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司法的“情、理、法”衡平艺术
张本顺
司法艺术,是指在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诉诸于良知善心、情感想象、激情灵感、经验法则、法律方法等,以创造性解决纷争,作出衡平、正义判决的艺术方式和方法。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渗透着司法官个人对司法艺术之美的强烈向往与自觉追求。而中国传统司法之美可概括为“情、理、法”一体化衡平艺术。
何谓中国古代司法“情、理、法”一体化衡平艺术
情、理和法在古代司法官的心目中,都是民意的权威表达,情、理、法实同一体,而非对立。中国古代司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注重执法原情、辨法析理、法情允协,他们善于将情、理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衡平,进而一同艺术地融入司法裁判之中,最终圆润地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这种“情、理、法”浑然一体的整体性思维、一体化衡平艺术,使古代司法判决既发乎“情、理”,又合乎法律,不仅保证了司法的相对确定性,而且还是法官对法律精神最为深刻的领悟。中国古代司法官运用“情、理、法”一体化衡平艺术所作出的裁判,恰似艺人们用匠心创作出来的一件件精美艺术品。法史名家范忠信教授说:中国古代的法观念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中国传统司法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数千年来老百姓期望托庇的‘青天’式循良官吏,是有着父母般人格和爱心的‘政治艺术家’。基于这种理念看待国家、社会和人生,基于这类艺术处理各类事务和纠纷,从而形成了中国人独有的法观念体系。”诚哉斯言!
“ 天 理 ”“ 国 法 ”“ 人 情 ”三 者之间的“艺术性”关联
“天理”与“国法”之间存在艺术性沟通。中国古代看似神秘的“天理”实际上是与“国法”息息相通的。中国古代“国法”是“天理”在现实中的反映。西汉董仲舒提出“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哲学,声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董仲舒以“阴阳五行”为基础,进而提出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说,要求皇帝应天顺时,顺天行诛、行赦,施行大德少刑、仁政盛德。至宋代,在以朱熹为首的理学家们抽象思辨哲学号召之下,儒家“三纲五常”伦理,皆上升为不容置疑的“天理”,至此,“天理”与“国法”似水乳一样,已经完全艺术性地交融为一体。值得注意的是,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对“天理”的理解就是要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牢记人命关天。那些制造冤狱者则被视为悖逆“天理”的酷吏,同时亦为“国法”所不容。司法官遵循“天理”也就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要辨明是非,用法轻重得当,不可随意出入人罪,不可恣意擅断、滥用刑罚。宋代司法官真德秀说:“公事在官,是非有理,……殊不思是非之不可易者,天理也;轻重之不可踰者,国法也。以是为非,以非为是,则逆乎天理矣!以轻为重,以重为轻,则违乎国法矣!雷霆鬼神之诛,金科玉条之禁,其可忽乎?”至明清时期,“天理”的权威性虽逐渐淡化,但体现“天理”的“国法”却进一步强化。
“天理”与“人情”之间存在艺术性沟通。古代神秘的“天理”落实到司法层面,就是尊重“人情”。所谓“人情”,即民情、民意。西周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敬德保民”“皇天无情,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等诸多民本思想,将“天理”与“民意”艺术性地沟通起来。“天理”要求司法官要有良知,须常怀着一颗哀矜、公平与正义之心去审断狱讼。“天理”与“司法为民”之“人情”“民意”于此便艺术性地沟通起来。
“国法”与“人情”之间也存在艺术性沟通。中国古代长期宗法小农社会所内生出的宗法血缘亲伦、礼制礼仪礼俗等儒家人伦之“人情”,逐渐被吸纳入“国法”之中。瞿同祖认为,自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始,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的正式实施,中国历经了八百余年的“法律儒家化”时期,最终形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伦理法。宋代司法官范西堂在谈及“情、理、法”时说:“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倘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故而,“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中国古代“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之间是协调统一、互补互用的关系。三者都是民情、民意的反映,都属于法的范畴;三者之间呈现的是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艺术性交融与贯通。“天理”体现为“国法”,“国法”又上升为“天理”,无疑增加了“国法”不可抗拒的神秘性;“天理”与“人情”沟通,“国法”须顺民意民情,又使“国法”增加了伦理色彩,更易于推行。古代县衙、府衙的审理大堂屏门上所高悬的“天理、国法、人情”大匾,实际上是在时刻提醒审断狱讼的司法官们,务必铭记使自己的判决合乎情、合乎理、合乎法。在此,还必须强调的是,古代所谓的“人情”,绝非是司法官主观上恣意的裁量与擅断,而是具有客观性与稳定性。易言之,中国古代“人情”是指古人所普遍认同的常情常理、民情民意、世情社情、道德礼仪、风俗习惯、家法族规、乡约民规等,而绝非司法官一己之“私情”。古代士大夫反对司法官在司法中动用“私情”。宋代真德秀说:“故愿同僚以公心持公道,而不汩于私情,不挠于私请,庶几枉直适宜,而无冤抑不平之叹。”
古代司法如何践行“情、理、法”一体化衡平艺术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判词中云:“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南宋毛永成执众分“白约”(未经官府印押的分产文书)诉毛汝良典卖田宅与陈自牧、陈潜,欲以亲邻法赎回已经交易了十多年的田宅。然而,毛汝良则声称所交易田宅系自己分得之产,但却拿不出“官印干照”以证毛永成“白约”之伪。在该亲邻之间的财产争讼中,既涉及毛汝良违反“亲邻法”的问题,又涉及所交易屋宇“连桁共柱”,以及所交易田地埋有祖坟等“人情”问题。司法官吴恕斋在判词中说:“但据永成诉,汝良所卖与陈自牧屋一间,系与其所居连桁共柱,若被自牧拆毁,则所居之屋不能自立,无以庇风雨,此人情也。又据永成诉,汝良将大堰桑地一段、黄土坑山一片,又童公沟水田一亩、梅家园桑地一段,典卖与陈潜,内大堰桑地有祖坟一所。他地他田不许其赎可也,有祖坟之地,其不肖者卖之,稍有人心者赎而归之,此意亦美,其可使之不赎乎?此人情也。使汝良当来己曾尽问,永成己曾批退,则屋虽共柱、地虽有坟,在永成今日亦难言矣。今汝良供吐,既称当来交易,永成委不曾着押批退,则共柱之屋,与其使外人毁拆,有坟之地与其使他人作践,岂若仍归之有分兄弟乎!今官司从公区处,欲牒唤上毛汝良、陈自牧、陈潜,将屋二间及大堰有祖坟桑地一亩,照原价仍兑还毛永成为业,其余黄土坑山、童公沟田、梅家园桑地,并听陈潜等照契管业,庶几法意人情,两不相碍。”
清代名幕汪辉祖在《学治臆说·法贵准情》中记载,乾隆年间,有一童生在县试中作弊,依法该童生应戴枷示众,但该案情有特殊“情、理”之处。即童生新婚刚刚过了一天,故而该童生的众亲戚朋友皆跪拜干吏张某,乞求开恩,请求新婚满一个月后再补上戴枷示众之法。严厉的酷吏张某就是不允,结果导致新媳妇上吊自杀,该童生亦投水身亡的悲惨结局。汪辉祖痛斥这位不通“情、理”的“干吏”:“夫怀挟宜枷,法也,执法非过,独不闻律设大法,礼顺人情乎?满月补枷,通情而不曲法,何不可者?而必于此立威,忍矣。”汪辉祖告诫司法官,要时刻牢记“法有一定,而情别万端,准情用法,庶不干造物之和”之司法“情、理、法”一体化衡平艺术的哲理。
中国古代司法“情、理、法”一体化衡平艺术风格,根植于古代农耕文明与宗法社会结构的历史场景,形塑于礼治精神、中庸哲学和经权能动思维模式,其能够使法官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实现疑难个案的公平与正义。这不仅对于维护古代社会的和谐秩序具有重要功效,而且对于当下“疑难”案件判决,如何突破公众可接受性与正当性方面的困境,亦不乏历史镜鉴作用。
(作者为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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