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实务丨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探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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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3日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要旨纵览分析:
1、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2、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检例第104号)【要旨】: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监督考察时,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3、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检例第105号)【要旨】:对于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4、牛某非法拘禁案(检例第106号)【要旨】: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上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5、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107号)【要旨】: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挽救功能无法实现,符合“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本批5个案例分别来自江苏、浙江、河南3个省份,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涉嫌罪名看,涉及聚众斗殴、抢劫、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传授犯罪方法罪6个罪名,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常见多发罪名。二是从案件类型看,1件系考验期间因表现良好被缩短考验期,1件系异地协作开展考察帮教,1件系对涉嫌数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件系对犯罪时未成年、诉讼过程中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件系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5个案例类型不同,各有侧重,基本涵盖了附条件不起诉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办理类似案件的解决思路与方案。三是从所附条件看,有的设定了按月分期赔偿的义务,有的列出了考验期内的负面行为清单,有的针对多人既有共性化的附带条件,也设置个性化的具体要求,有的提出每周的量化指标,有的有针对性调整强化了帮教措施。5个案例所附条件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都很强,为确保考察帮教实效奠定了基础。四是从实际效果看,4个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顺利经过监督考察,生活走上了正轨,有的有了相对稳定的职业,有的考入大学一本专业深造,有的有了一技之长,充分展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价值。同时,对于严重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比如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检察机关也绝不姑息,及时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不适用缓刑,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的鲜明态度。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探索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本质上是为了恢复社会、未成年人、被害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倡导用人文关怀和目的刑罚观来弥补未成年人所犯罪行,进而取代传统的报应刑罚观。该项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资源浪费问题,给予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弱化刑罚在未成年人领域的功能。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源于日本和德国,是为了解决高犯罪率与司法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矛盾而设立的一种刑事分流程序,其目的在于节约司法资源、犯罪人矫正及预防犯罪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等。通说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作出不起诉的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起诉人满足这些条件并且履行完毕以后,追诉活动便终止的一种裁量不起诉制度。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我国检察机关对如何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多方的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先由检察机关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年研究实践,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确认,体现了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条文共有三条,被规定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第一章中,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些法律条文分别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监督考验期和考察期内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都作出了说明。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的一项特别诉讼制度,是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办案程序,对于及时依法分流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最高检制发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其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带条件以及附带条件的履行监督等专门进行了规定。2018年,最高检与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依托司法社工等专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心理干预、行为矫正、社会观护等工作,为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质量和效果提供支撑。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的目的在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错误,劝诫其回归社会后不再重蹈覆 辙。然而,重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感化未成年人却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起点和归宿。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育阶段,其实施犯罪时有可能是因为冲动、恐惧或者其他主客观因素,因此,法律和社会都有必要适当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宽容,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并不意味着容忍未成年人的犯罪。相反,完善该项制度能够最大程度挽救失足青少年,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例如,对犯罪情节较轻,且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而是通过监护人或者社会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能够避免未成年人堕落。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基数大,这就决定了要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追求司法效率历来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标之一。但与此相矛盾的是,我国现阶段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这就导致司法机关的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 特点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利用宽严相济政策来有针对性地打击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可以促进司法资源的节约。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刑罚来加以惩治。另一方面,对于情节较轻的则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可以更好地感化未成年人。综上,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把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集中起来,既能够节省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也能够保障司法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例如,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能够极大程度减少监狱系统和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出,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环节司法资源的浪费,集中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办理未成人严重刑事案件以及社会上的其他刑事案件。同时,该项制度也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双方的诉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力。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浅析。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使用,强调自由裁量权应当处于一个可控合理的范围之内。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质上就是检察人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机制。现阶段,该领域的监督救济机制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被害人、公安机关的监督救济机制偏向于一种事后救济,难以有效监督检察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无论是被害人申诉,还是公安机关复议、复核,都具有明显的事后救济性质,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自身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容易产生“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司法困惑,使得权利滥用风险提升。
现阶段,许多地区检察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时,由于涉及人员范围较广,案情较为复杂,导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阻碍随之增大。一方面,共犯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赔偿,将间接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在共犯之间就赔偿比例牵扯不清,无法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部分检察人员为了防止“同犯不同罚”现象的出现, 通常会放弃使用该项制度。另一方面,在检察机关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同时对多个未成年人进行帮扶不符合司法实践状况,进一步导致该项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68条就社会调查予以规定,赋予了检察人员启动调查程序的权力。本次第二十七批指导案例也重点强调了社会调查以及考察制度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的作用。
社会调查制度与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主体、效 果等方面有着内在联系。第一,社会调查制度本身是针对犯罪的 未成年人设立的一种特殊制度,其适用的本身是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它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目的 上具有一致性。第二,附条件不起诉对不起诉人在考察期间要进 行矫正教育,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结构成员,社会交往进行了解。第三,矫正教育从根本上讲 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进行教育,开展社会调查全面考察他们的 人格特点,发现他们的人格缺陷,从而有针对性进行人格矫正。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否取得预期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具体的考验方式。因为考验方式直接影响着所附条件的实现状况,只有当这些条件能够得到有效的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才有存在的价值。从长远来看,应该把对被不起诉人的管控工作上升到党委、政府工作的层面,由党委、政府或政法委以文件的形式,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系统体系,就如“大调解”的建设一样。已有的经验也表明,建立一个由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帮教系统,能够最大化地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与功能。
目前,各地试点普遍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第一是 定期接受思想教育,撰写思想汇报以及和相关考察组织进行谈心;第二是安排到签订协议的企业或者社区进行公益劳动。例如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采取“社工全程介入”的三层考察帮教模式,由 公益组织仁助社工事务所对考察对象进行专业社会调查,提供附条件不起诉的参考依据,由检察人员、社工、学校、企业人员等组成考察帮教小组,社工全程介入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支撑。这些考察方式都值得肯定与推广。但笔者认为在设置具体的考察方式时,必须针对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原因进行对症下药。
这次第二十七批指导案例可以看做是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种试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使部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尽早脱离刑事司法程序,免于有罪判决宣告,在自身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积极努力获取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使其不致于因定罪而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和条件,避免了未成年人被起诉到法院且被判有罪而服刑对其家庭、个人的巨大打击,有助于未成年人改造之后回归社会,也符合我国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侦、诉、审的整个诉讼过程,《刑事诉讼法》的三条法律规定只是进行了大致的说明,在司法实践运作中我们已经渐渐制定详细的适用标准、适用程序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等配套措施,立足于本国的实践,借鉴好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律师简介
刘志民律师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
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民商诉讼
刑事诉讼
刘志民律师,京师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区律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文化委委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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