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完还能申请大病二次报销!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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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对于医保报销很熟悉,对“医保二次报销”可能相对陌生。最近优选智嘉遇到了一些“医保二次报销”的案例。今天优选智嘉就“医保二次报销”为大家做做讲解。

  一般问及“医保报销”问题的,都是希望社会能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优选智嘉很理解,也希望今天的文章能为需要的朋友提供帮助。

  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正在进行中,与去年不一样的是,今年的缴费标准又上涨了30元,人均最低缴费标准已经达到250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老百姓最基础的医保保障,优选智嘉提醒大家一定要记得按时缴纳。

  因为只有购买了城乡居民医保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甚至万一家里有人因大病而花费大笔的医疗费,家庭经济支撑不过来,还可以申请大病二次报销。

  问:什么是“大病二次报销”?

  优选智嘉:“大病二次报销”就是指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2019年新农合出新规定要降低大病起付线标准,提高大病报销比例到60%。

  问:哪些人可享“大病二次报销”?

  优选智嘉:按照规定,大病二次报销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优选智嘉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

  参保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所在市确定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即可进行大病保险补偿。

  问: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大病?

  优选智嘉:这里,优选智嘉先给大家解释下两个比较专业生涩难懂的概念:“合规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

  合规医疗费用:每个医疗保障制度都有它的“用药目录”和报销范围,例如:城镇居民医保有城镇居民医保目录,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就不能纳入报销范围,在“目录”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称为“合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也就是能否进入大病保险的一个“门槛线”。

  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一般由各市州确定,原则上,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每个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简单来说,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这个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这个额度就是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

  问:“大病二次报销”需要什么手续?具体有哪些流程?

  优选智嘉:

  1、医院的大病结算窗口

  大多数情况下,医保二次报销可直接在医院的结算窗口直接结算。

  住院时使用医保卡或新农合医疗证证办理住院登记,如果就诊医院实现全国联网,那么参保人出院时,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医院的大病结算窗口直接使用医保卡报销大病费用。

  2、医保经办机构的结算部门

  如果是异地就医,参保人出院以后,携带医保卡、新农合医疗证、参保人身份证、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清单、就诊证明、病历本、出院小结等证明,前往当地医保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问:办理大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的参保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优选智嘉: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6、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问:大病医保二次报销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优选智嘉:

  1、起付标准为0~2万元(含2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

  2、2~4万元(含4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60%;

  3、4~6万元(含6万元)的,其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

  4、6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达80%;

  5、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是不能低于53%。

  问:治疗中还有很多高额费用是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外的,这些大病保险能报吗?

  优选智嘉:大病医保二次报销只能报销医保目录内的项目,主要是为了保障基本医疗。

  大病医保二次报销后,如果还有困难,请直接去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制度,可以提供帮助。

  大病救助申请流程: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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