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两少年用弹弓打伤致左眼失明,谁该担责?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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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一名8岁女童安安(化名),

  在购买零食的途中,

  被一颗飞射而来的钢珠击中左眼,

  最终致左眼眼球破裂失明。

  而肇事者是

  两名骑电动车路过的男孩。

  7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向受害女童家属出具了两份通知书,一份是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是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中提到,该局经审查认为,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鉴定意见通知书指出,已对受害女童的伤情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

  7月23日,受害女童家属向媒体记者表示,事发至今,两位肇事男孩的家长并未主动联系协商此事和道歉。另外,警方没有明确告知两个男孩的具体年龄,只知道两个男孩今年小学刚毕业,年龄应该在13岁左右。对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受害者家属表示不能接受,将申请重新鉴定,并考虑起诉肇事方。

  此事引发众多网友热议,

  部分网友对于女童失明

  被认定为轻伤二级表示不解;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

  未达刑责年龄和立案有何冲突?

  那么,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如何界定?

  未成年人犯罪,

  警方不予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警方不予立案,

  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哪些情况属于轻伤二级?

  如果不服鉴定结果

  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谁又该为此事承担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如何界定?多大年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肇事少年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两个关键点需要在事实上予以确认,一是肇事少年的年龄,是否达到了十四周岁;二是受害女童的伤情是否达到了重伤标准。如果肇事少年的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故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犯罪,警方不予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警方不予立案,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依据即为上述刑法之规定。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不予立案的结果不服,可采取如下救济途径:

  第一,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当事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条及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第三,如果穷尽以上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需要提示的是,这三个救济途径是递进的关系,当事人应该按照上述顺序寻求救济,只有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才满足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3. 什么情况算轻伤二级?如果不服鉴定结果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眼部损伤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另外,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果该事件受害人家属不服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可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4. 如果两名肇事男孩均未成年,谁该为此事承担责任?

  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认,两名肇事男孩的确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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