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別想強迫我「認同」同性戀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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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反對同性婚姻,但反對入民法。

  同性平权问题在島內扰扰嚷嚷了一段时间,赞成者与反对者皆大量聚众上街头抗争,一时觉得,这是同志岛吗?

  有人问我对同性恋的看法,老实说,这群人很少出现在我的生活里,所以无所谓看法,我想很多人跟我一样,对同性恋不排斥,但也很难说得上认同。毕竟身为异性恋者,平常不可能体会同性恋在社会上所遭受的歧视,所以这议题本来我是无感的。

  但有两件事让我突然想喷:

  1. 惹人嫌的蔡英文选前承诺「同性婚姻平权」

  2.媒体偏袒支持「同性婚姻平权」的一方,声音太吵。

  天生反骨的我,众人皆曰可杀的,我就反射性怀疑。

  那么就说下。

  在我们中华文化里,一向没有对同性恋抱持强烈的敌意,至少相对于基督教文明而言,温和许多。「断袖之癖」这成语来自西汉哀帝这个同志皇帝,他宠爱董贤,一次两人相拥而睡,哀帝先醒了,发现董贤的头压着他的袖子,为了不惊扰仍在熟睡的爱人,索性将衣袖割断。这是个浪漫的故事,并不因两人是同性恋而让中国人起而围剿。

  而我们自古以来的宗教,佛道两教向来就是温和取向,不似西方基督教将同性恋激烈地视为罪恶。事实上,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同性恋也很普遍,多的是同志帝王将相,也未見大家挞伐这个族群。台湾主流的宗教信徒与主流社会的非信徒,对同性恋问题秉承传统,不否认也不承认,不排斥也不认同。基督教徒则因信仰之故而积极反对同性恋,但在台湾此族群就是5%左右。

  这一场意外的战争,可说是由选前蔡英文挑起,选后基督徒发难,以致延烧起来。

  同志在这十几年来形象并不差,除了美日影视里被美化的同志形象,台湾艺人蔡康永,香港艺人张国荣都有助于民众亲近同志。对于生活里没有同志亲友的人而言,这个族群的真实面事实上并未被了解,当然谈不上真正同情的理解。

  因而做到不排斥不歧视,并不难。

  然而,不歧视不排斥是一回事,认同是另一回事。

  民众在这次的波澜里,先是看到基督徒艺人发难,激昂地表示反对同性恋,然后才上演两方针锋相对的攻击,并且迅速理盲化,公开反对同性婚姻的艺人被舆论围攻,有些反对者被网民肉搜,并在网上加以批斗。然后是反同者包围立院,阻止修法,最后是号称二十万挺同者上街头游行示威,媒体则明显站在挺同的一边,大肆报导各名流挺同言论。

  对同志本无恶感的民众,其实一头雾水,并没有真正搞清楚两方在争什么。

  直到挺同者强悍要求同性婚姻要入「民法」,批判另立「特别法」是歧视。

  本来一头雾水,不反对同性婚姻的我,就不太爽了。

  社会上充满各种歧视,不独同志受此待遇,原则上,只要你是少数,或多或少都会被投以异样眼光。我们可以呼吁社会尊重少数,用宽容的心态对待少数,但若要求多数都得认同少数,那就过分了。

  恋女装癖的男人,在大街上展示他的低胸洋装,可以宽容面对,但不需要认同。

  恋童癖多看儿童几眼,恋足癖多看女人的脚几眼,恋狗癖用嘴喂狗吃点心,只要不犯法,谁也管不着,但多数也有权利反对被强迫去认同这些少数,即便少数族群因各种因素而增加。所以若同志追求的是在法律上「反歧视」,以保护少数避免受到多数的压迫与排斥,争议就会相对小得多,因为反歧视不需要强制多数认同少数,只需要学习接受与尊重这种事实存在于社会的现象。

  接受与认同的差别?

  基于民主制度,我接受蔡英文为台湾领导人的事实,但完全不能认同。

  差别就在这儿。

  请注意,在接受而非认同的基础上,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

  任何国家的国民都可以善待外劳,但不必认同外劳是国人,既不是国人,外劳就不可能享有与国人一模一样的平等权利。例如,外劳不能买地,或其他唯有国人才能享有的权利。所以平等二字听来很圣洁,但其牵涉许多层面的问题,不平等自有其道理,除非是基本人权。

  挺同者拒绝立特别法保障同志权益,认为这是歧视,应该与异性恋者完全平等,所以主张同志婚姻应入民法。

  什么差别呢?

  以下仅举两例:

  * 台湾民法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改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

  * 将民法中总计81条性别相异用词修正为中性用词:

  夫妻→配偶

  父母→双亲

  夫妻财产→婚姻财产

  养父母→养亲

  子妇、女婿→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二等亲直系血亲尊亲属

  本来居多数的异性恋者只是「接受」少数同性恋者存在的事实,赞成同性恋者有不被歧视的权利,但若在民法上作如上更动,影响层面就广泛而深远,并侵犯了非同者的权利。

  在法律上将有男女意涵的名词中性化,莫名其妙:

  爱猫者跟猫结婚好不好?恋物癖跟高跟鞋结婚好不好? 我的配偶是猫,是高跟鞋。「双方」嘛,又没规定是男女。

  啊,我过激了吗?

  强制改变伦理名词,颠覆了多数人的价值观,凭什么少数人可以强迫我们重新定义家庭?理论基础在哪里?就因为你们有二十万人上街头吗?

  反同者不是没有让步,立特别法就是一种退让,代表尊重少数的精神,但挺同者可没那么温柔,强悍地要多数人接受并认同这个少数族群。

  爱狗成痴者,也能轻松汇聚20万人上街,要求人狗恋合法。

  同性婚姻必然会遇到的法律与人权问题,便是同性家庭可否收养子女?可否委托代理孕母生子?

  凭什么要孩童接受他没有「父母」,只有「双亲」?孩童如何面对异性家庭子女的歧视与排挤?小孩哪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去宽容「异类」,大家都做过小孩,应该明白我的意思。那么,孩童的人权是否受到侵害?

  换一个角度,基于优生学的考量,目前台湾法律禁止四等亲内的表堂兄妹结婚。那么,开放无法生育的同性者结婚又是什么道理?优生学在同性婚姻的问题上就失效了吗?既然同性可以结婚,那近亲亦没有理由禁止婚配。

  再者,台湾法律也禁止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女(子)与养父母的子女结婚,理由是直系亲属不得结婚,除非终止收养关系。更有甚者,养父与养女之间,即便终止收养关系,亦不得结婚。所以同志若是表姐表妹关系,无论是否血亲,依法亦不得结婚。

  问题来了,为何亲属不能结婚,而同志可以结婚?两者哪一种对社会伦理的伤害比较大?同志婚姻若被法律保障,那人民可不可以用反歧视,平权的角度,主张近亲婚姻合法?

  我的妈妈也是我的表姑,而且他是男的。

  见鬼了。

  台湾重返野蛮社会好了。

  到目前为止,同性恋是先天或是后天,尚无定论,根据研究,主流的看法是,同性恋有30%-40%是基因表达的结果,50%-60%是后天环境所造成。我们可以将两者的数字视为仅供参考,但很难完全否定同性恋没有后天因素。同志都宣称同性恋是天生的,然而目前没有谁能下定论,自然不能排除非同者的疑虑。

  那么制定同婚平权法律,是否有鼓励同性恋成长的疑虑?

  一个受到少子化冲击的社会,政府鼓励生育都来不及了,怎么反去立法增加不能生育的人口比例?

  任何一个异性恋者都不要太笃定,你能欣然接受自己的子女是同志,尤其是被后天环境所影响的那一群。宽容别人容易,当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时,家庭风暴就会逼你现出原形。即便我们可以反覆自我教育,接受子女成为同志的事实,但我相信绝不会有任何非同志家长,积极鼓励孩子成为同志。

  所以大家都不要伪善,我们并不乐见同志增加,自然不需要用法律去培养产生同志的沃土。

  挺同者一再高喊「台湾将同性伴侣排除于法律之外」,「同性伴侣长期没有法律保障」。

  这是说谎。

  依据户籍法,同性伴侣如有居住事实,即可依法「成家」登记于一户。如两人计划携手一生,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恋人,民法承认这样的人有等同于「家属」般的地位,并可享受家属相关的法律保障与义务。

  也就是说,法律本来就承认同性伴侣有「家属」般的地位。同性婚姻并非完全被法律所不容,只是在相关权益上,与异性婚姻有所落差,所以立特别法,就是要解决同志在「家属」层次上仍遇到的困难,例如,动手术时,同志家属的签名是否有效。这种层次的问题,不需要大动干戈改民法,扭转家庭的定义去解决。关于此,前述以提及,所谓绝对平等不能成立的理由:

  不能强迫多数「认同」少数。

  男人喜欢穿女装游大街,不能用法律形式强迫他人认同,也不能以平权为由进女厕。

  同性婚姻可以接受,但若一定要与异性婚姻平权,需要再讨论三五十年。

  一定要现在入民法,就是同志强奸非同志。

  因而同性平权的问题,冲击社会长期演化下来的伦理,唯有透过另一个长期的社会对话,才能缓步修订法律,而不是以突变的形式强行重塑原本稳定的家庭框架,更不能以追求时髦赶流行的心态,昧于现实强渡关山,并夸称此为进步。

  台湾不是基督教社会,普遍不会视同性恋为原罪,两造在相对宽容的社会基础上本来可以好好对话,促进彼此了解,但就因一个没有思考清楚的竞选承诺,一个性向不明又自以为是的领导人,毁掉了友善于彼此的机会,成了激烈对立的状态。

  台湾本不是理盲岛,却被烂政客一次次用意识型态激化仇恨。

  敌人不是挺同反同者,而是这些低劣的煽动者。

  至今,蔡英文的性向未明,原本没有必要要求妳公开性向,但若妳要强迫异性恋者认同同性恋者,那就有必要公布妳的性向,我们有权利知道强迫我们接受少数的,本身是不是就是少数。

  如果妳是同志而不出柜,又要推同性平权,那就是伪装异性恋者阴谋壮大同志族群。

  如果妳出柜了,那你就是少数,请闭嘴,不要用领导人的权势霸凌多数。

  如果妳不是同志也不是双性恋者,请清楚说明什么理由不能立特别法,而一定要动民法?

  以下为同性平权懒人包,图表来源: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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