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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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2日,长江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长江镇某网吧进行了检查,经对该网吧一上网人员身份调查发现,该网吧在涉嫌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涉嫌违规行为,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对涉嫌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取证,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发现,该未成年人是由他人带进网吧,未进行信息登记。鉴于此案为未成年人主观犯错,而网吧方面疏于管理未及时登记信息,文化行政部门分别对网吧管理者和未成年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网吧给予警告处罚。

  法律分析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成熟,容易沉迷于网络荒废学业,不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面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尤其是暴力、色情、游戏等,未成年人缺乏良好的辨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沉迷其中而不能自拔,甚至引发不良行为。社会各方都应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审核:沈   杨

  发布:宋蕾蕾

  来源:长江镇农业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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