑之丧、娶时贫贱后来贵了,或离婚后女方无娘家可归,也都不可休。这叫做“三不去”。如果休了,要杖一百,且勒令复合。凡此,则可见男女并不完全平等,但法律上对女性也并不特别歧视或压抑。

  诸如此类。要重建古代妇女生活史,显然就应由社会生活而非理念世界去理解古人。底下,我还准备用法律文书之外的另一种材料,来介绍宋代妇女,那就是笔记小说。兹以洪迈《夷坚志》为例。

  二、鬼狐仙怪之外:自媒自献的妇女

  《夷坚志》卷一第一篇《张相公夫人》就是讲一个世家大族内眷偷情的故事。说京兆人钱嘉贞迷路,逢一大官宅第,乃河中府尹张相公居所。相公薨,惟夫人在。留宴留宿之外,夫人竟来荐枕席。令他欢忭不已,如游仙都。“一夕,正欢饮间,闻户外传呼呵导之声,云相公且至。夫人遽起,诸妾皆奔忙而散”。钱窜伏暗室,怖不敢喘,睡去,醒来时才发现身在棘丛古冢间。

  我在上文说过,礼教云云,从来不是古代社会的实况;高门巨族之所谓礼法门风,其中多有不可闻问者,此即其一也。这是典型的“一夜情”。前则借口相公已卒,夫人孀居,以便恣意偷情;后则借口相公归来,把小白脸迷昏了,弃诸郊外,让他以为遇了鬼。

  卷三《西湖女子》则说某官人游西湖,见一女,慕之。女亦与相绸缪。但去她家提聘却遭她父母拒绝了,怏怏返乡。五年后再赴西湖,于途中又碰到该女。该女自称已嫁人,丈夫作库务事,暂系狱,因出外求援,所以遇到。与其人同至其旅店,遂相狎。留了半年,其人想带她一齐返乡,她才“敛祍颦蹙”说当年分手后即已相思而死,现在已不是人;只因与该生有宿缘未尽,故来相从,现要分开了。并说该生与她相处久,阴气入体已深,此后当吃平胃散以补安精血。天亮后,恸哭而别。

  这也是诓傻子的话。该女子或许真嫁了人,但夫系狱外出求援云云,必为谎言。或许她是逃了婚或是逃了家,或者成了逃妾,恰好踫上了老情人,赖上他,缱绻了半年。一旦他想带她回家,她就要再托词遁走了。阴气入体、宜服平胃散,只是编出来的鬼话。平胃散能驱什么阴气呢?

  卷廿七《暨彦颖女子》是个类似的故事。谓暨彦颖入一邸店,一女推户而入,自称南邻京氏处女。留与共宿,并随归里。经岁而忽自谓为鬼,请别去。

  卷六《茶仆崔三》不再说鬼而讲怪。黄州市民李十六开茶肆,其仆崔三。夜中有人来叩门,崔三开门看,乃一少女,云左侧孙家新妇也,因取怒阿姑,被逐出,中夜无所归,乞留宿。崔好心收留了。夜中妇挑崔,遂共宿。鸡鸣而去。后常来,且常拿出官券来资助崔。崔三之兄崔二知其事,虑为鬼魅,布卷网待之。三更后,戞然有声,果然逮到一头斑狸,烹杀了牠。但半夜女子仍然来了,且大骂崔三,说幸好只杀了她的婢女。崔谢罪,女子也原谅了他,和好如初。

  这是暗示该女为狐狸。而其实乃女子设局,弄一只死狸来让崔三相信她有异禀。她之前托词云为左侧孙家新妇,当然也是假的。淫奔之女,时窃家中物以资助情郎罢了。

  像这样的故事太多了。均无确证女子为鬼为狐,只是女子自称或陡遭艳遇的男子心中蓄疑,故以鬼以狐为其解释。如卷十六《小陈留旅舍女》说黄寅进京赴考,抵小陈留旅舍,夜中有女叩户,说住在附近,少好文笔,颇知书,闻君读书声,欢喜来就。“微言挑谑,略不羞避”,遂共寝,鸡鸣而去。来往半个月,黄寅友人来,拉他入都,女子才来告别,携手而泣。黄寅送了她五两银子。后黄寅走到二十里外柳林,见一庙座侍女,很像所遇到的女子,“详观之,其色赧赧然,若自愧之状”。这不是黄寅对自己飞来艳福的心理解释吗?既疑其来,复恋其去,见神座侍女而认定我遇上的应该就是她。这种心理,其实老早即被这些女子洞悉了,所以妆神弄鬼,让那些男人昏头转向,以为真遇着了神仙、鬼魅、木客、花妖,或是狐狸等精怪。

  综括这些故事来看,偷情或淫奔者,包括了处女、逃妾、寡妇等各色女子。有不少托称出身高门第,如张相公夫人、吕使君夫人、王知县女。也有些虽不如此自称,但由其行为,例如可以赡给男人,或拿钱物给情人,亦可知其出身是较高的。她们找的对象,往往是比自己低一点的,如茶仆、酒保、小官,要不就是士子书生。

  书呆子好骗,与读书人交往也较无后遗症,这些女人以他们为对象,很容易理解。地位低一点的男人,逢着这般艳遇,自以为他们碰着了高门第的女子甚或仙姑,更符合男人在两性交往时喜欢自认占便宜的心理。女人也善于运用这种心理,在男人既疑且喜之际,说神说鬼说妖说怪。

  而她们既是淫奔、既是偷情,当然不欲人知,假托神怪,正是个好方法,更可合理化淫奔偷情的情境。在男人认起真来以后,假托神怪,还能让她们保留一个退路,使她们可以藉此别去。

  当然,要不要走,仍要看她们自己。西湖女子、小陈留旅舍女、南陵仙隐客都趁机走了;茶仆崔三、吕使君宅的女人则留了下来,吕使君娘子甚至与男人共同生活到男人死了才走。而不论来或走,这些故事无一例外,女人都握着主动权,男人只是被摆布被利用的,利用他们来满足欲望或生小孩而已。

  这不是宋代特殊的景况,大家只要想想六朝的遇仙故事、唐人传奇《游仙窟》《会真记》,就可明白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绵延若干朝代的事例。早期多说女仙,后渐说鬼,继而说狐为盛,直到《聊斋》以后。

  传奇或笔记小说,具有史笔的性质;其纪载,有时也接近现今社会的八卦社会新闻,故亦可用为史料。就算不由征实的、历史的角度看,纵或小说具有虚构、想象的成分,这些遇仙遇鬼遇狐故事,也在它高度类型化之际,显示了它折射社会真相的意义,类聚了共同的主题。

  这些主题或征象,都告诉了我们:只用男尊女卑、女子是男性及其家族之生育工具、夫为妻纲等几个观念,或“家中燕享,男女不得互相劝酬,庶几有别”“无故不出中门,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年及八岁者,虽至亲之家,亦不许往”(郑绮?郑氏规范)一类女诫家范资料来看宋代妇女生活,是拿错了地图。宋代一向被认为是道学礼教对妇女压迫增强的时代,可是由这些故事中女性情欲自主的状况,她们受了什么礼教的压迫?

  三、家事劳动之外:社会场域的妇女

  《夷坚志》又载妇女营生事甚多。卷五十《吴六竞渡》条云:“初永年监兵方五死,孀妻独居,营私酿酒。每用中夜,雇鱼艇运致,传入街市酒店,隔数日始取其值”,看来生意做得不小,所以也雇了人帮忙。

  卷四六《薛湘潭》条,说薛某出外访案,在路边一小店,“一老媪在焉,入座将买酒。媪曰:‘此间村酒,二十四钱一升耳,我家却无’。薛取百钱,求买二升。媪利其所嬴,挈瓶去。少顷,得酒来。与媪共饮。媪喜甚,献其熟牛肉一盘酒斟”,遂谈及一椿凶杀案,说“某家小娘子,与东家第三个儿郎通奸,后来却被杀了”。这妇人也是开酒店的,只是店小,不似前者做卖酒大盘商。

  卷四三《罗山道人》也是妇人开小店的。罗山县“有沈媪者,启杂店于市,然亦甚微”,有道人来求食,媪说:“别无好蔬菜伴饭,少俟碾面可乎?”遂进面。道人感荷,送了她一付造酒方。后乃以善酒闻名。

  除卖酒开店外,还有一些别的营生,如乳娘、接生婆、医生等。为医者,如卷三七《屈老娘》云:“武陵城东宋氏妇女,产蓐所用乳医,曰屈老娘。年已八十余,尝以满月洗儿”。卷八《张小娘子》记:“秀州外科张生,其妻遇神人,自称皮场大王,授以痈疽异方一册,且诲以手法大概。遂用医著名。俗呼为张小娘子,又转以教其夫”。卷廿七《宗立本小儿》则说宗氏世世为行商,绍兴间“与妻贩缣帛抵潍州”。又《支友璋鬼狂》云涟水支氏,营客邸于沙家堰侧,“夫妇自主之。遇商贾持货物来,则使其子左璋作牙侩”。卷廿一《王彦谟妻》亦载王氏“樵妻子处僧堂后,以典质取息自给”,这些都是夫妻两人共同营生的。

  卷六《翟八姐》则载另一特殊行当:“江维闽楚间,商贾涉历远道,经月日久者,挟妇人俱行,供炊爨薪水之役,夜则共榻而寝,如妾然。谓之婶子。大抵皆末娼也”。其中,被记录的这位翟八姐,“身手雄健,膂力过人,其在途荷担推车,頳肩茧足,弗以为劳,壮男子所不若也。性又黠利,善营逐什一,买贱贸贵,王获息愈益富。缁铢收拾,私所蓄,亦过千缗”,是位能干且精明的女性。

  以上这些开店、做生意的,或夫死,不得不独自营生,如方五之妻,或卷五《鄂渚王媪》条云:“鄂渚王氏,三世以卖饭为业,王翁死,媪独居,不改其故”。也有些是夫妻一同营业做买卖的,或自己去做乳娘、产医、行医。类别差异甚大,但叙述者描述这些事况时,是把它当成普遍寻常之事业来讲说的,夫妇共同营生时,也不把妻妇放在依附男子的地位。可见此类事况,殊属平常,乃当时社会之一般状态。女人并不是仅在家中纺绩、做女工、主中馈而已。

  《翟八姐》故事较为特殊,其事殆为当时游娼之一种。女子为娼,乃古老行业,《夷坚志》所载甚多,但不必录,因为不用说大家也知道女人会有这种行业。可是宋代之所谓娼妓,有许多类别、许多等级。有时“娼妓”只是“倡伎”、指在社会上奔走,以技艺讨生活者,吞刀吐火、跳绳击丸、唱曲说书,靡不有之。我们现代社会中从事演艺业、服务业的许多女子,在宋代就都被称为倡伎。

  《夷坚志》支庚六《双港富民》条:“俄有推户者,状如倡女,服饰华丽,而遍体沾湿。来曰:我乃路歧散乐子弟也”,补二十:“女童皆踏索踢弄倡,先系索于屋角兽头上,践之以行”,讲的都是这种倡伎。甚至从事饮食业者也称为伎。百岁翁《枫窗小牍》上:

  旧京工伎固多奇妙,即烹煮盘案,亦复擅名,如王楼梅花包子、曹婆肉饼、薛家羊饭、梅家鹅鸭……,皆声称于时。若南迁湖上鱼羹宋五嫂、羊肉索七儿……之类,皆当行不数者。宋五嫂,余家苍头嫂也。

  曹婆、宋五嫂都是工伎著名者。其他娱乐业,瓦舍伎艺人则如《东京梦华录》卷五所载:

  在京瓦肆伎艺:张廷叟孟子书主张,小唱李师师……。嘌唱弟子张七七、王京奴、左小四、安娘………。教坊减罢并温习张翠盖……俏枝儿……奴称心。……小儿相扑杂剧:掉刀蛮牌董十五……朱婆儿……俎六姐。……文八娘叫果子……﹝注五﹞。

  上述诸倡伎中,自有等级。《梦华录》卷二《饮食果子》条说:“街坊妇人,腰系青花布手巾,绾危髻,为酒客换汤斟酒,俗谓之‘焌糟’。……又有向前换汤斟酒歌唱,或献果子香药之类,客散得钱,谓之‘厮波’。又有下等妓女,不呼自来筵前歌唱,临时以些小钱物赠之而去谓之‘札客’,亦谓之‘打酒坐’”。

  有正当技艺者,地位较高;仅服劳役,可有可无,或提供小娱乐者,地位较低。翟八姐之所以为末娼,就是因为她从事的是炊爨薪水之劳役,夜来还要提供性服务。

  除此之外,“府宅官员,豪富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綼妮”(梦梁录·卷十九)者亦甚多。

  在这方面,我要提醒大家:

  一、早期全汉升已有《宋代女子职业与生计》一文,由实业,游艺、杂役、妓女四个方面讨论过宋代妇女职业问题,本文此处仅以《夷坚志》为范围,做了些补充,当然仍不够全面。但宋代社会上女人从事的工作,现在也还多是这些,古今并无想象中差异之大。

  二、现代社会中越是下层政经位阶家庭,女子越多从事此类工作。因此,社会压迫与不公之原因,可能不在性别压迫,而更在阶级剥削。东坡《志林》载:“近闻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江南尤甚。闻之不忍”,即指此类事,贫者不只溺女,也溺男。其子女长大后能干什么事,也可想而知。

  三、公不公义,也非绝对之关系或性质。廖莹中《江行杂录》有云:“京都中下之户,不重生男,每生女则爱如捧璧擎珠。甫长成,则随其姿质,教以艺业,用备士大夫采拾娱侍。名目不一,有所谓身边人、本事人、供过人、针线人、堂前人、杂剧人、拆洗人、琴童、棋童、厨娘,等级截乎不紊”。中下人户,不重生男重生女,当然是因为女性在阶级剥削的情境中,看起来惨,实际上好。对家庭好,因为出路广、价钱高;对她自己好,因为可藉此达成阶层流动,改变其原属社经地位。穷人家男孩当然也卖,但卖去只能做佣仆厮隶,终是劳工,价钱也不会高。

  因此,妇女遭买卖这件事,既是社会的不公义,同时也显示着对低下阶层男性的双重压迫,须要做较细致的深入分析。

  四、情欲幽闭之外:自主交际的男女

  在男女关系方面,《夷坚志》卷三《游节妇》条:“建昌南城近郭南村民宁六,素蠢朴,一意农圃。其弟妇游氏,在侪辈中稍腴泽,悍戾淫佚,与并舍少年奸。宁每侧目唾骂,无如之何”。

  同卷《高周二妇》条:“南城邓札生子,雇田佣周仆妻高氏为乳母,时其夫已亡,高与恶少年通奸,至于孕育”。

  卷四《哮张二》条:“鄂州大吏丁某死,妻年方三七,与屠者朱四通。其子二郎尚少,不能制,至于成立。朱略无忌惮,白昼宣淫”。

  卷十二《王武功妻》条:“京师人王武功,居鞿拗巷。妻有美色,募缘僧过门,见而悦之,阴设挑致之策”,后来终被此僧设局弄到了手。同卷《西湖庵尼》条则说临安某士人妻,为少年所慕,请一尼帮忙。“尼持钱犒轿仆遣归,设酒连饮两婢,妇人亦醉。引憩曲室就枕,移时始醒,则一男子卧于旁”。这是尼姑替人拉皮条,以成就奸情。

  卷十三《临安吏高生》条:“朱思彦则,淳熙初知临安县,因钩校官物,得押录高生盗侵之过。其妻尤贪冒,每揽乡民纳官钱,诈给印钞,而私其值”。

  卷十五《郑二杀子》条:“武陵民张二,嫁女,招邻里会饮,郑二夫妇预焉。郑妻素与和尚通,人多知之。酒酣醉,偶堕箸于地。张妻戏曰:‘定有好事’,郑妻笑问故,曰:‘别无好事,只是个光头子,’一座哗然”,结果两家提刀杀成一团。

  卷二五《衡山氏》条:“衡山氏某氏,以社日祀神饮酒跌死,魂回到家中,只见“妻在床绩麻,二子戏于前。妻时时咄骂其夫暮夜不还舍”。同卷《苦竹郎君》条则载善化苦竹县祀苦竹郎君神,里中余生妻唐氏去其庙中,“唐氏素淫冶,见土偶素衣美容,悦慕之,瞻玩不能已。众已出,犹恋恋迟留”。后来神遂来找她媟欢。

  卷三十四《王上舍》说王氏与友人去观灯,见一美姬。两人看对了眼,逐渐走入小巷,“王托如厕,狎身相蹑,情思飞扬”,姬也有意,约以他日。王氏却说:我现在就想得很哩,哪能等到改天?“吾方寸已乱,何暇迁延?携手将与绸缪。四顾巷陌,灯烛车马,略无可驻之地。念市桥下甃石处差可偷期,乃野合而别”。

  以上这些纪载,表现了一幅什么样的景观?男女防嫌守礼、授受不亲?妇女不预外事?妇人专以柔顺为德,奉夫纲若帝命?女性在性关系中处于被动、委屈或受虐的地位?男性一贯表现其攻击性与支配性,占有女性?

  都不是!这些,显示宋代男女社交基本上是公开、自由且频繁的。《东京梦华录》诸书所载妇女逛街、游夜市、跟男人杂在一块儿聚赌、结社等等就甚多。女性,并不是想象中被幽闭的性别。她们会出到家门外活动、消费、社交;她们自己有许多也从事工伎职业,或自家之中有生意,要与人交际往来、做买卖,情况与现今妇女无大差异。

  女人既跟男人交往,也自己结伴去玩。妇女结社,现在发现最早的资料是北朝东魏武定三年。敦煌遗书还有两件唐五代的“女人社”社约文书。宋元明清女人结社,则广及宗教、技艺、经济、游戏等各方面。

  把她们想象成被幽闭的性别,一部分出于男性对女性情欲发舒的畏惧,故提出其理想,想象或希望女性可被幽闭。一部分源于西方对中国社会的误解,把所谓“东方专制社会”的想象,用在男女关系的理解上。被幽闭的女性,委屈、柔顺地处在家庭(且是父权制专制家庭)中,即如臣民委屈柔顺地生活在专制帝王权威之下。

  还有一部分,则是现代人对于跟“现代”有革命性断裂的“古代社会”的想象。

  这,一称为异性的想象,以为异性是什么。就如女人常误以为男人如何如何那样。

  二称为异邦人的想象。我们常把远方异邦人想象为神仙、救星、启蒙者,或头生角、性淫乱,彷佛跟我们不同的妖怪,把远方异域想象成香格里拉或地狱。

  三称为革命的想象。革命者必须把被革命的对象妖魔化,革命才有正当性。现代女权运动革命的真正对象,固然是当时的女性压迫者,但做为现代化整体革命运动的一环,古代的女性便成为现代女性解放的反面材料,被塑造成幽闭于父权宰制之家庭中的性别。

  可是想象的编织并不难核验。《衡山氏》载那村民跌死回家,在窗下看见老婆在做事、小孩在玩,老婆嘴里还絮絮咄咄责骂老公:不知又死到哪里去了,这么晚还不回来!这不是现在男人回家站在门外或窗口也都会看到的景象吗?什么父权制、性压迫,这些概念,在碰到这类具体状况时有什么解析力?

  《临安吏高生》云高生侵盗。可是他侵盗的源头,恐怕更在于他老婆“尤贪冒,每揽乡民纳官钱,诈给印钞,而私其值”。这不也是许多结了婚男人贪婪犯罪的原因吗?家庭中的权力关系,固然不能说是女性占了主导地位,男人就只是帖耳听命而已。但结过婚的人都知道:夫妻相处,也绝对不是先生发号施令,妻子则一切柔顺听从、臣服于下的。

  在夫妻相处的动态权力关系中,有的先生强势,有的妻子强势,如俗语所谓:“不是东风压倒了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了东风”。《游节妇》条说宁六之妻“悍戾”,跟人通奸,宁六每侧目唾骂,但无如之何。就是雌风盛于雄风之例。《郑二杀子》条又说郑二老婆“素与和尚通,人多知之”。人多知之,她老公焉能不知?既知而隐忍之,其妻之势必有以压之。被人当众讥嘲老婆偷了和尚,觉得不堪后,也不是回头来责备妻子,而是怪别人为什么要讲这种丑话,提了刀去打架、杀人。这种行为,更能让我们体会其夫妻的实质权力关系。

  在权力关系中不受压抑的一方,才较能自主地申张或表达其情欲,《上饶徐氏女》《游节妇》《哮张二》《余干民妻》诸条所说的那些妇人“淫佚”“性颇淫冶”“性淫荡”,都表现了这一点。

  淫,是过分的意思。若不过分,男女都有情欲,就更没什么可说的。男追求女,女挑逗男,今以为常态,古亦不会有啥不同,否则中国人不会繁衍到现在十五亿。但志怪之书对非常态的淫佚现象当然更感兴趣。像男人在路上看见美女,尾随搭讪,乃是常态。女子有意,约期再见,也是常见之事。但双方猴急到立刻要找地方解决,就不寻常了。一时没找到宾馆,两人竟拉着到桥下甃石处野合。这便可称为淫。情欲之发,过分了些。

  五、宋代社会的顺欲与禁欲

  近人有个常见的想法,认为宋代理学兴盛,所以禁欲、对妇女也严酷了起来。

  可是这类想象实在可笑,宋代哪是如此?《武林旧事》曾载宋代杭州“浩穰之区,人物盛伙,游手奸黠,实繁有徒,有所谓美人局、柜坊赌局、水官德局,不一而足”(卷六)。美人局者,利用女子设局诈欺之谓也。包括仙人跳、找妓女诈为人家姬妾、诈为神鬼狐怪之类,《癸辛杂识》后集载一事,亦属美人局:

  闽中有所谓过癞者,盖女子多有此疾。凡觉面色如桃花,即此证之发见也。或男子不知而误合,即男染其疾而女瘥。土人既知其说,则多方诡诈以误往来之客。杭人有稽供申者,因往莆田,道中遇女子独行,颇有姿色,问所自来,乃言为父母所逐,无所归。因同至邸中。至夜,甫与交际,而其家声言捕奸,遂急窜而免。及归,遂苦此疾,至于堕身、塌鼻、断手足而殂。

  由疾病的角度看,这是转移巫术的应用。女方家族共谋设计诈骗男人做替死鬼。由神话分析看,则女子生的是什么病呢?疾病的寓意,只是指女人有了性需求,面泛桃花,想找男人,故托辞以遂其意罢了。

  但不论如何,设局行骗者不只杭州,各地都有,千奇百怪。据《随隐漫录》云:“钱塘游手数万,以骗局为业”,则光是杭州就有这么多人依此为业,各地各类美人局之多,可想而知。

  我们现在并不是要谈设局行诈的问题,而是想藉此类资料来辅助说明本文第二节所录那些《夷坚志》中女子假托精怪鬼神,或自云为逃妾孀妇室女的故事是怎么一回事。其次,要建议大家想想:这些故事之所以可以发生、那些骗局之所以能进行,须有什么社会条件?一个男女授受不亲、女子受礼教束缚着的社会,能发生这些事吗。

  试想:这些故事,多半是见到女子(男子)独行,男人(女人)即上前挑逗,或即邀共宿乃至野合。或入一人家,见人家男主人不在,便与女主人苟合。或女子径去找单身男子敲门叩户。或一女来访,随即留宿与合。这样“随便”的男女关系及其社会,不正是故事之所以能成立的基础吗?

  把这种情况跟现在比一比,例如你现在敢不敢在路上一看见美女即上前挑逗且立刻邀去性交?就知道宋代男女交往情境绝非想象中那么僵化保守、窒扼女性。

  宋代还有一些地方风俗,让男女交往及性需求得以满足,例如《癸辛杂识续集》载:

  南丹州男女之未婚嫁者,于每岁七月,聚于州主之厅,铺大球于地。女衣青衣大袖,用青绢盖头,手执小青盖。男子拥髻,皂衣皂帽。各分朋而立。既而左右队长,各以男女一人推仆于球。男女相抱持,以口相呵,谓之“听气”。合者即为正偶。或不合,则别择一人配之。

  这是典型的“送作堆”,乃该地之正式婚制。女人用头盖遮住头脸,是避免男方以貌取人,要全凭拥抱亲吻以定合否。想结婚,而又无交往能力或机会者,以此法令其有配,取不以目,而听之以气,未尝不是个好办法。

  正因整个社会是鼓励“窕窈淑女,君子好逑”,也积极促进男女匹配,提供男女交往空间的,所以某些大家族高官门宦或理学家,才会在男女防嫌方面着意,刻意矫厉以为高,让人在道德上产生“难能可贵”的崇高感,增进其妇女的身价地位。强调贞节,亦属其中之一端。提倡者亦有藉此矫厉风俗之意。

  那时,整个社会,女人就学、参政、从事公共事务之权利及机会,还比不上男性,是无庸置疑的。但只从性压抑、男女防嫌、授受不亲;女性缺乏社会生活,只活在家庭及家事劳动中;受礼教束缚、片面贞操观宰制等角度去看宋代妇女生活,显然也是大错特错。

  龚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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