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首次讯问时如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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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需履行告知被调查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程序。其中,在对被讯问人进行首次讯问时,应告知其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是依法接受讯问。

  二是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讯问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供述。

  三是聋、哑的被讯问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四是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五是有权辩解。被讯问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六是对于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监察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

  七是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被讯问人没有阅读能力,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八是对调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九是被讯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相关规定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摘自《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与运用》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供稿)

  编 辑:万 婷   张 强

  审 核: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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