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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款新冠肺炎治疗药物获批,连花清瘟背后的以岭药业
来源:北京商报
全文共2070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作为全球首款获批的新冠肺炎治疗药物,连花清瘟备受关注,而作为独家拥有连花清瘟的以岭药业也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4月14日,以岭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旗下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的适应症,可用于轻型、普通型引起的发热、咳嗽、乏力。
连花清瘟系列是以岭药业的独家品种,疫情期间,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先后多次被列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推荐用药。受益连花清瘟产品销量的提升,以岭药业2020年一季度净利同比增长超过五成。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01
系全球首款获批药物
根据公告内容,以岭药业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以岭”)日前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连花清瘟胶囊和连花清瘟颗粒的关于新增适应症申请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这意味着连花清瘟胶囊成为全国首个获批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物。
公告内容显示,连花清瘟胶囊处方药在原批准内容上,“功能主治”项增加“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常规治疗中,可用于轻型、普通型引起的发热、咳嗽、乏力。”的内容;“用法用量”项除原批准内容外,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疗程7-10天。”同样,连花清瘟颗粒的“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两项在原批准内容上增加上述同等内容。
同时,连花清瘟胶囊此次新批处方药说明书,批件中未否定原非处方药的定位。“公司和北京以岭将积极组织连花清瘟胶囊(颗粒)针对新适应症的市场推广工作。产品市场销售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存在销售不达预期风险。”
资料显示,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首次应用络病理论探讨外感温热病发病规律与治疗,指导研发的专利新药,为国家医保甲类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是唯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治感冒抗流感的专利中成药。
针对公司药品新增适应症以及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岭药业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以公告内容为准。受此消息影响,14日午后开盘,以岭药业直线拉升涨逾7%,此后持续攀升,截至13时05分触及涨停,报价31.32元创历史新高,总市值377亿元。
02
曾多次被纳入推荐用药
连花清瘟产品为以岭药业的主导产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甲类)品种,主要用于感冒、流感相关疾病的治疗,先后多次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列入感冒、流感相关疾病诊疗方案。
疫情发生以来,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先后被列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推荐用药。
以岭药业相关负责人此前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疫情防控中,连花清瘟在包括火神山、雷神山及方舱医院等在内的医疗机构广泛应用,累计7000余万人使用。连花清瘟先后列入中国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五/六版/七版)及湖北、北京、上海等20个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推荐用药。
3月23日,在国新办就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的重要作用及有效药物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余艳红表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早期没有特效药、没有疫苗的情况下,总结中医药治疗病毒性传染病规律和经验,深入发掘古代经典名方,结合临床实践,形成了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治疗新冠肺炎的诊疗方案,筛选出以连花清瘟胶囊、金花清感颗粒、血必净注射液和清肺排毒汤、化湿败毒方、宣肺败毒方等有明显疗效的“三药三方”为代表的一批有效方药。
03
营收大增拉动业绩
连花清瘟产品为以岭药业独家品种。北京商报记者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搜索“连花清瘟”发现,目前仅有以岭药业一家企业获批。作为独家品种,连花清瘟产品在疫情期间为以岭药业贡献了一定的收益。以岭药业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业绩预告显示,受益连花清瘟产品营收同比大幅增长,公司预计实现净利4.33亿-4.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0%-60%。
目前,以岭药业的主要营收来源分为心脑血管类、抗感冒类、食品饮料类以及其他类四大板块。其中,以连花清瘟胶囊/颗粒为主的抗感冒类产品2018年实现营收12.05亿元,同比增长84.98%。抗感冒类产品也是以岭药业毛利率第二大的板块,2018年,该板块毛利率达68.25%,仅次于心脑血管类产品的69.29%。
中康资讯数据显示,在2018中国城市公立、县级公立市场中成药呼吸系统疾病用药销售收入中,连花清瘟颗粒和连花清瘟胶囊分别排名第5名和第12名,市场份额分别为1.82%、0.95%。
近年来,以岭药业加速连花清瘟胶囊等品种海外市场的开拓。资料显示,2015年12月,连花清瘟胶囊获准进入美国FDA二期临床研究,成为全球第一个进入美国FDA临床研究的治感冒抗流感复方中药。
对于海外市场销售情况,以岭药业在4月14日晚间公告中表示,公司专利中药连花清瘟胶囊目前已在巴西、印度尼西亚、加拿大、泰国等地分别以“中成药”、“药品”、“植物药”、“天然健康产品”、“食品补充剂”、“现代植物药”等身份注册获得上市许可,但目前在上述已获得上市许可的国家和地区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比例较低,暂未实现规模销售,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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