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4周岁性侵幼女后被释放,对“小恶魔”太过无力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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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的放人的确是“合法”,但很难说是“合情合理”的。

  

  首先,在《刑法》下降刑事责任年龄,其实适用于杀人、致重伤残疾的伤害重案,没有有效规范强奸罪这个刑事重罪。众所周知,强奸罪往往与暴力伤害、杀人之间密切关联,并没有明显界线,而且本案当中两人轮奸幼女,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起刑点在10年以上的重罪,轮奸的社会危害程度一点不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差。

  特别是要考虑到12到14周岁之间的暴力犯罪,相当多数就是有性意识的男性,其中涉及强奸犯罪的概率是很高的,比如,前述的大连蔡某某杀人案,就是直接起因于性侵。所以,强奸可能是12到14周岁的“小恶魔”最容易实施的犯罪,应该及时纳入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不能让本案这样的“今天强奸,明天出狱”的案件重演。

  其次,哪怕不能追究“小强奸犯”的刑事责任,矫治教育也应该直接衔接,不能有“空窗期”,不能留下强奸之后还逍遥法外的错误社会印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那么,殷泽有没有被依法采取专门矫治教育呢?这其实也在考验山东当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建设。

  每每遇到这种未成年人恶性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处于尴尬的境地,怎么避免这种尴尬?那就是要明白一个道理,未成年人的权益应该保护,但是首先保护的是“被害人”,而不是“小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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