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相关事项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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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普通函〔2020〕100号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税务总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生产,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对于每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将从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一级防疫反应的地区,可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按规定明确申报范围和期限。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内仍难以申请纳税申报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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