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24岁男子和13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获刑六年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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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往是青少年发展的需要,紧张的学习压力和生理发育的基本需求使得他们迫切需要友情、爱情的填补。网络中的虚拟空间给了他们相对宽松的环境,让他们不必担心在现实生活中见面的窘境,还可让他们的精神得到依靠。正因如此,网络交友的兴起让越来越多的学生热衷投身“网恋”,而一旦陷入其中,便很难分清网友的善恶,更识不透“网恋”背后的陷阱,十之八九的结果是“身心俱损”。检察官以案释法

  犯罪嫌疑人冉某某,男,平昌县无业青年,作案时24岁。被害人小白,女,遭受侵害时13岁,系平昌某小学在校学生。

  2021年3月22日,缺乏家庭关爱的小白私自离家奔赴平昌县城,与在“陌陌”上认识的“热心”网友冉某某见面。冉某某细心周到的接待让小白放松了警惕。当晚,冉某某趁势提出让小白成为自己的女朋友,并将其带至县城某宾馆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4月25日,小白再次离家出走,孤身一人约见了冉某某。冉某某见小白未因上次的事情报警,再次将小白带至县城某宾馆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天,小白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

  案发后,检察院立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平昌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从快对冉某某以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8日,平昌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六年。法律知识解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上面这个案例中冉某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怎么就构成强奸罪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得出,对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的,并未规定要违背其意志和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即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所以,本案中冉某某明知被害人小白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检察官提醒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始终从严惩治。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还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格落实双向保护,为未成年人被害提供心理救助和司法救助,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修复其家庭关系。但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和全面保护都不如有效的预防,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有些不法分子以网络“交友”为幌子,诱骗未成年人见面实施性侵害。因此,检察官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未成年人要谨慎对待网络交友,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网络安全知识教育,正确引导孩子上网,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面对性侵害,不要沉默、不要畏惧,用好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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