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实务沙龙综述 | 刘玲 | 明星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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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明星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实践中分手费不仅仅是明星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在一般百姓当中也可能会存在,我们经常会见一些典型的案例,比如去打民间借贷、去打赠与合同纠纷等等,或者进一步来说,分手演变成结婚没有结成,就成了婚恋纠纷,所以这个问题是可大可小的,而且是一个刑事与民事交叉的领域,我们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今天请到的嘉宾是刘玲律师,她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

  主讲嘉宾 刘玲

  

  各位律师同仁,各位线上参加论坛的朋友们,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能够参加今天晚上的论坛,刚才主持人介绍呢,大家也知道我是刑事律师,我们刑事律师平时主要做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具体而言呢就是根据案件中的证据、事实、根据法律提出无罪或者最轻的辩护意见,我们进行辩护主要依据的法律一个是刑法,一个是刑事诉讼法, 前者是实体法,后者是刑事法,刑法规定了483个罪名,这些罪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犯罪,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有侵犯财产的犯罪,还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还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还有针对军人的犯罪,刑法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它规定的刑罚十最为严厉的,有生命刑,剥夺人的生命,有死刑,有自由刑,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还有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部门法,那么刑法和其他的部门法,比如民法、税法、海关法是什么关系呢,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比如有税法,刑法中就有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等这些,比如海关法,在刑法中就规定了十几个与走私有关的罪名,还有民法典中有婚姻家事关系的内容,在刑法就有重婚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等等,那么我们说法律体系中有不同的部门法,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非常复杂,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那么这些矛盾就不可能按照我们法律规定的界限、按照部门法的界限去发生,它就是交织在一起,很复杂,那我们法律人呢,用我们法律人的目光来审视这些复杂的关系,并且对它们进行梳理,梳理出民事法律问题、刑事法律问题,还有刑事民事交叉在一起的刑民交叉问题,还有刑事、民事、行政交叉在一起的刑民行交叉问题,今天我们论坛的主题,它就是一个刑民交叉问题,男女双方恋爱交友,然后分手,一方向对方索要分手费,有的人竟因此触犯了刑律,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这是怎么回事?那么索要分手费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做一个分析。

  先看案例,一号案例,这个案例其实大家都比较熟悉,因为媒体一直是跟踪报道这个案件,主人公是个演员,吴某某,已婚男士,他和陈某某是情人关系,他们在2018年,吴某某提出分手,然后女方陈某以把二人的关系公布到网络上,然后几次索要分手费,吴某某都支付了,最后一次,两个人又达成了一个协议,就是在未来4年中分期支付4,000万,然后吴某某就支付了300万,之后陈某某又要求变更协议,不要分期了,而是让吴某某一次性的支付剩下的3,700万,那么这个时候吴某某报案了,公安机关就是以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的,最后法院是判决陈某某敲诈勒索罪判三缓三,这个案件大家都很熟悉。

  我们再看二号案例,这个案件大家也熟悉,这事发生在去年,有一个歌手姓霍,霍某,他前女友陈某在去年8月份的时候,通过社交媒体公布了霍某和他的朋友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很劲爆,同时陈某还把他自己写的一个小作文发在网上,因为聊天的内容很劲爆,使得霍某的人设崩塌了,霍某就宣布退出娱乐圈,然后就向警方报案了。在2021年12月份,前女友陈某就因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我们看一下小作文,就是 PPT上面,里边有一句话,他要给我转300万,最后我说我要900万,那么如果小作文属实的话,那么这句话就可以判断陈某有索要分手费的情节。

  那么我们就刚才讲的这两个案例,我们也做一个比较,这两个案件当事人都是演员,而且有一定的知名度,这是他们的身份。这两个案件每个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要么是情人关系,要么是恋人关系,都是因为索要分手费而引起的,这是起因,都涉及到同一个罪名,敲诈勒索。那么一号案例它是一个已决案件,法院的判决书部分内容也被媒体公布了,那么这就给我们分析一号案件提供了一个基础的信息。二号案例因为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目前没有司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给出一个结论性的定性,那么我们刑事诉讼是无罪推定,所以现在陈某她仅仅是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一个犯罪嫌疑人,不能够就此判断陈某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那么这两个案例都提到的是敲诈勒索罪,那么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呢?我们民间有一种说法叫敲竹杠,敲竹杠渊源有很多个版本,现在我们都能够把这个敲竹杠,把它作为一个讹诈财物的代名词,尽管渊源版本不一样,但是对这个词对这个敲竹杠它的含义大家都很清晰,也就是利用别人的短处或者是不利的地位来索取财物,从中渔利,这就是敲竹杠。

  我们再看一下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是敲诈勒索罪,我们看: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我们看和民间的说法敲竹杠,有很大的重叠的地方,那么敲竹杠它在很多行为方式上和敲诈勒索罪的很多行为有重叠,那么敲诈勒索罪在我们刑法中的一个概念,给它定义就是: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这个就是我们刑法中的规定,是不是听着很枯燥。

  那么接下来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讲这个罪名,那么敲诈勒索罪它是一个多发的常见的一个罪名,我十几年前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就办理了很多在马路上碰瓷的这种案件,都是以敲诈勒索罪起诉的,法院也是以敲诈勒索罪来定罪处罚的。

  好,我们再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我们把它列为是三号案例,这是发生在2018/2019年的一个案件,有一家娱乐公司,这个公司有一个司机,专职司机高某,他平时的工作就是接送明星的,然后在工作中他就知道了这些明星的很多的个人隐私,于是他就给一个明星沈某,就找来一个其他的手机号,然后发短信,索要20万,然后在短信里边就清楚的写明了沈某的亲人的一些个人信息,并且对沈某施加压力。然后沈某就让经纪人给高某所指定的一个银行卡的转账转了5000块钱,然后就报案了,最后法院也是以敲诈勒索罪对高某的定罪处罚的,判的是有期徒刑10个月。那么这个案件大家要注意两点,一个是高某索要的是20万,沈某被害人他转账转了5000元,那么造成的它的损失也是5000元,那么也就是5000元的既遂,法院认定的敲诈勒索的数额认定的是5000元,而不是20万。第二点就是高某对大明星沈某是用短信的方式进行恐吓的,然后主要看他的短信的内容,里边就有对沈某的一种威胁,他索要封口费的,那么这种行为继而能够判断高某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敲诈,这是三号案例。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大家其实也都知道,媒体也报道了,这是发生在某地有个派出所,一个辅警、女辅警,这个女辅警和当地的公务员以及官员以及很多人都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然后她以此来要挟,敲诈了一共9个人,然后案发以后敲诈的数额统计是372万元,一审法院判了徐某的敲诈勒索罪,判了13年,后来二审改判7年,那么这个案件也是敲诈勒索罪。

  那么通过这几个案例,我们能够提炼出构成敲诈勒索罪,它有一个基本的架构,也就是符合这些架构的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是什么呢?一个是行为人对他人进行了威胁,进行了恐吓,然后对方心里害怕了,产生了恐惧,然后基于这种恐惧把财产处分了,这时候行为人得到了财产,被害人财产损失,这就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基本的架构。

  那么我们说定罪一方面要看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的行为,那么具体而言,敲诈勒索的行为就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那么暴力它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需要让被害人的心里害怕、产生恐惧就可以。这个程度要求不要求压制被害人,让被害人害怕了就可以了。如果那是当场的拿着大棒子把这被害人打晕了,然后把财物取走了,这就不是敲诈勒索,这是什么抢劫罪,这就是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的程度,就是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就可以。我们再看威胁,就是对被害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进行威胁,用我们刑事法律一个术语就是以恶害相通告,足以让其恐惧,这就是威胁。那么敲诈勒索的这种行为它的程度以什么来判断?就是有没有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里害怕,并且基于这种恐惧交付了财物,这是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敲诈勒索罪它属于财产犯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就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

  那么我们说,是不是所有的敲诈勒索行为都构成犯罪?他们举个例子,有一个无赖张三,他去农贸市场,敲诈小商贩,然后满载而归,敲诈小商贩20个鸡蛋,10根甘蔗,那么构成敲诈勒索罪吗?我们再看刚才我们说的1号案例,敲诈3,700万是未遂,那么构成犯罪吗?这个是法院认定的敲诈勒索罪,那么张三的行为和一号案例中的陈某某的行为,他们在性质上一样吗?不一样的。这也就是涉及到罪与非罪的一个界限。在开场的时候我说刑法它是最严厉的法律,它只处罚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那么对于像张三这种行为,他可能是一般的这种违法,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也不需要刑法对张三进行了评价。那么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呢?或者换一种说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它的标准是什么?看数额、看次数,也要参照情节,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对敲诈勒索构成数额较大,那么数额较大是多少?规定的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到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那么为什么规定的是一个幅度,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呢?这是因为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致,所以最高院就是规定的是一个幅度2000~5000,那么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准确定一个数额。比如北京的敲诈勒索罪的定罪的一个标准,就是数额较大的标准是3000元,如果在北京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那么这就是数额较大就可以定罪了,这是一种。还有一个就是多次敲诈勒索的,也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什么是多次呢?最高院规定的就是两年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这就是多次。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那么这个数额较大是要打5折的,比如对未成年人、对残疾人这些弱势人群的敲诈勒索的,那么数额较大就要打5折了。

  我们看一下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我们刚才说数额较大或者是多次,它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那么数额较大是在2000~5000之间,那么数额在3万到1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那么30万到50万以上的,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看敲诈勒索罪,它的法定刑是比较重的了。

  好了,接下来我们回到我们论坛的主题,就是索要分手费,那么在民法中要不要保护?民事法律不保护分手费,那么如果男女双方分手了,一方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向自己支付的分手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那么也就是说是恋爱、交友、同居等等,在分手的时候,如果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的依据,也没有法院的支持,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在民法典中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那么夫妻双方要离婚,离婚涉及到离不离,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还要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那么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一段时间我们就看很多法院在离婚的判决中判决一方给另外一方家务补偿费,那么这也是考虑到在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付出是有差异的,所以在离婚的时候,法院它就适度的进行一个调整,判另外一方给这一方一定数额的家务补偿金,那么这样的判决它是有依据的,因为民法典对这种婚姻关系是保护的,那么对于离婚财产这种分割,它也是能够在民法典中能够找到相应的依据。你看我们对比之后,我们就能够看到,对于婚外情或者未婚同居这种关系,民事法律是不保护,那么因为分手而索要分手费也没有法律的依据。

  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地再问一个问题,就是如果索要分手费,那么法律民法有没有禁止?不支持,是现在不支持,没有根据,那么民法中有没有禁止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或者分手的两方,协商就确定一个分手费,自愿的,那么民法有没有禁止?这个就需要我们来给它捋清楚。我们说婚外情未婚同居等等的这些关系民法不保护,但是在这种关系终结的时候,也就是分手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财产关系。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的一些财产,也要分割,比如两个人共同的经营公司,开个饭馆,那么也涉及到一个经营权,怎么来处理?甚至呢,我也遇到过,夫妻双方他们的离婚的时候,因为宠物而产生矛盾,那么就是这种未婚同居这种关系,他们共同养的一个小宠物,在这种关系终结的时候,宠物怎么处理?它也是一个问题。还有在共同生活中,一方的付出很大,照顾对方,把自己的工作都放弃了,为了照顾对方,那么双方的付出是不一样的。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在一起生活,一方有疾病,患有疾病,或者一方因为流产造成身体的损害,甚至能影响到日后的生育等等,那么就是因为分手涉及到财产的问题,它是很复杂的,所以不能够一概而论。

  分手费不支持,分手费就一律法院要驳回?也不是的,就是说分手费里边有合理的成分,那么这些合理的成分,如果我们看民法,那么可以找到,有的属于是补偿性质,有的属于赔偿性质的,有的属于赠与性质的,所以分手费给它细分,那么就能够看到不同的法律关系,那么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也是民法所能够支持和保护的。这是从这个角度上来分析。另外民法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平等自愿,个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有一个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如果双方分手时单纯的就分手费达成了合意,而且数额也合适,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对于这种情形,民法的并不禁止,它是可以的。还有一方向对方索要分手费,另一方可以拒绝,意思自治,你可以拒绝,如果这一方他一看对方拒绝了,那去法院起诉,法院不支持,那么是法院根据法律所做的一个处理,那么对于另外一方,是完全可以拒绝的,你可以不给,所以我们就说民法中的它的一个原则就是个人意思自治,那么如果分手费双方协商一致,也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完全是可以存在的。

  我们再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也很有意思,这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这是法院判的一个案件,一对夫妻一方在外面的有情人,并且赠给情人的财务27万多元,然后妻子就起诉了,就要求情人返还这27万,理由是:这27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法院的最后的判决就是以公序良俗为理由,判决情人把27万元返还给妻子,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我们看,这个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就以违背公序良俗,对这种丈夫给情人的这种赠与,这种关系法律不保护,同时因为涉及到27万,它属于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不能擅自处分的共同财产,以这个为理由来判的。

  那么我们就看这个案例,我们再联想一下一号案例,这一号案例,演员吴某某他分手费支付给陈某某,前面有几笔300万、800万等等这些。那么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吴某某他的妻子她就以自己不知情,然后自己不同意不认可,这个钱属于夫妻财产,那么吴某某不能把这个钱给了陈某某,如果妻子以为理由去法院起诉,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咱们可以分析一下,作为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思考一下。

  刚才我们提到了作为分手费,民法上不支持,但是不支持并不等于禁止,民法不保护分手费,并不等于分手费就非法。我们看刑法对于分手费有没有涉及到?管不管分手费?我一开始就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所以民法不保护分手费,能否认定索要分手费,就是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这是不能的。因为我们刑事和民事的逻辑的结构是不同的,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他是否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判断这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就看一看他的行为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那么有些刑事和民事它的逻辑结构的不同,不是必然地民法不保护的分手费,然后就把它认定为是刑法敲诈勒索,最终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的这个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能看刑法中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它是否都符合?符合了就构成犯罪,不符合就不构成犯罪。我们接下来看,那么有的案件就是因为索要分手费,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是怎么回事?那么现实中的案例很多,我们尽管看到的都是这些涉及到明星的这些案例,其实现实生活因为婚恋、因为交友、因为这种恋人关系分手,而实施敲诈勒索的有很多,我大概梳理了一下,一类是实施敲诈勒索罪的,这是最为常见的,它的行为人都是男性,它的方式都是分手之后向女方索要钱财,以公开你的裸照,或者向你的新的男朋友提供你的照片视频,用这样的方式进行威胁,然后向女方索要钱财。这种案件也是比较多,所占的比例比较多,确实是让人很不舒服,这是一类。第二类是以告发或者举报来威胁,索要财物的,主要是针对的一些官员,还有一类是以公布隐私,降低社会评价来威胁,索要财物的,那么这类的案件主要是针对的是公众人物,还有一些是官员。那么我们看前面我们举的几个案例中都属于这一类的,那么我们看这几类案例,它为什么构成犯罪?它在行为方式上都有威胁、索要,也就是说通过威胁、胁迫这种方式,来进一步的索要分手费,那么可能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那么我们再看,其实并不是因为索要分手费而成立的犯罪,而更重要的是在威胁、在胁迫这个点上,所以索要分手费,刑法不管,但是如果索要分手费,手段、行为触犯法律了,触犯了刑法中规定的某个罪名了,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了。比如为了索要分手费,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是不敢反抗,那么构成什么罪?抢劫罪。再比如有人为了索要的分手费,把对方拘禁,非法拘禁了两天,那么这个可能就构成非法拘禁罪了。还有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讲的为了要分手费,以恶害相通告吓唬对方,对方的心生恐惧交出了财物,这个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了,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它的重点是什么呢?行为手段、行为方式,而不是因为索要分手费。

  那么我们再看一下一号案例,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行为人陈某某客观上已被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某某非自愿性的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这属于采用胁迫手段的敲诈勒索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陈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法院判决的理由。那么我们看法院判决陈某某某是因为什么?因为陈某以暴露别人的隐私来威胁,然后迫使吴某某的给付了巨额款项。你看这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存在,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陈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对于一号这个案例,我们再做一个深度的分析,我们把这个时间脉络给它理一理。

  第一个阶段是在2018年1~2月份,这个时候是两个人的谈分手,然后陈某向吴某某索要300万,然后又索要了800万,然后吴某某要求陈做出承诺,就是不要公开两人的关系,要删除两人的照片,然后陈某做了承诺,然后吴某的付款,那么对于这一阶段两个人就分手事宜自愿达成了协议,那么对于这一个阶段涉及到的分手费1,100万,法院在敲诈勒索罪的判决书中没有涉及这1,100万,也就是法院不管你分手费。我们再看第二阶段,第二阶段就是陈某自己违背了这个协议了,把二人关系在网上公开了,然后就以曝光二人亲密照片为由再次索要4,000万,然后这时候两人又开始谈了,签了一份协议,分期付款的协议,4,000万,然后吴某某支付了300万,那么在这个时候两个人还是在协商,仍有协商的余地,那么所签的协议是自愿的产物,陈某某她尽管有要挟,以曝光的二人照片来要挟,但是对于吴某某也没有紧迫性,所以对于300万法院也没有认定敲诈勒索。我们看第三个阶段,就是陈某某以进一步的公开二人的不正当的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来相威胁。这时候又提出变更的协议,原来是规定的是4年分期付款,现在要求一次性付款,把其余的3,700万给她付齐了。这个时候陈某某对吴某的它这种胁迫程度的加强了,具有现实的急迫性了,那么这个时候两个人自愿地支付分手费,从自愿就转化成了强制索要,也就在这个节点上性质发生变化了。那么法院也就是在这个节点上,对于3,700万元认定的是敲诈勒索,当然了这个是因为是未遂,没有实际支付,这3,700万认定的敲诈勒索的数额,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法定刑规定的,应当是10年以上。那么为什么判的这么轻,判三缓三,还是缓刑?一个是因为没有支付,它属于犯罪未遂,二就是被害人的谅解,所以减轻,处罚判三缓三。所以我们看我们把一号案例它的时间点给它做一个标注,然后进行每个阶段进行分析,我们就看出来刑法其实对分手费不关心,只有对于这个行为它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阶段,这个时候才对你定罪量刑。

  那么敲诈勒索罪它构成要件的在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刚才讲的三号案例,司机敲诈勒索明星5000块钱的案例,比较容易判断,你不给我钱,我就曝光你家人的隐私。这个很好判断,他的目标就是钱,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好判断。但是对于一号案例,在判断起来就是稍微复杂一些了,因为陈某某你索要分手费,的确他们基于这种关系,又在一起共同生活过,那么分手费之中它有合理的成分,前面我们也分析了,那么怎么来判断它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看法院的判决,它其实也是充分考虑到数额3,700万,这也是一笔巨款,还要考虑到一个情节,前面索要分手费,对方支付了,再次索要,签协议,再次要挟,从这个情节上还有数额上的进行一个综合的判断。那么到了第三个阶段的时候,你索要的3,700万,它性质就发生变化了,也就是这3,700万就能判断出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占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我们再看敲诈勒索都有这种恐吓行为,那么恐吓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刚才我们也讲了,就是使得被害人心生恐惧,害怕了,这种恐吓,这是属于你的恐吓行为。那么我们说这种恐吓行为看的是内容,你短信也好,语言威胁也好,发微信也好等等,看的是它的内容。我们举几个例子,如果说你给我钱,否则我公布你的隐私,那么这个是什么?被害人都不愿意,也会害怕,他就属于恐吓行为。还有我在网上发你的裸照,我曝光你亲人的这些隐私,这个都属于威胁恐吓。那么还有一种就是同归于尽似的,你如何如何,否则公布我们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把双方照片一块来公布,同归于尽式的,那么这也是一种的恐吓。我们再看,如果说我要分手费,你要是不给我,我给雷公打个电话让雷公劈死你,这算不算?还是用什么标准,看看对方是否心生恐惧。那么这个标准也是要参照我们社会一般人的这种标准,那么我们听到某人说我让雷公劈死你,我们会当真吗?我们会恐惧吗?也是用这个标准,类似的还有我对着菩萨我要诅咒你,你不给我钱我要诅咒你,那么这个能不能产生恐惧,让对方?显然是难以产生这种恐惧的。那么还有一种,就是你给我钱,否则我曝光你,曝光你曾经给地震灾区捐款,好了,不但不心生恐惧,还高兴着,当然不能够认定为恐吓行为了

  我们说索要分手费并不违法,那么即使是不正当的关系中的小三、情人,提出索要分手费,它也不必然的就是违法,关键看什么?看你索要分手费的,你这手段你这方法,看这个手段方法是否合法,那么这就是涉及到一个法律的边界的问题,那么现在此类的事件经常发生,如果把握不好边界,稍有不慎可能就变成了敲诈勒索了,那么是否你的行为是威胁,可能你自己也难做一个判断,那么怎么办?那么对于非法律人士呢,在涉及到法律专业问题的时候,建议可以委托律师,让律师来为你的分手来进行代理,这样由专业的人士来介入,可以使得这个分手变得和平,能够平和的分手。

  那么最后还有时间我们再谈一个就是为什么明星的容易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呢?为什么很多人就把目光的定向明星,那么我们也可以简要的分析一下,因为演员或者是演艺人士他们都有一个目标,目标都是一样的,就是吸引公众的眼球,吸引大家的注意,让公众关注自己,持续关注自己,让自己一直红,这是同样的演员的目标。所以作为演员就要努力的打造一个人设,呈现出一个比较好的一种的公众形象,也同时努力的掩盖自己的不足,那么另一方面,社会评价也能够决定了明星的命运。因为我们普通的公众,我们评价明星一般是从两个维度展开,一个是才艺,一个是道德。那么才艺如何我们能够看得见,我们能够听得见,直接给分就好了,但是你明星的道德如何?我们普通的群众很关心,但是对于信息的掌握是有限的,过去在传统媒体占据主流的时候,有一类记者叫娱乐记者,他们就挖掘的明星的消息,传播一些明星的个人隐私,传播到大众进行评价。那么现在是自媒体时代了,人人都是媒体人,人人都可以爆料,所以我们这些普通的观众,我们普通的这些群众,我们很容易就坐等吃瓜了,那么明星就是因为他这种见光死这种特质,所以他就要维护的人设,一旦道德上被质疑,流量就减少,没人关注了,曝光度降低了,收入降低,甚至演艺生涯就此终结。所以明星对于人设受损,他非常恐惧,面临敲诈,尤其是面临的一些以降低他的人设、损坏他的社会评价的这样的一种敲诈。这明星它就是一种两难选择,要么出局,要么出钱,或者拿钱息事宁人,让敲诈者得逞,或者双方谈不拢,那么这个时候敲诈者可能就曝光了明星,然后明星可能要通过法律,结果是法律维护了正义,制裁了敲诈者,但是明星演艺生涯可能就此终结。

  好了,那么今天时间也到了,最后我是以北京大学的车浩教授在一篇文章里边的一段话来结束我今天的发言,我把这段话总结为4个字叫“分手格言”:爱就爱了,别分手;分就分了,别要钱;要就要了,别太多;多就多了,别纠缠;缠就缠了,别勒索;索就索了,要体面。好了,今天我的发言就到此,谢谢大家。

  主持人 陈贝贝

  好的,感谢刘律师,感谢刘律师送给我们分手格言,一定要多读几遍。听了刘律师的精彩分享,其实我自己也越来越有一种感觉,家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它的紧密性确实是越来越多的紧密,比如说受贿罪案件当中,可能更多的举报人都是来源于家属,还有一些家族企业的经营过程当中,一言不合可能有亲属就进去了。所以说在未来律师专业化的道路上,肯定我们家事律师还是要和刑事律师多多的紧密合作的。我们家事法实务沙龙也会将更多的主题放在这个层面,

  接下来就进入我们的与谈环节。一开始我没有向大家隆重的介绍我们的各个与谈嘉宾,主要是为了照顾一下我们后面陆陆续续进来听这个直播的听众朋友们。我看一开始观看我们直播的是有200多人次,现在已经到达700多人次了,我接下来也一定要隆重的介绍一下我们的与嘉宾们。首先我们请到的与谈嘉宾是高明月律师,高律师是我非常佩服的一名年轻律师,也不算是年轻了,相比我而言已经算是前前辈的前辈了,高律师是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理事、上海交大教育集团特聘讲师、创合汇商学院家族传承学术主任。这个应该只是高律师众多头衔当中的一些头衔,高律师的荣誉我们就不详细地介绍了,大家在网上肯定都能够搜到他的大名,接下来就有请我们高律师。

  与谈嘉宾 高明月

  

  谢谢贝贝,谢谢家事法苑团队的邀请,也谢谢线上的法律同仁,当然最重要感谢刘律师刚才精彩的分享,那么我听下来,归纳一句,我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就是:法律没有说不能要分手费,但是不能通过敲诈勒索的方式索要分手费,这是我的学习心得。

  那么我想我们这一次是实务沙龙,我就从我们律师实务的角度谈一谈我个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首先,因为分手是双方的,我想从两方面来看。

  第一,对于明星,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谈恋爱要谨慎,重要的其实是你要有知人识人的本领。当然这是一门学问,我们讲知人者智,自知者明,真的想准确的了解一个人确实是很不容易的。其实我们中国古人有很多方法,其实很多人,特别是明星,在财产投项目的时候,就要找律师去对这个项目进行尽调。那么你在谈恋爱的时候,其实这个应该是远比你投项目要更重要的,其实更值得对你的恋爱对象进行一个深入的了解,更何况你是一个明星,很多人都会靠近你,所以是值不值得谈恋爱,还是前期要做一些功课的。

  第二,我觉得作为明星谈恋爱一定要真诚,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因为我看到很多案例,实际上为什么会到最后闹得很僵?有的时候明星把他的女朋友是要藏起来,藏在阴暗的角落,不愿意带出来,其实能带出来,我建议就不要藏起来,能带出来大家都知道了,大家双方感觉都好,感觉好了心里怨气也少,哪怕最后不结婚,其实心里受欺骗的感觉也会少很多,这个是我第二个建议。

  第三,我是认为我们明星不管是男明星还是女明星,肯定都不缺桃花,对吧?但是至少说谈恋爱期间也不要劈腿,一次只和一个人谈恋爱,一段感情结束以后再进入新的一段感情。我们英文叫做serial monogamy的,就是叫连续的一夫一妻制,这个单词我也是从好莱坞明星小李子那边学来的,就是说好莱坞明星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他是谈过这么多女朋友,一直都没结婚,但是口碑还是很好,好像没有女朋友说他不好。那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一次只对一个女朋友好,一次只谈纯正的恋爱,对这很重要。

  第四,如果最后要分手,我觉得应该早点真诚的提出来。有很多明星,他太这个自我了,明明已经外面有新的人了,但实际上他不让他女朋友知道,所以让自己的女朋友最后一个得到被分手的消息,这是最惨的,任何人都需要面子,都需要尊严。如果你这样对我,实际上可能会激起我们的恋爱对象的一个剧烈的反弹。

  第五,我觉得就是说谈恋爱期间最好不要生孩子,就结婚以后再生比较好,因为有孩子进来以后,就不是两个人的事情,因为儿童也有儿童的利益和尊严,这问题就很复杂了。之前某明星弃养案件,其实就是两个人之间可能各有对错,但是涉及到孩子的话,往往就会被容易被一棍子打死。

  第六,我觉得要如果说明星一旦就是遇到了对方提出要求索要分手费,那么也不要害怕,也不要回避,要积极响应。要了解换位思考,你是明星,人家跟你分手了或者被你分手了,人没了,要点经济补偿,也是在情理之中的,我们不谈是不是一定合法或者法律是不是一定鼓励,但是我认为是也在社会认知的情理的当中的,但是在细节方面,我觉得还是有一些方式方法,比如说明星要给人家分手费,也可以换一种方式,不一定说一定要给钱,可以给一些其他的,比如说送他出国,对吧?让他去读商学院,或者我们碰到,比如说给对方开个奶茶店,开咖啡馆,开个书店对吧?因为什么?因为你要转移对方的注意力,如果纯粹的从金钱价值的衡量考虑来讲,感情实际上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的,你说多少钱是可以合理的,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标准,但是你送他去出国读商学院,我刚才讲,实际上就把他的注意力给转移掉,或者说给他开一家公司,那么就这是公司送给他,可能花不了更多的钱,但是你起码你让人家有一个叫,当然比喻不是很恰当,就说一种授人以渔对吧?你光给他两条鱼,鱼吃完了还是不行,对吧?要有一个长期的可持续的解决方案。我们也碰到以前有给他做个投资,那么可能赠送给他一些份额,那么对方要等到份额兑现,肯定要等个5年或者7年,那么起码5年、7年人不会给你闹了,闹了可能这个项目也没了,所以这个还是要方式方法的,否则你光有钱,你给他3,500万 3,700万,他可能都不觉得多,你觉得很多,对方可能不觉得多。

  最后,我是不建议用刑事手段啊,这个是双刃剑,刚才刘律师也讲了,可能就是双输码,没有人是赢家,杀敌1000自损1万。以上是对于明星的建议。

  那么对于明星的恋爱对象,我也有几点建议,我觉得:

  第一,应该依法合规谈恋爱,这是很重要的。什么叫依法合规?首先你不做小三,如果明星有配偶,你就不要去做小三,否则你很有可能变成郎咸平案件当中的空姐的角色,就是人财两空。

  第二,最好谈一个人格对等的恋爱。什么叫人格对等?我觉得首先就是经济不要混同,或者尽量少混同。如果实在要混同的,最好签个协议,比如说我们碰到过一个明星,跟他的好朋友后来恋爱了,那么大家要一起投资一个项目,可能明星出钱,但是他的朋友出力,那么大家要有一个投资协议,比如说我们碰到大家一起买比特币,那么大家有一个协议,至少是按份共有是吧?从一开始就是我的,不是我跟你要的,不是感情不好了以后再去要,那就很被动了。

  第三,我觉得作为恋爱对象来讲,感情好能结婚就结婚,有了婚姻的保障,大不了谈不拢,就让法院去判嘛,打离婚官司。那么就像王力宏的案件,谈不拢,我即使通过一些媒体,但是大家也无话可说,因为毕竟是合法夫妻。

  那么当然了如果感情不好了,我觉得也要慎谈,慎谈分手费什么叫慎谈?不是说不谈。如果说大家都是道德高尚的不谈,我们律师也没活干了,慎谈因为什么?因为这个钱有的时候拿着很烫手,当然如果说你真的是有高贵的情操,你可能说我这个感情很纯洁,我就不要了,是值得点赞的,但是如果要一定想要这个钱,一定要注意细节了,这里面就要讲一些法律的,我觉得干货了,首先我觉得从证据层面,如果要的,最好不要自己要,最好对方主动给,而且是那种我不要你还偏要给,那么你偏要给,那我勉为其难就是收一点,那么这样吃相不会太难看,怎么才能做到什么,我不要你偏要给,这个就是要有一方式方法,如果可以的话,最好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就是这个过程,刚才我们刘律师讲的,就是说我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很多时候你的主观方面是通过客观方面去就是说呈现的,对吧?也就是你客观方面你要有礼有节的去要,和平的要,友好协商的方式去要钱,不能采取暴力威胁,比如说曝光隐私,什么曝光裸照等等这些。刘律师刚才讲的让对方产生恐惧的方式,这肯定是不行的,对吧?我想我们律师不会用这种方式去要,当然了,如果这种方式要的话,可能律师也变成共犯了,这种律师是不可取的,也就说整个过程证据很重要,而且反过来也可以避免被明星给反咬一口。就是律师他有律师合同,有委托书,有律师费发票等等,我们这个过程都是有据可查的,我们工作都有底稿有记录,对吧?我没有用这种暴力方式,对吧,甚至你委托人都根本不需要出面,都有可能。

  当然,如果谈成,那么分手费什么性质,是赔偿?还是补偿?还是赠与?根据情况,我觉得如果赔偿最好,对吧?是你的,该赔的,或者说比如说我是你公司的员工,我虽然是你的恋人,但同时还是你员工,你说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要双倍赔偿?当然举的例子不一定很恰当,当然最差是赠与,那么赠与你要考虑到你是不是小三对吧?赠与又可能被要回去,反正就是说通过律师你可以避免这些风险。

  当然了我觉得谈到具体的金额上还是要适可而止了。前面我也讲了到底要多少钱很难去量化,可能很多时候是个心理博弈,就是说你为什么要跟人家要10个亿,为什么要4,000万?你要有一个理由,这个理由我想不能是说对方赚多少钱,而是说你需要多少钱,我们换一种方式,比如说我们王力宏的案件,比如女方,我也是高知,本来我可以做律师对吧?那么我回归家庭,支持你的事业,照顾老人对吧?抚养子女,我牺牲了,我有机会成本,我牺牲了我的工作的机会,那么我这行业我至少一年给别人赚个800万、1,000万,那你补我4年是吧?4,000万。当然这个过程可以通过律师摆事实讲道理,可以参照,但是一定是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让对方感觉到恐惧。

  那么最后我觉得作为明星的恋人还是要有契约精神,如果说人家谈好了,钱给了,千万不要得寸进尺了,觉得好像,就像有些这种家暴的案例,好像是有一种心理疾病一样的,我施暴一次以后也一直会有暴力,或者说我赔了一次,我一直无底洞了,一直赔了,那人家肯定要报警了。

  以上是我对双方明星也好,或者明星的恋爱对象也好来谈分手,我从两方面给出的一些建议。那么最后我觉得从我们家事律师的执业过程当中也发现了这样的现象,提我的一些案外的一些建议或者主题跟主题有关,但是并不完全针对的

  就是说什么,我们现在很多婚姻家庭案件经常会出现家事被延伸到刑事这个领域了,也就是说在家事案件当中动用了刑事的大杀器,所以我之前也写过一篇文章就讲到了,大杀器是有两类,一类是举报对方涉嫌经济犯罪,那么最近可能比较火的就是举报对方逃税,以前还有举报对方贪污受贿,对吧?如果对方是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如果说作为他的配偶或者他的恋人,他可能知道了一些细节,那么他就举报了,或者是把举报作为一个手段,以达到了以达到分割更多财产的目的。比如真功夫的案例又是举报对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我们发现很多的家事案件,有些人会发现这个刑事大杀器好像是效果很好,好像是可以来一个速战速决,降维打击。但是我个人是很反对的。当然除了经济案件,其实还有更多的是涉及家庭类的犯罪,比如说家庭暴力、重婚案、遗弃虐待这些案件,当然最终法院去判的其实也不多,但很多人都会把这个作为一个手段,我们就讲叫做工具理性,我们用这种工具达到了我们其他的目的,关键是我们这个目的到底合不合理,到底会不会就像明星分手一样,最后衍生一个敲诈勒索的案件?

  当然我是觉得在这当中,我们律作为律师来讲,最好不要去故意的去激化这些矛盾。我始终觉得有的时候能量可能会反噬到我们律师自己身上。比如说你说像真功夫这样的案件,我自己客户里面有些碰到过,但是我是强烈反对,就说你可能通过这种手段达到了你的目的,或者说你发泄你的怒火,或者说让对方遭受到了无穷的惩罚,但实际上作为家庭法律关系里面,亲情或者说是也会伤害到其他人,比如说子女、双方的父母,那么最重要的是,可能最后自己也会遭受到对方的无情的反击。所以我个人觉得作为家事律师,还是要有一定的人文关怀。人文关怀就是说刑事的杀气固然是国家有公权力在刑事,或者说在背后可以帮你去撑腰,但是有的时候如果能够有一种以德报怨,或者说以直抱怨的思路和思维,往往可能更容易彻底的和谐的化解双方的一些矛盾。

  那么回到我们明星分手费的案例,刚才刘律师也讲到了,凡是最终被认定有敲诈勒索的案件,表面上好像明星赢了,就是说他的恋爱对象被入刑了,但是这些案件当中的明星没有一个就是有好的结果的,其实也都是很惨。所以我是觉得如果我们有一天去做到明星的律师了,我们也最好不要去建议明星去搞人。因为到最后我觉得明星并不会觉得你的律师的建议对的,可能到最后反而会迁怒于律师。以上就是我的一些与谈的浅显的建议,我就讲这么多。

  主持人 陈贝贝

  感谢高律师,我是很好奇,咱们沙龙结束之后,会不会有很多人去找高律师问,高律师我应该怎么谈恋爱?我应该怎么样选一个人,可能是很多迷妹又收获了一个知心大哥哥。其实高律师我总结一下您讲的内容,其实就是来源于法律,却又超越于法律的。所谓来源于法律,就是说我们要有法律这个工具的理性,但是我们也必须要有家事律师所独有的超越于法律的这种人文的关怀。其实我们杨晓林律师也一直在教导我们,我们在办理家事案件的过程当中要有谦抑性,凡事以和为贵,不要搞事情,不要激化矛盾。我们律师其实最懂得法律禁止的是什么,最懂得法律不管的是什么,但是我们可能很少会有这个理念去说我们怎么样让家庭更加和谐的去要么解体,要么去再进一步的融合,这个也是我们以后可以继续向高律师探讨的。这里我也插播一个小广告,可能大家对高律师目前都已经充满了崇拜之情,高律师23号下午还将在我们家事法苑的群年终沙龙上做一个“家事律师应具备的国学素养”的分享,如果有嘉宾对高律师的主题感兴趣的话,也欢迎23号的时候继续来关注我们的直播链接。

  接下来我们就请到我们与谈环节的第二个与谈嘉宾,我们这个题目是明星分手费,当然强行拉扯哈,我们今天请到的第二个与谈嘉宾也是一个明星,我相信大家都能够在CCTV上见到过我们的孙律师。孙律师是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广东省优秀律师。当然更多的名头大家可以直接在百度百科上搜一下,我就不念了,我来跟大家说一下2021年孙律师做的两期节目,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去找一下,分别是2021年4月11号《被勒索的情人》法律讲堂,还有5月22号《好友打死我丈夫》法律讲堂,接下来就让我们在家事法苑实务沙龙的平台上来一睹一下我们孙敏律师的风采。孙律师我们的明星律师要上场了。

  与谈嘉宾 孙敏

  

  陈律师,不敢说明星律师,跟在座的两位大咖在一起做这个讲座特别开心,我觉得今天的安排也很有特色。大家发现没有,从咱们京城的刘律师,再到咱们长三角的明月律师,再到我这边大湾区我觉得安排是特别好,可能最后还得回归到咱们京城去。但是我从刘律师身上看到了在解读我们的法律的过程当中的学术和严谨。另外我在我们明月律师身上也看到了博学和智慧,确实“超脱法律”可能是律师给到我们的企业家或者明星能够更好的处理自己的家务事的一种更高的智慧,我觉得这种才是真正的对这些纠纷的一种降维的打击。那么作为我,我今天讲点不同的,讲什么?讲一点进来想吃瓜的小伙伴,以及想避坑的小伙伴,就是给到大家一些小确信、小建议,我要讲一个什么样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我们看到纷繁复杂的互联网当中的这种小作文,还有危机公关等等夹杂在一起的这些所谓的瓜,我们如何来剖析它?以及说说看这些瓜里面、这些桥段、这些戏码里面所折射出来的它的机理是什么?如果要说机理,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要溯源。什么情况下我们会把分手和敲诈勒索放在一起?其实分手这个事情这个范围是很大的,但是到了什么样的一个环节,你说死胡同也行,你说一个小小的路径也行,到了什么样的环节它才会诞生出敲诈勒索这么一个已经超越了家事法律,超越了民法典的这种关系调整范围,要进入到我们刑法领域的这样的一个小路径。

  我想给大家溯个源,首先我觉得一场明星和自己的所谓的另外一半它的分手的大戏,有几个点是我们特别想看的,就作为观众第一个点就是,你为什么分手?你们在一起我都不知道为什么你们突然间就分手了,肯定是比较有意思。

  第二,有分手,而且你们还会有一个所谓的天价的分手费,有兴趣的观众可以看一下,只要你到百度上面去搜,你搜分手费,第一条出现的就是分手费的价目表,每个明星他的分手费的价目表会出来,甚至以前的一些案例也会出来。这个也有可能谈不拢,谈拢的是一个高价,谈不拢的就会诞生出一个路径,就是你咬我我咬你,最后就变成了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其实是在这种相互报复的过程当中,双方利用各自的这种信息差,引导公众的舆论,甚至进入到司法程序当中,再借助谈判的力量,所有形成的漩涡当中比较危险的点。比如说我们娱乐圈当中有一位分手大师,谈了6次,一位冯姓的艺人,那么这个确实是做的比较极致。但是我们纵观娱乐圈当中的这些明星们,也不乏正常和平分手的,有比如说我,就不念这个名字了,大家可以猜猜猜个谜,倪姓的女艺人和冯姓的女艺人,赵姓的女艺人和冯姓的男艺人,还有一位新疆籍的美女艺人一位张姓艺人,还有一个江姓女艺人与一位胡姓男艺人,我相信大家只要想吃瓜的,吃过瓜的都知道我在说谁。但是基于我们这样一个平台的严谨性,这里面我们只是一笔带过,因为我想讲的重点不是这个,我们看得到的这些正常分手过程当中,其实我们并没有看到一场所谓的大戏,可能他们之间存在矛盾,但是他们始终认为这个是双方之间的事情,并没有来占用所谓的公共资源,所以他们就和平分手了,这部分多,但是可能我们没有把它当成热点来谈。

  那么好了,接下来要谈的就是有分手费的分手。其实有分手费的分手从逻辑上来讲也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结果就是双方谈好了,就是有分手费,但是双方谈好了没有争议的。大家可以看一下,因为汪姓的企业家和一位张姓的女艺人,成交价多少?600万。还有李姓的香港就是财阀,那么和一位梁姓的女人,大概是5亿港元,还有谢姓的男艺人,香港籍的,和张姓的女艺人,香港籍的,9.5亿成交。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看到没有,就有分手费,就像刘律师说的,没问题,有分手费,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拿,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不管是结了婚的夫妻,在离婚的过程当中也好,还是一段可能没有那么正常的关系当中的,所谓的分手费,都没有问题,但是有分手费的分手当中,除了谈好没有争议的,容易出现另外一种结果是什么?有争议,分手费本身就有争议,可能我要的多了,你给我的少了,可能我想再多要一点,这个时候大家就会想这个分手费到底是个什么性质?

  我想跟大家讲一下我的理解,其实分手费它在不同的维度可以解释为另外两种,有点意思有点说法,大家也一直在谈的东西,一个叫青春损失费。我们在讨论这个概念的时候啊,我首先说明一点,就是说其实两个人在一起,大家的青春都是在消失的,没有地方是我的青春值钱一点,你的青春就不值钱一点,这是不对的,但是青春损失费这个确实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可能是女性更多的谈及的,我4年、我5年的青春,我甚至我9年的青春我错付了。在这种情况下心理上面的缺失,他一定会找男方要一个说法,这个说法往往会构成一个什么?就是男方会做出一个表示,说对你跟着我确实那么久了,这一段时间你付出了,我现在对不住你,可能我有其他人了,可能我现在不爱你了,爱会消失对吧?好,我现在就在你没有任何的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就像明月律师刚刚所说的,就让他主动给,单方赠与,所以你要青春损失费,说我的青春耗在里面了,你给我点好不好?补偿一点行不行?明星说,好,没问题,我给,这算不算敲诈勒索?绝对不算,一个愿给一个愿意拿,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分手费仅仅是说成一种青春损失费,它构成的这种单方赠与是成立的,没有问题。

  但如果分手费它解构成另外一种概念,大家听听味道是不是有就有点变了?叫封口费,其实有没有道理?有道理。大部分的分手费可能对应的还真不是青春损失费,是你愿意给就给的那种钱,而是说要不你给我一点钱,咱们之间就相互保密,行不行?往往是互负义务的,而不是说我给你钱就好了。因为我给你钱的一个隐藏条件是我作为明星,我有人设,我可能很多东西不想让公众知道,要不我给你这个钱,你以后也帮我保密行不行?另外一方说,好,你给我,我就帮你去保密,我拿了钱就帮你保密,这种情况下其实构不构成所谓的敲诈勒索?我认为也不会,因为归结为一个愿给一个愿意拿而已,但是到了有争议的分手费搞到闹僵的时候,怎么办?其实我们现在看到的吴姓男艺人和陈姓女小艺人和和霍姓歌手和陈姓女子之间的矛盾,就是属于有分手费的分手,有争议的分手费,再加上闹僵了,相互报复所产生的一个结果,而且最后他们还谈判破裂了,没有办法,最终双方就相互之间有了报复的心理。在这个过程当中,敲诈勒索罪的粉墨登场往往是伴随着这样的一种话语体系,你不给我钱是吧?Ok,我知道你有很多秘密,我就把这些秘密捅给我们的媒体,看看你怎么办?或者说你给了我钱,但是我还是要曝光你,因为我认为我在道德高地上面,这些东西我就是可以曝光的,没有任何问题。所以不管是在这种道德的这个层面,就是一种自己认为ok的情况下,所做的行为也好,还是我就是要报复你,不管你给不给我钱,我都要让你身败名裂的这样的一种报复。这两种心态之下所导致的这种行为的结果,那么很容易就跟我们今天的敲诈勒索罪挂钩了。

  因为敲诈勒索罪它有一个主观上面的故意,就是你必须要有恐吓和威胁,让别人因为这种恐吓和威胁而做出他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所以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分析之后,突然间发现所有的媒体所发生的这些小作文和危机公关之间的这种对决博弈,其实都离不开刚刚的逻辑。从分手到有分手费的分手,到有争议的分手费的分手,再到闹僵了的有争议的分手费的分手,再到相互报复,我什么都不管了,我要把它诉诸于我们的媒体。

  所以我们看得到的是不管你用什么样的一种方式去理解一个事件,但是我们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当中,脉络和肌理本身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时间的关系,所以我今天没有做PPT,但是我做了一张小的表,这张表里面我其实就是把明星的这种分手费的三个层面做了一个剖析,其实为什么明星的分手好看?其实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就第一个原因就是它的媒体资源的运用,所有的这些针对明星的,我要求分手费的,大家发现没有?除了娱记发现之外,都是自媒体,都是小作文,甚至说现在小作文这样的形式已经是针对明星发起攻击的一种最好的切入点,为什么?我一开始就先入为主,我一开始就占据了主动,占据了媒体资源的高地,我要引导舆论的方向。一开始对这种舆舆论事件,说实话我们是很少说看到这样反转那样反转,但是多了之后,我们才发现原来媒体资源运用过程当中,如果双方之间你来我往,你运作的不好,是很容易被对方带走这些媒体资源的。如果自己运作的好,当然你可以站在高地上面,但是我们会不断的发现媒体资源是好用的,当这些人在用公众的公共的资源、媒体的资源在达到自己的某一个人设和目的的过程当中,其实这些公共的资源反过来,其实对这个事件本身它会有一种期待,比如说现在比较火的王姓艺人和他的妻子,李小姐之间的纠纷,在这个过程当中,因为他的妻子引导了观众的这种同情心、同理心,所以观众反过来对他,,要求他不断的给实锤,你不要你一开始说了的时候,我们给了你同情,现在你给不了实锤给我们,这个时候对他是一种非常大的反思。对于他来说,我如何再去满足公共公众对于这件事情本身的一种期待,对我本人的期待,他就不好控制。当一切失控的时候反时就来了,所以在我的认识当中,我觉得媒体资源是要比刑事这种罪名更加要谨慎的。你在针对就是所谓的明星或者公众人物进行攻击的时候,你拿起舆论的武器,你就要面对被舆论反蚀的风险,而这一点恰恰是很多人、很多瓜当中我们总结出来的,就是说大家需要去分析,去认知的一个点。

  当然,我觉得在一个事件出现了之后,媒体资源运用了之后,双方马上会进入到两个选择,一个选择就是谈判。刚刚明月律师讲的也特别好,说谈判的时候如果有专业人士的介入,可能会让谈判更加的顺利。我记得很清楚,如果委托人自己不想参与,其实在专业人士的介入之下,他自己是完全可以不参与的,只要这位代理人有操守,我们能够顺利的化解矛盾就可以了。在这一点上面我是非常认同的,所以其实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你拿媒体资源做切入口,但是最终你可能要回归到谈判桌上来,而谈判桌上又要回归到刚才另外两位律师所说的,就是我到底应该怎么谈的问题。而我想提到的是另外的一种路径,就是一个事件发生了之后,作为漩涡当中的当事人,我个人觉得你的路径和资源无非就是这三种,一种是媒体资源,你可以利用媒体直接进行反击,这个是作为人正常有的趋利避害,你说的不是事实我就要反攻,但是你要了解的是在你想反攻想突击的时候,人家已经在战场上面做了多少的功夫,你知道吗?你自己是要思考的,另外你用你的谈判的技巧把人家拖入到谈判桌上,而在外面的外界的舆论这么大压力的情况下,你在谈判桌上你到底是强势的还是弱势的,还是说你只能签订不公平的条约?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另外一种路径是所有的在漩涡当中的当事人必须要考虑的,那就是司法的资源或者说是司法的路径。大家可以看到很多事件它到最后都会进入到法院,都会进入到司法的领域,有双方的律师进行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你说官司好不好?有时候是觉得要付出很多,要等很久很久。但是有时候大家也不得不承认,利用司法资源去解决一个双方打成死结的矛盾,往往是一种缓冲,而这种缓冲在我们这个过程当中是极为有效的,甚至有时候你能起到一个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你只要把这个事件拖入到一个案件当中去处理,那么你回旋的余地就很大。当然你要有足够的智慧,当然也要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你在司法的案件当中,能够立于不败的之地。当然有时候在谈判不行的过程当中,你进入到司法程序,也是能够利用这样一个缓冲器去建立起另外一个谈判的平台,而谈判的平台用的不是媒体资源,而是双方已经建立起来的我国相对比较完善的司法资源,或者说是法律的规定。

  所以就是说从路径资源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在吃这些娱乐圈的小瓜大瓜的时候,我更加建议大家你不仅要有自己的分析,更加要有一种所谓的我说的代入感。如果你是现在可能要吃多少年牢饭的那位吴姓艺人,你在当初应该做什么事情?根上你错了,但是你之后这个行为应该在哪里进行调整等等,是要有一个反思的过程。另外一方面我会觉得就从逻辑上想通了这些大瓜小瓜之后,我们吃好了之后,我们把机理了解清楚了之后,我们要对人生也是要有一种智慧性的处理,刚刚刘律师是借助了车教授的分手格言,我总结了6个字,是一句歌词的前半句,叫做“分手应该体面”。如果我们把体面两个字放在自己的处理分手的逻辑过程当中,实际上能够解决和克服很多欲望,也能够克服很多我们可能没有办法去处理的事情。而体面二字我觉得是每一个想分手、要分手,想离婚、要离婚的这些夫妻之间必须拥有的一种非法律人的智慧。另外最后一句,我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还是希望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能够让大家不要那么多的纷纷扰扰,在新的2022年就是虎虎生威,大家身体健康。好,今天我讲的就到这里,谢谢陈律师。

  主持人 陈贝贝

  这给我们家事法实务沙龙一种法律讲堂的既视感,孙律师可真是让我们佩服得五体投地,一开始我还在这个纸上写了几个词,我写的词有:文采、口才、逻辑和头脑,后来我一看我写的这些词都太俗了,您的精彩发言我只剩下拍大腿叫好了。接下来的我们天驰君泰婚家委的工作当中,我也要向孙律师好好的学习。

  下一位我们请到的与谈嘉宾就是我身边这位,我们的邓雯芬律师,我非常的自豪家事法实务沙龙是邓雯芬律师首次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来出席我们的活动,也恭喜邓律师最近晋升了合伙人。除此之外,邓律师还是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邓律师在平时的工作当中给了我很大的帮助,邓律师也是很有干货的,我们来看看邓律师的分享。

  与谈嘉宾 邓雯芬

  

  今天我刚才一直在非常认真的听刘律师、高律师还有孙律师的分享,前面三位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对于明星与分手费还有敲诈勒索的问题进行了一个分享,非常的精彩,以至于我沉醉其中。我主要是从民事案件当中,对于分手费的处理为角度,然后跟大家谈一谈相关的一些问题。

  分手费其实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目前实践当中我们常见的能看到分手费的一些事由主要是有:第一个是婚约相关的分手费,第二是关于同居相关的分手费,第三是关于恋爱的相关的分手费。然后我们今天主要是说一下关于同居恋爱相关的分手费,这个也是跟2021年娱乐圈,包括众多明星相关的分手引发的一些新闻事件,关系比较密切一些。对于离婚之时所支付的各类的补偿,包括补偿或者是赔偿,咱们今晚的主讲嘉宾刘律师已经进行了一个介绍,我就不再多说了。

  那么对于情侣恋爱或者同居期间的分手费,往往是我们实践当中纠纷现在是越来越多发的一个情况,在离婚纠纷之外,经常是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复杂在哪?就是案件的事实经常是真伪不明,往往最终是用举证责任的分担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那么我们说一个比较典型的就是如果是夫妻一方属于有配偶者,然后与情侣进行分手时候约定的分手费的处理,比如说如果在订立这个分手协议的时候,目的是为了发生或继续维持当事人之间不正当的一个两性关系的话,首先是基于它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合同原则上是无效合同。第二,如果是以解除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目的或生效条件的话,这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给付的,协议是有一定的效力的,但是如果给付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的话,涉及到无权处分。那么往往配偶一方在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是有权利主张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如果这个约定的分手费是基于被胁迫的一个结果,那么按照民事它是属于可撤销的一个合同,如果能举证存在受胁迫而支付了一定的分手费用,那么是可以主张撤销的。当然如果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给付一定的分手费,但是给付方他并没有实际履行,那么另一方能不能依据约定分手费协议去起诉?首先对于分手费,如果是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分手费,除去刑事领域的基于恐吓或威胁的这些手段,敲诈勒索的手段来获取的违法犯罪的行为之外,如果是两个人自愿给付达成的协议,但是依据这个协议去起诉法院要求对方要支付的话,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因为分手费其实法院对它的态度是,一般民事领域的分手费是我不支持也不鼓励,是这么一个情况。第二,如果是说按照这个协议我已经给付完了,我们排除财产来源,排除财产来源是一方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情况,如果给付方他是有权处分的,那么如果这个已经履行了,目的是为了继续维持这种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其实它属于一个不法原因的给付,给完了之后是你自愿的一个赠与行为,是不能再要求返还的,你不能主张对方不当得利。然后第二如果是说这个目的是在于解除两个人不正当之间的关系,它其实属于履行道德义务的一个给付,也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返还。当然如果是说受胁迫的,我给了之后,我基于认为对方不当得利,或者是说存在胁迫,我要求去撤销。

  基本的情况,按照我们目前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的要件,我就不细说了。如果是一方与已婚的男性或女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或者是补偿婚外异性,分手费没有经过配偶同意的话,它会产生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因为夫妻双方他对于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任日常的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定的,应当双方是协商一致取得意见。那么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同意,配偶作为财产的共有人,是可以主张要求向婚外的异性要求返还分手的费用。那么如果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支付婚外异性分手费的话,是一种自愿的给付行为,法律的态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实践当中这样的案例是非常的多,非常的多,然后往往在配偶就是在被处分的这一方的配偶,他向婚外异性主张要求返还财产的时候,可以是用确认合同无效,就是属于确认这是一个赠与行为。那么赠与行为是基于无权处分,应当属于无效要求对方返还,也有一些是使用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这样的一个案由,但是基本上因为它是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所以原配配偶要求主张返还的时候,基本上结果是全额返还,当然前提是证明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经过配偶同意给付了案外的异性,那么案外异性确实收到了这笔钱款,而且收到这笔钱款没有别的法律关系,或者是基于别的正当的理由。那么对于恋爱分手的分手费,一般情况下,像刚才刘律师也提到了,分手费不是说一律都不允许,如果是说双方基于恋爱关系,然后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比如说一方愿意在分手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那么这个基本上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然后第二如果是说基于另一方的胁迫,它是属于可撤销的。当然对于没有履行跟已履行,我刚才也说了一个情况,比如说作为给付方,比如说他是一个单身的,没有任何的婚姻关系,自愿给予自己的男女朋友一定的补偿,已经给过的属于是自愿给付,一般情况下不得反悔,再要求返还,但是如果没给的,我签了我签了一个分手协议,那么另一方依据这个协议去诉至法院要求要的话法院也不支持。

  所以目前对于民事领域,对于正常的,一般性质的分手费用大致是这么一个态度。但是如果在恋爱或同居期间索要分手费,你使用的是敲诈勒索相关的手段的话,是对方基于恐惧交付大额的财物,那么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那么关于敲诈勒索罪,刘律师为我们详细做了一个解读,包括它与普通分手费的一个界限。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分手费在民事的领域属于是不支持也不禁止,如果是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之内,当然如果分手费给付本身侵害了分手双方之外的、别人的财产权益的话,那么基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是说基于如果不是双方自愿的意思,那么在民事领域当中是有一定的调整跟相应的规制的,它并不当然的说因为给付分手费就必然导致说涉及到刑事违法或者是说构成敲诈勒索等等,它是需要区分一定的情形的。

  那么实践当中也有一些我们经常会看到的,包括也有很多明星艺人,可能会为了的有索要分手费,拿出之前另一方留下来的一些隐私的证据来向对方进行要挟,比如说私密的照片,或者是说之前的一些相关的秘密来要挟对方支付高额的分手费,所以在索要分手费的过程当中,有可能加入了相应的威胁跟恐吓对方的一些元素,其实与一般的双方来沟通分手费的情况是有所区分的,它可能会超出了民事纠纷的一个范围。

  那么在民事的案件当中,我们实务当中经常会处理同居分手,涉及到同居恋爱期间分手费的相关的纠纷的案由主要是这几种,第一是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我们是要区分它是真借贷还是假借贷,真借贷,比如说情侣在同居期间或者是恋爱期间,相互之间会有一些经济往来,然后那会有一些款项的给付,那么有一些款项是日常的一些恋爱的花销,当然在分手的时候如果主张也一般不会获得支持,因为花掉了就是花掉了,但是也有一些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的信任,我会出借一些款项,那么这种是属于真的借贷,但是真的借贷往往情侣没有明确打借条的情况下,那一方说我依据金融机构的转款凭证,我要求还钱,另一方说我不欠钱,你给我的钱是分手费,经常会这么抗辩,那么对于这笔钱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按照民间借贷,如果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它的举证责任的分摊来讲,原告一方举证了,我向你支付了钱款,而且支付的欠款我主张是借贷,虽然我没有借款协议或者是明确的借条,但是被告主张是分手费,相当于是你给我的补偿或者是赠与,但是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应该先由被告来承担,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这笔款项具有赠与或偿的自愿补偿的性质的话,一般会推定成立借贷,这是这类案件的一个举证规则的一个一般分摊的情况。当然还有一种是假借贷的行为,就是两个人在谈分手的时候,被分手的一方会提,因为我们在一起我付出很多,或者是说我身体上受到了一些伤害或者是怎么样,那么你要给我一定的补偿,也就是索要分手费。

  但是索要分手费的情况,比如说被索要的一方他同意,然后说我手头现在没有钱,另一方会要求你给我打个欠条,实际上就写了一个借条,但是等到两个人打完借条之后,这笔钱也没有真正的履行,那么另一方就凭借借条去起诉民间借贷,你欠我钱我要求你还款。那么对于这种案件司法实践当中,法官一般会审查第一是否为真实的借贷,有没有出借款项,如果没有,经过审查之后,发现两个人是基于特殊的同居恋爱关系,然后基于分手去写了一个借条,但实际上没有真实的借贷存在,它属于一个假借贷,这种诉求基本上是会被驳回。

  第二种案由是赠与合同纠纷,咱们刚才提到了,比如说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赠与婚外异性,那么原配现任的配偶经常会起诉婚外异性,我要求返还财产。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属于单身的恋爱同居的,他自愿赠与了女朋友或者是男朋友一些款项,或者是说财物,那么能不能主张撤销?我要求返还,那么这一块其实是适用赠与合同纠纷的相关的法律关系。如果赠与已经完成交易,该过户的过户,或者是说基于相应的钱款已经交付,那么是不能轻易的去撤销的,除非是基于特定的法定理由,如欺诈胁迫等等。

  第三类是不当得利的纠纷,其实刚才也提到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你获得的利益,那么经常是夫妻一方的配偶去起诉婚外异性,比如说小三,你拿到了我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当得利,我要求你返还,当然也经常会把另一方给付财产的另一方列为第三人。

  然后还有一种是我们看到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我之前有看到几个案例,相当于是男方把婚内共同所有的车辆过户到了婚外异性的名下,但是婚外异性相当于发生了一个事故,财产大幅度的减损,那么有配偶就通过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求婚外异性赔偿财产的原值,当然那个案子是获得了法官的支持的。

  在恋爱同居分手过程当中也经常会出现一类纠纷,就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纠纷,比如说因为同居怀孕或者是终止妊娠等等,特别是女性身体遭受损害的,一般会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的费用,是基于身体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或者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那么在分手的时候,基于此来去索要相关的合理的费用的补偿,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对于这些类型的纠纷,或者是说在这些纠纷产生之前,去协商索要的分手费,如果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是说有一定的法律的原因,不管他的主张是高是低,能否最终获得支持,但是它有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的话,而且索要分手费的手段并没有涉及到触及刑事违法的这程度的话,这些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说基于法律的规定,应当给的这种补偿的相应的分手费用,其实是能获得一定的支持的,所以并不是说分手费不能给,或者是说一概属于违法的。

  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案例,对于民间借贷情侣或者是说这个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与一般的市场经营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还要考虑双方身份关系,包括婚恋的基本背景的这样的一个情况来最终决定举证责任的一个承担。我们在解决这类纠纷当中这种青春补偿费、青春损失费,但是实际上它披着民间借贷的一个外衣,经常会打一个欠条,或者是说约定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那么实质上这种并不是真实的债务,所以基本上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像这种情况下,如果查实了它的在民间借贷外衣之下的真实的法律关系以后,基本上司法实践当中是大概率是不支持的。

  然后这是我简单列举的一些案例,大家如果有兴趣的话,私下可以看一下,我就不再多说了。那么刚才前三位律师也都讲了,索要分手费它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里,或者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其实分手费如果给付是出于自愿,双方形成一定的合意,而且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法律上一般它认定是一种无偿性的赠与或者是补偿的行为,它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的。

  但是如果在一方没有同意支付分手费的情况下,另一方强行索要,甚至说去威慑对方,威胁、胁迫对方交付大额财物的手段,然后拿到了分手费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对于敲诈勒索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什么样的形式它是敲诈或者是不是敲诈呢?基本上主要是以这几种情况,第一,是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自愿给的,基本上法院是不持异议的。第二,如果是说给的钱款本身不涉及侵害别人的权益,这个也问题不大。第三,必须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来提出,你不能够以来去威胁对方,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是名誉损失,甚至身体上的伤害等等这种行为方式,用非法的手段来进行索要,这个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那么实践当中为什么明星。包括演艺人员,他比较容易在情侣或者是恋人甚至夫妻之间分手的时候,涉及到分手费,或者是引发被分手的时候有敲诈勒索的法律风险。第一个是因为这类人员的它的一个特殊性,公众对于演艺行业的演艺人员从律从业自律的要求上来讲,它是高于普通公众的,对于他的自身的从道德方面以及他的必须遵纪守法方面的要求,都是与普通人相比较而言,要高出非常多的一个层次。

  那么对于演艺人员本身要做的第一,是自身要洁身自好,第二。在处理婚恋或者交友关系的时候要非常审慎,不仅不能够有违法的行为,更不能有违反公共道德,包括社会公序良俗的这些行为,首先从根上来杜绝被敲诈勒索的可能。刚才我们的孙律师还有高律师,其实从演艺人员群体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已经说了非常多了,那么对于与演艺人员进行恋爱,或者是说有婚恋关系的人员,再去与演艺人员去谈判或者是协商分手的问题的时候,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的合理性,不能因为这个群体他对于自身的名誉荣誉或公众形象需要有刻意的维护这样的一个特殊性,而通过踩线的行为,或者是说非法的手段,明示的或漠视的这种方式来去与对方谈判分手,从而达到高额的抚养费,这些都是不被允许的。那么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的罪的这些行为,比如说这种表现形式,以纠缠骚扰被害人本人,以及其家人或者是曝光他的隐私,裸体照片性视频等等,包括持刀威胁就是身体上的威胁,或者是说纠集朋友等等,通过这种方式逼迫对方同意支付大额的费用等等,所以这些如果是用了这些非法的手段的话,则很有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

  所以这是我今天晚上关于敲诈勒索,包括分手费这个话题的一个简单的分享,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底下我们可以再交流一些。

  主持人 陈贝贝

  好的,今天的沙龙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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