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查处一批涉疫物资价格违法案件 商品售价最高涨幅超600%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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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针对涉疫物资购买需求激增,部分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对涉疫药品用品生产流通企业、线上药品销售商、线下终端零售药店及中药材交易市场等相关经营主体开展巡查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6万人次,检查各类经营主体1.2万家次,发放提醒告诫函1.2万份,受理价格投诉203起,责令整改不规范价格行为11起,立案查办价格案件7起。

  12月15日,湖南省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当地一家药房开展执法检查。经查,12月4日起,该药房N95医用口罩销售价格由1.3元/个上涨至10元/个,涨幅达669%;75%医用酒精(规格:500ml/瓶)销售价格由3元/瓶上涨至10元/瓶,涨幅达233%。该药房在进货价格未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恢复原价,并对该药房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此外,部分经营主体还存在强制打包捆绑销售行为。12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药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将布洛芬混悬液(美林)、抗病毒口服液(东盛)、小柴胡颗粒三种药品打包捆绑销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于12月14日立案调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扎实做好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监管工作,深挖线索案源,及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高压态势,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文/余春生)

  案例一:通道侗族自治县某某堂大药房涉嫌大幅提高价格哄抬价格案

  12月13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通道侗族自治县某某堂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2月6日起,该药房将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24粒/盒)销售价格由16元/盒上涨至25元/盒,涨幅高达56.3%。该药房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娄底市某健康药房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12月15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涉疫物资市场巡查,发现娄底市某健康药房在销售“连翘”“金银花”“板蓝根”等涉疫相关中药材未按要求明码标价,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已固定证据,责令立即改正并将立案调查。

  案例三:株洲市某某大药房株洲滨江西路店涉嫌强制搭销案

  12月1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某大药房株洲滨江西路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药店在销售布洛芬混悬液(美林)时,强制搭售其他药品,将布洛芬混悬液(美林)、抗病毒口服液(东盛)、小柴胡颗粒三种药品打包捆绑销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于12月14日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宁乡市某药店涉嫌大幅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

  12月7日,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涉疫物资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发现宁乡市某药店以16.8元/盒的价格购进连花清瘟胶囊(规格:24粒/盒),销售价格由12月5日的24元/盒上涨至12月7日的29.8元/盒。该公司在进货成本未增加的情况下,较大幅度提高药品售价,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恢复原价,并于1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五:汨罗市东陵某某堂悦民大药房涉嫌未明码标价案

  12月9日,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汨罗市东陵某某堂悦民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该药房销售的布洛芬混悬液未按要求明码标价,涉嫌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安仁县某专业药房提高售价哄抬价格案

  12月15日,安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安仁县某某专业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2月4日起,该药房N95医用口罩销售价格由1.3元/个上涨至10元/个,涨幅高达669%;75%医用酒精(规格:500ml/瓶)销售价格由3元/瓶上涨至10元/瓶,涨幅高达233%。该药房在进货价格未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安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恢复原价,并对该药房涉嫌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七:株洲市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11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店N95医用防护口罩等价格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1月7日以0.8元/个的价格购进湖南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N95医用防护口罩300个,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11月7日以4.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22个,获利821.39元;11月9日至11月11日期间,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以2.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4个,获利23.8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督促当事人改正了未明码标价售卖N95口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售卖N95口罩,获利合计845.19元。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5.19元,并处罚款3000元。

  稿源:新华社、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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