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未成年人保护法》】(5):在大街上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谁可以管,谁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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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一起来学《未成年人保护法》】(5):在大街上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谁可以管,谁必须管?

  

  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的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九章132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学法知法用法水平,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制作了解读视频。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问:在大街上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谁可以管,谁必须管?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因此,当发现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等情形,任何人都可以管,都有权制止或者检举、控告,这是宪法赋予的重要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权益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等相关人员,也包括不直接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但是,对于有些主体来说,他们一旦发现就必须管,对于他们来说不是权利,而是法定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注: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答》/郭茂林主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11

  供稿单位: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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