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临床】靶向治疗失败可参加!阿替利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化疗招募肺癌患者!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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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临床为免疫联合靶向和化疗方案;此前公布的数据如下:客观缓解率为73.5%,中位反应持续时间为11.1个月;EGFR突变或ALK基因重排、既往靶向治疗失败的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可参加;存在软脑膜疾病病史的患者不可参加;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不可参加;治疗后稳定4周以上的脑转移患者可参加;全国多中心。

  研究中心

  上海

  北京

  浙江杭州

  河南郑州

  黑龙江哈尔滨

  辽宁沈阳

  陕西西安

  四川成都

  江苏南京、南通

  吉林长春

  广东广州

  山东济南

  湖北武汉

  福建福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阿替利珠单抗(阿特珠单抗)是一种单克隆抗体,可与PD-L1结合并阻断其与PD-1受体的相互作用,通过抑制PD-L1,可以激活T细胞消灭肿瘤细胞。

  此前的III期IMpower150临床试验的最新结果显示:阿特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卡铂+紫杉醇组合方案在具有EGFR突变的未经化疗的转移性非鳞状NSCLC患者中的客观缓解率(ORR)为73.5%,中位反应持续时间(DOR)为11.1个月。

  

  研究药物:阿替利珠单抗(III期)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贝伐珠单抗+紫杉醇或培美曲塞+卡铂)

  试验题目:阿替利珠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研究者选择紫杉醇或培美曲塞和卡铂与安慰剂联合贝伐珠单抗、紫杉醇或培美曲塞和卡铂对未接受化疗的 IV 期非鳞状 NSCLC 患者的疗效、安全性和药代动力学

  适应症:IV期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Roche(罗氏)

  用药周期

  阿替利珠单抗的用法用量:注射液:规格1200mg/20mL/支;静脉注射(IV),每3周一次,每次1200mg,直到研究者在综合评估放射影像学和生化数据、局部活检结果(如果可用)和临床状态(例如,疾病继发性疼痛等症状恶化)后确定存在不可接受的毒性反应,或者缺乏临床获益。

  入选标准

  1、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男性或女性患者年龄≥18 岁。

  2、根据第 8 版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分期手册,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患有 IV 期非鳞状 NSCLC (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肿瘤的患者,具有敏感型 EGFR 突变或ALK基因重排且既往接受过靶向治疗失败。

  3、东部肿瘤合作组织体能状况评分0或1。

  4、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病变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新辅助和/或辅助化疗、放疗或化放疗的患者,自上一次化疗、放疗或化放疗至随机化时,未接受治疗的时间间隔至少达到6个月。

  5、根据RECIST v1.1定义可测量病灶:如果自从放射后在该部位有发生疾病进展的明确记录,则只能将先前被照射病灶视为可测量病灶,并且先前被照射病灶不是唯一的病灶部位。

  6、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7、按下述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有足够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需在随机化前14天内完成。

  8、筛选时HIV检测结果阴性。

  9、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测为阴性。

  10、筛选时总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检测为阴性,或在筛选时总HBcAb检测为阳性随后的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检测为阴性,仅对总HBcAb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进行HBV DNA检测。

  11、在筛查期丙肝病毒(HCV)抗体检测为阴性,或在筛选期HCV抗体检测为阳性随后HCV RNA检测为阴性,仅对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患者进行HCV RNA检测。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禁欲(不进行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方法,同意不捐卵子,定义如下:在治疗期间以及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5个月和贝伐珠单抗、紫杉醇和卡铂末次给药后6个月,女性必须保持禁欲或者采取年失败率

  13、男性:同意禁欲(不进行异性性交)或使用避孕套,同意不捐精子,定义如下:对于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或女性伴侣已怀孕的男性患者,必须在治疗期间和贝伐珠单抗、紫杉醇和卡铂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使用避孕套,以免胎儿暴露于上述药物。

  排除标准

  1、有CNS病灶且经过治疗的无症状患者才符合资格:根据RECIST v1.1确认的可测量病灶必须存在于CNS之外。

  2、软脑膜疾病病史。

  3、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要止痛药治疗的患者必须在进入研究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若有适合姑息放疗的症状性病灶(如骨转移或转移侵犯神经),应在随机化前完成治疗。患者应从放射的影响中恢复过来。未要求最短恢复期。无症状的转移性病灶,如果其进一步生长可能会导致功能障碍或顽固性疼痛(如当前与脊髓压迫不相关的硬膜外转移),如适用,应在随机分组前考虑局部区域性治疗。

  4、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腹水(一月一次或更频繁)允许患者留置导管(例如PleurX)。

  5、未能控制的或症状性高钙血症(离子钙> 1.5 mmol/L,钙> 12 mg/dL或校正后血清钙> ULN)。

  6、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或具有上述病史,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抗磷脂综合征、Wegener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

  7、有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组织性肺炎病史(例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诱导性肺炎病史、特发性肺炎病史,或筛选期胸部CT扫描发现活动性肺炎证据照射野出现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的患者可参与本研究。

  8、活动性肺结核。

  9、重大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疾病(Ⅱ级或更高)、随机化前3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塞或脑血管事件、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

  10、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之外的大型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大型手术。

  11、在筛查之前的5年内存在恶性病史(NSCLC除外),但转移或死亡的风险可忽略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如,5年OS率>90%),比如经过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I期子宫癌。

  12、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发生的严重感染,包括但是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者严重肺炎的并发症住院治疗。

  13、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进行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抗生素给药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患者可入选本研究(如为预防尿路感染或预防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加重而使用抗生素)。

  14、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或者实体器官移植。

  15、会禁止使用试验药物、影响结果解读、使患者治疗并发症风险增加的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功能紊乱、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结果。

  16、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的4周内使用减毒活疫苗进行治疗,或者在阿特珠单抗治疗过程中或在最后一次阿特珠单抗给药后5个月内预期需要接种这种疫苗。

  17、目前使用的HBV抗病毒治疗。

  18、研究治疗开始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获批的抗癌治疗或试验性治疗,但TKI治疗除外,其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停药8天或约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19、既往接受过CD137激动剂治疗或免疫检查点阻断治疗,包括抗-CTLA-4、抗-PD-1)和抗-PD-L1治疗性抗体。

  20、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更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或白介素-2)。

  21、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采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喋呤、沙利度胺和抗TNF-α药物)治疗或预期在研究治疗过程中需要采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治疗,除非存在以下情况:接受短期、低剂量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患者或接受全身免疫抑制药物一次性冲击疗法的患者(如,为治疗对比剂过敏反应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48小时)在获得临床监查员的批准后,可入组研究。接受盐皮质激素(例如氟氢可的松)、皮质类固醇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或接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直立性低血压或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22、对嵌合型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产生重度变态反应或全身性过敏反应。

  23、已知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或Atezolizumab制剂任何成分过敏。

  24、已知对紫杉醇、卡铂和/或贝伐珠单抗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或超敏。

  25、在研究治疗期间或atezolizumab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或贝伐珠单抗+卡铂+紫杉醇末次给药后后6个月内妊娠或哺乳或者可能怀孕者。有生育能力妇女在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26、使用紫杉醇的患者:按NCI CTCAE v5.0标准定义的≥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

  27、高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 15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控制这些参数的抗高血压治疗是允许的。

  28、存在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29、在研究治疗开始前的6个月内,存在严重的血管疾病(例如,需要进行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外周动脉血栓形成)。

  30、≥4级静脉血栓栓塞史。

  31、在研究治疗开始前3个月内,存在≥ 2级咯血史者(定义为每次≥2.5 mL鲜红色血液)。

  32、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的证据(即未使用治疗性抗凝剂情况下)。

  33、肿瘤浸润或与大血管邻接的证据。

  34、在启动研究治疗前7天内,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微创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应至少在启动研究治疗前2天内放置血管输液装置。

  35、在启动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腹部瘘、胃肠(GI)穿孔、腹腔脓肿或活动性胃肠道出血的病史。

  36、无法愈合的严重创伤、活动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

  37、当前或近期(在启动研究治疗前10天)使用过阿司匹林(> 325 mg/d)或氯吡格雷(> 75 mg/d)在启动研究前的7天内,只要INR和/或aPTT不超过治疗极限且患者在启动研究治疗前≥ 2周内使用剂量稳定的抗凝剂,就可以将全剂量口服或肠外抗凝剂应用于治疗目的。允许预防性使用抗凝剂。不建议同时采用直接口服抗凝剂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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