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男女双方住宾馆开了个双人房双方同意没有发生性关系算不算犯法?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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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男方自愿的情况下成年女性和未成年男性发生关系也一样违法,涉嫌猥亵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扩展资料:案例: 据现代快报5月31日报道,江苏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报道称,该女老师在担任受害人班主任期间,先后数次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这起案件中,一个明显的问题在于,犯罪事实与判决定性并不相符。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而在本案中,“女教师与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显然与该罪客观表现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不相符合。因此,笔者认为将该女教师的行为定性为猥亵儿童罪并不准确。那么,该女教师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显然,该罪名成立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而本案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男生,金坛区法院未判强奸罪,在法律层面上也并无不妥。因此,在这起案件中,该男童在遭遇性侵之后,又遭遇了我国刑法的“另类歧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通常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而猥亵儿童罪最高的刑期只有5年,这与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慑力明显不足。保护儿童的性权利在法律上理应一视同仁。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异的保护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对象规定为一般人,并从立法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很多国家对性侵儿童的定义不仅宽泛,而且刑罚严格。以英国为例,2003年的《性犯罪法令》明确规定,不论被害人同意与否,只要与13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便视为强奸。性侵男童和性侵女童一样,都是丑恶的罪行。遏制这一罪行,不仅需要社会对男童性权利的正视和关注,更需要弥补刑事法律的空白或对滞后立法进行调整,从而构建一个无性别差异的未成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在这类行为上,刑事法律如果缺位,不能不说是未成年权益保护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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