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导向全覆盖,怎么做?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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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当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的创作播出和管理正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具有正面价值导向的优秀作品不断涌现。

  但同时,网络播出平台、制作机构片面追求眼球效应和经济利益,把关不严或措施不力的“无心之错”和“无能之错”时有发生;内容创作者导向意识不强导致作品格调低俗趣味狭隘的现象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的导向引导,建设“讲导向、有文化”的网络传播平台,是推动网络视听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之举。

  一、将“正面引导”作为实现导向全覆盖的根本

  加强创作的价值引导。当前,35岁以下的年轻人已经成为互联网的主力用户,网络视听内容宣扬或蕴含的价值主张对年轻群体具有重要的思想引领作用。主旋律影片《战狼2》票房屡创纪录就有力说明当代年轻人依然推崇有筋骨、有正气的优秀作品。

  在网生内容领域也出现《了不起的匠人》《那年那兔那些事儿》等弘扬民族风范、歌颂革命情怀的品质之作。但整体看来,泛娱乐之风依然盛行、尚奢靡之气仍未尽去,从创作源头加强引导始终是固本强基的关键。

  一方面,要鼓励引导创作符合“四个有利于”标准的优秀作品,“有心栽花”而不能寄希望“无心插柳”。另一方面,加大对宣示主流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作品的扶持力度,鼓励创作具有思想深度、精神高度和文化厚度的作品,让蕴含社会责任、人文情怀、民族气度的内容成为主流。

  把“评奖评优”作为重要抓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高度重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评奖评优,每年通过举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共筑中国梦”主题网络视听原创作品评选、展播,以及设立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等方式引导创作、加强扶持;各地广电机构也通过形式多样的评选助推精品力作。

  评奖评优工作已经成为政府倡导向、抓创作的有力抓手。未来将进一步优化评选规则,提高“价值导向”评分权重,设立正能量作品专项奖,建立评奖“引领示范”与“帮困扶弱”双效机制。

  同时,适度扩大“评奖评优”范围,将表彰对象从作品扩大到编剧、导演、主持等创作者以及制作机构、传播平台等,从成品延伸到源头剧本、策划方案,使导向意识、导向思维渗透到创作的各环节、各要素。

  以多种方式扩大优秀作品影响力。目前,对优秀作品宣传的方式单一,影响力有限,价值引领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在信息过载的互联网时代,酒香也怕巷子深,优秀的作品更要运用新的传播机理,探索新的传播路径。

  先网后台的综艺节目《见字如面》立意高远,但却没有因为“阳春白雪”的定位而隔离了普通用户,反而通过发动数万人参与信件推荐而获得广泛关注。类似的前置宣传值得借鉴,而碎片化、IP化运作等后续开发的方式也值得不断创新运用。

  二、把“融合监管”体系建设作为实现导向全覆盖的基础

  建立网络视听融合监管制度框架。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历次联合行动证明,多部门通力合作往往事半功倍。因而,应建立完善多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系统配合的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多部门共同遵循的监管制度,改善执法尺度不一、宽严有别的状况,在融合监管的框架下提高查错能力和纠错效率。

  完善融合监管实施体系。监管重在执行,也难在执行,有力有效的实施手段是前提。我国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监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监管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各地方要通过责任到人、责任到事、责任到制,将监管任务落实到位。同时,要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手段,建立覆盖和贯通多部门以及中央到地方的监管技术体系,提高监管力度、强度和效力。

  强化融合监管奖惩措施。当前惩治手段常常因方式单一、力度不够而效果大打折扣。因而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技术等手段,创新匹配互联网特性的惩戒方式,避免惩而不戒;

  二是适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强度,提高违规成本,改变罚不当罪的状况;三是适时推出“黑名单”制度和黑名单共享机制,对失信失德的机构和个人给予长效制约,给心存侥幸、路走偏门的想法敲响警钟。

  三、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作为实现导向全覆盖的关键

  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人的素质和觉悟是导向工作推进的关键,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应被放在突出位置。目前的培训机制尚未覆盖所有从业人员,甚至很多关键岗位人员导向意识薄弱。

  因而一方面要完善培训制度,将现有政府主导的培训扩大到相关机构的内部培训,使“讲导向”内化为所有从业者的自我要求;另一方面要激发行业领军者的示范带动作用,将人际传播互动提升为导向示范和价值引领。

  探索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2016年北京市率先开展互联网从业人员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级别职称。这一措施一方面保障了从业人员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利于加强对从业者的引导和管理,通过提高行业门槛保证从业人员专业上、思想上达到相应水平。

  探索在新媒体领域贯彻落实党管媒体原则。在视听新媒体机构建立健全党组织,开展各项政治学习和党建活动,将企业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推广“骨干是党员,党员是骨干”实践经验,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党组织成为坚持正确导向,强化舆论引导的战斗堡垒。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创作,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

   

  (一)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

   

  (三)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第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通则的规定,积极传播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传播本通则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审核原则

   

  第四条 本通则所称内容审核,是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前,对拟播出的视听节目作品和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及视频内容的审核。具体审核要素包括:

   

  (一)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

   

  (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方面,坚持如下原则:

   

  (一)先审后播原则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建立内容播前审核制度、审核意见留存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与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核员,及相应的审看设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经过审核员审核认定。

   

  (二)审核到位原则

   

  1.审核员审核节目时应完整审看包括片头片尾在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员审核,每期(条)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由不少于两人的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应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的节目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是否同意播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高的文化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核员应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通过后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第三章 导向要求

   

  第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反映人民心声,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唱祖国、赞美英雄、讴歌时代,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三)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传承文明,激励中华儿女自尊、自信、自强。深入阐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

   

  (五)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牢记社会责任,持续颂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

   

  (六)努力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传播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

   

  (八)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下大力气提升品质,提高原创能力,努力传播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在剧情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鞭笞假恶丑,体现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道德导向。

   

  第四章 节目内容审核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禁止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网络视听节目: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1.贬损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方针政策;

   

  2.贬损、恶搞、损害革命领袖、英雄人物的形象、名誉;

   

  3.损害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公众形象;

   

  4.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5.贬低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

   

  6.以反面角色为主要表现对象,或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和人物立传、歌功颂德,着重表现其积极的一面;

   

  7.宣扬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外的武力征服;

   

  8.宣扬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9.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二)有损民族团结:

   

  1.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的情节、台词、称谓、人物形象、画面、音效等;

   

  2.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战争、历史事件;

   

  4.将历史上民族间的征伐表现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过多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内容;

   

  4.歪曲、诋毁或歧视宗教观念、宗教信仰和宗教称谓;

   

  5.对宗教内容戏说和调侃等。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

   

  1.宣扬灵魂附体、转世轮回、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

   

  2.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暴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手段;

   

  4.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

   

  6.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7.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8.为宣扬以暴制暴,宣扬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

   

  1.具体展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自慰等情节;

   

  2.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3.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换妻等;

   

  4.较长时间或较多给人以感官刺激的床上镜头、接吻、爱抚、淋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

   

  5.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6.展示男女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等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等;

   

  7.含有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涉性画面、台词、音乐、音效等;

   

  8.使用粗俗语言等;

   

  9.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分类或宣传推广。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1.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

   

  (八)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1.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

   

  2.违背基本史实,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或为尚存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正名”;

   

  3.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

   

  4.违背基本的历史常识,缺乏基本的历史依据,任意曲解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等;

   

  5.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和游戏式表现。

   

  (九)危害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

   

  2.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入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等;

   

  3.表现未成年人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

   

  4.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和吸烟场景;

   

  5.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

   

  6.展示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形象的动画、动漫人物的性行为等;

   

  7.含有其他有违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2.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错用特定标识、呼号、称谓、用语;

   

  4.节目中的产品和服务信息植入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5.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内容;

   

  6.侵犯个人隐私内容;

   

  7.以抄袭、剽窃或未经许可翻拍等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节目;

   

  8.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

   

  9.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体现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一)坚决抵制是非不分、善恶不辨、以丑为美、颠倒黑白的错误倾向;坚决抵制各种诋毁主流思想和主流价值的内容;坚决反对歪曲历史、美化反动、调侃崇高、否定英模的错误倾向;坚决抵制厚黑学、潜规则、圈子山头等封建文化糟粕和腐朽思想遗毒;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和过度商业化、过度娱乐化的倾向;坚决摒弃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和无节操的垃圾;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

   

  (二)不得宣扬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金钱观。在涉及真实人物生活讲述与调解等节目中,坚持真实原则,不得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人为设置虚假、离奇故事情节,摆拍经过事先设计的对话,制造假故事、假新闻,愚弄受众。

   

  (三)对节目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进行筛选把关,不得选用有丑闻劣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物,慎重选用有争议或存在边缘化观点的人物。节目中的人物语言、行为、着装、服饰、发型、台风等应当符合大众审美观念。

   

  (四)节目主持人应对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的言行举止正确引导,防止语言和行为低俗,对错误观点和言论要及时批驳。主持人之间不得互相挖苦、吹捧、调情。嘉宾、评委要加强点评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避免夸张作秀、互相恶搞以及不文明言谈举止,不能喧宾夺主、故意制造噱头和看点,使节目成为明星宣扬自我的舞台。选手不得为博眼球而煽情作秀、夸张搞怪或渲染悲切情绪。

   

  (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六)真人秀类节目要减少明星参与人数,提高普通群众的参与比重,让群众成为节目的主角。不得追星逐利、媚俗捧场,杜绝展示明星炫富享乐、炒作节目片酬成本。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子女。

   

  第十条 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除符合前款网络视听节目的总体要求外,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以道听途说的信息为话题,进行主观臆测的讨论、评论的;

   

  (二)以调侃严肃话题为主要内容的;

   

  (三)围绕易引发争议的负面话题进行讨论、评论的; (四)以宣扬明星炫富享乐为主要话题的;

   

  (五)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主要内容的;

   

  (六)展示危险程度高、恶意整人、易被青少年模仿的游戏项目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盘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感受的;

   

  (八)就家庭纠纷采访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参与家庭纠纷和现场调解的;

   

  (九)为吸引眼球,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或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突出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以“考验”“测试”的名义人为制造和展示“人性恶”事件的;

   

  (十)故意刺激、为难嘉宾娱乐观众的;

   

  (十一)讽刺他人、相互吹捧或进行粗俗反串的;

   

  (十二)使用粗俗恶搞字幕和夸张怪异音效的;

   

  (十三)以采访、讨论性爱、性生活细节为话题的;

   

  (十四)展示群众参与的各类整容变性细节的;

   

  (十五)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严肃认真对待节目细节,涉及下列内容的,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把关:

   

  (一)涉及革命先驱及其他重要人物形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特定符号与标识使用以及图形、图表等;

   

  (二)节目内容表现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

   

  (三)涉及特定历史时期、职业群体的服装、布景道具等。

   

  第十二条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网络视听节目中文字幕除书法题写的片名及相关文字外,应为规范汉字。作品有歌词的歌曲,外语标题、台词、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及标识等,应加中文字幕;

   

  (二)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滥用谐音、生造滥造词义、肆意曲解内涵,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错词别字。遣词造句要坚持正确导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配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加强对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指导,防止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节目上线播出。

   

  第十三条 网络视听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以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应遵照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因违反本通则的规定,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该机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向全行业及社会公开;情节恶劣的,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报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通则自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成员接受本通则的约束。2012年7月13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理事会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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