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社区矫正法》实施两周年宣传系列片(二)了解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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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两周年。为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法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率,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厅及市局要求,决定自6月1日至6月30日在潍城区范围开展《社区矫正法》宣传月活动。

  为配合宣传,现推出《社区矫正法》宣传系列短片。

  系列片(二)无悔青春,重塑人生,了解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发展前景的重任。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迅速上升,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期稳定应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特别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地很成熟。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其亮点之一,是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开辟专章,做出特别规定。社区矫正法》中规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指的就是接受社区矫正时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群。

  《社区矫正法》第七章单列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根据未成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开展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二是依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三是依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就学复学工作;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协调相关部门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四是强化家庭监护责任。规定未成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义务。监护人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予以督促教育或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近年来,潍坊市潍城区司法局秉承《社区矫正法》服务矫正的新理念,主动探索思考,创新工作机制,矫正、教育、帮扶并重,坚持法、理、情相融,积极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转化为现实的社会治理成效。截至目前,已帮助30余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健康、阳光顺利融入社会,未出现脱漏管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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