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未成年孩子想改名随母姓,父亲不同意,还有办法改吗?
因家暴问题协议离婚,孩子现在不到三岁,刚上幼儿园。为了孩子以后不会因为姓氏问题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希望给孩子改随母姓,但父亲不同意。在网上查了大量资料,也咨询了本地派出所、律师、法院,基本都是说一定要父亲同意才能改。现在有两个模糊的方向,一是如果男方下落不明,有办法变通吗?二是在网上看到有人说新规定快下来了,孩子可以由抚养方单方改名,还说浙江还是江苏,已经开始实行了,但是一直查不到相关文件。不知道关于这两点,有知情的专业人士了解的吗?或者有其他什么好的建议?先谢谢大家~************************************************************************************************最近百度“姓名权”又发现一个说法:“改名条件编辑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政策有了改变。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申请2.户籍证明3.单位或学校证明即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学校证明,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即可,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无须以前那样需要离异的父母双方均同意。”只是以上说法却找不到具体的出处,不知道有人可以找到吗?
我大姐离婚也是遇到了这个问题,逛了一圈知乎听到了好多说法,也是查了一些资料,现在分享出来,希望能帮到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已经废止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注意区别:新法的适用范围是“自然人”,旧法的范围是“公民”。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作为自然人,是享有姓名权的,改不改名字的,孩子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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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是拿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理由抗辩,你就给他看: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啥又是法定代理人呢?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说,要是从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看,孩子改名的事儿监护人说了算!
那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吗?
很遗憾,是的,他依然是监护人,离婚和非直接抚养,并不能阻碍他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若是基于男方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而否认对方的监护义务可以吗?毕竟监护是义务而不是权利,希望法律专业的同学们帮忙解读一下,或者教教该从什么角度辩护。
那些说需要学校出证明材料的,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八条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解释:“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但更名既不属于刑事诉讼,也不属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刑事诉讼法》所列式“法定代理人”概念及范围,不适用于未成年子女更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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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需要父方同意的依据:
先点名批评 @金牌律师 ,大言不惭地说: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先不说文不对条的事昂,那个一般而言后面的话纯是他自己编的,我把各个版本的《婚姻法》都捋了一遍,人家只说了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好吧?哪有他后边那些扯着蛋的话啦?
这方面的依据,只找到了《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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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再看最高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原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
且不说1981年的判例还适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了,单说《复函》也是用了“应说服”而不是判决的形式下达;而《民法典》执行后,有了新的相关条例,此处也有了新的变化。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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