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讯问未成年人制度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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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讯问贯穿于侦查、检察、审判各个环节,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极为重要的侦查活动。侦查讯问体现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互动性,乃至对抗性的特点,“侦查讯问是各种侦查手段中侦查主体与被追诉人最直接的正面接触,双方处于封闭环境中面对面地以言词方式就案件的情况进行问答,以言词方式进行合作或对抗,其间可能发生激烈的言词交锋”,可见,讯问并非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一般性对话。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有充分的理解,明知其法律权利和放弃法律权利的后果,通过语言方式进行供述或辩解,对陈述后果有正确判断,具有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的能力。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期是人从“本能”走向“理智”的时期,其身心并不成熟,对未成年人的讯问应有别于成年人。讯问未成年人不仅需要满足刑事诉讼的固有目的,还要特别强调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为此,当今世界各国对讯问未成年人规定了一系列的特殊要求和程序保障制度。我国《》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总体上有关讯问未成年人的规定较为原则,立足于讯问未成年人的目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讯问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

  一、未成年人在讯问中的主要特征

  发展心理学研究表明,“青春期是处于儿童期和成年期之间的一个发展阶段。一般开始于10岁左右,结束于19岁左右。这是个过渡的阶段,青少年不再被视为儿童,但也还不是成年人,这一阶段身体和心理将会出现显著变化和成长。”一般而言,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心理也较为脆弱,这使得他们在讯问中,“或者是对警察的提问理解不够透彻,甚至误解;或者由于记忆能力的欠缺而缺乏对整个事件的完整记忆;或者由于语言能力的不完善而表达欠佳,从而导致被误解”等。与成年人相比较,未成年人在讯问中呈现出如下三个特征。

  (一)未成年人对权利告知内容往往不能充分理解

  讯问前权利告知既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也是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知悉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自我防御权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调查取证和收集证据的前提。”当前,很多国家通过判例或成文法明确规定了权利告知义务。例如,美国“米兰达案”(Miranda v Arizona)确立的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讯问之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接受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等内容;《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第1款也规定:“初次询问开始时,应当向被指控人告知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和列入考虑的刑罚规定。应当向被指控人指明,依法其有就指控作出陈述或对案件保持沉默的自由,并可随时地,甚至在询问前,咨询其所选任的辩护人。”从域外实践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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