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爱情之比较及其对伦理学的启示
王 汝 坤
(重庆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54)
[摘 要] 文章从比较伦理学的角度,对战争和爱情的同异进行了比较。两者在“内在机制和构成要素、过程性、理想与现实的冲突、非道德主义等”方面具有相似性。而在“群体性与个体性、情感基础、持续性与发展趋势、遵循的具体伦理规则或原则等”方面有很大差异。通过对这两个看上去相距遥远、同时又有极端性的领域进行比较,对伦理学研究有一定的启示。在伦理学研究中应注重道德原则具有的相对确定性、道德原则的适用范围、道德原则的历史文化性等,并对战争伦理学问题作了进一步思考,强调人道主义战争伦理在其中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 战争伦理;爱情伦理;正义战争论;人道主义
一直以来战争在世界的很多地方都曾发生或可能发生,而爱情则产生于每个时代每个成人的内心,因此战争伦理和爱情伦理是人们持久讨论的话题。这两个领域虽然看上去距离遥远、甚至相对立,但是通过比较分析亦可实现融会贯通,而且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它们的这种极端性、对立性对于伦理学研究更具有独特的价值。这里尝试在比较伦理学的视阈下对战争与爱情的关系进行探讨,并进而阐释其对于伦理学研究的一些启示。
第一,两者的内在机制和构成要素相似。按照理查德·内德·勒博的分析,战争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四种深层动机:欲望、激情、理性和恐惧”[1]。而爱情的动机也与此相似。根据心理学家斯腾伯格的“爱情三角理论”,“爱情作为一种心理构念由三种成分构成:激情、亲密和决定/承诺”[2]32。两者虽然在表达上有差异,但是主旨内容是一致的。后者所说的“决定/承诺”其实就是爱情中的认知-理性成分。而追溯起来,可以说他们的分析框架都继承了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思想,柏拉图认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都源于人的心灵由3部分组成:理性、欲望和激情。总之,由于内在机制和构成要素方面相似,所以两种伦理学会在诸多特征上表现出一致性。当然在不同的战争和不同的爱情中,几种构成要素的分配比例并不相同,而且时常会出现变化。
首先谈理性。在战争与爱情行为中通常都带有功利性的理性计算。克劳塞维茨说: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它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爱情也是如此,虽然纯洁的爱情似乎应避免功利的侵蚀,但是爱情双方毕竟要现实地在一起生活,现实利益的考量就不可避免,“贫贱夫妻百事哀”①。
其次感情性(或激情)。战争从动机和过程上都充满了对敌人的仇恨和报复,这种仇恨和报复的心理反过来能够激发军队的战斗力,并导致残暴的伤害行为。这一点可被历史上无数的战例所证实。所以战争机器也含有感情。而爱情蕴含感情更不必说,只不过它蕴含的感情性质与战争相反,是情爱以及性爱。感情可以使双方产生超越于理性之外的关系,比如亲密与责任心。历史上有些战争的发动出于理性的考虑多一些,有些战争则更多出于感情冲动,例如史传特洛伊战争因争夺美女海伦而起。同样,有些爱情是理性考量多,有些则是感情与激情的成分多。当然大多时候理性与感情等要素是混合在一起发生作用的。
进一步地,战争与爱情在行为方式或目的方面还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对对方的主导、占有和侵入(具体还要区分主动方与受动方)。在这一点上战争表现得最为明显和直接。战争一般是消灭或奴役对方、掠夺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自己对对方的绝对主导和占有,自己的意志凌驾于其上。爱情双方也相似。众所周知爱情具有排他性,即他(她)是我一个人的,绝对地属于我。热恋时情人们常说:“你是我的,你的一切都是我的。”分手时则说:“你不要我了?我永远失去了你。”这些话都反映出对对方(或者说双方之间)的绝对主导和占有。黑格尔说:“在爱情里最高的原则是主体把自己抛舍给另一个性别不同的个体,把自己的独立的意识和个别孤立的自为存在放弃掉,感到自己只有在对方的意识里才能获得对自己的认识。”[3]甚至战争与爱情带来的行为体验也有相似性,战地记者叫迈克尔·赫尔讲过,杀死他们(敌人),使他产生了一种“当你非常非常年轻,第一次脱下一个女孩的衣服时的感觉”[4]。
战争与爱情还同时具有一些“极端性”的特征。比如,它们造成的伤害往往最大,是其他行为所不能比拟的(若伤害不大,则说明两种行为进行得还不够充分)。战争是对人身体的最大伤害,爱情则能对人心造成最大创伤。对于情深意笃却最终劳燕分飞的恋人,因为深爱过,因此深深伤害过。因为在爱情中双方已骨肉相连、融为一体,而失恋意味着一个人要从对方那里剥筋断骨地抽出自身,同时又因无处安放而失魂落魄、失去自我。他们最终成为这世上最熟悉的陌生人。另外,两者又都能够产生极为崇高的道德价值。将士在前线浴血奋战为了保家卫国,甚至从前为了革命的理想信仰,舍弃个人的一切。老子讲“杀人之众,以哀悲莅之;战胜,以丧礼处之”②,反映了另一种崇高的武德。爱情的力量同样伟大。梁山伯与祝英台、罗密欧与朱丽叶的爱情故事激励着一代代有情有义的男女。在这里爱情第一,一切都让位于反映了自由、平等、幸福等人道主义精神的真情。归结起来会发现,战争和爱情所产生的极端伤害性与崇高的道德价值,其实都与两者共同具有的一种构成要素——激情密切相关。
第二,两者都有过程性特点。战争和爱情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比如按照当代正义战争论的观点,战争伦理可以区分为开战正义、交战正义、战后正义几个阶段。爱情伦理也同样如此,可以区分为恋爱伦理、婚姻伦理、分手/离婚伦理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所要面对的问题和遵守的道德规则都是不同的。另外,两者在过程中都容易产生极端化的倾向。克劳塞维茨在《战争论》中指出,战争暴力具有趋向极端的倾向。由于“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这样做的时候就必然取得优势。因此对方也不得不这样做,于是双方就会如此以至于趋向极端”[5]。爱情也是如此,爱情刚萌生时是涓涓细流、微光萤火,但是不久在双方的交织中就会发展为惊涛骇浪、烈火燃烧的阶段。这或许是最令人向往和难忘的时刻,但也最难保持。战争和爱情最后都会冷却下来,走向宁静。发生这些变化的原因在于,一开始理性往往发挥着主导和约束作用;但不久道德理性就被仇恨、愤怒或挚爱、性欲等激情因素所冲毁,这种激情摆脱了初期的理智控制,在战争和爱情中占据主导而肆意妄为;最后激情消退下来,理性因素上升,此消彼长,波澜壮阔、跌宕起伏的战争和爱情最终走向和解与平静。
另外,战争和爱情中出现的爱恨情仇很容易变得冤冤相报、纠缠不清。古今中外几乎一切战争都是以“正义”之名发动,究竟是否正义,作为第三方的我们多数时候只能以特定的、有限的标准来评判,而这些评判之间常常会出现矛盾。对于一些小范围的、短期的或一次性的战争,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或许容易评定其正义与否,比如1990年伊拉克攻占科威特。但是对于那种长期的、大范围的、多因素形成的历史恩怨就难以说清了。例如巴以冲突该怎样解决,不仅巴以双方有巨大分歧,作为第三方的我们也存在很多争论。再比如秦灭六国,对于六国的人来说秦是侵略者,违背正义;但是主流上还有一种意见:从社会历史进程来说,秦灭六国统一天下是一种历史进步,秦推翻了各国旧的封建割据势力,是正义的化身。对于诸如此类的战例,各家自有其说、自有其理,往往难以辩白。何怀宏先生也认为:“对战争性质是否正义的判断有可能会面临相当复杂的情况。”不过他似乎还是低估了这种复杂性,跟沃尔夫一样,他们俩都同意中世纪神学家的一种观点:“没有双方都正义的战争”[6]。这种说法有些武断,它忽视了道德评价常常存在着多重标准,上面的两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佐证。同样的,当爱情双方发生冲突的时候谁更在理呢?对此当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不过俗语讲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是有一定道理的。男女有别,“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可是我们还希冀于两者平等,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爱情冲突往往是双方矛盾积累的产物,要对这个积累物事后再层层进行剖析、还原真相实属不易;在爱情中双方的情感往往较为敏感细腻,用我们通常的标尺去衡量它也会显得粗糙、不适用;爱情没有统一的标准模式或模型,它是非常私人化的领域,是你情我愿的事,即属于我们常说的私德范畴。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战争与爱情两种现象具有相似的和相关的社会历史性。从原始时代起,个人及部落之间就没有停止过争夺财物和性资源的活动,只是争夺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从前获取性资源和财物经常依靠武力,如今获取性资源要靠爱情,获取财物要靠劳动,其他手段通常是非法的或可耻的。当然在原始人那里武力也属于劳动,性资源也属于财物。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原始人也是有爱情的,不过他们没有现代人那样复杂的思想感情,多数时候类似于动物的爱情。可以说,爱情的历史跟战争、性的历史同样长远。通过历史比较能够发现,总体上战争和爱情作为获取财物和性资源的手段在历史演进中变得越来越文明了,或者说越来越道德了。有人可能会提出反例:两次世界大战被描述为史无前例的、惨绝人寰的战争,各类先进的杀人武器、手段频繁亮相,重型火炮、轰炸机、燃烧弹、生化武器、核弹、种族屠杀、集中营等,这些都是古代战争无法比拟的,由此二战反而是最不文明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提出一种辩驳。试想一下,如果古人也掌握这些武器、古代国家人口也这么多,那么他们会不会制造更严重、恐怖的后果?——因此这里“文明”的标准应该另寻。在一定意义上,战争的文明化主要不是体现在杀人的数量和武器的毁灭性上,更重要的在于对待敌人、俘虏、叛徒、平民的态度方面,在于是否根本上尊重生命、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古代对待俘虏和叛徒可以采用投入斗兽场、凌迟枭示等刑罚,在今天必定视为变态;在二战中许多俘虏和平民在集中营被秘密处决,纳粹自知不义,在古代则会公然杀害而视为天经地义。因此战争的文明化与人类整体的文明进程是一致的,与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观念的历史进步是一致的。从近代格劳秀斯宣扬“战争与和平法”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到当代“联合国宪章”及一系列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对战争暴行不断加强的约束都体现了这一进程。不管怎样,可以说二战或核弹的发明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节点,那时以来战争的文明化进程在各方面都进步显著。爱情的文明化进程也是相似的。从中国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古希腊的“借妻”和“娈童恋”习俗、中世纪基督教的禁欲主义观念,到今天的男女平等、自由恋爱,总体上也反映了这一文明进程。当然不能否认在某些时期或某些方面会出现反复或倒退的情况,比如唐代的“七出、和离”制度、中世纪的“典雅爱情”可视为当时的一种进步。不过也存在一些争议,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两者都存在着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最理想的战争伦理学观点是反对战争的和平主义,最理想的爱情伦理学是“花前月下、情意绵绵”“执子之手、与君偕老”“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唯美爱情观。但是现实是我们都要被迫面对它们的相反面,并且要对那个跟我们一样的人(敌人或爱人)造成深深的伤害。一位匈牙利的教授曾统计过,在二战后的37年里,世界上真正无战争的日子只有26天[7]。所以有一个让人忍俊不禁的笑话讲过,“我的理想是世界和平”是一个连上帝都感到头疼的问题。其实对于我们这些在和平环境成长起来的人,真实的战争对我们而言是相当陌生的。因此在研讨战争问题时,通常主要依靠间接材料和个人想象去理解和论述,这本身就是对战争的一种理想化。我们对战争的想象跟年少时对爱情的憧憬一样虚幻,因此容易对战争产生浪漫化、神化、漫画化的理解。
相比之下,对爱情我们则有更具体的体验。不过即使是那些经历过爱情风雨的成人在论及爱情时谈论的往往也只是理想化的爱情,对于非他们理想中的爱情,他们直接否定它是真正的爱情。比如周全德先生说:“爱情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两性情爱生活也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辅助,但是,后者永远只是附件,它绝不能成为男女关系的主导方面。”[8]可是,根据进化心理学的观点,对物质资源的偏好是爱情产生的一个深层动机和本能,这在女性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女性要哺育后代需要更多的生存资源,“对(物质)资源的偏好是女性所有偏好的核心”[2]186。同样的,很多人会认为以性欲、生殖为目的的爱情也不是真正的爱情。但是同样有证据表明,男性是以女性的繁衍生育能力、以及围绕此展开的青春貌美健康等作为首要考虑的核心要素。如果这些都不是真正的爱情,那么现实中大多数生活一辈子的恋人只能说是在“做游戏”了。“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黑格尔语),可以说女性和男性之间以性资源交换物质资源,这是一种原始本能,而感情在其中才是附件(由此,目前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修订看似遵守男女平等,实质上却不利于女性,因为它忽略了女性的“青春损失费”)。因此,通常我们对爱情的理解和要求都过于苛刻、理想化了,这与社会舆论对大众、特别是少男少女爱情观的理想化宣传、熏陶有密切关系,导致了泛社会化的爱情上的道德理想主义。
当然现实中每个人对爱情存在着不同的追求和理解,这也无可厚非,我们不能妄加否定。尽管世界和平与纯真的爱情一样难以实现,但是对它们的永恒追求仍是必要的和可贵的。在一定意义上道德本身就是一种理想,因为几乎所有的道德规则都在告诉我们“何为应然”,它超越于实然的现实。每个人都是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混合体,虽然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和矛盾,但它们对我们来说仍缺一不可,我们既要仰望天空的美景,也要走好脚下踏实的路。
第四,两者都具有超道德或反道德的一面。战争意味着使人流血、死亡,在一定意义上这是对人性、人权的最大毁坏,那么伦理学还何以在其中立足、发挥作用?列维纳斯说:“战争不仅是道德所经受的诸多磨难之一(最大磨难),它还陷道德于荒谬。”[9]在和平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看来,战争本身就是反道德的。在战争中,英雄与恶棍可以说是一人两面。在现存的各物种中,大概只有人类是同种残害最严重的,这从生物繁衍的意义上是反自然的。另一方面,战争伦理学会直接否定和平时期或和平社会的伦理学规则。关于这方面的论断有很多。比如,孙子曰“兵者,诡道也。”③霍布斯也说:“暴力与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10]这些都是战争对日常道德原则(诚实、友好等)的直接否定。像宋襄公与楚军会战时讲仁义遭遇的下场,只会受到人们的嘲笑。西方的格言“在爱情和战争中,一切都是公平的”(All is fair in love and war),意指在战争和爱情中无论做什么都是正常的,可以不择手段。这些观点通常被称为现实主义、纵容主义、虚无主义、非道德主义的战争伦理观。这种思想在中西方的历史上都是源远流长的。贾谊也认为:“取与守不同术也。”秦在兼并天下时,“尊诈力”“信并兼之法”是适宜的,但是当秦“王天下”,处“守成”之时,仍“不易其道”“不改其政”,不恢复“廉耻之节”“仁义之厚”,就非亡国不可了[11]。
在反道德、非道德这个问题上,爱情伦理和战争伦理同样遭遇到巨大的困惑与挑战。真正的爱情意味着无私的奉献和深深地爱,这听上去很美好、令人感动,但是却容易使人失去自我和人格,爱情的奴隶很难被视为道德主体,并且纯善的设定跟纯恶一样会遇到许多现实矛盾,那么伦理学还能够对其全面承载吗?另一方面,在现实主义者和自我中心主义者看来,爱情只是一种传说,或是生活的调味品。你以为他(她)爱上了你,其实他(她)是爱上爱情,爱上自己。现实中很多夫妻只是为了搭伙过日子才在一起,他们内心充满着算计。同战争一样,爱情也会否定我们日常的伦理学规则。比如公平,在爱情中谈论公平是奢侈的,“爱是最不讲公平的,它甚至是造成不公平的源头”;比如诚实,曾经的那些山盟海誓都已不在,无论是后来结为伴侣的或是分了手的,还有多少人记得当年的誓约?事实上,战争和爱情中的谎言是最多的。爱情是那么的虚幻,连我们的法律都没能足够重视和维护它。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下: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恋爱双方之间没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2]。简单来说,法律保护的直接对象是财产而不是感情。因此在恋爱关系中只要不违法,有什么不道德的事不能做呢?这反证了现实中爱情及爱情伦理的脆弱。我们追求恋爱自由,可是却没想过正是这种自由使爱情失去伦理约束,成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虽然在战争与爱情中有很多的悖谬、残忍和无奈,但是这并不代表两者的全部真实状态。理论上讲,如果战争和爱情毫无规则,那么它们也就不成其为战争和爱情了,不会以原本的形态发生。很多伦理学家在战争和爱情的残垣断壁上做了许多整理与重建的工作,使得我们从中仍能发现或构建起一些明确的、有效的伦理规则。比如正义战争论、人道主义战争观及其一些过渡的理论观念可以调节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和平主义)存在的偏颇而具备更高的适用性。同样,在爱情理想主义和爱情现实主义之间也可以构建一种相对平和的爱情观,它以营造温馨、和睦、独立、尊重、协商、宽容的爱情关系为内容和特征。不过每一种理论都有其适用范围,有一个现实问题难以回避:即对于特定的个体,它会处于何种战争或爱情的现实,是否有幸落入一种好的战争或爱情状态,从而找到相适应的好的伦理方法来对待和解决其问题。
毫无疑问,两者的差异是更多的,战争与爱情根本上是两码事。这里不可能漫无边际地谈论它们之间的差异,最好的方式是结合它们的共性来分析差异。在一般意义上,相似性是比较的基础。
首先,战争具有群体性,而爱情具有一定的个体性特征。以常规战争为例,虽然战争离不开每一个将士的武力行动,但是所有将士行为的合成才叫完整的战争,个体之间的武力行为严格来说只是搏斗,而不能称之为战争。当然对战争的含义明确限定交战人数是困难的,不过战争的本义是一种集体式的行动,因此战争伦理所面对的研究对象不仅是个体的意识、行为,更是集体(包括社会集团、国家、民族等)的意识、行为。比较而言,常规的爱情也发生于个体之间,不过这种爱情只属于恋爱双方自己,不同情侣的爱情是不可能“合成”的,不能形成一个爱情的共同体。爱情的专一性、排他性等使得爱情体现为一种较松散的个体间的感情、行为,而不是集体式的感情、行为。当然倾国倾城之恋也是存在的,比如古代皇帝有“三千佳丽”,以及王昭君式的政治婚姻,不过这里没有讨论它们的必要。我们也可以对整个国家或民族的人做爱情伦理研究,其中的爱情现象具有统计学和比较的意义,但是在那里每对情侣的爱情依然像“原子”一样不能相互合成。因此大体上可以说,战争伦理学与政治学、国际关系学是亲缘学科,而爱情伦理学与社会学、心理学更具亲缘关系。通常爱情伦理对个人的幸福生活有着直接影响,而战争伦理不仅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命运(作为参战的一员尤其如此),对整个国家的生存、发展也有着重要影响。归根结底,战争都是公战而非私战,爱情则都是私情。战争所带来的利益或损失、荣誉或屈辱是巨大的、集体式的,而爱情的苦与乐则是个体化的。
其次,两者的情感、理性基础不同。前面讲到两者的内在机制和构成要素相似,战争的动机——欲望、激情、理性和恐惧,爱情的成分——激情、亲密和决定/承诺,而进一步分析可知两者在此又存在诸多不同。战争的情感基础是憎恨、愤怒,而爱情的情感基础是爱、亲密。弗洛姆的《爱的艺术》向我们解释了什么是“爱的伦理学”,与之相应,一些战争伦理著作向我们展示了“恨的伦理学”。两种伦理学的旨趣迥然各异。当然战争伦理也包含着对敌人(主要指俘虏和非战斗人员)的怜悯、仁慈,这属于一种人道主义之爱,但是与爱情之爱仍不同。另外,战争中对对方的憎恨从根源上不是人天生就有的,而往往是政治家出于一种功利目的向士兵渲染、激发士兵激情的结果。而对于爱情,如果我们不把它理解为一种对性资源争夺的手段或方式,而只强调它的情感成分本身,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它是出于两性的天性需要而自然形成的。相对来说理性在战争中有更重要的地位,而感情在爱情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战争需要冷峻的理性,要以智取胜,讲究战略战术,切忌被感情冲昏头脑,有时要忍辱负重、韬光养晦。而在爱情中两人相处除了在早期追求阶段需要较多的恋爱技巧外,在以后阶段通过相互了解、磨合后会回复到轻松惬意、不再花那么多心思的常态;在爱情中理性一定要结合感情才能发挥重要作用,即使是感情用事最后也常可以得到谅解,“人家是因为在乎你嘛!”这说明在爱情中感情才是处于中心的。战争和爱情中存在着不同性质的理性。除了对于少数的战争癖、战争狂,战争本身不是交战双方的目的,它通常只是达成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而爱情虽然也有人把它作为一种生活的手段,但多数人却是把爱情作为一种价值本身、作为两个人在一起生活的目的来追求。因此可以说,战争中的理性只是一种工具理性,而爱情中的理性却是作为价值理性发挥作用的。
再次,两者在持续性、发展趋势上存在差异。战争或战斗是一种在体力、物资和人员上高消耗的行为,因此战争通常不会持续长久。一般认为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战争为英法百年战争(1337年-1453年),事实上百年战争也时有间断,其间甚至有十年、二十年的停战,因此判定一场“完整的战争”的存续时间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而英国锡利群岛与荷兰之间的“三百三十五年战争”则更是名不符实。相比之下,爱情是内化于个体内心的感情,它可以始终存在,“即使你离开,我热情未改”。当然也存在两人虽然在一起、爱情却死寂的情况。
从两者的历史发展趋势来说,战争将亡,而爱情不死。二战以后战争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次数上都走向了衰微,而爱情作为同样古老的社会现象,在近代获得一定的解放后一直保持着生命力。通常把战争走向衰微的直接原因归结为核武器的发明使交战双方的战争代价过于高昂。但是如果仅归结为这一点,那么意味着战争的动机和隐患只是一时被压制而仍然存在。考虑到二战以来欧洲国家(多数是无核国家)之间的战争已几乎消失、传统上有较大争议的地区(如印巴、阿根廷与英国、两伊、埃及和以色列、朝鲜半岛、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等之间)的战争也已长期停战,可以认定战争的消失还有其他重要原因。包括战争的惨痛经历及对可预见战争的恐惧、世界经济一体化、战争成本的提升、生命变得珍贵、靠发动战争很难再赢得国际地位反而会损害国际信誉等,这些观念最终会扩展到全球。从整体来看,战争往往是一种零和博弈,甚至会造成双输结局——除了那些具有革命性的战争之外,而今天是一个保守主义盛行、激进主义衰退的时代;而爱情稍加经营就可以使双方受益,因此从大局和长远考虑,选择和平就是必然的。另外还有一种解释,古代人的思想是以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为价值取向,而近现代以来的思想趋向是个人价值的提升(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呈现为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依照前文的论述,战争的发动往往要上升到集体的利益而非直接的个人利益(当然政治家往往可以通过鼓动和宣传手段使两者统一),这在个人主义盛行的今天会变得不合时宜、难获众心。而爱情建立在个人感情基础上,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只要“两性”的生理机制和社会机制存在着,那么在个人主义的思想潮流中爱情就会长期发挥和突显其重要的社会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们预言地球上的战争终将消失,但是一定性质的武器研发依然必要,这主要不是为了威胁或伤害人,而是为了民用或保卫地球。
最后,战争伦理和爱情伦理所遵循的具体的伦理规则或原则不同。正如前面讲到,战争伦理是一种恨的伦理,所以战争伦理的出发点通常是人道主义和公共正义,而爱情伦理是一种爱的伦理,并且建立在生理机制上,所以它的出发点和目标可以说是自然主义和个人幸福。另外,战争的直接表现是一种客观行为,内心即使有过无数翻滚都不能视为战争,只是战争的准备;而爱情首先是一种感情,行为则是对它的展开。所以大体上可以说,战争遵从的是行为伦理,而爱情遵从的是感情伦理。“什么是爱情”比“什么是战争”更容易让人困扰。具体地,爱情强调和追求自由(自由恋爱等),而战争则充满专制、强制;战士以勇猛粗犷为荣,情人以柔肠心暖为上;战争强调斗争,爱情则强调和解(家和万事兴);战争作为手段充满欺压和怜悯,爱情作为目的则追求平等和共同进步。在今天,对战争和爱情都缺乏强制约束,它们更依赖于道德约束,因此在根本上它们从属于伦理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不知为何而战,不知为何而爱,是它们共同面临的内在危机。
战争与爱情看似离得很远,但是在伦理上却具有很多共性,这些共性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道德原则的某种确定性。不过,战争和爱情都有多种形态,前文在论述战争与爱情的同与异时,其实常有偏重或夸大,把特定形态的战争与特定形态的爱情作比较,而不是一般性的比较。这有着不得已的原因,现实中的战争与爱情千变万化、形态各异,对它们很难分别概括出一个统一的本质。这些概念与它们的亲缘概念处于“有限-无界”的关系之中,而说到底还是道德原则的相对性问题。有绝对化、普适性的道德原则吗?康德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他的努力最终还是不尽理想。沃尔泽在其名著《正义与非正义战争》的第1章着重反驳了“现实主义”的战争观,这也是为后面论证他的正义战争论奠定道德原则确定性的基础。沃尔泽坚信:“虽然不是全都如此,我们的道德生活(以及军事生活)在时间中保持着稳定和连续却是千真万确的。”[13]18他的论证有一定道理,但就像破案一样,诸多可能性并不能构成必然性,所以他的多方论证也不能构成道德确定性的铁证。不过另一方面,证明“道德原则是完全不确定的”与“证明道德原则是完全确定的”是一样困难和不可能的,因此道德原则的特征只能是相对的确定性。道德原则的(相对)确定性体现在我们通常的道德句式“在××范围内、在××角度上、在××主体意义上、在××事实的基础上,我们应当……”中。这意味着道德将成为一种永远未竞的事业,道德斗争连同政治斗争、经济斗争等一起构成了历史上的伟大斗争,并为后者提供内在的支持,而只要存在着道德的进步,那么我们的道德事业或伦理学研究就是有意义的。
对待道德原则与道德现实的关系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将道德原则置于现实之上,道德原则优先,如果两者出现矛盾,那么错的一定是现实,而不是道德原则(比如柏拉图的“善理念”、康德的“绝对命令”);另一种是令道德原则向现实妥协,并力求与后者相结合、协调,不过道德原则往往会陷于错综复杂的现实的泥沼,四面受敌。这两种态度大体上分别属于先验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道德观(当然还可以有其他形式的命名)。前者虽然有利于伦理学简化或净化自身,但是缺乏一定的现实关怀,多数学者还是投身于后者道德建设的洪流中。这里暂且只讨论后者。
道德通常有着深厚的感情、习俗基础,从来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历史上的战争与爱情经常变得冤冤相报、纠缠不清,但是随着它们本身变成历史,许多正义与不正义都逐渐湮灭了。对当时的事件后人会有持续的道德评说,但是由于当事者及其继承者都已消失,再追讨正义已变得不切实际(在爱情中分手即意味着对方的消失)。因此,跟法律追诉具有时效限制一样,道德或道义的追正也有时效性。比如元灭宋,曾大量坑杀宋民,我们今天能代替宋民讨回正义吗?当事者宋、元已不存在,汉人和蒙古人在后来实现了长期的民族融合,因此在此问题上今天的蒙古人和汉人已不能看作元和宋的继承者,当时的正义与不义已被后来的历史事实所叠加覆盖,再追讨正义已不现实,也缺少感情和观念基础。不过,中国抗日战争的问题有所不同。日本兵和当年的受害者虽然多数已死去,但是他们的可确证的后代包括中日两国政府都独立地存在,这意味着仍有可追诉性,不能混为一谈。沃尔泽曾讨论过德法两国在普法战争(1870—1871年)前后关于阿尔萨斯-洛林的领土归属问题,这种情况要复杂一些。沃尔泽认为首先要考虑的是当地居民的意愿,因为土地是属于人民的,这两个省的居民绝大多数忠于法国,所以答案很清楚。不过他同时也引用了西季威克的话:“我们必须……承认经过这次暂时的战败屈服……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开始形成,尽管它最初没有道德根据,却可以随着时间的流逝,因被割让领土上居民的情感变化而获得道德根据……发生这样的变化后,必须认为非正义割让的后果已经消除了;这时任何收复被割让领土的努力反倒成了侵略……”[13]64-65。这意味着如果居民们后来忠诚于德国了,那么这两个省就应归属于德国。这是一种地方完全自决的观点,我们不能完全苟同。因为这两个省既属于这两个地区的居民,但是也属于整个国家的人民。可以说当事者三方都具备获取这个地区归属权的资格。因此这个问题是个两难问题。单方面给出简单解答都是错误的,合乎正义的解决问题之道在于时局的变化。到了两省居民都倾向于某国政府、而他国也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说归属才清晰。中国的台湾问题也类似于此,不过台湾问题属于中国的内政,当事者双方是大陆与台湾地区。
我们的道德评价还常常受到自身文化、社会心理的影响。比如,笔者发现很多西方学者在谈到战争罪恶、不正义时常常会不约而同地把希特勒或纳粹作为典型,但是作为亚洲人,对其罪恶往往只有抽象认识,谈不上有感性上的刻骨的憎恶。同样地我们也可以理解,中国人对抗日战争中日本罪行的仇恨,也不要奢望西方人会有同感。
这里仅遵循柏拉图的传统并结合“自由意志”学说来思考。柏拉图把正义归结为人的心灵的三种成分(理性、欲望和激情)的结构关系,他更崇尚理性的地位和作用,他认为:“当人的这三个部分彼此友好和谐,理性起领导作用,激情和欲望一致赞成由它领导而不反叛”[14],这样的人就是一个正义的人。不过从18世纪的情感主义到后来的非理性主义思潮打破了这一传统。通常认为自由意志是进行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的前提条件,因此人的理性、欲望、激情等要素与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有的人认为在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中离不开理性,一个人若任由感情、欲望摆布表明他已不具备自由意志,由此应把理性视作道德的前提。但是也有人认为,一个人若仅有理性,那么他的思想和行为仅由理性的规律、法则决定,他就相当于一个机器人了,缺乏责任感和目的性,难以视为道德人。这两种观点都属于决定论的思维并且对三种要素作了简化处理。表面上看,这三种简化的要素都受到决定论的支配,但是三者的有机结合却形成了自由意志,超越于决定论之外。现实中主体的理性不仅本身就掺杂了感情、欲望等要素(与自我意识相结合),还会受到各类知识(或无知)、性格、灵感、情境、社会因素等的综合影响,并由其引导和支撑,在不断地甄别、组合、徘徊的过程中,理性往往并非能线性地得到某个唯一确定的结果。因此这种综合的理性并不代表着决定论。
目前的研究认为,失去理性却会使人失去一定的自由意志。失去理性的情形包括:不可控的且非预谋性的醉酒、嗑药、精神疾病、情绪激动、性格执拗等。这些属于非道德化的地盘,道德的适用性在这里要打折扣,相应地道德评价、法律审判也会做出让步。以爱情为例,前面提到热恋中的人做出的承诺可以不作数,甚至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都会无效,因为在激情作用下她(他)对他(她)被视为已失去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有人把爱视作一种信仰,超越理性的信仰。笔者深刻记得,德里达在《德里达中国讲演录》里讲过:“在法国‘我爱你’,这是一种爱情的宣告,是个行为句,说了这句话,就改变了双方的关系。……美国人即使在并不存在爱情的情况下也很轻易地说出‘I love you’,而法国人在没有爱情的情况下不会轻易地说‘我爱你’。……‘我爱你’这是‘行为句’,它制造事件,也就是制造爱情。”[15]其实对于含蓄而重责任的中国人,“我爱你”通常也不会常挂嘴边。“我爱你”是一种宣誓,一种最高的承诺,这种承诺是把自己的整个心和灵魂交付对方,像是一种生死状。可以说,用道德来评价超理性的信仰一类的现象并不太合适。
有些伦理学家把“保存生命、尊重生命”作为伦理学根本的首要的原则④,但是在战争中这会立刻构成悖谬。战争意味着要杀人和牺牲,战士们奔赴战场是用他们的生命换取或赢取更大的价值。若想把“保存生命、尊重生命”作为伦理学的首要原则,这里的“生命”应该理解为一种“类生命”,即“保存人类的生命、尊重人类的生命”④。因为如果(且只有)失去类生命,那么一切皆无。但是若把伦理学建立在类生命基础上,伦理学将转化为人类伦理学、甚至宇宙伦理学,这在面对人类社会内部的各种纷争时并没有多少现实意义(核威慑目前是个例外),因此这种向外(外延)寻找伦理学根基的方法也难令人满意。
战争伦理的意义在于对战争行为进行约束,通俗地讲就是:出现严重冲突时,尽量不要杀人,如果杀就少杀以及“温柔地”杀。我们知道猫儿在杀鼠之前往往要玩弄鼠,玩厌了再吃掉,这是鲁迅自称仇猫的原因之一,与我们的战争伦理也明显相悖。当然猫玩弄鼠大概出于练习捕食的本能,人类在早期也存在类似的狩猎练习,因此我们不必苛责于猫,况且猫儿从不玩弄同类。我们的伦理学主要还是用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这种伦理学的根本原则是基于人道。康德的根本道德原则之一“人是目的”与此同理。因此相比于正义战争论,笔者更愿意讨论和使用人道主义战争伦理。因为正义或许可以回答该杀谁或谁该杀,但是由它来回答“杀多少人、怎么杀才正义”是可笑的,这个问题应由人道主义回答才合适。而且人道主义还能够为“该杀谁或谁该杀”设定一个底线:无论敌人还是亲人都是同样的人或人类。因此在战争问题上人道主义战争论与正义战争论可以相互补充。事实上,沃尔泽正义战争论的出现深受当时罗尔斯《正义论》政治哲学的影响,他是以正义论为框架来论证正义战争论。但是结合未来战争的发展趋势,人道主义可能才是最后的赢家。
在当今战争问题上,功利主义与人道主义并驾齐驱,甚至前者还占上峰。可以说绝大多数战争的发动都是出于某种功利考虑(广义的功利,包括权力、荣誉、生命、尊严、财物等)。如果不是为了某种诱人的功利,会让那么多人值得付出那么大的生命代价去奋争吗?不过,现实中的行为是出于真功利还是出于真人道并不容易区分清楚。比如在释放或优待俘虏的问题上,2011年以色列人以1:1027的比例跟巴勒斯坦交换人质,受到广泛好评。如果从功利方面作简单计算,结论自然是以色列人更讲人道;但是这就像搞募捐,富人捐100万、贫困家庭捐款1万,谁更善?这里的衡量标准无疑存在问题。可以说,如果社会舆论导向或主流观念是人道主义,那么借着人道主义的幌子释放和优待俘虏就是“明智”之选,可以赢得大众的支持、获得功利性目的,而这仍然是功利主义伦理。但是如果现实社会是冷峻的,那么从人道主义出发就会沦为笑柄(可以联想宋襄公)。每个民族、国家、地区的人民在不同的时代条件下有着不同的伦理倾向。可能很多穆斯林人士、以及某些所谓的“恐怖分子”的行为让人难以理解,那是因为我们还不够深切了解他们的苦难历史与现实处境(当然以色列人也曾有自己民族的苦难史),而苦难的民族一般会冷峻地看待这个世界,生命的代价在那种环境下会自然、也必然地受轻视。中国人民在漫长的历史中也曾经历过这种沧桑,只不过改革开放40年,许多中国人的伦理观念出现了重大转变,这可能是受到了现代西方思想的影响,或许是因为自身生活方式的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战争观可以说是历史唯物论与人道主义的统一。在评价社会现象时马克思主义既注重从社会历史和物质生产的本源角度分析,同时也注重从人的类本质及人的自由、平等、正义等人道主义因素思考。比如马克思恩格斯曾评价英法等国对中国发动鸦片战争是极端非正义和虚伪的,“广州城的无辜居民和安居乐业的商人惨遭屠杀,他们的住宅被炮火夷为平地,人权横遭侵犯,这一切都是在‘中国人的挑衅行为危及英国人的生命和财产’这种站不住脚的借口下发生的!”[16]792而中国人的抗击则“是一场维护中华民族生存的人民战争”[16]798。另一方面他们也看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满族王朝的声威一遇到英国的枪炮就扫地以尽,天朝帝国万世长存的迷信破了产,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开始同外界发生联系……”,“历史好像是首先要麻醉这个国家的人民,然后才能把他们从世代相传的愚昧状态中唤醒似的”[16]779。在爱情观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既认识到真正的爱情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关系基础上、并以相互爱慕为前提的一种深厚感情,也看到了只有在打破私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真正的爱情和婚姻关系,“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17]。因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坚持了历史唯物论与人道主义的统一,使得他们在对待战争与爱情等伦理问题上,既注重从社会历史条件考察,也注重从人的自由、平等角度分析,既着眼于社会现实状况,也面向其未来发展趋势,既考虑到道德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道德的相对确定性及附属性),也注重从其经济基础角度寻找决定性因素。这对于我们当前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诸多伦理问题提供了可贵的指导与参考。
注释:
①此语出自唐代元稹的《遣悲怀》。不过这里取引申义。
②出自道德经第31章。
③出自孙子兵法。
④“保存生命、尊重生命这样一个原则,在次序上是最优先的,优先于所有其他的道德原则。”何怀宏.对战争的伦理约束[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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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Ru-kun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Abstract: Here is a comparison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war and lov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ethics. The two are similar in terms of “ intrinsic mechanism and constituent elements, process, conflict between ideals and reality, and immoralism, etc.” However,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Group and individuality, emotional basis, persistence and development trend, etc.” By comparing these two seemingly different and simultaneously extreme areas, there is some inspiration for ethical research. The study of ethic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relative certainty of moral principle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moral principles,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aspects of moral principles, etc, and further thinks about the issue of ethics of war, and emphasizes the important position of the ethics of humanitarian war.
Key words: ethics of war;ethics of love;just war theory;humanitari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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