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的法律定位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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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

  

  个人大病求助是指个人为了缓解由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病所带来的经济困难,而面向社会公众发起的筹款活动。近年来,在个人大病求助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求助平台”)上发布信息,并借助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进行传播的求助方式已屡见不鲜。目前国内的主流求助平台为轻松筹和水滴筹。此外,还有爱心筹、360大病筹、滴水之家、帮帮爱心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基于此,个人享有通过发布信息向社会寻求救助的权利。

  在个人大病求助迅速发展成为“救急难”的重要途径之时,其问题也逐渐显露,并引发诸多争议。

  首例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纠纷

  2019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水滴筹运营方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公司”)与莫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首例由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所引发的司法判决。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争议包括以下两点:第一,被告莫某作为个人大病求助的发起人,是否存在隐瞒关键信息及挪用筹得款项的违约行为;第二,如果莫某存在违约行为,水滴公司能否代表赠与人向其主张返还筹得款项。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同时,在此种情形下,水滴公司有权代表赠与人要求莫某返还筹款。最终,法院判令莫某返还筹得的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

  在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领域立法缺位、监管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相关法律争议的首次回应,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然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还亟需立法层面、行业自律和监管层面的跟进和完善。

  商业模式与公益属性的冲突

  近年来,在对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乱象的讨论中,法律学者已就求助平台的商业模式和求助本身公益属性之间的冲突进行了探讨。在商业模式占主导的情况下,求助平台的定位偏差是当下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以水滴筹为例,其《用户协议》载明:平台仅为发起人、求助人与赠与人之间的筹款提供平台网络空间、技术服务;平台作为居间方,筹款行为仅存在于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之间,使用水滴筹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求助人与赠与人自行承担;因项目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发起人、求助人和赠与人自行解决。

  朝阳法院在向水滴公司发送的司法建议中指出,水滴筹平台将自身定位为个人大病求助项目的技术服务者和居间方并不妥当。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载明的内容,水滴筹平台应负有对求助信息的严格形式审查义务、对筹集款项使用的严格监督义务。

  正是由于定位上的偏差,求助平台才出现了司法建议中所指出的“审核监督力量与求助规模不匹配”的问题。

  厘清求助平台的法律定位至关重要。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及其配套规定确立了慈善募捐的规范体系。慈善募捐是指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个人大病求助的受益人是特定个体,不符合“慈善宗旨”的法律定义。因此,个人大病求助并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慈善法》虽为个人大病求助留出了空间,但由于属性不同,无法在《慈善法》的框架下对其进行具体规范,也很难将其纳入民政部门对慈善募捐的监管体系。

  民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中,仅规定了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杂;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大病求助的发起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

  然而,不管是否与慈善组织对接,求助平台应负有的具体义务仍不够细化。此外,根据2016年出台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发布的个人大病求助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则由发布者个人负责。根据该条规定,求助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负有提示和告知的消极义务。

  在上述背景之下,求助平台将自身定位为技术服务者和居间方,似乎并无不妥。然而,考虑到个人大病求助的特质,若缺乏一个可以承担更多积极义务的第三方,便极难确保求助信息和筹集款项使用情况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求助平台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毋庸置疑,个人大病求助发起人自然须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在缺乏第三方专业协助的情况下,要求本已处于困境的发起人在治疗的各个阶段全面、准确地披露求助和款项的使用信息,缺乏合理性。为此,求助平台应确保发起人已知晓信息发布规则,并且这些规则需要足够清晰、详细,易于普通公众理解。

  与此同时,仅仅依靠赠与人的力量,同样无法实现对款项后续使用的精确追踪。个人大病求助中的绝大多数爱心人士捐助的金额较小,且与发起人和受助人素不相识,缺乏足够的动力和途径去监督款项的使用。因此,求助平台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十分必要。

  尽管轻松筹、水滴筹和爱心筹于2018年10月联合发布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并倡导搭建求助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失信筹款人黑名单,但这些设想并未真正落地,发挥的作用仍十分有限。更何况,即便这些制度或机制已经建立,主要依靠社会公众来监督款项的使用也并不可行。

  求助平台不从个人大病求助项目中收取手续费的事实,并不代表着应将其界定为只需承担消极义务的技术服务者和居间方。学者及媒体在相关讨论中已经指出,个人大病求助的发起人和赠与人事实上成为了这些公司旗下保险商城等营利板块的潜在用户。尤其是对广大的赠与人而言,亲见他人罹患重病时面临的困境,会吸引其选择购买求助平台上的保险或互助产品。

  以水滴公司为例,其求助平台背后的商业化运作十分明显。2019年12月,引发争议的地推人员“扫楼式”劝募事件,便是例证。此外,据报道,一旦在水滴筹平台的移动客户端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登录或其他相关操作,就有可能立即接到推销其保险产品的电话。正如朝阳法院在判决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作为一家营利性公司,水滴公司应在运营水滴筹平台获得合理利润的同时,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督力量。

  近年来,个人大病求助在多个国家兴起,并非我国独有。慈善领域的监管机构负责就个人大病求助对公众作出详细的指引和风险提示,是域外常用的手段。例如,英国的Fundraising Regulator。然而,考虑到我国进入该领域的商业公司越来越多,个人大病求助的规模十分庞大,仅仅由监管机构作出指引和提示或仍不足以应对已出现的诸多乱象和问题。在立法缺位、监管不足之时,司法实践可以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但就长远而言,仍需进一步厘清求助平台的法律定位,并探索将求助平台纳入民政部门监管的适当途径。

  本期封面及目录

  《中国审判》杂志2020年第1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2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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