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劣迹艺人是否必须一禁了之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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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广播电视是文化事业产业建设发展的重要领域,担负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责任,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有着特殊意义的广播电视领域,其节目主创人员的薪酬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调控。

  “建议由行业协会制定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通过成员之间的共同协商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指导的方式,把国家的政策导向贯彻到这个行业的规范中,这样在执行起来会更加灵活、更具可操作性。”郑宁说。

  黄泷一认为,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本质上是市场作用的结果,对于薪酬收入过高的问题,应当以税收等二次分配手段予以调节,不宜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干预。即便以行政指令的方式限制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在实践中也极易以各种方式规避,导致执法成本过高,成效不明显。对主创人员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的限制,应当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实现。

  劣迹艺人参与的节目或被限

  早在2014年,广电总局就下发过“封杀劣迹艺人”的正式通知,彼时重点针对的是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近年来,对于艺人“劣迹”的认定范围已经逐步从违法犯罪扩大到社会道德领域,社会公众对于限制“劣迹艺人”从业范围、净化行业整体风气的呼声日益强烈。

  对于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回应——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黄泷一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劣迹艺人作品限播的规定有着必要性和合理性,但考虑到“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不仅涉及其他法律制度,也涉及相关方的利益,建议作出更为精细化的规定。

  黄泷一举例说,对于其他相关方,劣迹艺人作品限播将产生发行许可证的不予颁发与撤销的效果。在发行许可证颁发前,主创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作出不予颁发发行许可证的决定,理所应当。而在发行许可证颁发后,还应当考虑相关方利益,建议作出规定,仅在主创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才能作出撤销发行许可证的决定。

  阿里大文娱法务总监李巍认为,对于劣迹艺人不能一禁了之,考虑到艺人的不同岗位以及行为的恶劣程度,建议探索分级制度,将暂缓播出的时间长短与违法行为恶劣程度分别进行对应。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艺人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对于违法行为不太严重的艺人,可以考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允许其通过从事公益活动等形式解除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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