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子深夜威胁未成年少女 车内将其轮奸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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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刑终267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杨,男,1994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人李杨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李杨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杨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581刑初17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杨于2019年5月15日凌晨,伙同程某(男,2002年12月1日生,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将被害人陆某乙(女,2001年11月26日生)带至常熟市琴川街道虞东路徐湾桥桥下,采用言语威胁、控制被害人手机等方式,违背被害人陆某乙的意志,在被告人李杨驾驶的皖SF01133汽车内,由程某、被告人李杨先后强行与被害人陆某乙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杨留在汽车驾驶位,程某再次强行与被害人陆某乙发生性关系,期间程某强行让被害人陆某乙为其手淫。

  原判另查明:2019年5月15日14时许,常熟市公安局接被害人陆某乙报案。经侦查,被告人李杨有重大作案嫌疑,2019年5月15日晚20时30分许,常熟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虹桥中队民警在常熟市古里镇新苑路19号内将被告人李杨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陆某乙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14日晚上10点多,其微信好友程某发信息让其出去玩,其不想去,程某就帮其叫了车子来接她。之后其就到了一个汽修厂门口。后来程某就带其去吃饭。吃完饭其让程某送其回去,程某要拉其进汽修厂坐坐,其不答应,就跑到厂门口。程某就说骑电瓶车送其,其就上了车,后面还有一个人开车跟着其们。后来程某在一座桥底停下来,其感觉害怕就在群里和同事陆某甲、石某说如果其不回信息就帮其报警,后其手机就被程某抢走了。其问程某想干什么,程某就拿出了避孕套,其求他不要强奸其。但程某就说如果不跟他发生性关系,就让另一个男的强奸其。其没办法就跟着程某上车了,上车后程某就把其强奸了,整个过程中其一直在哭,喊疼。后来另一个男的上车也要和其发生关系,其不愿意。其就拉着程某不让其下车,让程某为其求情,不要让那个男的强奸其,但是那个男的让程某下车。其没办法还咬了程某,程某就下车了。那个男的在车上就把其强奸了。整个过程中其一直在哭,其是不愿意的。后来程某又上车,那个男的坐在副驾驶位置。程某又把其强奸了一次,期间程某还强行让其帮他手淫。后来,其让朋友过来把其接回去了。辨认出被告人李杨就是另一个男的。

  2、证人程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其在2019年5月14日晚上11点多,其和李杨等人在KTV唱歌,其就想喊“浪娘”过来,李杨也想喊她过来。“浪娘”是其之前在快手上认识的,微信聊了大概一个月,之前就见过一次面,其和“浪娘”不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帮“浪娘”约了车到汽修厂,其喊她过来的时候就已经产生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了。后来“浪娘”过来后,其想带她在汽修厂里发生性关系,但“浪娘”不同意。其当时就发消息给李杨,告诉李杨“浪娘”不让搞。后其就带“浪娘”吃了夜宵,期间李杨发消息让其带“浪娘”去小树林。其就想带着“浪娘”去吴庄桥底下发生性关系。去的过程中,其发微信让李杨跟过来,李杨就开车跟着。到了吴庄桥底下,其要和“浪娘”发生关系,“浪娘”很害怕,恳求其不要和其发生性关系,但其威胁“浪娘”说,如果不和其发生性关系,李杨就会和“浪娘”发生性关系。之后其就在车里和“浪娘”发生性关系。其做的时候李杨就在边上,其做完李杨就过来要和“浪娘”发生关系,“浪娘”不愿意。还让其帮忙,其就让李杨不要搞她,但是李杨让其下车,“浪娘”哭着一直拉着其,还用牙齿咬其,其生气就下车了。后来其看见李杨强行和“浪娘”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其又上车和“浪娘”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其间李杨一直在车上前排座位上,还说让“浪娘”为其手淫,其就强行让“浪娘”为其手淫。整个过程中,“浪娘”是不愿意的,一直哭。后来“浪娘”让其朋友把其接走了。辨认出被害人陆某乙就是“浪娘”。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其与李杨、“浪娘”之间的聊天过程。

  3、证人陆某甲的证言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2019年5月14日晚上十点多,陆某乙说微信上有人叫其唱歌,11点多就出门了。凌晨00时多,陆某乙在群里发了个位置,说自己被骗了。凌晨一点多,陆某乙说自己出事了,让其帮她报警,其打电话给她,她手机关机了。凌晨3:25陆某乙打其电话,其们睡了没接到,直到15日下午一点多回来,才知道她被两个男的强奸了。

  4、证人石某的证言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2019年5月15日凌晨00时56分,陆某乙在群里说自己要是出什么事,让其帮她报警,后来三点半的时候陆某乙单独给其发微信说那个未成年男的拿走她手机,还威胁陆某乙要跟她发生关系,如果陆某乙不愿意的话,就叫别的男的一起来发生性关系。那个地方黑,又不好打车,她又没钱,跑不掉,很害怕,她被两个男的轮奸了。

  5、证人潘某的通话记录,证实2019年5月15日凌晨00时56分,陆某乙问其要钱回家,其好像给了她钱。

  6、证人姚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5月15日凌晨三点多,陆某乙发微信让其去接她,其就开着电瓶车按照她给的位置去接她。到的时候看见陆某乙蹲在马路边在哭,边上站着一个陌生男人,还有一辆SUV。其问她怎么了,她没说,只是和闺蜜在视频聊天。后来那个男的走了,其就把她带回其宿舍。陆某乙没有告诉其发生了什么。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杨和同案犯程某的手机进行了扣押,并对相应电子数据进行了勘察。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及涉案皖SF01133轿车进行了勘察,并提取了相关物品和擦拭子。

  9、门诊病历卡、人身检查及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李杨及被害人陆某乙的相关擦拭子,但陆某乙乳头擦拭子、阴部擦拭子均未比中李杨的DNA,李杨的龟头拭子未比中陆某乙的DNA。

  10、常住人口信息、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杨曾因寻衅滋事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害人陆某乙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女。

  1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杨到案情况。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杨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轮流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杨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杨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杨及程某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凌晨将被害人带至偏僻之处,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其和程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不顾被害人反对,采用语言威胁手段轮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系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并非半推半就,对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以采信。据此,对被告人李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上诉人李杨提出的上诉理由为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关系,事后反悔才报警;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一致,原审法院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杨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轮流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李杨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应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李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判决综合上述各量刑情节所处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杨认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明确表示不会谅解李杨及程某。

  关于上诉人李杨提出的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上诉理由,经查,李杨及程某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其和程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采用语言威胁手段轮流强奸被害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程某的供述、证人陆某甲、石某、姚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可认定李杨的犯罪事实。李杨上诉所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耀荣

  审判员黄文杰

  审判员张珍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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