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可以免除死刑?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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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这是一个单纯的提问,希望大家可以从各种角度来理性的说出自己的观点,不要用高高在上或者撕逼的语气来回答。

  浅一点来讲其实这个问题就是答案,因为他们的身份原因,因为他是精神病或者因为他是未成年人所以可以免除死刑。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精神病,我们要求犯罪时是处在发病时候的人因为精神病中有一类属于间歇性精神病。

  现在我们分开来看精神病人免除死刑与未成年人免除死刑的原因。

  首先,精神病人免除死刑的原因,主要因为其在犯罪中处于一种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具体认知的情况下,这种状况是不可控的,举个不是十分恰当的例子,这就好像我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正在削苹果突然有人撞我了一下,导致把水果刀扎进了别人的胸口上。

  这里的危险来自于哪里?刀,和外力。而造成这一结果并非我故意,而是存在不可控的因素。

  那么精神病人呢?精神病人同样是因为不可控的因素,那就是精神疾病。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不通过精神病院以及监护人来进行管理呢?

  其实关于精神病人的管理也有着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其中就有归责的一些制度。比如利用精神病人犯罪,以及精神病人利用自己的精神疾病犯罪,这些就是比照正常的人犯罪处罚一样。利用精神病人犯罪,以间接正犯论处,精神病人利用自己的精神疾病犯罪直接以其犯罪具体进行指控。因为此时精神病变成了一种行为人所能利用的工具。

  也就是说在这种条件下,精神病人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再有一个就是关于精神病人同样也是人,杀人就要偿命,以及精神病人存在着危险,所以杀了人就更应该处死。这些类似观点,我推荐一本德国的名著《累赘》。(持这类观点的人有没有认真研究分析过精神病有哪几类?精神病对人的作用?有时候开启恶的口子往往就是这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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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讲一下未成年人免除死刑,其实个人对此还是有一定思考的,暂且不谈是否支持,以及从学理上来论述未成年人免除死刑的一些问题。就单纯的说一下为什么吧。

  未成年人免除死刑其原因同样是基于生理学上来讲,由于不成熟所以对行为没有具体认知。对行为没有具体认知这是一个很模糊的划分,但是我们直接干脆地使用了用年龄来免责这样的一种措施。这显然是值得讨论的。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一律免除死刑一直都有争论。

  赞成的主要原因有好几个,一是死刑废除,认为死刑本来就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这类观点的支持者大都认为不仅未成年人应当免除死刑,死刑本身就应该废除。这在一些国家有,像韩国废除死刑,美国的一些州废除死刑。二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本身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所以基于此未成年人应当免于死刑。第三类观点其实是大部分支持免于死刑的人所共有的一种观点,也就是前两类人很多都支持的一种,对人性的一种乐观态度,认为人是可以被改造的,且我们的刑罚实施主要也是为了改造人。

  那么反对的声音也很高,同样也有好几种观点,一是从学理上来讲,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十八岁以下一律免除死刑,显然这在从逻辑上是错误的。二是从立法意图本身来看,既然是由于未成年人对行为没有完全具体的认知出发的保护条款,那么现在来看这个条款已经明显不能普遍适用了,因为教育的普及以及获取信息渠道的广泛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心智早熟,这个时候以十八岁为界限就明显不再合适了。

  以上列举的仅仅是几个观点,关于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的争论从各个角度论述的都有,而且都是基于几个原因故而来支撑其观点的。

  个人倾向于通过详细地调查,来重新划定适用死刑的年龄范围。

  (题外话:关于天生犯罪人是好多好多年的一个事情了,可以自己去搜一下,不要来不来就是天生犯罪人。这种观点懒得辟谣了,毕竟大部分人懒得看。相信这类信息的人绝大多数都是伸手党)

  就讲一个点吧,这个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等等一系列,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

  先给题主讲一下死刑,所有判死刑的都是要有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复核期限可长可短,视案件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那么问题来了,就算是立即执行,死刑复核期间的精神病犯人关在哪里?由谁负责他的安全?精神病犯人在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是个头疼问题,关押他们需要特殊的房间,专人看管等等这都是钱啊,贼考验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力。

  虽然我是支持未成年人死刑的

  放过传送门你支持未成年人死刑吗?为什么?

  但是我觉得精神病人不应该执行死刑,因为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精神病人家属可以通过死刑得到解脱,那么通过精神病人犯罪率可能就高了,那么法律就成了某些人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手段了。

  精神病患者的违法管理还是有待完善的

  以上。

  一、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为什么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有特殊对待?

  其实这个问题要扩大,即应不应该给“老弱病残孕”特殊对待?

  我们的社会一直提倡对“老弱病残孕”要特殊照顾,比如公交车上留有特座位,火车站进站有特定的通道。

  三、应该“一刀切”吗?

  有的未成年人已经心智成熟、人高马大,和成年人有什么区别?还差一天十八岁,就可以不用判死刑,而刚满十八岁就可以判死刑。我在以下两篇文章中详细讨论了一个类似问题:59分不及格,60分及格,一分为什么会造成巨大的不同?

  刘bob:(一)59分和60分的区别(上)刘bob:(二)59分和60分的区别(下)

  简单来说,如果我们需要界限,那么一旦界限设定之后,都难逃“界限两边有这么大区别吗”的诘问。这种诘问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界限必然是设立在灰色的地方,两边不会有多大不同。

  四、一些题外话

  从理论上讲,“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免除死刑”并没多少诟病的地方。取消了最高的惩罚,但还有等而下之的其他惩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最该诟病的是“十四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些犯罪人员没有任何的惩罚措施。

  因为按照刑法的基本预设,没有自由意志,没有责任。

  没有责任当然就没有刑罚。

  这事儿传统挺长了,中国秦律里就有,国外的话,黑格尔康德都有这个意思。

  (这两个还真不是圣母心,人家实实在在要求杀人偿命。)

  但认为对精神病人和幼儿的处罚没有责任对象。(这在当时是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不过后来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也就是社会刑事学派。他们认为只要你对社会有危害,我就把你抓走,这事儿甚至不需要通过刑法。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生效。

  (与其在刑法中纠结哪些犯罪是主动的恶,哪些是一定程度上被逼迫的恶,不如直接把所有犯罪从"恶"上切割开,犯罪者都是被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一定的遗传条件综合作用,被迫犯罪的。没有任何自由,也就不存在责任问题了。)

  因为处罚的立足点仅在于你有没有危害性。

  以至于没有有期徒刑了。。都是找专家组评估你还有没有危害性。有就继续关着,没有上限。没有可以立即释放。

  其实理念挺先进的,不过,执行的最成熟的是墨索里尼和希特勒。理解理解。(大批不经审判直接抓走,只需要利维坦觉得,你可能有害。)

  不应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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