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凯盛新材(301069):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
时间:2022年12月18日 15:51:29 中财网
原标题:凯盛新材: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发[20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山东凯盛新材料服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财务结构、现金流状况、项目投资需求等情况,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按《公司章程》实施现金分红后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自身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调整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 12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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