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连花清瘟卖断与新冠肺炎的关系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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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告诫书打击囤积居奇,囤积的对象是连花清瘟。普通人抢购连花清瘟与新冠肺炎的认识,或者防控存在关系;适用法律打击囤积居奇行为时,法律人,特别是行政、司法人员却发现没有适用的法律条文,例如,价格法对哄抬物价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等。

  

  连花清瘟卖断与新冠肺炎的关系

  价格违法类型与法律责任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此为价格执法人员所称的价格违法行为;囤积居奇是哄抬物价的通常手段,例如,不少影视作品有这样的情节,“奸商”囤积粮食抬高米价等;当前不少人囤积连花清瘟,其目的明显,即,提高药品的价格。但当执法部门适用价格法时却发现,囤积居奇却不是价格违法行为。

  有人可能要问,价格法为何不将囤积居奇规定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方面,囤积居奇并不一定涨价,例如,国家储存猪肉是为了平抑物价等。另一方面,1997年刑法的修订也影响着价格法的立法目的,例如,原刑法规定了投机倒把罪;价格法在法律责任中并没有规定哄抬物价等价格行为成立犯罪。

  价格法仅规定了一个刑事责任,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价格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在本法的第四十条中,具体行政责任如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价格法的规定,“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司法机关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连花清瘟卖断的原因

  随着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或者患者主要为轻症,不少中医专家得出结论,即,新冠肺炎是自限性疾病,但在西医为主的医疗体系下,自限性疾病的结论并不是主流观点。新冠肺炎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连花清瘟的主治功能之一为,发热或高热,恶寒等。

  连花清瘟等中药的副作出较小,用于疫情防控可能是首要的选择之一,例如,SARS暴发、流行时,板蓝根被卖断;与上述的理由相同,西医,或者西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多数情形下要弱化中药的效果,例如,不少自媒体否认诸如连花清瘟对疫情的防控作用等。从药品管理法的角度分析,中药事实上排序在化学药、生物制品的前列;西药,通常是指化学药、生物制品等。

  就传染病的防控而言,中药曾起着重大作用,例如,鼠疫、霍乱等传染病肆虐时,中国近代社会的防控可能主要依靠中药等;不仅如此,青蒿素是从黄花蒿中提取的一种有效抗疟化合物,与中药也存在着实质联系。疫情防控,不能忽视中药的作用;从此意义而言,连花清瘟卖断,与西药,即,化学药,或者生物药对新冠肺炎病毒没有绝对的作用有重要关系。

  

  不能轻易排除中药对传染病防控的作用

  违法药品价格的法律责任

  多数人,包括法律人认为药品的价格适用价格法,根据价格法的规定,药品价格违法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哄抬药品价格,牟取暴利,任何人无论在何时均成立非法经营罪。

  有人可能要问,法律人为何认为仅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药品价格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一方面,多数人没有认识到药品价格适用价格法为例外。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价格,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价格法,其含义为本法有规定的不适用价格法;不仅如此,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做了特别规定,即,由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药品的价格,例如,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甚至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另一方面,不少法律人对非法经营罪的第一项的构成要件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即,对限制买卖的物品成立本罪需要怎样的构成要件。药品等典型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例如,处方药等,问题是,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违反价格的规定是否成立本罪?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的目的在于:禁止任何人扰乱市场秩序,取是行政许可并不影响成立本罪。

  民法典颁布后,多数新修订的行政法律均规定了犯罪行为,其目的在于:克服成文法的“僵硬性”,例如,原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与价格法相同,即没有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文看来,民法典规定了特别法人等,价格法可能也需要修订。

  

  药品适用价格法是例外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新冠肺炎可能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等;该结论为2004年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试行)特别注明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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