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观察|小心!截图传播也有伦理风险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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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社交媒体时代,受到图文宏观环境的影响,截图传播在媒介的普及化和技术的不断更新中迅速发展,成为传播主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重要的辅助手段。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研究生周宇婷和河海大学新闻传播学系副教授陈文育在《传媒观察》2022年第5期刊文,以引发网络关注的霍某陈某事件为例,探讨研究截图传播过程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成因及对策。研究发现,伴随截图传播而来的伦理问题,其原因与媒体技术、媒介属性、传播内容、传播主体等有关。据此,本文从技术支持、政府政策调整、用户素养提升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应对社交媒体环境下截图传播伦理问题的策略。截图传播是使用互联网的用户为了满足需求,通过截屏技术,将感兴趣的文字、图像、视频、图文等内容进行截屏成像(包括静态图像与动态图像),并通过自媒体等平台进行传播的社会活动。它产生于自媒体技术的发展时期,盛起于自媒体普及时期,可以使原本流动的界面转变成静态的图文信息,这样有利于保存、反复阅读和分享。从内容上来说,截图接近于真实。截图内容大部分是微信或者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受众会将聊天记录中的表达与真实的个体相挂钩,认为在这种相对安全私密的环境说出的话就是其真实的所思所想。因此在互联网各项争论中,“聊天截图”常常能够做到一锤定音。从形式上看,截屏具有辅助文字说明的作用,使其更加生动形象。截屏技术打破了以往单调的传播模式,不仅增加了文字说明的真实性,还能通过截图来补充自己的观点和情感,因此,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文章,甚至是在一些学术论文里都会运用到截屏图片,使自己表达的内容更加丰富且增强视觉效果;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受众沉浸在截图创造的虚拟世界中。同时,截屏技术操作简单,从保存到分享能够做到一气呵成。

  关于截图传播行为是否造成侵权的讨论(一)事件概述去年8月,知名歌手霍某被其前女友爆料在恋爱期间冷暴力逼迫女友分手、出轨、约炮等一系列行为。一夜之间,霍某从“翩翩公子”被指为“渣男”。2021年8月8日,网民陈某晒出了自己与霍某合照的官宣恋情图文,但因为发布后一直未得到霍某本人回复,网友认为女方在炒作,谩骂女方出轨、在提了分手后反悔、逼宫等。8月10日晚,陈某在其社交平台发长文叙述与霍某分手一事,并指他在恋爱期间对自己使用了冷暴力,用一个“陪伴男孩成长九年”的故事瞬间博得网友同情。8月11日下午,霍某本人在社交平台发布了道歉声明,但在其表述中并没有回复感情细节。这使得网络舆论发酵,网友纷纷站到了陈某一方,认为霍某一定是理亏的一方,既没有对陈某九年的感情作出回应,也没有对陈某冠上的“渣男”名号作出回应。此时此刻两人发布的内容均是文稿,还未出现聊天截图等图片资料,因此网友尚在吃瓜的状态。8月12日,陈某在第二次交锋中放出了其与霍某、霍某与其友人的聊天记录。令网友炸锅的是,聊天截图中霍某说的话与其荧屏形象大相径庭,因此被冠上了“PUA男”“普信男”“出轨男”“约炮男”等标签。这些标签也符合女方在文中所说的成名后抛弃陪伴自己多年女友的形象。聊天截图爆料内容使网友对女方所说话语的信任程度明显提高,网友们将对霍某的愤怒情绪也蔓延到了他的亲人和朋友。8月14日,霍某正式发退圈长文,表示告别演艺事业,同时回复了陈某爆料长文里的内容,通过发布与陈某及其友人群聊的聊天截图对女方长文中的一些不实信息进行反驳。而在后来第三方作家陈岚的曝光里也晒出了霍某为陈某代购、转账等聊天记录,认为陈某不仅一直在被供养,分手后还要利用聊天记录进行敲诈勒索。网友又因此推断陈某早前曝出的聊天记录存在恶意截图的情况。目前该事件已被立案处理。(二)曝光聊天记录是否造成侵权纵观以往网络爆料导致明星塌房的情况,大部分人都会从截屏内容呈现的是非对错去判断,似乎已经把截屏行为作为一个正当的手段。截图传播在互联网上的作用已经开始转变成维权取证的手段。聚焦本次事件,男方女方针对该事件在社交媒体平台的传播行为,存在着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博弈。陈某在传播行为上可能存在违背相关伦理法规的地方,但也暂时获得了较大的舆论支持,推动了后续事件的发展。因此在互联网上发声时,结合内参中举报人员拥有检举权的情况,在牺牲另一方权利的情况下行使自己发声的权利是否可取,本文将从“舆”与“律”之间的平衡来分析讨论。判断网络曝光聊天记录是否侵权,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包含被曝光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2)曝光者曝光时的主观心态,是否具有主观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3)公众能否通过聊天记录中的头像名称,确定对应的被曝光者。在此前演员郑某与其前男友张某事件中,张某通过在社交软件平台公开与郑某及其母亲的聊天记录,曝光了郑某涉嫌偷税漏税等一系列行为。在该事件中,公众可以通过张某所发的截图内容中的头像、聊天状态等信息确定聊天对象就是郑某本人,并且张某的曝光行为从主观上是故意的,聊天记录的内容也是关于郑某本人的私密信息,如收入状况等。但因为张某曝光聊天记录为的是揭露郑某偷税漏税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且郑某的行为经过税务机关的核实后情况属实,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污蔑、诽谤他人,而是属于举报违法行为的范畴,不构成对郑某权利的侵害。而在霍某陈某事件中,霍某不存在违法行为。从舆论的角度上看,陈某的行为目的是让公众站在她这个相对弱势的一方对霍某进行批判。但从法律上来讲,公众人物即使具有道德瑕疵,在法律保护隐私权方面也存在限制,但并不意味着陈某的做法不会受到法律追究。(三)曝光与公众人物的聊天截图是否视作侵犯隐私曝光者通过公开与公众人物的聊天截图,曝光其道德瑕疵,并借助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对其形成舆论压力,这样的行为是否会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呢?应当从截图的内容究竟是属于公众利益还是私人纠纷来分析。曝光的聊天记录中,公众人物如果不存在违法行为,则应当考虑其行为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在陈某的曝光内容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曝光她与霍某聊天的记录,意在说明霍某疑似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对其前女友有实施冷暴力逼其分手等行为。霍某在后续的回应中称绝无此事,与其他女性的交往都是在与前任分手之后进行的,不涉及道德伦理的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在陈述时并没有拿出重要证据,因此陈某对霍某的指控只能停留在疑似与多名女性存在不正当交往。如果该指控查明坐实,则意味着陈某的截图内容事关社会利益,不构成对霍某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侵犯。但如果该案件查明霍某并没有与多位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陈某则可能会被霍某指控具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霍某在其私人聊天记录中发表的不当言论,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信任而坦言,都是涉及了本人不愿意公开的私密信息,虽然与人设不符,但仍属于个人隐私。陈某将其私下发表的言论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下公之于众,且没有进行身份信息的掩盖,可能构成对霍某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二是陈某公开霍某与其友人的聊天记录。群聊中霍某的部分友人并不是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没有受到限制,并没有做出违法犯罪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只是单纯“口嗨”,聊天内容也属于不愿向外界公开的私人信息。陈某出于主观故意性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了聊天记录,并且时间是在与霍某事件发酵之后,无疑激起了千层浪,由此引发了网民对其素人友人身份的猜测与谩骂,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涉嫌对霍某友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判断截图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从其公开的对象身份、公开的截图内容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是否存在违法现象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公开行为是否是主观故意去判断。

  截图传播涉及的伦理问题及成因截图传播是自媒体时代的传播主体在发声时重要的辅助手段。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截图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为习惯”。但我们要注意到这种行为方式背后是需要与过去的伦理进行博弈的,以往传播中需要遵循的伦理规范在社交媒体时代是会被强调还是弱化?这需要我们及时发现并探讨。(一)案例中的截图传播行为带来的伦理问题不真实的截图可能与“接近真相”的最初意愿相违背。截屏技术给受众带来了与复制、抄写等不同的接近真实的感受,这种信任感是技术赋予的,其瞬时截取的能力以及其呈现的手机页面等元素,都体现了在获取信息时的中立态度。但当修图技术的兴起和“人人都是剪辑师”的时代来临,截图的真实性也引发了受众的猜疑,技术仅仅沦为手段,而截图前和截图后人的参与活动,可能会导致截图信息因为人的主观性而偏离真实。同样以聊天截图为例,社交软件“微信”具有对话删除功能,用户在使用截图功能之前可以基于各项考量删除部分聊天内容,选择保留符合自己输出观点的聊天内容,并截图进行转发。在这种情况下的传播客体即使能够感觉到截图页面赋予的真实感,但不能够进入最真实完整的聊天环境,截图内容的真实性大打折扣,甚至会随着传播主体的主观意愿而变动。在霍某陈某案件后续出现的反转中,霍某也晒出了与陈某的相关聊天记录作为回应。网友在整理了二人的聊天记录后,对陈某之前曝光的事实存疑,同时对霍陈二人的所作所为产生鄙夷。聊天记录确实能够反映一部分真实,但不等于完全真实,特别是在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截图传播更像是人主观意愿的另一种传播方式,只不过披着客观中立的外衣。任何技术都具有双面性,它在给予一方便利的同时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益。像霍某陈某案,之所以陈某的行为渐渐不被大家支持甚至唾弃,一是因为她擅自发布霍某与其友人的群聊记录,给对方的生活带来困扰。另一方面是陈某的恶意截屏行为转变了公众舆论,通过掩盖部分真相来获取受众同情,引导不知真相的受众纷纷站队攻击当事人及其亲人朋友。这不仅违背伦理道义,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截图传播中伦理失范的成因截图传播目前存在着灰色地带的特性,光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还应从政策支持或监管方面去分析。前文已经着重讨论了霍某和陈某双方涉及的侵权问题,后面将从截屏技术、平台、使用者以及整个自媒体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思考。从技术角度而言,截屏技术会从其截取的动作、速度、建立快速链接发送渠道、在线编辑等模式来提高截图传播的效率,但很少会从截屏涉及的安全性去考虑。中国的自媒体终端并没有研发并安装与截屏技术同步且相互制约的反截屏技术,例如在截屏时会向对方发送信息提示,被加工编辑的截图会自动出现被加工水印,截屏发送到传播客体后保留时间上的限制等等。就目前而言截屏技术需要的不是提升效率,而是多重制约,例如截屏提醒技术、限时阅读技术等制约程序。从平台而言,腾讯、新浪等互联网企业都会对自媒体作出相关的制度约束,但目前看效果甚微。从社交媒体用户而言,我国目前仍有相当多的公民在法律意识以及传播素养的积累上还相对薄弱,特别是目前越来越多的中老年用户也逐渐加入到互联网的浪潮,未成年用户作为互联网的原住民,其数量也不可小觑。截图传播因为其使用简单便利的特点,很快会被熟练掌握并运用于自媒体领域。用户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自媒体平台上传播内容的质量水平。更重要的是,一定要使用户了解传播中因为截屏可能会涉及的伦理问题。截图传播中人们往往考虑到与道德相关的问题,很少有人专门探讨截图传播所带来的侵权责任。截图传播的伦理问题往往伴随着事件发酵后产生的著作权侵权、荣誉权侵害,从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但很少被单独拿出来讨论。因此,对于截图传播,不仅需要道德层面上的约束,更需要法律法规的引导制约。

  截图传播的治理措施及思考截图传播具有日常普遍性,但通过截屏产生的社会舆论可能是我们始料未及的。因此其治理措施应该立足于传播链条的各个环节,从技术规范、平台监管治理、公民素养去思考,既要在宏观角度加强意识形态的引导和伦理道德建设,也要从微观角度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措施。(一)技术:积极开发更为智能的监管体系解铃还须系铃人,截图传播依赖于截屏技术的发展,而截屏传播中出现的伦理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技术手段来解决。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建立一些反截屏装置,比如像百度文库、知乎等都会有防止复制的技术设置,通过限制截屏的行为来减少截屏传播。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一些截屏中的阻碍,使受众能从传播的亢奋当中冷静下来。截屏之快使受众逐渐忽略了传播过程中会触碰到的侵权问题,那就不如让传播慢下来,在截图传播的过程中,各互联网企业需要设置截屏检测技术,一旦数据发现用户正在做出截屏行为,则应该出现弹窗,询问传播主体该截图的内容是否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会侵犯到他人的哪些权利,一旦侵犯了会出现哪些后果等等,给传播主体更多的思考时间。当截屏监测技术发现用户正在编辑截图,社交平台、修图软件等都应该发送适量弹窗,提醒人们慎重截图,最终规范截图传播行为。(二)政府:宣传与处罚双管齐下政府的监管与引导对截图传播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面对新的传播方式带来的新问题,政府应该与时俱进加以应对,不要忽略截图传播中出现的伦理问题。每一件由于截图传播带来的争议事件背后,都需要法律不断作出调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出互联网时代下更为理性的公众,宣传更为合理合法的传播观念。由于微信等社交平台不能算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因此人们更多是依靠道德约束力来约束自己的传播行为,但事实证明往往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比如霍陈案件,在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博弈中,人们往往会认为只要赢得舆论就可以了,至于法律的话要看舆论是否能够达到影响法律决策的程度。这也充分反映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文规定截屏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只能通过其伴随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加以分析。除此以外,适当加大处罚力度,让受众了解截图传播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从而能够适当约束自己的行为。(三)用户:素养的提升为核心要务彭兰认为,拥有了传播权力但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普通公众,显然很难从事实判断、价值判断的角度来进行信息筛选,多数人只能基于个人的直觉和情绪需要去选择想要的信息。我们要做的不是限制发声,而是要告诉受众在利用截图发声时如何规避可能会出现的侵权问题,比如需要注意对截图中他人的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可以删除多余废话,但不要删除引导事件走向的关键信息;要还原截图的客观真实性等等。我们目前身处于技术创造的媒介环境中,当我们根据技术创造的不同情境展开“自我表演”时,也应该注意到不能完全信任这个“舞台”。比如在网络中与他人交谈时,遇到涉及行业内幕、机密等信息,可以采取语音通话等方式,尽量减少因为留下文字痕迹所带来的后续纠纷隐患。同时,要加强对用户的媒介素养教育,践行社区契约精神,提高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等。政府应该加大媒介素养教育的投入,目前各大高校都会开展“法律+”课程,这对于传播主体素养的提升尤为重要。但笔者认为法规伦理课程应该像公共课程一般按照所涉及的领域分板块向学生传授,而不单单只是针对新闻传播学的学生,其他专业的人才在“互联网+”时代也更应该明白传播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用户媒介素养的提升迫在眉睫,它关乎人们为自己的权利发声时避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通过不断学习媒介法律法规以及认识技术问题带来的利弊,提高法律意识,才能在面对互联网上五花八门的信息时保持理性,既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也要学会避免受到他人的侵害。(载《传媒观察》2022年5月号,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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