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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知识总结(2)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种做人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力指独立做事的资格,人与人之间并不平等。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①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②如果没有证明,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③ 其他证据能证明的
1、胎儿利益的保护
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外情况有三种,分别是遗产继承,接受赠予和侵权行为。存获法律上利益的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胎儿应进行扩张解释包括婚生,非婚生和违法生育。
(1)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受遗赠。
遗产继承分为三种情况:
①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婴儿,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监管。
②娩出时为死体的,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
③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接受赠予
娩出前,胎儿接受赠与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予的权利,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3)侵权行为
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第一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1)侵权客体:七项人格利益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2)诉讼类型
如果是一般死者,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私益诉讼,赔偿金归起诉近亲属;如果是英雄烈士,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私益诉讼,赔偿金归起诉近亲属。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赔偿金归国家。
(3)民法上的近亲属共八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祝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保护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分类
依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进行划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8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人<18 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18 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Vs胎儿
胎儿接受赠与属于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对胎儿本身绝对没有伤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接受赠与,属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对其可能有伤害。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奖励,赠予和报酬;还包括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③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监护的对象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还包括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
监护产生的来源包括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成年人意定监护,委托监护。
(一)监护人的确定
(1)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监护顺序分别是:
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⑤公职监护人即民政部门。
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条件是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
2、无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包括不同程度的智障残疾人,精神病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老年人以及因故欠缺意识能力的人等。
监护 顺序: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⑤公职监护人及民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两会。
(2)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1、含义: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只能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养父母。)
②主体必须在担任监护人的前提下才可订立遗嘱。
③被监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④应当以遗嘱方式进行。
⑤被指定监护人应有监护能力。
⑥被指定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
3、适用情形
父母只要一方健在且有监护能力,其他任何人不可承担监护人。
(3)协议监护
1、概念:协议监护是指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制度,无顺序人数限制。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与他人的约定,在其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他人担任监护人。
协议监护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可以由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也可以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4)指定监护
1、含义:指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形下,由有关主体提出申请,并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指定监护也没有顺序人数限制,不同于协议监护的是指定监护是通过有权机关的外力介入,而非依靠监护人的意思自治。
2、前提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以启动,离婚后不影响监护关系。
3、主体
指定监护的主体包括四类组织:分别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或法院。
4、争议解决程序
5、指定原则(择优指定)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定监护人。
6、临时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由被监护人所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
临时监护人只能由这四类组织担任,不能由自然人担任。
7、法律效力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人的监护人的责任,擅自变更后的监护人也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5)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1、适用情形
成年人在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前,委托他人在其无判断能力时照顾其人生或管理其财产的情形。
2、具体内容
①书面形式②监护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成年人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6)委托监护
1、概念: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情况。
本质是找人帮忙带孩子。唯独监护不导致监护责任的丧失,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协议监护主体必须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委托监护中受托人可以是没有监护资格的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
(1)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监护而言,体现被为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
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①财产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②人身
监护人不能随意捐献被监护人的身体器官。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监护人的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1)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1、适用情形
①积极侵权行为实施严重损害被侵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和暴力伤害等。
②消极侵权行为待遇,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比如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③兜底性条款: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监护人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为他人购买房产,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
2、申请主体
①有关个人(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②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协会)
③民政部门
3,撤销机关是人民法院。
4、法律后果
①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②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③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不免除基于血缘等关系确立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独立于监护关系而存在。
(2)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1、适用情形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情形为确有悔改的表现,但是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复。
2、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申请主体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4、恢复机关是人民法院。
5、法律后果,监护人资格恢复后,法院指定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四)监护关系的终止
(1)情形
①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③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④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既不影响人身关系,也不影响财产关系,仅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受理公告三个月→宣告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
1、程序
(1)申请
(2)受理
向下落不明人所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2、效力
关于财产代管人主要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1)确定
①失踪人的财产由如下四类有资格的人担任财产代管人分别是a配偶b父母c成年子女d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4类有资格的财产代管人无顺序和人数的限制。
②出现如下三类情形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A无上述四类人,b上述四类人无代管能力,c上述四类人有争议。
(2)法律地位
?失踪人所欠税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从事的是一种无偿行为,仅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变更
①利害关系人申请(到人民法院)
A不履行代管职责,b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c丧失代管能力。
②代管人自己申请。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接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此法律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1,概念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定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情形
(1)一般情形(普通期间)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即意外事明且证明随时
宣告死亡的情形可概括为420。
一般而言,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典型的意外事件包括洪水,海啸,地震,沉船,火车脱轨飞机失联
3,程序
(1)申请
(2)受理
向下落不明人所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公告
一般情形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件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件且证明公告期为三个月。
(4)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判决作出之日,即判决书上所载明文书作出日期。
4、法律效力
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1)妻离: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2)子散:代表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3)家破:个人合法财产按照遗产开始继承。
(4)人亡:视为自然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5、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1)与配偶关系可否自动恢复?
①原则上自动恢复
②例外 :
α配偶结过婚,包括再婚,再婚又离婚
b配偶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2)被送养的子女可否再要回来?
①原则上不得以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而要回子女。
②例外
A,被收养人不满八周岁的,仅收养人同意即能要回
b被收养人,八周岁以上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方能要会。
(3) 被分割的遗产可否请求返还?
①原则上返还。
②例外:已经发生物权变动的,适当补偿
(4)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6、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7,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①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②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技师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只能宣告失踪。
③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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