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管理论文十篇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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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管理论文篇1

  关键词: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

  海洋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希望所在。21世纪是海洋经济,向海洋进军,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福人类,这是21世纪人类实践活动的主题。在海洋实践活中,如何更好地管理海洋,实现海洋经济价值的最大化,笔者认为,依法管海、依法治海和依法用海是我国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发展趋势。为了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本文仅就海洋管理的法制化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与其他海洋管理的区别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经济管理。海洋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行使国家权力,为巩固国家政权和保护、发展经济,对国家各种海洋实践活动和海洋事业的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对一切海洋经济活动进行的职能化、专业化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其管理的客体是海洋渔业与运输业,海洋能源的开发利用及海洋药业的生产研究等一切经济活动。比如,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对海洋开发商的设立、经营管理活动,国家税务局对海洋开发商的税务管理活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活动,卫生检疫机关对海洋药物生产的管理活动等。海洋经济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具有共同的目的性,二者都是为了维护海洋的经济秩序。海洋经济管理也是海洋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海洋经济管理独立后两者仍然存在某些渗透关系。海洋经济关系既需要经济法调整,也要受行政法调整。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指在海洋实践活动过程中,公、检、法专门机关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活动。海洋司法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客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海洋经济活动中管理对象违法、犯罪的行为;一种是海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危害国家、集体、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是相承接的两种管理手段。司法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延续,同时也是对行政管理的监督。两者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依据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来调整海洋实践活动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海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的一种法制发展趋势。它不仅指那些以强制手段调整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标的活动,也指那些依法保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实施的活动;不仅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刑事制裁。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活动,即国家及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动依法行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为,即对海洋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管理活动。比如,海洋行政机关的设立活动是否合法,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是否好,法制观念是否强等。

  海洋行政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海洋法与我国关于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调整我国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规。目前,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散见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宪法中。但是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调整海洋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必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下面仅就我国现存的海洋法律法规作一简要的分类介绍。

  海洋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上,可分为专门适用于海洋领域的和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属于专门适用海洋领域,其空间效力只限于我国管辖海域。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海洋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上,可分为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和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基本性海洋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这些法律制度是确定我国在各个不同的管辖海域内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向国际社会的全面的权利主张,不是针对调整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建立的行为规范,而是总的权利主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海域内的各个方面。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仅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救助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是专门针对或围绕海上交通安全所建立的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相对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而言,只是局限于某一方面。

  海洋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又可将现有的海洋法律法规大体划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海洋调查研究管理方面的等等。在海洋执法管理活动中,海洋行政机关及其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指挥、领导、控制、协调、监督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以海洋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和身体力行,做到依法行政。

  二、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海洋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机构的设置有综合和专业上的分工与不同层次的管理。结构体系十分复杂,并非所有政府机构都具有海洋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也并非都是专门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机关按照海洋行政管理的职权性质,可以区分为海洋立法机关、海洋行政机关和海洋执法机关。

  海洋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国家执行机关。海洋行政机关专指国家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其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规定或政府内部授权获得的。国家政府部门在海洋管理活动中同时兼有立法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角色。

  在我国,还有专门承担某项海洋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机关,如,海洋局、交通局、渔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也具有一些海洋立法的权力,他们所承担的海洋管理的任务,也只是整个国家海洋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海洋执法机关狭义地讲,指的是海洋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机关。广义地讲,还有海事法院、海上公安、海上纠察、海上防务之类的军事机构。在我国,与各类海洋活动有着全面紧密联系的海洋执法机关主要指的是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在海洋管理中起着兼察和纠察作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海洋行政管理活动是政府代表国家意志行使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因此,体现国家意志的海洋法律、法规是海洋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国家政府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如海洋监察部门、海洋渔政部门、海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海上交通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海洋公共事务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即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各种人类的海洋实践活动。它是以海洋为劳动对象和以海洋为活动媒介的人的实践活动。政府在这种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只是引导和支持人们去研究、利用和改造海洋,而不是直接去从事对自然海洋的开发利用活动,也不是海洋研究、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内部管理活动。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海上活动。海上活动是指行为发生地点在海洋上的一切人类活动,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经济活动和以海洋为媒介的其他活动,如,航海、海洋港口作业、海洋旅游、海洋商业、海上犯罪和走私等。

  二是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海岸涉海活动。人类在陆上的一切活动都与海洋存在某种关系,可以理解为涉海的活动,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纳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因为海洋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决定它只能对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对海洋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管理,那些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是管不了的。再则,海洋沿岸活动对海洋的影响,许多情况下只是诸多行为后果的一部分,甚至是比较次要的一部分,由谁来管以及怎样管的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常常回出现对同一个被管理者争管、漏管的现象。通常列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的海岸活动主要有:工业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海洋水体污染、城市废水和垃圾的排放,处于各种目的的围海造地、河口淤积、港口和其他海岸工程建设、砍伐树木等。

  三是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管理者如果没有对自身的管理,就无法保证管理队伍的廉洁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这是现代政府政治民主化和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以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为对象的管理活动,基本内容包括:海洋管理体制的建立、海洋行政机构的设置、机关职能的配制、运行机制、决策及管理程序、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培训等。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它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应该和需要法律调整的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只有这样,公民的权益才有保障。“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如何规定的,就不择不扣地按法律规定去办,不可法外开恩,不可掺杂个人私情。这里的“严”是严肃、严明和严格的意思,决不是“严刑峻法”和“处罚从严”的意思。至于是否从严,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实现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前提是做好海洋立法工作。

  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一些特殊原则。一般原则主要有: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特殊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

  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法治(Ruleoflaw)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这里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bylaw)。“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法”(此种“法”多由政府自己制定,而并非全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海洋,治理老百姓。“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因为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民主政治的初级阶段向较完善阶段转变的时期,法治的主要要求包括:行政合法、适当,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行政听政制度、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控制措施。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制度是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示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目前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立法、司法、民主监督。

  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公正(fairness)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行政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他们必须运用这种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运用此种权力为自身或与之有某种关系的个人、组织谋取私利。民主国家意味着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因此,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予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开(openness),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海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海洋行政公开的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海洋行政效率原则。海洋行政效率(efficiency)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代海洋行政管理不仅要求与法治相联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海洋行政机关进行任何行政决策,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相应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包括: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海洋行政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或称依法执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意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发生无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贯彻合法性原则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海洋执法机关必须是依法组成的机关或者是依法委托授权的机关。二是海洋执法机关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只有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程序有行政执法和司法,其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做出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定、判决才是有效的。四是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一切执法行为,包括“所赋予或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的幅度”都必须符合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五是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的形式。海洋执法中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严肃、郑重、明确,以利遵守和执行。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执法原则的含义是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适当、合理。为此,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认真理解并贯彻法律指示的意图、目的和国家海洋利益的根本要求;执法人员应有较高的素质,特别是公正的品质。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两项客观的保证机制:一是立法机关等的监督;二是对自由裁量权明显不符合法律目的和公众利益,或者有错误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解决。

  应急性原则。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它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正常海洋活动产生的还是在非正常下突发或偶发的,海洋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

  三、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相对一些发达的沿海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禁锢,对海洋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一段时期里,海洋法制建设进程缓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的提出,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得到空前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海洋立法工作仍需加强。海洋立法不仅为沿海国维护国家的和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还为管理海洋的行政、经济及其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海洋立法在海洋法制化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现行海洋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传统海洋产业单项法规较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快而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法规几乎空白;单项海洋法规的协调非常困难。造成我国海洋法制的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海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立法前期准备不充分。在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以分散的行业管理为主、集中协调为辅的体制下,涉海部门和行业间的协调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分工不甚明确,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的权威又未形成,实际上是只有分散管理而缺乏协调管理的机制,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各行其是,“五龙闹海”愈演愈烈。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缩手缩脚,不能很好地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不能下大力气组织进行海洋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难以把握我国海洋立法的现状和未来,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海洋立法预测和编制科学的海洋立法规划,难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忙乱现象,难以克服法出多门,缺乏协调的情况。鉴于目前的这种状况,国家应从体制改革着手,理顺关系,分清各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放开手脚,努力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立法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下大力量组织海洋立法的调研和立法预测工作,尽快编制出我国海洋立法的中期和长期计划,适时地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海洋立法项目。这是改变我国海洋立法落后状况的根本措施。

  立法程序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在立法程序的法律化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全国人大已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但我国立法程序的法律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程序法规仍然需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和专门立法程序仍有待创制。特别是目前仍不能完全杜绝行政机关左右立法的现象,“越权立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律议案的通过时,不能将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法律议案在审议时往往因为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争论不休而难以通过。

  立法时对执法问题考虑不充分。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管理海洋的职能部门,理应承担起协调全国海洋工作的任务,但由于部门间分工不明确,协调职能既无法保障,又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因此实际上仍是分散管理的体制,综合管理困难重重。分散管理体制又导致海上执法管理的分散,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纷纷组建和扩充自己的海上执法管理力量,兴造船只,购置设备及先进仪器,但各管理部门的资金毕竟有限,要单独管理我国广阔的海域,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尽管“海监”、“港监”、“渔政”、“公安”等执法船只纷纷出动,却不能覆盖我国的全部海域。国家海洋局和渔政管理局曾进行了联合执法的有益尝试,但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下去,结果仍然是各执其法,效率不高。为维护我国海洋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们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实施的可行性,实现执法的统一性,依据我国的海洋执法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以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总之,在海洋立法活动中,应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协调好单项海洋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强化海域使用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海洋法尽快全面地与国际海洋法接轨,保证我国的海洋实践活动在和谐、有序、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海洋执法管理体制有待改进。海洋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关系到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具体问题。如,执法机关的分工职责,执法机关的权限范围,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执法的有效性和力度等问题。总之,一个好的管理体制能够带动所有的工作。目前,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使分散的、法出多门的海洋管理体制得到统一、协调。

  海洋执法机构有待完善。海洋作为特殊的区域,与普通行政执法有一定的区别。海洋执法需要一支能适应海洋环境的监视力量,没有这支力量,就不可能发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因而海洋执法的行政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除此之外,海洋渔业、海洋环境、海洋交通安全、海上缉私等行政部门在国家海洋局的统一指导下,分工协调,各司其责,共同依法管理海洋。:

  海洋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海上执法队伍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是海洋执法活动的主体,肩负着我国海域的海上监督、检察等执法任务,是我国海洋良好秩序的创造者和捍卫者。海洋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海洋法律素养和较多的海洋法知识,才能胜任复杂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是发展海洋事业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目前,我国在港监、渔政、交通、治安、缉私等原有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更应加强中国海监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海洋行政管理通论》鹿守本编著海洋出版社

  2.《林政管理学》王一军编著海洋出版社

  3.《行政管理学》陈志平主编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海洋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海洋数字档案;信息安全;网络应用

  在社会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数字化建设已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基础水平的重要标志。海洋档案的管理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正面临着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电子文件的大量出现,档案理论界对于电子文件是否应该转化为档案材料也从争论转为接受,这一革新要求我们改变原有对文件档案的理解,顺应技术发展趋势,更好地进行海洋档案管理工作。

  1海洋数字档案的概念和特点

  在1996年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上,美国的《档案与博物信息》编辑D.比尔曼以《虚拟档案》为题,第一次提出了与物理档案(Physicalarchive)和实态档案库(Physicalrepositoriesofarchives)相对应的虚拟档案(Virtualarchives)。国际档案理事会对数字档案的定义是:通常以代码形式记录于载体,如磁盘、磁带或穿孔卡带之上的文件档案,它的内容只能通过机器来利用,并根据来源原则来组织安排。以此类推,海洋数字档案就是以代码数字形式记录于载体,如磁盘、磁带或穿孔卡带之上的海洋方面的文件档案。数字档案改变了传统的档案载体形式与档案工作意识。数字档案的载体与传统档案的载体有很大区别,包括存贮电子文件、信件、图纸、报表所形成的软盘、光盘、硬盘和磁带等。数字档案中的信息资料不以传统的笔墨纸张等直观的形象出现,而是通过二进制代码以数字形式存贮,成为肉眼不可直接识读的记录符号。档案信息传输平台数字化,当档案信息在完成数字化后以数字形式存在时,数字网络系统就将成为其主要的传输平台,为档案信息的快速流动提供可能,通常是以网站方式提供相关档案服务。海洋数字档案也有着与其他数字档案相同的特性。

  2网络环境下海洋数字档案的安全隐患

  在数字化的过程中,由于受载体的转换条件、存贮介质的稳定性和技术操作等因素的影响,容易造成海洋信息的丢失或删改,却不易被察觉。

  海洋电子文件的信息共享带来了一些不安全因素。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文件,不同于以纸张为载体的纸质档案,它可以不受时间、地点和人员的限制随意阅读,并且信息容量巨大,传输快捷,这种电子文件的共享性和易用性是其网络化运作环境决定的,是一种进步和发展。同时,也给海洋电子文件带来了不安全和泄密因素。

  目前的档案保护规程主要针对纸质载体制成材料的耐久性、保存环境等方面来进行,缺乏对电子档案长时间可靠保存的经验与技术。实践证明纸质载体的档案在一定的保护条件下可保存达上千年,而电子文件的物理载体寿命却远不如纸质档案,磁性载体档案的寿命最多只有十多年,光盘载体的寿命也不超过I00年。另外,纸张的损坏很容易被发现,但电子文件载体的损坏只能由设备检验。此外,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保存的格式和载体都在发生变化,使得早期数字档案难于“阅读”,例如现在面对一个保存在5英寸软盘上的Wordstar格式的文件,恐怕大多数读者都会束手无策,而这只不过是20多年前主流格式与存储载体。

  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泄密。Internet/Intranet技术本身就不是一种很安全的信息传输方式,网络上的任何信息都是经过重重网站分段传送至目的地,任何中介站点均可以拦截、读取、破坏甚至篡改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攻击手段也越来越多,攻击工具的破坏力越来越强,而安全技术是一种在对抗中被动发展的技术,它总是滞后的,这样就导致了网络的脆弱性。此外,网络硬件也是经常被忽视的但风险极大的泄密途径,主要方式有电磁泄露、非法终端、搭线窃取·后门程序等。

  管理人员不足,技术水平有限。据有关资料显示,90%以上的档案管理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计算机安全培训,他们缺乏计算机与网络的相关知识,缺乏对档案信息网络的安全意识。

  3网络环境下实现海洋数字档案安全的对策

  如前所述,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数字档案及海洋数字档案的安全保密问题日益突出,为严防密从网泄,确保电子文档安全,应在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3方面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与措施。

  3.1管理方面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海洋档案信息数字化是信息时展的必然趋势,海洋档案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网络中的档案信息,不能认为只要把电脑管好了,信息没有丢失,就是做好保密工作了。海洋档案管理人员自身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树立高度自觉的档案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海洋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知识、技能,努力学习掌握档案现代化管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加快从传统型档案管理人员向现代化档案管理人员的转化。同时,海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从政策、待遇等方面培养和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要通过在职教育、短期培训和学历教育等多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和更新在职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充分调动海洋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进海洋档案信息化建设作贡献。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在海洋数字档案安全管理中,除了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海洋档案管理部门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一些制度。如,确定本单位档案信息的安全管理等级和安全管理范围,制定档案网络操作使用规程,用户身份认证制度,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检索、查询和网络安全等制度,使安全管理具有可操作性,形成海洋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保障体系。

  3.2网络安全方面

  硬件设备安全。涉及海洋电子文档的计算机应做到专人专用,使用的移动储存设备也应做到专用,不可混用。对于网络设备应该尽量使用通过保密检测的设备,不要盲目追求新产品、新技术,以减少泄密渠道。

  操作系统安全。安全的操作系统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基础,因为所有的基本应用和安全措施(如病毒防治、人侵检测、设置防火墙和安全岛)都依赖操作系统提供的底层支持。充分考虑海洋数字档案操作系统的安全性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因为许多核心技术我国并不掌握,无法保证国外操作系统产品不存在后门程序。在海洋数字档案管理用操作系统方面要考虑以下两点:①采用的产品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源代码对政府公开;②定期利用漏洞扫描工具检测系统漏洞和配置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操作系统的安全主要通过增强身份标志与验证、细化自主访问控制、用户职责划分、强制访问控制、审计跟踪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来实现,这些措施都可以对基本安全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安装杀毒软件。防病毒必须从网络整体考虑,主动防御,改变被动劣势,要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观念。从方便管理人员的工作着手,使其能够管理网络上的所有机器,如利用定时查毒功能,对客户进行扫描,检查病毒情况;利用在线报警功能,监测网络上的每一台机器,出现故障或病毒侵人时,网络管理人员都能及时知道,并作出反应。

  内外网隔离。在内外部网之间,设置防火墙(包括分组过滤与应用)实现内外网的隔离与访问控制是保护内部网安全最主要的同时也是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之一。无论何种类型防火墙,从总体上看,都应具有以下五大基本功能:过滤进、出网络的数据;管理进、出网络的访问行为;封堵某些禁止的业务;记录通过防火墙的信息内容和活动;对网络攻击的检测和告警。

  在必须使用公众网络时采用虚拟专用网络(VPN)技术。VPN能够利用Internet或其他公共互联网络的基础设施为用户创建隧道,并提供与专用网络一样的安全和功能保障。在互联网上传输数据时,VPN可提供保密和数据加密。如果某机关档案系统设有两个或更多分支机构,或者希望用户远程访问档案网络,这种方法尤其有用。

  3.3信息安全方面

  海洋数据备份恢复系统。备份数据可以防止磁盘驱动器出现故障、电源断电、感染病毒和发生其他事故时丢失数据。一旦发生了数据丢失,如果按照备份规程进行了备份,那么就可以恢复数据。海洋数据备份最可靠的办法是完全备份和增量备份相结合,例如我们可以每周执行一次完全备份,每天执行一次增量备份。除此之外,还应该选择不同的数据存储介质,并将备份介质存放于不同的安全地点。

  载体保护。海洋数字档案的记录载体由于它的磁性、光学性和磁光性,易受磁场、光线、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影响。海洋数字档案存储介质应存放在无强磁场干扰、避光、防尘、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里,诸如温湿度的控制,存放载体的柜、架及库房应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提高操作能力避免不正确操作。例如,使用标识笔作标注时,会带来盘面的污损拿取时手法不正确,留下指纹中的油脂、盐分、微生物等长期依附其上,会腐蚀盘带。

  数字签名技术。主要包括数字签署技术和验证技术,以解决伪造、抵赖和冒充等问题,在存储和流通过程中,保证了数字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目前常用的数字签名技术有光笔签名、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数字指纹、数字水印、数字时间截和数字证书等。

  信息加密。加密技术可以确保电子文件内容的非公开性,是保证电子文件机密性的重要方法,其目的是采取某种数字方法经信息伪装起来,使非法入侵者无法了解信息的真实含义。通常多采用“双密钥码”法。加密通信者各拥有一对密钥,任何发方可以使用收方的公开密钥加密明文后向收方发文,收方只用自己知道的解密密钥解密获得明文。由于加密和解密使用不同的密钥,因此第三者很难从截获的密文中解出原文来,这对于传输中的电子文档具有很好的保密和保护效果。

  双套归档制。实行“双套制”保存海洋电子档案,既在保存海洋电子档案的同时也保存对应的纸质档案,这也是在技术水平尚欠成熟的条件下解决海洋电子档案原始性、真实性问题的一种可行办法。

  海洋数字档案的销毁。目前,数字档案销毁现状不容乐观,销毁随意性较大、方法不规范,为信息保密工作留下了隐患。数字档案的销毁可分为信息销毁和载体销毁两大部分。数字档案的信息销毁即逻辑删除是通过软件系统改变载体的状态,将数字档案数据从记录载体上彻底消除的一种方法,对于非保密性的数字档案可用逻辑删除的办法;数字档案的载体销毁是将数字档案的载体连同信息一起销毁的方法,主要适用于载体、一次写人不可更改的记录载体及受损伤不可修复的载体,此方法销毁比较彻底,不会留下失泄密后患。对应销毁的在网络上处于流转状态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属于非保密性的可做清除处理;对属于保密范围内的,要做彻底清除处理,连信息的微量信号也一点不能留,以防泄密。

  海洋管理论文篇3

  人员资质是项目建造质量保证的重要关口。为保证项目质量,必须要求建造方从施工人员到检验人员,必须按项目要求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及资质水平。

  1.1焊工资质

  导管架陆地建造项目主体结构的建造采用AWSD1.1标准,管线系统采用ASMEIX标准,立管采用DNV-OS-F101标准,所有焊工及焊接操作者必须持有按照相关标准、级别取得的焊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所有焊工及焊接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现场QC,业主及第三方日常巡检过程中随时进行抽查,以确保焊工资质有效性。

  1.2检验人员资质水平

  建造方上报至项目中的检验人员必须具有一定工作年限的检验经历或经验,熟悉各个工序的检验程序、检验标准、焊接工艺规程和具体的结构图,并严格贯彻所有焊接检验规章制度,有效进行项目的检验工作。

  2焊接质量监控

  2.1材料检验及跟踪控制

  导管架陆地建造项目主体结构涉及的板材、管材及型材,均需按照规格书要求的检验标准进行材料验收工作。对于项目中使用的钢板,在经由厂方检验合格后,需提供第三方确认的材质证书。为确保钢材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要求,尽量安排材料工程师进行不定期驻厂,对各个生产环节进行有效监控,有效地控制钢板质量,及时了解钢板的生产情况。

  2.2焊缝检验及质量控制

  焊接质量控制是整个导管架建造中的核心。项目开工前,建造方焊接工程师根据项目材质、壁厚、管径以及焊接位置等要求,编制焊接工艺规程(WPS)。经业主及第三方审核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投入项目使用。

  3涂装质量监控

  涂装质量监控主要从表面处理、涂料准备、外观检验、附着力检验、漏点检验以及干膜厚度检验几个方面进行。建造方需严格执行规格书及批准的涂装程序,对现场涂装工作加以控制,涂装完成后的检验工作需业主及第三方见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4尺寸质量控制

  尺寸质量监控主要从导管腿及拉筋长度控制、被交位置控制、井口同心度控制,整体空间控制等。导管架陆地建造项目中重要节点尺寸的测量工作需要业主及第三方进行见证,以便得到准确的尺寸信息,并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和纠正。

  5项目中质量管理工作的分析

  为了更好地控制导管架陆地项目的焊接质量,各项合格率以周状态在周报中体现,见下表。如统计中合格率低于项目质量要求,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制定相关措施加以控制,避免在项目后续建造工作中再次出现。同时,为了使项目质量处于持续可控状态。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将发现的质量问题予以分类:A表示非常重要,严重影响生产,必须立即解决;B表示重要,影响生产及维修,可以稍后解决但必须投产前解决;C表示一般,可以投产后解决。同时进行汇总和记录工作,以周/月为单位进行问题统计与分析,对频繁发生的质量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6结语

  海洋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海洋行政管理海洋管理行政管理公共管理

  随着陆域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大,海洋资源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海洋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强对领海甚至公海的开发。由此,海洋管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尽管各国政府和学术界都对海洋管理表现出极大的热忱,但实际上关于海洋管理的涵义及学科构建尚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框架。尤其是海洋行政管理,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当前对海洋行政管理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两个角度:一是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海洋行政管理及其它海洋管理概念作了梳理,如滕祖文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即是按照行政法的角度来编撰。二是从管理学的角度阐述了海洋管理和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如郑敬高等人编撰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但是目前尚没有学者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加以论述。而明确海洋行政管理在公共管理中的学科地位,不仅有利于海洋行政管理(学)自身的理论构建和发展,而且可以从一种全面的视角来审视海洋行政管理与其它海洋管理概念的关系,有利于整个管理学科的完善和发展。本文尝试从公共管理的学科角度对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位及构建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

  关于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部分的学者已经作了一定的阐述。鹿守本把海洋管理的对象分为自然系统对象;海洋使用者和海上活动者对象两部分,将海洋管理定义为:“在海洋事业(含开发、利用、保护、权益、研究等)活动中发生的指挥、协调、控制和执行实施总体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与非行政的一般职能,即是海洋管理。”[1](P49)鹿守本对海洋管理的定义着眼于一般管理的角度,未体现出对海洋行政管理与其他管理的区别。郑敬高对其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把人类以海洋为对象的实践活动和以这种实践活动为对象的管理活动区别开来,前者称为海洋管理,后者为海洋行政管理。[2]或者更为详细一些,前者称为海洋经营管理,后者称为海洋行政管理。笔者也认同这种划分,只是认为海洋行政管理还应该包括政府对自身介入海洋活动的管理,因此,海洋行政管理的定义可以表述如下:海洋行政管理指海洋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对自身及社会组织介入海洋活动的管理行为。他至少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政府在介入海洋活动过程中对自身的管理;二是海洋行政机关对社会其他主体在海洋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和监控。

  此外,笔者更倾向于将海洋行政管理理论作为海洋管理理论的发展主体。首先完善海洋行政管理,由此带动海洋经营管理的发展,其学科的发展脉络与陆域的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如果说陆域管理理论沿着一条“企业管理理论——一般管理理论——行政管理理论(包括公共管理理论)”的脉络发展,后者的发展更多的建立在对前者理论的借鉴上,那么海洋领域管理理论则应该相反。其脉络是“海洋行政管理——一般海洋管理理论——私人海洋管理理论”。其原因主要在于:

  1.海洋实践活动更具公共性,需要政府行为的有效介入。人类诞生于陆地,发展于陆地,在陆地上的活动较之海洋,成本较低,个人和私人组织有能力支撑自己活动的成本,且收益的周期较短,个人和私人组织也愿意为其活动进行投资。因此,在陆域,私人管理的理论占据主要地位,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有赖于借鉴私人管理理论的发展。而海洋活动和陆域活动不同,其不可预测性较之陆地要大的多。个人和私人组织在面对海洋活动时,由于力量和承受能力的有限,或是不愿过多的介入,或是其开发多带有短视效能,其成本—收益比例远远低于陆地,影响对海洋的进一步开发。换言之,人类探索海洋规律的活动,其“公共性”更加明显,这种具有不可分割性的规律探求,由政府来提供更为适合。政府在介入海洋活动时,必然需要建立对自身活动有效管理的理论体系,海洋行政管理的价值正是体现于此。

  2.海洋活动具有更强的外部性。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ies),即不属于买卖或交易双方的预测,但却是组织运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物。[3](P9)它体现出一种活动不仅产生活动者所希望的或只影响他自己的结果,而且对他人和环境造成影响。通常而言,活动的外部性倾向于特指其负外部性。绝大多数海洋活动都产生影响公共利益的负外部性,尤其是海洋环境的破坏更是具负外部性的公共问题。海洋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就这些外部性很强,影响公共利益的海洋管理活动进行管理,而且也只有海洋行政管理能更好的消除海洋活动的外部性。[4](P39)

  3.海洋活动涉及更多重要的利益主体,其协调需要政府的参与和主持。尤其是当今社会,世界各国都加强对海洋的开发。美国在1998年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开发、保护、恢复海洋资源的建议,并从2001年起对海洋环境和法规进行全面研究,对国家海洋管理政策重新做出全面评估,从而为21世纪美国海域经济开发政策勾出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又于2004年4月了一份长达514页的研究报告。1997年日本在《海洋开发年度推进计划》中,已经把“探求新的海洋开发的可能性,立足于国际角度推进海洋的开发”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确立起来。[5]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利益摩擦,我国如果要在海洋开发和利用方面取得成效,不仅需要完善国内的开发管理,而且需要探求国际开发的协作和协调。这两方面都属于海洋行政管理的研究范畴。

  如果将海洋行政管理作为海洋管理理论的发展主体,即将探索政府管理行为作为重点,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海洋行政管理与行政管理、公共管理之间的关系?三者关系的明确是海洋行政管理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二、海洋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与公共管理

  上个世纪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进行学科结构的调整,其重大举措之一是设立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设行政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五个二级学科。作为一级学科的公共管理学,其研究对象和范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政府自身的运作和管理;政府对社会不同领域的管理(部门公共政策和管制);非政府公共部门的内部运作和管理(如学校和医院的内部管理)。[6]但实际上,公共管理学科的五个二级学科,对这三个层次的划分并不明显,或者说,很难界定五个二级学科到底应该归属哪一个层次,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重叠和交叉的关系。尤其是面对新的领域扩充时,很难明确新领域的学科地位,至少现在的学科体系就并没有凸显海洋行政管理的位置。[1]这说明当前的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周志忍为公共管理的学科发展提出了两条思路:第一,公共管理应该留有向外发展的余地,随着社会需求和基础条件的成熟,增设或新添其他的二级学科,只是增设的二级学科应该着眼横向分工的专业领域如环境保护等,而不是具有综合特征的学科;第二,将行政管理作为公共管理学的基础和平台,建立开发式的学科体系,即行政管理与其他的四个二级学科不是并列关系,而是某种基干与分支的关系。在不变动现有的学科体系下,可以容纳增加的研究领域。[7]

  暂且不论这两种思路,哪一条更有利于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我们所关注的是,对于海洋行政管理的发展,哪一条思路更有力呢?如果选择第一条思路,作为与土地资源管理并列的二级学科,海洋行政管理称为“海洋资源管理”更为合适一些,这就面临着学科名称的再次变化。[2]笔者倾向于第二条思路,即海洋行政管理以行政管理为学科平台,将行政管理的理论体系作为基础,借鉴其他二级学科的成果,逐渐完善自身的学科体系。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可以厘清海洋管理的学科类别,完善各自的发展。如上所述,当前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模糊,本文赞同海洋管理划分为海洋经营管理和海洋行政管理,而且以后者为主体的观点。若坚持第一条思路则面临“海洋资源管理”概念的诞生,如何界定海洋管理、海洋经营管理、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又是一个新的课题。这将为整个海洋管理的发展人为增设一些壁垒,不利于学科的相互借鉴和发展。

  2.当前海洋行政管理的学科构建不足以成为一级独立的学科。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海洋行政管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不仅不能和行政管理相提并论,也远不如其他的四个二级学科。海洋行政管理所借鉴的行政管理理论,要远多于自身的独特理论。将海洋行政管理归属于行政管理的一个研究系统,一方面可以继续沿着当前的研究脉络发展下去,继续借鉴,另一方面也不会与当前的公共管理学科体系发生冲突。有利于整个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

  3.海洋行政管理以行政管理为学科平台,可以突出海洋行政管理以完善政府行为为核心的学科特点。如上所述,与陆上管理行为和理论的发展脉络不同,海洋活动的有效开展需要政府组织强有力的介入。行政管理学作为一门探索如何有效提高政府效率和加强政府行为的学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在如何管理政府和政府如何管理方面,积累的大量的理论和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如果作为海洋行政管理学发展的基石,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的促进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和学科完善。

  三、海洋行政管理的学科构建

  在明确了海洋行政管理的内涵和学科定位后,如何构建海洋行政管理学的学科体系,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课题。当然,国内外的部分学者对于海洋行政管理的研究在范畴上作了一定的诠释。美国的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在他们合著的《美国海洋管理》一书中,将国家对海洋活动的管理分为十项职能:组织海洋研究;从事海洋资料的收集、存储与分配;财政赞助;税收;监测;实施法律;解决冲突;制定政策;制定法规;制定规范等。而国内的学者郑敬高在《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中将海洋行政管理的体系分为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海洋立法与执法管理;海洋政策与决策;海洋权益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洋环境管理等几个方面。滕祖文的《海洋行政管理》一书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阐述,全书的体系也类似于行政法教材的体系。[9]

  笔者在综合不同学者的分类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的学科构建,认为海洋行政管理的学科体系,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职能。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在海洋活动中的职责定位,政府应该介入何种海洋活动,介入的程度多大,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介入,以及随着海洋环境和行政环境的变化,政府应该做出何种反应。

  2.海洋制度。针对海洋职能,国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建立何种的组织体系,其机构的设立、权责、相互关系等一系列内容;此外,权力机关针对海洋管理的立法,行政机关涉及海洋方面的行政立法,都应该属于这一层面。

  3.海洋战略。尽管传统的行政管理理论并没有涉及战略管理,但是公共管理,尤其是新公共管理将战略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要将战略思维融入行政管理的所有阶段之中。[8]对于海洋行政管理而言,其战略思维更为重要。战略的涵义本来就蕴含着一种竞争,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正是战略思维的体现。海洋战略的重点在于探讨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变化,海洋未来的国际地位,世界各国针对海洋的举措,以及我国如何保护领海和有效参与公海开发。

  4.海洋决策。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是公共政策研究的主要内容,海洋决策的研究范畴同样应该立足于此。在借鉴公共政策的理论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海洋战略和海洋环境,提高政府的海洋政策水平。

  5.海洋实施。即海洋立法或海洋决策做出后,海洋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贯彻法规和政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它至少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海洋行政指挥、海洋行政沟通、海洋行政协调、海洋监控和海洋方法。海洋实施应该是整个海洋行政管理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也应该成为其他海洋管理汲取海洋行政管理理论和方法的主要部分。

  6.海洋财政。主要涉及政府在海洋管理活动中的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如何界定海洋开发的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和地位;二是政府如何利用财政手段有效的调控整个海洋开发的进度和规模,以达到海洋开发的最佳效果。

  7.海洋伦理。主要探讨在开发海洋资源的过程中,人类与海洋之间的关系、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海洋长期利用与近期利用之间的关系、各国在公海的行为规范等。

  [参考文献]

  [1]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M],海洋出本社,1997

  [2]郑敬高.海洋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J],青岛海洋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3][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郑敬高等.海洋行政管理[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5]李靖宇于良臣.关于中国陆域经济与海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思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6][7]周志忍.论公共管理学科整合:问题、挑战与思考[J],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8][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9]藤祖文.海洋行政管理[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ConceptandBuildingfromPublicManagement

  [Abstract]howtodefinite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anddistinguish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oceanmanagement,publicadministrationandpublicmanagement,somescholarhavemade.Buttheyhavenotmadefromtheangleofthecourseofpublicmanagement,whichisthefirstproblem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needface.

  [Keyword]oceanpublicadministrationoceanmanagementpublicadministrationpublic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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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机制;演化博弈论

  引言

  自2003年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一万亿元(10077.71亿元)大关以来,我国海洋经济迅猛发展,2003年—2008年海洋生产总值增长率基本稳定在8%-10%的水平上,且每年均高于同年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海洋经济作为一个复杂的经济体,其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海洋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发展速度。建国以来,海洋经济曲折中前进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也几经变迁而日趋完善。由建国初期分散的行业管理体制,逐步走上统一管理的轨道,最终形成现今以“条块”结合为特色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深入分析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历程,不难发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其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策的规划与指导积极推动着海洋经济的体制优化。但究其本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演化是受自身发展规律约束的,政策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的整个过程中只是起到加速或减缓的作用。

  国内外学者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研究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研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类型。自然条件、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水平的差异,导致各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类型的不同。国内外学者基本将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分散型、集中型以及分散与集中结合型。(2)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发展历程及现状研究。一类学者从整体出发,将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行业分散管理阶段——初步统一阶段——以“条块”为特征的综合管理阶段。另一类学者则从具体产业出发,分门别类地研究各海洋产业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3)深化改革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路径措施研究。诸多学者从管理学、生态学、政治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出发提出深化改革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路径与措施,认为我国海洋经济必须走综合管理的道路,行业管理与区域管理二者缺一不可。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在研究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时,着力点多集中其历史沿革、现行体制的“好坏”以及改良的路径与措施等方面,尽管也有少数学者试图从历史学的角度探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历程,但分析结果多停留理论层面,并未从体制形成的根源出发探讨体制变迁的内在机制。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突破方法上的单一性,从演化博弈论的角度出发,找出影响其变迁的主要因素,深层次剖析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机理,探索其演化的内在规律。

  一、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博弈模型

  (一)演化博弈模型

  演化博弈论是建立在传统博弈论基础之上,假设参与人是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将动态的重复的策略调整融入到传统的博弈理论之中而发展起来的,用来分析生物、社会、经济等一系列活动变迁行为的一套新的理论。演化博弈论的思想最早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理论渊源来自于两个方面:演化理论与博弈理论。它突破了传统博弈论关于参与者完全理性的假设,认为参与者是有限理性的,参与者通过对历史的分析来决定下一步的策略。演化博弈论虽然是建立在传统博弈的基础上,但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演化”。演化博弈论包含两个基本概念:演化稳定策略(ESS)和复制者动态(RD)。这一对基本概念共同构成了演化博弈理论的两大基石。

  (二)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博弈模型

  海洋经济管理中有众多的参与者,根据具体实施主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中央、地方政府以及各海洋产业。其中,海洋产业是海洋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海洋经济管理工作实施的基本单位。海洋产业发展需要合适的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作为支撑,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协调的矛盾也推动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本文中将各海洋产业作为演化博弈模型的主要参与者,旨在通过分析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来透视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变迁机制。

  1、模型假设

  (1)海洋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是有限理性的。

  (2)每个参与者都有两个选择策略:“独立”、“联合”。

  模型中参数设置如下:A、B分别为海洋经济中任意两个有关联关系的海洋产业;S为可能的策略集,S={“独立”,“联合”};p、q分别为参与者A、B选择“独立”策略的概率;λ为海洋产业选择独立发展导致产业间矛盾产生的损失值;α为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后由于法律法规、活动空间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导致自身能力无法尽情施展而导致的损失率;β为该海洋产业与相关产业组的关联度,关联度越高,协同效应越高;这里假定α、β值为既定的。

  2、模型构建

  下面我们对博弈双方的收益情况进行分析:(1)当A、B都采取“独立”策略时,两部门获得正常收益的同时,承担由于活动交叉导致矛盾产生而造成的损失值λ;(2)当A、B都采取“联合”策略时,两部门在避免了矛盾产生所造成的损失值λ的同时,获取由于协同作用而产生的额外收益,A、B获取的额外收益分别为βL、βL,但同时也会由于自身发展受限而遭受一部分损失,损失值与本产业的发展水平有关;(3)当A、B两个参与者,一个采用“独立”策略,另一个采用“联合”策略时,采用“独立”策略的一方由于对方采用了“联合”策略而免受矛盾产生所带来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获得额外收益;采用“联合”策略的一方由于加入关联产业组而获取一定的额外收益,同时也由于自身发展受限而遭受一部分损失。

  根据以上分析,A、B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由表2知,当时,即一个海洋产业加入与其相关的产业组后获得的额外收益高于加入产业组时的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产业通过观察、学习和模仿会不断调整自己的选择策略,逐步向产业“联合”方式发展。此时,(联合,联合)是演化稳定策略。

  (2)若各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如表3:

  由表3知,当时,海洋产业在加入产业组时会考虑加入前后收益或成本的大小,由于,即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后总体损失值降低了,但是出于显性利润的驱使,参与者选择“联合”策略的动机并不强烈。此时海洋产业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加入或不加入相关产业组。此种情况下,演化博弈模型没有演化稳定策略。

  (3)若(其中,i=1,2),各局部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如表4:

  由表4知,当时,海洋产业在加入产业组时会考虑加入前后收益或成本的大小,由于,即产业加入产业组后总体损失值升高了。此时明智的海洋产业会选择“独立”策略。此时,(独立,独立)是演化稳定策略。

  二、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演化机制分析

  通过模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影响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关键是海洋经济中“成本与收益①孰大孰小”,表象上表现为α、β、λ、L等值的大小。

  (一)参数变动对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变迁的作用

  1、α值的大小。α为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后由于法律法规、活动空间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导致自身能力无法尽情施展而导致的损失率。若α值偏大,相对于固定的产业规模,海洋产业加入产业组时的损失值则大;反之,则小。α值的大小是与海洋产业的技术水平、海洋资源的多寡紧密相关的,技术水平高、海洋资源匮乏时α值较高。较高的α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独立”发展策略。

  2、β值的大小。β为该产业与相关产业组的关联度,β值越大,加入相关产业组获得的额外收益也就越大;反之,越小。较高的β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联合”发展策略。

  3、λ值的大小。λ为海洋产业选择独立发展导致产业间矛盾产生的损失值。λ值越大,海洋产业越有动力与其他产业联合;反之,则反是。λ的大小与海洋经济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海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各海洋产业各得其所,相安无事,λ值较小;海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时,新增的海洋产业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均会导致矛盾的增多。较高的λ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联合”发展策略。

  4、L为相关产业组的发展水平,相关产业组发展水平越高,海洋产业加入进去获得的额外收益越高;反之,越少。较高的L值促使海洋产业偏向于选择“联合”发展策略。

  (二)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演化机制

  1、建国初期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行业分散管理阶段

  建国初期,我国在海洋领域的主要政策是恢复和发展传统海洋产业。在开发利用海洋技术水平有限的前提下,海洋产业进行联合发展的协同效益很小。同时,如海洋产业选择“联合”策略则意味着要出让活动领域、遵守法律法规等,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经济的海洋产业来说,这些成本将是巨大的。因此,联合发展获得的额外效益远远小于出让活动领域等造成的损失,即。同时,由于海洋开发与利用水平低下,各海洋产业独立发展,矛盾并不突出,这意味着λ值也很小,即—1。此时,海洋产业之间没有联合的动力,各海洋产业独立发展,与此相适应,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呈现一种分散管理的特征。

  2、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由分散向统一迈进阶段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末,海洋经济在曲折中求发展。历经十年“文革”,海洋经济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是各个海洋产业的发展并未因此停滞。海洋渔业、盐业、海洋港口与交通运输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技术的进步,各主要的海洋产业开始扩展活动区域,产业间的交叉活动领域随之增多(β值变大),矛盾也随之显现出来(λ值变大)。此时,如果海洋产业选择“联合”发展策略,由于协同效应产业获得的额外收益将增加(值变大)。但由于渔业、盐业、港口与交通运输业“三足鼎立”局势未变,并且各海洋产业技术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α变大),各海洋产业出让技术,活动领域、遵守法律法规等成本增加,这一时期,海洋产业联合发展的成本依然大于联合发展的收益,即。随着海洋产业间矛盾的深入,交叉领域的海洋活动逐步受到政府的重视,在政府的协调组织下,海洋产业间的联合崭露头角。

  3、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末——综合管理体制初见端倪

  20世纪80年代初至20世纪90年代末是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大量国外先进管理方法及科学技术,海洋意识以及海洋开发技术都有了很大提高。一些新兴的海洋产业,如,海洋油气业、海洋化工业、海水综合利用等产业也迅速崛起,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体也随之繁杂起来。各行为主体在同一个流动的海洋区域内活动,关联度随之增加(β值变大),致使海洋经济发展在空前高涨的同时,海洋产业之间的矛盾急剧增加(λ值变大)。此时,如果海洋产业选择“联合”发展策略,由于协同效应产业获得的额外收益将增加(值变大)。同时,由于共同的活动领域范围的扩大以及海洋产业作业领域的层次性,海洋产业选择“联合”策略时出让的领域的成本会有所降低。相反,海洋产业之间关联度的提高使产业间协同效应增大。此时,在一定的海域内,在矛盾突出的海洋产业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协调机制来协同产业间的发展是可行的。1988年1月27日海南省建省筹备组与国家海洋局商定,成立海南省海洋局,统筹管理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与海洋经济有关的活动。自此开始,截止到1991年,我国16个沿海省(区、市)海洋管理机构已全部建立,标志着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从此走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4、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以“条块”为特征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

  21世纪以来,我国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逐步完善。随着综合管理机构的建立,产业间联合带来的协同效应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国家海洋局的统管职能进一步强化,1999年中国海监总队的成立为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体制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军事保障。

  但由于我国海岸线绵长曲折,要想对整个国家实施统一的综合管理是有一定难度的。此时,海洋区域管理应运而生。我国的区域海洋经济管理体制主要体现在省级政府阶层,这与我国固有的行政区划有很大关联。在固守海洋产业“条形”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区域海洋经济发展,在国家海洋局统一调控、政策法规总的约束下,各省市彰显各自特色,结合自身条件,建立起适合本省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截止2008年底,我国已有16个沿海省(区、市)成立了主管海洋和渔业的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地方海洋产业活动。从区域的角度看,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国家——省——市——县自上而下四级海洋经济管理体制。整体上,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呈现出“条形”的行业管理和“块状”的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混合管理模式。

  三、结论

  我国海洋条件优越、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已达到世界中级水平(L较大),传统海洋产业已经形成规模经济,新兴海洋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α值较大),海洋产业种类增加。但同时,各产业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时空交叉严重(β值较大),海洋产业总体技术水平较低(技术水平低下,在统一的工作领域势必造成矛盾加剧,即λ值较大),海洋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问题严重。随着海洋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海洋产业之间的矛盾加剧,我国海洋经济管理体制走综合管理的道路已确定无疑的。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完善的海洋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充分了解海洋经济的发展局势;建立健全的海洋经济综合管理的协调组织机构,从全局的角度解决跨行业问题;建立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

  注释:

  ①本文将影响海洋经济管理体制的因素简单缩减为“成本”与“收益”是有一定原因的,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是潜在利润大于创新成本,即有利可图”,本文实证部分牵涉到了加入产业组后成本高低的比较,这也可以认为是“有利可图”的一种变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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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张辉.国际海洋法与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27-30.

  海洋管理论文篇6

  海洋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源地。古往今来,多少国家依靠或利用海洋实现了崛起,成为时代的强者。英国的沃特?拉雷爵士这样提到过海洋的重要意义:“谁统治了海洋,谁就控制了贸易;谁控制了贸易,谁就控制了财富,进而最终统治世界。”“海权论”之父阿尔弗莱德?马汉(AlfredT.Mahan)认为:“海洋的历史,涉及了有益于使一个民族依靠海洋或利用海洋强大起来的所有事情。”进入2l世纪,世界战略格局发生重大变化,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全球经济趋向一体化,海洋地位更显重要,世界主要海洋国家针对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抓紧调整本国的战略,力争在21世纪获取或保持海洋强国的地位。

  21世纪海洋强国的时代内涵

  政治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陆地资源的日益匮乏,注定了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面对浩瀚无垠、蕴含丰富资源的海洋,世界各国都充分认识到了海洋的战略价值,海洋成为21世纪竞争的焦点。尽管人们都在谈论海洋强国,世界上的多个国家都提出把建设海洋强国作为其国家战略,但是怎样的国家可以称得上是海洋强国,什么样的标准可以算得上是海洋强国的标准,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尺度与系统描述。国内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得出了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比如张海文认为,海洋强国是指拥有开发海洋、利用海洋和控制海洋的综合性海上力量,能够通过运用其海上优势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并为本国发展提供强大的战略空间和战略资源的国家。殷克东认为,海洋强国是指海洋经济综合实力发达、海洋科技综合水平先进、海洋产业国际竞争力突出、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大、海洋军事综合调控管理规范、海洋生态环境健康、沿海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达、海洋军事实力和海洋外交事务处理能力强大的濒海国家。还有的学者认为,海洋强国是指拥有健康的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资源环境、先进的海洋科技、发达的海洋经济、强大的海洋事务综合管理调控能力、强大的海洋军事实力的濒海国家。综合学术界的定义,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海洋强国是指有能力利用海洋获得比较多的国家利益,从而成为比其他国家更为发达的国家。

  分析海洋强国定义的内涵,我们可以发现,获得海洋利益是世界各海洋强国战略的核心,但不同的历史时期,海洋强国的特点不尽相同。古代海洋强国,以先进的航海能力和技术作为基本特征。某个国家可以依靠先进的航海能力走遍世界,是以探险和发现新地区作为主要目的的。近代海洋强国则是以海上军事能力作为主要特征,以大炮和军舰作为强国的标志。它是以征服、掠夺和侵略作为目的的。当代海洋强国则是以国家综合实力为基础,以海洋科技为支撑,以海上军事力量为保障,以追求国际法框架下国家战略利益为目标的。

  21世纪海洋强国的构成要素

  摩根索在《国家间政治》中写到:“无论其他因素在历史的过程中如何改变它的重要性,两千年前重要的东西今天仍然重要。”世界海洋史印证了这样一条规律: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但构成海洋强国的基本要素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变化的只是这些基本要素的时代外延。

  正确的海洋意识是构成海洋强国的起点。海洋意识是“一种观念资源,其产生和发展反映了一个民族对海洋利益的依赖和对海上威胁的防范,是其对海洋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战略价值的认识,以及对海洋与国家发展、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关系的考察”。海洋意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长期的海洋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是海洋强国最广泛、最深厚的思想基础。海洋意识如何,决定着一个国家对海洋战略价值和海洋权益的认识和投入,进而影响着国家的兴衰成败。

  古往今来,无论是超级帝国罗马的雄起,海上殖民掠夺第一代霸主葡萄牙、西班牙的盛极一时,“日不落”帝国的崛起,还是现在纵横全球充当“世界警察”的美国;无论是历史上中国秦汉的强大、唐宋的繁荣,还是鸦片战争及此后的百年耻辱,无不与重视海洋与否及重视的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重海则兴、背海则衰,这几乎成了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因此,海洋意识既是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向海洋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构成国家和民族海洋政策、海洋战略的内在支撑。建设海洋强国,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海洋意识。

  发达的海洋经济是构成海洋强国的动力。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是能源、矿物、食物和淡水的战略资源基地。在陆地资源匮乏和环境污染严重的背景下,海洋经济是全球社会谋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据相关资料显示,全球88%的生物来自海洋,海洋可提供的食物量远远大于陆地。渔业的产出效益明显高于农业,海产品蛋白质含量高达20%以上,是谷物的两倍多,比肉禽蛋高五成。海洋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占世界石油和天然气总产量的30%和25%。而海水温差能、盐差能、波浪能、潮汐能和海流量能等都是取之不尽的绿色能量。以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为代表的海洋新能源,储量更是巨大。海水淡化也是人类饮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了1/5的人口供水问题。在一些国家,海洋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顶梁柱。现代海洋经济包括为开发海洋资源和依赖海洋空间而进行的生产活动,以及直接或间接为开发海洋资源及空间的相关服务性产业活动,这样一些产业活动而形成的经济集合均被视为现代海洋经济范畴。主要包括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海盐业、海洋油气业和滨海旅游业。国际上有一种通行的说法,海洋经济占到GDP的5%即是海洋经济大国,超过10%-15%就是海洋经济强国。

  完善的海洋法制是构成海洋强国的前提。海洋法律、制度及政策表明了一个国家在海洋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规定和发展方向,其调整的对象包括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这些海洋法律、制度及政策体现了一个国家治理海洋和与海洋共处的价值观念。一个国家要以完善的海洋法律、制度及政策,实现依法“管海”和依法“用海”,把海洋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海洋资源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完善国内海洋立法、公正有效地开展海洋执法、解决国内海洋问题是构成海洋强国的前提。

  高效的海洋管理是构成海洋强国的基础。依据海洋法律法规进行的海洋执法管理在新世纪海洋强国建设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西方发达国家把“科学、技术和管理”看作支撑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围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针对国际海洋事务发展的热点问题和推进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的关键领域,开展海域划界、海洋与海岸带综合管理、海岸带空间规划、海岛开发与保护等行动,是海洋强国的重要关注点。

  综观世界各海洋强国,其海洋管理模式主要存在集中管理模式、协调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三种海洋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其主要特点是:有专职、高效的国家海洋管理机构,海洋管理职能覆盖海洋管理各个方面;有健全、完善的海洋管理体系;有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国家海洋法律法规及海洋政策;有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法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协调管理模式,又称半集中型管理模式,其特点是全国建立了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但没有统一的海洋管理职能部门;管理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设有海洋工作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涉海部门间的各种矛盾。高效的协调机制和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是这种模式发挥作用的关键。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等。分散管理模式,是指其海洋主管部门与其他海洋有关部门并行,有一定协调,但没有统一的海洋职能管理机构或协调机构,没有综合性的海洋管理法律,没有统一的海洋管理规划和政策,没有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由于海洋管理工作分散在国家各个部门之中,管理力度不大,又没有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使管理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这类国家有英国、俄罗斯等。其中,集中管理模式是海洋事业迅猛发展和新的国际海洋法制度的产物,是海洋管理体制的主导形式,代表着海洋管理体制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先进的海洋科技是构成海洋强国的支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特别是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已成为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各国将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领域予以优先发展和部署。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凭借其科技优势,为迅速抢占21世纪科技制高点开展了激烈的研究与开发竞争,开拓新市场,进而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海洋领域内的竞争,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军事的,归根到底要靠科技支撑。海洋科技竞争的焦点在于海洋高新技术。没有高新技术的发展,就没有对海洋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对海洋认识手段的发展。发展海洋科技,尤其是海洋高新技术已成为海洋强国的重要内涵。目前,公认的海洋高科技领域有信息技术、生物科学、环境保护、深潜技术等。海洋高新技术的突破与进步对海洋强国发展起着支撑性的作用。

  深厚的海洋软实力是构成海洋强国的内核。海洋软实力概念,首先是从对海权的探讨中引申来的。马汉在19世纪90年代提出的“海权论”中认为,海权就是“国家对海洋的利用和控制”。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学者在探讨海权时,对当代海权有了深入的认识,海洋软实力的概念逐渐显现。中国学者叶自成认为,中国在明朝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但没有成为海洋强国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缺乏制度的支持,二是缺乏经济的支持,三是缺乏海洋文明的支持。可见制度、文明对建设海洋强国的意义不容忽视。孙璐在《中国海权内涵探讨》中粗略地谈到海洋软实力的内涵,诸如“国家是否有系统灵活的海洋战略,国家政策制定者是否重视海洋开发和利用,学界是否重视对海洋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是否有高技术高素质的新型海军指挥人才,甚至包括全民的海洋意识(海洋领土意识、海洋危机意识等)的广度和深度等”。海军指挥学院教授冯梁指出:“国家海洋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在海洋方面的体现,它主要表现在海洋文化和价值观的吸引力、海洋政策和管理机制的吸引力、国民的整体形象等方面。”因此,海洋软实力,指的是一国在国际国内海洋事务中通过非强制的方式运用各种资源,争取他国理解、支持,吸引他国认同、效仿、合作,最终实现国家海洋战略的能力。这种能力具体表现为:由海洋文化及海洋价值观等所产生的吸引力;由海洋发展的相关制度以及海洋发展模式所形成的同化力;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对国际规则和政治议题的影响力等。海洋软实力不只是一种竞争力,它的提出最重要的不是维护各国的海洋权益,而是为全人类可持续地开发与利用海洋提供共享的价值观念与治理工具。

  就海洋软实力的来源及表征而言,世界海洋强国一般都实行开放和民主的政治制度,发展先进的海洋文化。开明和民主的政治制度是孕育优秀海洋文化,培育先进海洋意识的前提与环境,是提升海洋软实力的丰厚土壤。“海洋文化,就是和海洋有关的文化;就是缘于海洋而生成的文化,也即人类对海洋本身的认识、利用和因有海洋而创造出来的精神的、行为的、社会的和物质的文明生活内涵。海洋文化的本质,就是人类与海洋的互动关系及其产物。”如海洋民俗、海洋考古、海洋信仰、与海洋有关的人文景观等都属于海洋文化的范畴。海洋文化存在于与海洋有关的哲学、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为语言、思维习惯、文本符号、实体存在等诸要素。在海洋文化中批判性反思、构建和合文化的海洋哲学,有助于增强文化软实力。海洋软实力的影响力、渗透力和同化力主要是通过海洋文化来展现的。

  强大的海上力量是构成海洋强国的保证。运用海上军事实力是海洋强国获取海洋利益的基本手段。正如马汉所说的:“法律的合理与否不取决于力量,但法律的有效性要由后者赋予。”当今世界国家间的竞争,主要是综合国力的较量;当今世界海洋上的角逐,亦主要是海上综合实力的比拼。海洋国家若想持续实现海洋经济贸易的繁荣,按照自己的海洋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管理,及增强自身的海洋软实力,都要以提升自身的海上军事实力作为保证和后盾。

  海军是海上力量的主体,海洋强国大都拥有强大的海军。这些海洋强国的海军不但拥有强大的核心军事能力,还拥有强大的非战争军事能力。不但能够在必要时大规模直接运用军事力量,以战争的方式实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利益和世界和平;还能以和平的方式运用军事力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或承担大国责任。

  21世纪海洋强国的战略视野

  控制海上战略通道是海洋强国的核心视野。马克思曾说:“谁想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谁就必须控制海洋通道。”自世界新航路开辟之后,海上强国都把控制海上通道作为其一贯的追求目标。美国经过两百多年的陆地和海洋扩张,目前已经控制了地球上的主要海上通道。“海权论”的鼻祖马汉早在1890年,就从理论上阐述了掌握重要的出海口和海上交通航线对美国角逐世界霸权的重要性。他主张美国要成为世界强权国家,就必须取得“海上航行自由”,要取得海上航行自由,就必须建立强大的海军力量并掌握制海权。在马汉的摇旗呐喊下,美国在完成大陆扩张以后,便开始向海洋进发,先后发动美西战争侵占了古巴和菲律宾,策动巴拿马独立,获得巴拿马运河的修筑权和控制权,使美国得以将大西洋和太平洋连接起来,并吞并了夏威夷及其他太平洋岛屿。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美国控制了众多的战略岛屿、海峡和交通要道,并建立了星罗棋布的军事基地。

  在21世纪的头几十年里,这些具有重大地缘战略价值的关键地点的作用不会改变,海上战略通道依然是海洋强国战略利益聚集与碰撞的地点。海上战略通道能否保持安全畅通,直接关系到海洋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维护海上战略通道安全事关海洋强国的持续发展。因此维护海上战略通道安全是世界海上强国的共同选择。

  随着世界战略格局由“冷战时代”向“后冷战时代”的转变,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军事斗争形势也由剑拔弩张、短兵相接式的直接对抗向暗藏杀机、注重威慑式的综合较量变化发展。海上战略通道的利用与反利用、控制与反控制,不再是一次海上战争或战斗就能解决得了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力量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国家海上战略通道的安全,这已成为军事斗争中需要重点关注、长期准备的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世界各海洋大国围绕海上战略通道安全问题,既相互合作,又相互争斗。因此,无论是从军事理论研究,还是从军事力量运用实践来看,海上战略通道安全问题,都受到海洋强国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海洋管理论文篇7

  关键词:海洋社会学;海洋社会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219-02

  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世纪”呼唤海洋社会学,在海洋科学体系已经洋洋大观的今天,海洋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尤其是海洋社会学,人们不仅对海洋社会学感到陌生、没有引起必要的重视,而且其学科体系也还处在研究和探索过程中。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海洋经济和问题多多的海洋社会,海洋社会学的研究亟待加强。

  海洋社会学是新兴起的一门应用性社会学学科,以海洋社会为研究对象。海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海洋、海岸带、岛礁形成的区域性人群共同体。海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包括人海关系和人海互动、涉海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的人际关系和人际互动。以这种关系和互动为基础形成包括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思想文化结构在内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就是海洋社会。

  1.海洋社会学的研究是应对海洋世纪的需要。人们说,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大。面对日趋严峻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海洋的确是“人类未来的希望”。由于人口向海洋地区集聚,经济增长点向海洋产业转移,人类的海上活动越来越多,丰富多彩的海洋社会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加以研究。通过研究认识海洋社会发生发展的历史,揭示海洋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制约因素,预测海洋社会发展的前景。为人类自觉进行海洋社会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2.海洋社会学的研究是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构建和谐海洋社会的需要。中国既是陆地大国,又是沿海大国。由于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海洋的依赖性,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经济的发展,“实施海洋开发”已写入十六大报告,国务院《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逐步把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的目标,将海洋经济视为中国经济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立法、海洋功能区划、海域管理等措施也相继出台。从1996年的《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到1998年的《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再到2003年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表明国家对发展海洋事业的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强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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